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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洋生态补偿机制研究

  • 投稿第三
  • 更新时间2015-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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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占杰,王玫

(广东海洋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广东湛江524088)

DOI:10.3969/j.issn.1004-6755.2015.03.020

摘要:协调海洋开发与保护,维持海洋生态平衡,实现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迫切需要用生态系统方法对海洋活动进行综合管理。本文从海洋生态补偿机制的概念入手,运用生态系统方法构建了生态补偿机制的运行框架,并审视了我国在海洋生态补偿机制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提出了完善我国海洋生态补偿机制的具体措施,为解决海洋生态补偿问题提供了理论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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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海洋生态;生态补偿;生态系统

生态补偿是经济发展中实现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经济手段和制度安排。关于海洋生态补偿的研究,国内外众多学者从生态行政学、外部性理论、海域承载力等角度探讨了海洋生态补偿的必要性;从海洋生态补偿原则、主客体、方式、标准、法律、资金来源等层面探讨了海洋生态补偿机制的构建;从海洋生态补偿的实例研究方面,探究了海洋渔业资源、局部海域、海洋自然保护区、填海造陆项目等海洋生态补偿机制和模式。[1]总体而言,我国海洋生态补偿机制尚不健全。原因在于基于海洋生态资源的流动性、连通性、整体性等特点,导致海洋生态价值和补偿标准难以评估和确定;根本原因在于,由于海洋生态资源的外部性特征,人们对海洋生态价值认识不够,加上地方政府的短期利益行为,成为制约我国海洋生态补偿机制难以运行的瓶颈因素。

1概念

海洋生态补偿机制是以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促进人类与海洋等自然环境和谐发展为目的,根据海洋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运用行政和市场手段,调整与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相关的各方利益关系的环境经济政策。[2]

作为生态补偿的一个具体类别,海洋生态补偿的目的是实现人海和谐、促进经济与海洋的可持续发展;是人们在海洋开发、利用、保护、改善过程中为了维护海洋生态平衡,对海洋生态保护作出贡献者和因海洋保护利用而利益受到损害者给予资金、技术和实物上补偿的环境政策。为了调整海洋开发与海洋生态保护的关系,促进海洋资源的集约利用,迫切需要建立海洋生态补偿机制,调整和平衡海洋生态受益者、保护者、破坏者、建设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促进海洋可持续发展。

2基于生态系统方法的生态补偿机制框架

生态系统方法是一种以科学为基础保护和管理自然资源的全面方式,是一个按照生态学原理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对生态系统进行思考和制定行动计划的框架,是对包括国际生物多样性、湿地、海洋、水域等保护在内的国际环境保护最具有理论和实践指导意义的方法。在海洋管理领域,美国海洋和大气管理局认为,生态系统方法为海洋和海岸带管理提供了一个综合框架,如图1所示。与传统的基于单个物种或者单一问题的分散管理不同,运用生态系统方法的海洋管理综合考虑了生态、环境、经济、社会等多方面因素,特别是影响海洋资源利用的人类因素。而我国目前还没有采用生态系统方法来进行海洋管理,使得政府在进行海洋决策时不能充分考虑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对海洋生态的实际和潜在影响,因此,在海洋综合管理中运用生态系统方法对海洋活动进行生态补偿,对于维持海洋生态平衡是非常有必要的。

2000年生物多样性公约为生态系统方法制订了12条基本原则,IUCN生态系统管理委员会根据优先级对这些原则进行了划分,结合生态补偿的实践,生态补偿机制的运行大体可分为以下五个步骤:

(1)通过实地或书面调研,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状况、风俗习惯等了解当地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及存在问题,为生态补偿提供数据支持。

(2)进行海洋生态服务功能变化调查,评估海洋生态资源价值的变化量,确定生态补偿范围。综合运用经济学、管理学、生态学方法,建立经济模型,对比历史数据,确定生态服务功能变化的程度,进而运用环境影响价值评价方法,对海洋生态资源价值的变化进行量化,以确定生态补偿的范围和程度。

