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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残留的危害和控制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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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5-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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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明国,张 伟

(吉林省永吉县畜牧业管理局产业科 132200)

兽药残留是指对用作食品的动物用药后,动物体内兽药及其代谢产物以及与兽药有关的杂质的残留。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残留与所用药物的种类、剂量和时间有关,还与动物的品种、生长期有关,但主要是由于人为使用不当所造成的。

1 兽药残留的产生途径

使用兽药预防、治疗动物疾病;使用饲料药物添加剂促进生长或预防疾病均可能产生兽药残留。

由于兽药的大量使用,在动物体内的药物不能完全吸收,可以通过畜禽粪便、尿液排出体外,对周边环境或者圈舍造成污染,环境又会污染畜禽的饲料、饮水,进而通过食物链再次聚集于动物体内。

2 兽药残留产生的原因

在饲养过程中非法使用违禁或淘汰药物;不执行休药期的规定;在畜禽疾病治疗的时候超剂量、超范围用药,还包括使用方法不当等。

3 兽药残留对人的影响

3.1过敏反应

许多药物残留过多的畜禽肉品人食用后,可引起人体出现皮疹、哮喘、荨麻疹等过敏反应,在兽药中,青霉素、磺胺类、四环素及某些氨基糖苷类抗生素潜在危害较大。

3.2毒性作用

人长期食人含有残留药物的动物源性食品,们可能会由于残留药物在体内的逐渐蓄积而导致各种慢性毒性作用。例如残留的氯霉素可引起再生障碍性贫血;链霉素、卡那霉素等可能损害神经系统,导致耳聋或听力下降;四环素类、氨糖苷类抗生素对肝脏有损害;大环内酯类药物、红霉素、泰乐菌素等能损害肝和听觉等。

3.3 “三致”作用

“三致”作用即致癌、致畸和致突变作用。有些残留药物具有“三致”作用。如链霉素具有潜在的致畸作用;磺胺二甲基嘧啶等一些磺胺类药物在连续给药中能够诱发啮齿类动物的甲状腺增生,并具有致肿瘤倾向;个别种类的喹诺酮类药物在真核细胞内已经显示致突变作用。

3.4 菌群失调和耐药菌株出现

由于人食用了在畜禽养殖过程中大量使用抗生素的肉品,可能促进人体耐药菌株和耐药性微生物的生长和出现,引起人肠道菌落失调,从而导致非致病菌死亡、致病菌大量繁殖,引起人群感染发病或维生素缺乏症等。

3.5 抗寄生虫药物残留

可引起人体出现头晕、胃肠道症状,对肝脏有损害。

4 兽药残留的控制措施

建议兽药管理部门进一步加强对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从根本上着手,严格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监督检查,从而减少兽药残留对人体健康的危害。

畜禽养殖场等兽药使用单位在使用兽药时,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安全使用规章制度,并建立用药记录,兽医在开展临床治疗时,使用的兽药应遵守《兽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使用兽医处方药必须开具兽医处方,坚决杜绝不开具处方使用处方药的行为,要严格按照兽药的作用、用途和用法、用量用药。要求所有经营、畜禽养殖场使用的兽药,都必须来自具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并获得农业部颁发的《兽药GMP证书》的兽药生产企业,进口兽药必须是经农业部批准注册进口的兽药方可用于畜禽疫病的防治。畜禽养殖过程中所用兽药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典》、《兽药质量标准》、《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进口兽药质量标准》等相关规定。在无公害养殖、绿色养殖和有机养殖中,使用兽药时还应遵循相关管理部门颁布的《无公害食品畜禽饲料兽药使用准则》、《绿色食品兽药使用准则》等兽药使用准则。

在使用饲料药物添加剂时应注意: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药物添加剂。严格禁止将原料药直接添加到饲料及饮用水中或者直接饲喂动物;在饲料加工中,应将加药饲料和不加药饲料分开加工;禁止同一种饲料中使用2种以上作用相同的药物添加剂;要按畜禽种类、生长的不同,正确使用饲料添加剂。

使用抗菌药、抗寄生虫等药物时,要严格执行农业部发布的《停药期规定》。养殖场在使用有休药期规定的兽药用于饲喂食品动物时,应当严格遵守兽药休药期的规定,生产者必须严格遵守严禁屠宰含有违禁药物或者兽药残留量超过标准的动物。

畜禽养殖场严禁使用国务院兽药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禁用药品和化合物,禁止使用假冒伪劣兽药和过期药品,以及未经农业部批准或已淘汰药品;禁止添加激素类药品;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