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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库监管工作改进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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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7-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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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国库监管对确保国库资金安全、顺利执行与贯彻国家政策起着关键作用。但基层国库在监管过程中,仍遇到诸多问题,影响到了基层国库的监管效果。加强国库监管工作,对于提高我国国库管理效率、推动我国国库改革和发展,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国库 国库监管

经理国库是中国人民银行的重要职责之一,国库是国家预算执行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快速发展中今天,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发挥着更加重要的作用。国库通过办理预算资金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及预算支出的拨付等各环节,保障了国库资金的安全,确保了国家预算的顺利执行,促进了国家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这些都离不开基层国库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可以说国库是联结财政与货币两大政策的桥梁和纽带,因此着力提高国库工作的水平和质量,特别是要更加注重增强基层国库监管水平,更加注重提高经理国库的履职能力和水平,有利于增强服务政府民生的活力和动力,充分发挥国库在贯彻国家政策和保障国家预算执行中的积极作用。

一,国库监管的现状

(一)我国国库监管制度的现状

国库管理制度属于我国国家金库管理与运行体制的组成部分。人民银行国库经过多年的发展实践,已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制度体系,对国库的改革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随着我国财税体制和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落实,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相对滞后于国库业务的发展,制约了国库职能的发挥。

2014年和1994年国家分别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4年修正)》(以下简称《新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规定,各级政府预算由财政部门负责制定,人大负责组织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计部门对、决算进行监督,同时,赋予财政部门对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等职责;明确了中央银行经理国库的法律地位及国库依法办理政府预算收支业务并接受本级政府管理监督,接受本级财政指导监督,但未提及国库任何监督权限问题。200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以下简称《中国人民银行法》),虽继承了中央银行经理国库的职责,增加了对代理中央银行经理国库行为的金融机构的依法监督和追究责任权,但未作进一步阐释。现行1985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以下简称《国家金库条例》),在法律法规层面上,细化了国库负责办理国家预算资金的收入和支出业务内容,同时还赋予了国库在执行中的促进和监督作用的职责,主要包括:(1)督促简称各经收处和收入机关所收的款项,是否按规定全部缴人国库,如有违法不缴纳的,应及时查纠处理;(2)国库有权拒绝执行,擅自变更各级财政之间的收入划分范围、分成留解比例,以及随意调整库款账户之间存款余额的事项;(3)国库有权拒绝办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退库事项;(4)监督财政存款的开立和财政库款的拨付;(5)国库有权拒绝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国库办理违反国家规定的事项,并及时向上级报告;(6)国库有权拒绝受理,不合规的凭证。但该条例没有规定具体的监管手段,因此中央银行国库在政府预算管理中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存在法律不足的障碍。

随着国库业务的发展,人民银行一直以完善国库制度体系建设,切实履行国库职能为目的,在国库会计核算管理方面先后制定了“国库会计管理规定》、《国库会计核算业务操作规程》、《中国人民银行国库资金清算业务处理手续》,在加强国库监管方面制定了《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乡镇国库业务审批工作规程》、《国库监管指引》等一系列业务管理制度规定,在推动国库电子化发展方面,出台了《国库信息处理系统暂行管理办法》,同时在《中国人民银行基本会计制度》、Ⅸ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以及((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中都对国库管理进行了相关的规定。

目前,我国已经确立了以《新预算法>、《预算法》、《中国人民银行法》《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为核心,以《国库会计管理规定》、《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等为主体,以业务操作规程等为补充的,涵盖国库会计核算操作与管理、财税库银横向联网、国库单一账户制度改革、国库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等多层次的国库法律、规章和制度体系,为全面履行国库职能提高了保证。

(二)基层国库监管实际操作中的现状

人民银行经理国库工作三十多年的发展历程,基层国库一直在加强监管工作。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加快国库电子化建设步伐,加强队伍建设,优化队伍结构,县级支行配备专职人员从事国库业务,努力依法履行好经理国库职责。

二、国外发达国家预算监督机制的经验及启示

纵观世界各国,西方经济发达国家的财政管理制度,均能体现预算决策、执行、监督“三权分离”的制度特点。在严格透明的部门预算前提下,建立健全包括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的完整有效的政府预算监督和制约机制,而且西方大多数国家的真正预算权不在政府,而在议会,体现了预算执行和监督的科学性。