(3)进行利益相关者分析,确定生态补偿的主体和客体。海洋生态补偿的利益相关者包括受特定海洋活动影响的政府、企业、个人和社会组织。补偿主体包括破坏生态系统服务的群体和分享因他人的贡献而增加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群体;补偿客体包括原本享有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受到损害的群体以及对恢复和改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有贡献的群体。

(4)确定补偿方式和补偿模式。补偿方式包括资金、政策、实物补偿;补偿模式包括政府单方面主导生态补偿的实践,通过政府转移支付或政策支持等对海洋生态建设的保护者和贡献者给予补偿并对海洋生态的破坏者收取一定的费用;市场模式是依托市场法则来规范海洋开发利用行为,将生态服务功能或环境保护效益打包推入市场,实现海洋生态资源的价值补偿;政府和市场联合调控。

(5)确定具体的生态补偿实施计划,并对计划实施过程进行适时监测和对实施结果进行评估,以便确定生态补偿的效果是否满足利益相关者的期望,并达到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动经济、社会、生态的协调发展的目的。

3我国海洋生态补偿机制存在的问题

3.1生态补偿模式

我国的生态补偿主要是通过政府收取生态效益补偿费或者生态税的方式来建立生态补偿基金,缺乏市场化的补偿模式。由于海洋生态资源环境属于公共物品,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因此导致的环境破坏和资源过度开发现象普遍存在,海洋生态利用上的负外部性已大大超过政府能独立调控的范围。

3.2生态补偿标准确定

我国的生态补偿标准主要通过生态效益的价值计量或核算确定,缺少利益相关者双方的讨价还价。事实上,由于生态补偿标准涉及到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文化背景和人们的意识的方面,单纯采用理论方法计算的生态补偿标准往往难以被接受。

3.3生态补偿资金

不同于国外通过财政援助、开征生态税收、绿色环保税收等方式,中国没有专门的海洋生态税,现行的资源税费并没有将海洋资源纳入保护性开发和利用资源的征收范围,投融资渠道狭窄。

3.4生态补偿法律

我国目前关于海洋生态补偿的实体规定比较分散,存在适用空间有限、内部冲突难以协调、可实施性不强等问题,没有形成系统的海洋生态补偿法律制度。例如《环境保护法》没有涉及生态补偿问题;《海洋环境保护法》作为海洋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虽然对生态补偿有所规定,但缺乏必要的实施细则。部分沿海省份虽有专门立法,但适用范围有限、效力较低、缺乏上位法的指导和约束,不同区域立法之间还存在冲突。

3.5海洋监管体制存在问题

海洋综合管理政出多头,缺乏统一规划指导,造成管理上的混乱,部门之间相互推诿,中央的纵向补偿以及区域间的横向补偿难以开展,严重影响了我国海洋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

4完善我国海洋生态补偿机制的展望

4.1拓宽财政投资融资渠道

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全社会支持生态环境建设的投资融资体制。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投融资体制,既要坚持政府主导,努力增加公共财政对生态补偿的投入,又要积极引导社会各方参与,[3]拓宽生态补偿市场化、社会化运作的路子,积极探索资源使用权、排污权交易等市场化的补偿模式,提高治污效率逐步建立政府引导、市场推进、社会参与的生态补偿和生态建设投融资机制,积极引导国内外资金投向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

第一、通过征收海洋资源税的形式来筹集海洋生态补偿资金;第二、设立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专项基金和发行国债,将“海洋资源利用补偿费”的专项资金纳入国家或者地方政府的财政预算,用于保障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第三,依靠财政转移支付政策,从制度上制定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相关的生态补偿支出项目,用于保护和利用海洋资源;第四、对于有利于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行为推广优惠信贷,既能刺激借贷人有效使用贷款,也可以提高贷款资金的生态效率。[4]

