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从2005年开展了资产证券化的试点工作以来,不断的促进资产证券化的发展。我国商业银行在面对外资银行的加入和我国金融的逐渐开放,也开始利用资产证券化来增强竞争力。但我国资产证券化起步比较晚,发展还不够成熟,风险较大。本文通过介绍我国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历程,并结合我国资产证券化的现状进行分析,指出资产证券化发展遇到的问题,并提出促进资产证券化发展的建议。
【关键词】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风险
一,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的概述
资产证券化于20世纪70年代在美国兴起,作为一种金融创新产品,其受到了许多投资者的喜爱。资产证券化的完整融资过程需要有许多的参与者分工,参与者由发起人、托管人、投资者、特殊目的机构(SPV)、信用增级机构、信用评级机构、服务机构和投资银行等组成。基本运作过程是:原始权益人通过特殊目的机构将现金流资产组合成资产池,经过信用增级和评级后通过投资银行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证券募集资金购买原始权益人转让的资产,最后向原始债务人收款支付给投资者。以下是资产证券化的具体运作流程。
二,我国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历程
(一)我国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动因
商业银行作为一个金融中介,为了保证其正常的运行,必须拥有良好的资金流动性,不能因为经营的不稳定而出现流动性风险。信贷资产作为银行的主要资产,也是银行收益的主要来源,如果银行的长期负债较少,而长期的信贷资产较多的话,容易导致资金的错配,增加流动性风险。在通过资产证券化后能将银行风险分化,由各种不同的机构去承担,资产证券化提高了银行抵抗风险的能力,增加了银行资金的流动性和资本充足率等,提高了银行的经营能力。
我国银行在目前宽松的宏观政策的影响下,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不断的增加,导致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下降。同时,我国商业银行的主要风险是信贷资产,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资产证券化在我国也得到了稳定的发展。因此,银行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的途径来提高资本充足率是十分好的选择,同时也将银行面临的部分信贷风险转移出去了。商业银行实现资产证券化后,将短期内收不回的长期贷款变现,增加了资金的周转率,提高了银行的收益水平。
三,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中存在的问题
自2012年试点重启以来,国内资产证券化进展逐步加快,但其中仍潜藏着一些问题:
(一)资产证券化的立法不统一
资产证券化在我国健康稳定的发展离不开科学完善的法律条件。资产证券化是多种制度环境中金融创新下的产物,难以在单一的一项法律下获得发展。
我国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和国外发展具有很大的差距,特别是法律环境上,没有建立相适应的制度规范。资产证券化在涉及到融资的过程中,必然会和金融市场中的部门产生不同的法律纠纷,在没有建立资产证券化发展所需的独立法律和规范,在解决这些法律纠纷时将显得力不从心。
(二)信用评级不够规范
信用评级机构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为证券的评级一般都是投资者选择的重要参考依据。然而,在我国信用评级刚刚起步,评级技术和评级方法尚在探索中,在评级中可能会出现很多问题。首先,评级机构的水准有限,评判的实际情况可能不准确,评级透明度不高。其次,尽管评级机构对资产证券化的产品进行了评级,但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都附带着银行的担保,和银行本身的信用挂钩,导致评级如同虚设。最后,评级机构没有公布实际的评级标准和模型,评级的权威性受到公众的质疑,难以得到投资者的认同。[本文转自WWw. dYLw .nEt 第一论文网代写财务管理毕业论文]
(三)资产证券化存在盈利困境
当前,国内的资产证券化仍处于试点期,无论是市场发行量还是产品类别都处于初级阶段,监管机构和发行银行更多注重于信贷资产证券化破冰,即追求所谓的第一单效应,对于资产证券化是否盈利并不太注重。短期之内,商业银行虽然暂可不必过多考虑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盈利问题,但盈利困境的存在无疑会在长期阻碍资产证券化的可持续发展。
四、对我国商业银行实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建议
(一)建立科学完善的资产证券化法律体系
对我国资产证券化实施统一的立法,是实现我国资产证券化优质快速发展,解决投资者所面临的法律风险的根本要求。如果没有统一的资产证券化法律规范,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将面临发展紊乱、毫无条理的局面。由于现在法律体系的复杂多样性,我国与资产证券化所制定的法律相冲突的有很多,而这些法律都是由全国人大和常委通过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要想修改与其相违背的法律条款,也必须通过全国人大及常委来修改。因此,把和资产证券化法律规范相违背的全部修改是不可能实现的,这样的做法在立法上也是不科学的事情。在这种情况下,只有立法机构对资产证券化进行统一的立法,确定规范明朗的上市、交易等操作原则,建立资产证券化专门的法律体系,才能保证资产证券化的发展。不仅要确立资产证券化全面、规范的法律体系,而且要根据现行法律中和资产证券化法律相违背的另行建立法律条款,从而全面的解决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所面临的法律问题。
(二)我国商业银行要加强基础资产的质量
在实际情况中,如果要商业银行去选择,商业银行更加倾向于将不良资产选作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这样就能将风险分散给广大的投资者。在我国的金融发展史上,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形成是一个曲折和漫长的过程,是在特殊背景环境下的产物,而且不良资产是难以估测未来产生的稳定现金流。我们都知道适合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应该是具有一定的信用标准、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和一定流动性的资产。纵观美国次贷危机的影响,我们从中认识到资产证券化是无法将质量低劣、还本难度高的不良资产转化为流动性高的资产的,否则将会影响金融次序的稳定,造成巨大的后果。因此,商业银行选择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是要拥有一定的信用且质量高的资产。
(三)加强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
我国资产证券化的监管规则缺乏统一,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市场和交易市场在同一信托机制下是分割进行的。比如说,税收优惠政策、会计处理以及交易市场和交易规则的统一性问题,这些问题所产生的根源是金融机构混业经营下的监管机制不协调。在我国的金融发展过程中,金融机构混业经营模式并不少见,努力加强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适应混业经营的市场模式,形成适合我国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发展的良好外部环境,统一我国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和产品的交易,是保证我国商业银行快速发展的前提。但是在目前看来,我国金融机构的监管制度已经根深蒂固,金融市场统一存在着较大的难度。总的来说,加强金融监管部门的协调,能够促进我国资产证券化外部环境的改良。
(四)扩宽投资群体,加大对投资者的培训
一个发达健全的二级市场能够保证资产证券化中资金的变现能力和流动性,使资产证券化稳定的在市场中发展。在发达国家中,养老基金、投资基金和共同基金等构成了资产证券化的主要的组成部分。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市场很大一部分都是由我国的个人投资者在支撑,导致了我国市场要求与市场投资者的结构相去甚远。因此,有序地放宽我国机构投资者进入资产证券化市场是有必要的。应该考虑逐步开放对中小商业银行进行资产证券化过程的一些限制,为了满足中小商业银行资本的扩张,特别的应该鼓励中小商业银行开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试点。
还有加大对资产证券化投资者的培养力度,提高我国投资者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风险定价与分析的能力。资产证券化产品是一种结构化产品,在结构和法律上比较复杂繁琐,而且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市场中介机构应帮助投资者做出一定的投资决策,降低投资者的风险,增加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流动性。
(五)明确受托人的职责,提高受托人的准入门槛
美国次贷危机的产生就是因为没有明确的受托人准入机制,在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受托人是控制风险最核心的组成部分。受托人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承担着重要的作用,受托人能够管理基础资产,行使与之相关的权利,能够把服务商存入SPV账户中的资金支付个投资者并且能对没有立即支付的资金进行再投资。因此我国有关部门应该出台法律规范,明确的规定受托人的准入门槛,确定受托人应该履行的职责,避免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酿成大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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