(一)西方经济发达国家的经验浏览

美国的财政预算管理,从始至终都处于国会的严格控制之下,国会是国家财政决策的主体。国会不同委员会通过严格的程序对预算进行审议,具体执行预算拨款时,必须严格按照预算委员会并经国会参、众两院的多个拨款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方可由国库支付部门按照国会的拨款决议,通过联邦储备银行进行拨付,以完整、统一的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过程,形成了完善的监督体制。意大利在经过严格的预算编制和审批程序后,中央银行国库严格按照预算进行资金拨付,并每个工作日将政府收支明细信息发送到财政部和国家审计署;财政部每月根据国库提供的数据,汇总编制覆盖各级政府和公共机构收支信息的政府财务报告,并在政府公报上发布,以此实现公众对政府财政行为的监督权利,也使中央银行在提高公共财政管理效率中,发挥重要而独特的作用。同时国家审计署进行事后监督,确保公共支出符合预算。法国、英国、巴西等经济发达和发展中国家同样如此,严格贯彻预算管理各相关部门和环节过程的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原则,并充分发挥具有超脱、独立地位的中央银行在政府预算收支执行过程中重要的监督作用。

(二)发达国家经验对我国国库监管工作的启示

三权分立制度是西方国家经过几百年实践建立起来的政府预算管理的有效制衡机制和制度,对维护法律的权威性,保障民主、法治,维护国家政治与社会的稳定都有着重要作用,对探索我国部门权力制衡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值得借鉴:

1实行预算编制、执行与监督三分离制度,是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的有效措施。西方国家的预算编制审批权、预算执行权及预算监督权,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制约。经议会批准的预算编制细化到每一个项目的开支,而且预算编制已经审批,必须严格执行。预算监督的审计部门独立于政府以外,只对议会负责。而我国虽然在形式上与其相同,但实际操作却相差甚远。我国预算是由财政部门负责编制、报经全国人大审核通过,并没有建立公开、透明及充分的预算讨论机制;预算草案属于粗线条;我国的审计机关隶属于政府,因此缺乏独立执法的能力,权力之间缺乏制衡,使得监督职能弱化。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尽管在预算执行时可以进行事中、事后监督,但由于缺乏法律依据,预算约束的刚性难以实现。因此,我国应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力度。一是成立预算编制的专门机构。将预算编制的职能从财政部门分离出来,专门履行预算编制职能,从制度上、体制上实现预算编制与执行的彻底分离。二是细化预算。在预算编制专门机构编制预算以及各级人大审核预算草案时,增加公开论证程序,加大预算的科学性、可行性和透明度。三是强化预算执行的刚性。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应严格执行经过人大批准的各项预算,特别是从资金的具体用途、数量和时间三个方面严格按预算进行支付,预算调整应严格比照预算编制的审批很有病,变预算执行的随意性。四是建立科学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在强调预算编制与执行真正分离、预算刚性的同时,要强化人大对预算的事前审批监督作用,加大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对预算的事中监督、审计和事后监督作用,从而谋求构建我国职责清晰,合理高效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体系。

2实现国库单一账户集中收付制度,是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国际惯例。西方国家实行国库单一账户集中收付制度,立法机构批准的所有支出都要在预算中反映,除个别临时性资金在商业银行开立账户外,其他所有财政性资金全部缴入在中央银行开立的国库单一账户核算。其经验表明,国库单一账户集中收付制度,是比较规范成熟的管理方法。2014年《新预算法》中,规定:“国家实行国库集中收缴和集中支付制度,对政府全部收入和支出实行国库集中收付管理”,使国库单一账户集中收付制度提高到了法律的层次,赋予了法律的权威性。“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认真贯彻落实《新预算法>,是人民银行经理国库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当前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一要加快预算外资金、非税收入纳入预算内管理的步伐。二要取消国库收支过程当的中间环节,所有政府财政收入均由纳税人直接通过其开户行缴入国库,而所有的政府财政支出,均由国库单一账户直接拨付到最终收款人的账户,以此提升国库资金的使用效率,加大财政收支透明度。三要针对面社会保障基金参保人数日益增加,收支规模迅速扩大,缴费方式多样化的特点,将社保基金和农民工养老保险基金作为特殊性质的资金逐步纳入国库收付,社保基金和农民工养老保险基金通过国库直接支付到参保人的账户,确保基金的安全,提高基金的收支效率。

