柴春丽
(黑龙江省鹤岗市畜牧兽医局 154100)
病死动物及产品不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极易造易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的扩散蔓延,特别是病死动物及产品流入消费市场,将直接威胁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
1 病死动物及产品无害化处理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和国家标准《病害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对病死动物及产品无害化处理均作出明确规定。2012年针对“上海黄浦江松江段水域大量漂浮死猪事件”教训,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局、黑龙江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方案的通知》(黑牧财〔2012〕121号),针对此《通知》各地均制定了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贴方案,要求各责任单位建立临时无害化处理场,病死动物由各责任单位自行处置。同时结合《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发放,严格动物防疫条件审核,要求各养殖场购置无害化处理设施,无设施要建立无害化处理窖。但散养户病死动物处理仍不规范,随意抛弃情况司空见惯,这情况多发生在城市宠物养殖和农村散养户,他们的社会防疫意识不强,乱抛乱丢于垃圾箱、溪河、水库或荒坡,造成水源污染、环境破坏和疫病传染。甚至有的养殖户为减少经济损失,对病死畜禽变价处理,流入食品加工环节,严重危害食品卫生安全。
2 存在问题
部分养殖户,尤其是散养户和养宠物的,不按照上级规定处置死亡动物,乱抛乱丢,使垃圾箱、排水沟、河流、水库、荒坡常见病死动物尸体,造成水源污染、环境破坏和疫病传播。有的违法将病死畜禽变价处理,流入食品加工环节,严重威胁人类健康。
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不规范.目前各地均缺少统一的无害化处理地点和设施。各环节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方式单一,主要以掩埋为主。一是屠宰环节动物及产品的无害化处理交由场方处理,屠宰场无规范有效的无害化处理设施,无害化处理设施只是烧煤锅炉,设备简陋,分割和焚烧工作量大,操作难度大,容易造成二次污染;二是目前养殖户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大多采用掩埋法,对掩埋的选址、深度和方法仍不科学。病死动物虽经掩埋,但仍然对周围环境和地下水源等造成污染,也给动物疫病防控留下隐患,而且严重威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起不到真正的无害化处理效果。
补贴政策不健全。2012年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局、黑龙江省财政厅下发了《关于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方案的通知》(黑牧财〔2012〕121号),要求对全省年出栏50头以上的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小区)的病死猪进行了无害化处理,处理费用每头病死猪补助80元,这样其他动物无害化处理没有补贴。由于禽的死亡率高于生猪,造成养禽户对政策不满,对防疫工作有抵触情绪,将死亡禽抛尸野外。
3 解决对策
动物及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本着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必须从机制和体制上为这项工作的有序推进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人员保障、资金保障和政策保障。
加强对规模养殖场业主进行法律宣传和技术培训,切实提高养殖户的防疫意识、法律意识和养殖水平。要求各养殖场户完善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健全无害化处理档案制度和报送制度。要明确养殖户相关主体责任,要求出现病死动物时按照“四不一处理”的要求,及时上报情况。
为落实为民、亲民的政策,省级财政应将对其他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列入补贴范筹。各级政府应把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补偿费用纳入财政预算,按规定进行了无害化处理的病死畜禽的畜主,应按有关标准进行补偿。
根据当前畜牧业发展实际,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规划修建规模适当的动物无害化处理厂,对辖区内病死畜禽统一集中处理,达到无毒害、无残留、不影响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的标准。
必须把握统筹兼顾这个根本方法,相关部门各司其职、互相协作、紧密配合、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加大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监管,对违反《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应急条例》的有关规定,经营、加工、销售、抛丢病死畜禽及其产品的经营者和养殖户,加大处罚力度,确保无害化处理工作有序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