4.2建立海洋生态价值评价体系

建立海洋生态补偿机制的关键问题就是建立科学的海洋生态价值评价体系,为确定海洋生态补偿标准和方式提供科学依据。具体而言,应该加强海洋生态资源价值的数量化技术研究,建立专门性的评估机制和评估机构,为生态补偿提供数量化的技术保障。[5]其中,评估机构的设立条件、程序、监管和评估人员的资质、监管以及机构与人员的法律责任,可以通过《海洋生态价值评估办法》予以制度化。其次,建立海洋生态资源存量的调查和统计制度,充分掌握区域海洋生态资源存量的历史变迁和现状变化,确定海洋生态资源存量的合理值,为生态补偿的实施提供数据支持。

4.3完善海洋生态法律机制

完善海洋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构建多层次的海洋生态补偿法律体系,能够为海洋生态补偿制度的运行实施提供合法性依据和法律保障。首先,完善海洋生态补偿的实体法。对海洋生态补偿不同层面的立法进行有效整合与梳理,制定立法层次更高的《海洋生态补偿法》,并在环保基本法中明确海洋生态补偿制度,使国家海洋生态补偿机制法制化和规范化。通过《海洋生态补偿法》规定海洋生态补偿的概念、原则、主客体、范围、方式和标准等,使海洋生态补偿制度上升为环境保护法的基本范畴,以满足生态补偿实践的需要。其次,完善海洋生态补偿的程序法。海洋生态补偿制度的实施必须满足行政程序和救济程序。行政程序包括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实施公告、登记、核算补偿金、公告补偿方案和听证、支付和争议处理;救济程序包括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对于行政补偿金额所产生的行政纠纷应一律遵循“司法终局”的原则,积极保障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诉讼权益。程序正义是保证实体正义、实现法治的必要手段,程序公正具有独立的价值。通过实现生态补偿程序手段和行政救济途径的规定,推动生态补偿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有利于实现生态补偿的公正和合理。

4.4完善海洋监管体制

首先,明确海洋行政管理各部门的权力和职责范围,杜绝政出多头造成的混乱。其次,出台具体规定明确生态补偿资金的使用办法、监督办法,保证专款专用,使得海洋生态补偿资金能够合理、有效使用。沿海各省可以设立海洋生态补偿专项基金,由各级海洋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支付,同时建立明确的处罚机制,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使用、谁补偿”的原则,对海洋资源的占用应缴纳补偿费。再次,完善行政管理、海洋监测、行政执法及保护区管理等海洋生态监控综合机制,定期开展近海生态健康和生物多样性状况的定期调查评价,同时建立生态保护监督网络和举报机制,形成点面结合、专业执法的海洋生态保护和监督机制。[6]

事实上,我国的海洋生态补偿制度研究才刚刚起步,远落后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要求。当务之急,我们需要研究确立在国际和国家水平上海洋生态补偿的理论框架,制定在地方水平上开展海洋生态补偿的实践,通过借鉴国内外先进理论和实践经验,完善我国的海洋生态补偿机制和政策,为我国的海洋开发和环境保护提供政策支持。为此,我们必须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统筹区域发展为主线,以体制创新、政策创新、管理创新为动力,因地制宜选择生态补偿模式,不断完善政府对生态补偿的调控手段,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逐步建立公平公正、积极有效的生态补偿机制,努力实现生态补偿的法制化和规范化,恢复海洋生态平衡、促进海洋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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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傅秀梅,宋彦龙,戴桂林,等.中国海洋生态资源环境问题与海洋生态补偿对策分析[J].海洋湖沼通报,2013(2):146-154

[2]汪思龙,赵士洞.生态系统途径——生态系统管理的一种新理念[J].应用生态学报,2004(15):2364-2368

[3]蒋飞.海洋生态文明视野下生态补偿机制初探[J].改革与开放,2012(11):55-56

[4]王淼,段志霞.关于建立海洋生态补偿机制的探讨[J].中国渔业经济,2008(3):12-15

[5]廖一波,寿鹿,曾江宁,等.我国海洋生态补偿的研究现状和展望[J].海洋开发与管理,2011(3):47-51

[6]刘慧,高新伟,黄秉杰.完善我国海洋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路径探讨——基于康菲石油案对我国海洋生态补偿法律的挑战[J].生态经济,2013(2):184-189

(收稿日期:2014-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