3采用高效的国库现金管理方式,能够大幅提升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西方国家很重视国库现金管理工作,具有较高的国库现金管理水平,他们国库现金管理的目标是以成本最低的方式,及时满足国库支出需要,即在保证国库支出需要的基础上,维持国库单一账户的存款余额最低。如西班牙的《总预算法>规定,中央银行的日国库现金余额应当保持在3亿欧元以上。如果在工作日当中,国库现金余额降到3亿欧元以下,西班牙经济财政部将根据国库现金余额预测,及时进行国库现金管理操作筹集资金,确保工作日结束时国库现金余额回到3亿欧元以上。当前,我国的国库现金管理工作处于刚刚起步的阶段。可以借鉴国外先进做法,从中央到地方逐步开展国库现金管理,探索规范国库现金管理的有效办法。一是将预算外资金纳入国库单一账户管理,将预算外资金的现金管理比照预算内资金的现金管理方式,由人民银行和财政部门共同进行库存资金运作。二是保持适量库存,在确保财政性支出不受影响的前提下,可先将多余的库存资金,采用招投标的方式存放到商业银行,以此提高国库资金的收益率。三是综合运用实证和计量等方式进行国库收支预测,为国库现金管理的具体操作提供依据。四是逐步研发科学有效的国库现金管理操作工具,不断完善现金管理的手段,使其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4加强中央银行与财政部之间的密切协作,是加强国库资金管理的重要手段。西方国家经济财政部与中央银行之间有严密的协作机制,中央银行不仅充当财政的出纳,还定期与经济财政部交换现金预测信息,共同做好现金管理工作。我国人民银行国库与财政部同为预算执行部门,加强中央银行与财政部门之间的密切合作,对予加强国库资金管理尤为重要。首先,对于预算执行过程中的具体职责分工,可以比照西方国家的做法,双方签订协议,便于中央银行与财政部门在预算执行的过程中,既能分工又能合作。其次,国库存款作为人民银行基础货币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流人、流出对货币供应量有直接影响,对整个社会的资金流量也产生较大影响。因此中央银行应与财政部门协调,及时了解财政性资金的变化情况,并建立对冲机制,消除其对货币调控产生的抵消作用,降低宏观调控的成本。

三、我国国库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一)国库监管制度需进一步完善

纵观人民银行经理国库工作三十多年的发展历程,不同时期的国库管理制度,在保证国家预算顺利执行和人民银行履行经理国库职能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金融形势的日益改变以及财税体制的不断发展,国库管理制度的改革相对滞后较多,在执行过程中暴露了一些限制国库职能发挥的问题:

1政府预算管理各部门之间的相互约束不够,预算资金存在风险。法律明确规定财政是预算制定、执行和监督的主体,具体进行财政预算的编制、执行和报告。由于我国的预算编制和执行程序还不够十分严谨,评审还缺乏相对专业性,如果预算执行过程不能够相互制约,很容易导致执行风险。如近年来不断膨胀的财政专户,财政把自己负责征收的非税收入(包括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存放在各商业银行的预算外财政专户中,进一步加大了财政对资金的掌控力度,由此带来大量预算资金滞留在商业银行的财政专户。不仅给国家预算资金的安全和完整带来风险隐患,也为财政在选择代理银行过程中提供了寻租机会,影响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出现了制度腐败。目前《新预算法》已明确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应当上缴国家金库”。并且,对于财政专户的设立,作出了最严格的规范,并明确规定对违反规定开设财政专户的,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这为后阶段建立健全国库单一账户制度,奠定了良好的法律基础。但人民银行在实际操作中应如何全面清理整顿财政专户,真正实现政府全部收入缴纳入库,尽早建立健全国库单一账户制度,仍是一项挑战。

2各级人大和审计部门在预算管理中的监督作用有限。从预算资金所有权和公共财政的性质来说,预算资金的最终所有者是社会公众,财政部门只是受供着政府委托,在政府预算执行中遵照预算计划支配预算资金和提供公共服务。执行是否正确应受外部监督,尤其是事中监督。而在我国现行预算执行监督中,缺少严格的事中监督环节。虽然各级人大依法对政府预算进行审查、批准和监督,但限于人大主要采取定期召开会议听取汇报方式,对控制、参与预算管理的专业程度不够。同时,审计部门与财政部门通隶属于政府,体制独立性不强,对预算执行监督滞后,使得监督效果大打折扣,导致我国对预算监督管理的有效性和时效性偏低。

3国库在预算管理中的监督职能难以有效发挥。多年来,中央银行根据《国家金库条例》,在办理预算资金的收纳、划分、报解、入库和支拨与退付等业务中,认真履行监督、反映和管理职责,及时发现、制止了各项违反预算和国家规定的不法行为,堵住了大量违规调库、混库,截留上级收入和违规拨款、退库,监督预算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清理了大量违规开设的过渡性账户,努力维护了各级政府的合法权益和财经纪律的严肃性,有效地防范了预算资金的风险。但一直以来,国库监管工作难以有效开展,主要是法力不足、手段滞后。一方面,财政部门对国库是否应该履行监督职能问题表现矛盾:国库可对收入人库进行监督,但对预算支出进行监督存在异议;可对下级监督,但不能对同级监督,即国库如何监督、监督什么,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存在较大矛盾。具有纲领性作用的《国家金库条例》只赋予国库促进和监督职能,具有最高法律作用的《新预算法》和《中国人民银行法》也未赋予国库监督管理的职能,只是预算工作的执行机构,并且(预算法实施条例>规定,各级政府应加大对本级国库的管理和监督,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协调本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与国库的业务工作,国库监督工作的主体、客体、监督对象、监督内容均没有明确。而1998年制定的《进一步加强国库监管工作的通知》和2005年制定的《国库监管指引》相对于监管工作其法律效力较弱。另一方面,国库监督职能的履行,目前仅停留在凭证票面基本要素合法性等表面审核上,无法深入审核把关,国库监督步履维艰。

4国库会计制度对外约束力不强。为加强国库会计管理和正确履行职责,人民银行相继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会计核算操作规程》、《国库与财政、征收机关对账办法》、《国库会计核算管理与操作的规定》、《国库会计管理规定(试行)》、《国库会计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但这些规章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对外难以具有约束力。以某地海关办理退库业务为例,《国库会计管理规定(试行)》第四十八条(三)款规定,“办理预算收入退库,经财政或征收机关审批批准后填制收入退还书,送国库审核办理”。也就是说退库凭证要由财政或征收机关送国库办理,由于此规定为国库内部规定,海关不予执行,直到财政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联合下发《关于海关征收的纳税义务人多缴纳税款及应付利息办理退库的通知》后,某地海关退库业务才由海关部门自己送达国库办理。

5业务创新受到制度约束。随着国库电子化建设进程的加快,信息技术已在国库会计核算中广泛应用,但受到原有制度的制约,信息资源不能得到充分利用。2007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全国横向联网电子缴税业务量达到2.48亿笔,电子缴税金额达到8.5万亿元。财税关库银横向联网信息系统已运行数年,可以说海关税收已具备电子信息和入库清单取代纸质凭证的客观条件,但实际操作中,仍未能取消海关税收缴款书。而且,由于TIPS全国横向联网系统未将海关业务纳入其中,人民银行与海关总署未联合制定关于海关电子化缴款方面的制度规定,沿用纸质凭证暴露出的缴款书传递环节烦琐,易影响海关税款及时入库等问题无法解决。

(二)基层国库监管实际操作中遇到的困难

1思想上存在误区。思想上没有充分认识到全面发挥国库监管职能,对促进税款准确、及时入库,库款支拨及时到位,提高国库资金的使用效率,却不过看资金安全的重要意义,制约了国库监管职能作用的发挥。

2从业人员的数量和素质,与工作要求存在一定差距。国库监管范围的扩大和职能的增强,对国库从业人员的数量和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多年来,国库部门复合型管理人才缺乏,导致监管工作难以有效开展。基层国库重国库业务管理,轻人员思想管理的情况比较普遍,具体表现为:会计核算人员风险和责任意识薄弱;随着国库业务处理电子化水平的显著提高,基层国库人员现有的知识结构和理论水平,以及对特殊业务的账务处理能力均有所欠缺。

3业务风险难防范。一是预算收入退库风险。《国库会计管理规定》明确规定:退库必须要按照国家规定退还给原缴款单位或个人。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退库款项。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国库部门将款项提出后,对所退库款是否到位,是否退还给申请单位难以追踪。二是凭证传递、使用和管理风险。随着国库职能的不断强化,国库资金结算呈现出多样化发展,国库直接处于资金清算第一线。但是预算拨款书、退库凭证作为财政、税务部门在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支付库款的重要凭证,其管理方式却一直没有发生改变,即没有列入重要空白凭证管理,也未规定其使用期限,财政、税务部门在填制预算拨款书、退库凭证时,只是在付款联加盖国库预留印鉴,其他联没有任何印章,因此拨款书、退库凭证的收款联和收款通知,在传递过程中很容易被替换,存在潜在风险。

四、加强和改进国库监管工作的建议

随着人民银行不断加强金融服务的要求,要充分发挥国库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一)完善国库管理制度,加强国库制度的可行性

一是进一步修订《国家金库条例》。随着财政、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以及国库职能多元化发展,国库的职能不仅体现在核算、监管上,也体现在国库金融服务上。《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部分内容,已经不适应当前财税和金融体制改革不断深化而带动的国库管理的发展,需要根据目前国库发展的情况以及今后国库的发展规划,对其进行相应的修订和完善,使其适应国库长期发展的要求。首先,界定国库管理的体制和职责。体制的确立和职责的划分有利于国库部门履职能力的发挥,国库的属性和功能、国库管理体制、国库的运行模式、国库基本权利与职责的重新界定有利于国库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的提高。其次,建立系统完善的实施细则与配套制度。在修订《国家金库条例》的基础上,制定与其配套的实施细则或条例以及国库会计管理、国库监督管理、国库统计分析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以保证国家财税政策和国库管理制度在不同部门间协调执行。

二是可考虑出台国库监督管理办法。人民银行经理国库,是一个纯服务性质的职能,不收取任何费用,便于对征收机关和纳税人进行监督。鉴于人民银行在金融系统的管理者地位,其对商业银行具有不可置疑的监管权。尽管《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于国库监管的规定范围较窄、内容笼统,但国库部门在对金融机构办理国库业务的监管和促进税款及时入库等方面仍发挥了重要作用。针对国库部门对财税部门监管职责不明确的问题,可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库监督工作的通知》和《国库监管指引》出台国库监督管理办法,加强对商业银行、征收机关和纳税人的约束力,使国库监管切实做到有法可依,真正履行好预算执行和监督管理的双重职责。

三是尽早明确国家金库退库管理办法。通过发布国家金库退库管理办法,明确办理各类退库时,征收机关所需提供的相关审批手续以及文件依据的种类,明确退库办理流程,并规范国库、财政、税务等部门在退库管理中应履行的职责,建立制约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四是制定国库业务操作规范。为了适应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政府收支分类、国库现金管理等改革,人民银行对经理国库工作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TCBS数据集中系统和TIPS全国横向联网系统的推广,有利于加强国库履职能力和创新能力。当前,国库监管制度中的各项规定,大多数是在手工传递信息和凭证的非电子化模式下制定的,而在电子化高速发展的今天,已经出现了滞后性,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国库电子化的发展。随着国库电子化的快速发展,国库业务的特点和风险点也有了新的变化,因此,重新制定适应于当前国库业务操作的规范很有必要。

五是适应国库业务的发展,加强国库制度的前瞻性引导功能。制度应该是改革的先导,国库制度的完善使国库改革成功推进的保证。构建完善的国库管理制度体系,国库制度要起到承前启后的作用,对现行的国库业务予以规范和管理,同时要兼顾国库业务的发展,能够利用国库改革,为国库的发展引领方向。目前有2001年中央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作为参考,但由于支付环境、核算环境已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缺乏制度性的指引,加大了这项工作的难度。国库与财政部或相关部门联合出台管理规定,作为地方改革制度上的引导,加强国库制度的前瞻性,有利于加快国库体制改革的进程。

六是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加强国库制度的协调性。财政、税务、国库、海关和商业银行,在国家预算执行过程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也承担着不同的职责。尽管相互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但存在协作关系,而国库部门则处于收缴、支出、退还工作的末端环节。为保证各项预算收支工作的顺利完成,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按照“分工协作”的原则,建立预算执行工作的协调机制,密切国库部门与预算执行各方的工作关系,加强国库制度的协调性。并且,应明确国库部门在预算执行过程中的中心地位,有关国库会计核算管理、电子报税业务管理等规章制度,应采取联合下发或会签等方式制定,以期共同执行落实。

(二)规范国库会计核算,加强监督检查

1转变观念,调整监管工作思路。一是加强风险意识。随着国库资金清算方式的增加和风险点的前移,各级国库部门必须强化工作人员的风险意识,把监管的重心倾斜到对国库资金风险的防范上来,严把资金风险关。二是调整监管思路。认真贯彻落实对商业银行零余额账户及代理财政资金支付清算业务的监督职能,督促代理银行规范核算行为,及时、准确、安全地划拨财政资金。

2充实人员,提高国库人员队伍素质。一是增加国库人员,健全岗位设置,特别是要根据当地国库业务量的大小和实际情况,确保人员到位,不相容岗位相分离,按岗设人,而不是按人设岗。二是加强制度教育和事后监督工作,促使国库工作人员养成严格执行制度、规范业务操作的良好行为习惯,并完善内控机制,全方位进行监控。三是强化国库人员的政治思想水平和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教育,提高国库工作者的思想素质和风险防范意识。四是有计划、有步骤地开着新业务、新知识、新技能的培训,加强业务培训,提升业务水平,加强防范国库资金风险的能力;五是增强职业道德教育力度,确保国库工作人员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强化道德风险防范,提升人缘职业道德观念,增强拒腐防变、明辨是非的能力,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六是加强惩处违法乱纪行为的力度。七是秉承以人为本理念,关心教育、激励鞭策,努力培养出一支熟政策、懂业务、会监管的国库干部队伍,努力创建和谐国库、安全国库。

3严格监管检查,加大柜面监督、现场业务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力度。如果每个业务过程、操作环节都能达到标准化、流程化、责任化,那么高风险环节将得到强有力的控制。针对不同的监管对象制定不同的监管方法,通过有效的监管手段和灵活的监管措施,重点监测国库资金运行情况,监督收纳税款是否做到应收尽收,国库资金是否有虚增情况,各项支出是否存在与拨款用途不相符的情况。加大柜面监督和现场业务检查力度,既加强对财政、税务机关的缴、退、拨付等环节票据严格审核,严防其因工作疏忽和政策执行不到位等原因,导致的国库资金风险。同时扩大现场业务检查范围,检查彻底,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加大对代理机构日常的非现场监管力度,以业务辅导为主规范国库代理机构业务操作,要求代理机构定期向国库报送相关资料。一方面,经收处每月向当地人民银行国库报送账户设立情况、预算收入化解情况、为征收机关预算收入开设过渡户情况、待报解预算收入分户账借贷方发生额和重大事项书面报告等资料。另一方面,代理支库、集中收付代理行报送内部管理自查情况报告表,财政部门、预算单位零余额变动情况,资金清算情况报告等资料。上述资料样式统一由人民银行总行制定下发,各地分支行根据当地实际需要采用,国库监管员对代理机构上报的资料进行加工整理和综合分析,对一般操作问题加强业务辅导,予以规范。将眼压国库资金、先清算后支付等问题严重的机构,确定为重点监督对象,开着现场检查,予以重点关注。

[本文转自WWw. dYLw .nEt 第一论文网代写财务管理毕业论文]4加强国库电子信息系统建设。努力实现财税库关银、各级国库的信息共享,减少凭证传递和数据重复录入的手工失误,消除财税库关银之间的信息间隙,实现会计核算、柜面监督和事后监督的电子化,使国库工作人员从繁杂的手工操作中解脱出来,有效提升国库数据信息的及时性、安全性和使用效率,为全面履行好国库职能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通过将各类风险的防范手段和业务操作制度,转化为电子信息系统的内在具体要求,做到业务过程全自动化,强制国库人员规范业务操作,降低差错率,规避风险。

作者简介:梁钰(1989-),女,汉族,湖南长沙人,科员,研究方向:会计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