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党委书记、行长杨小平在2015年两会期间,结合云南沿边金融实际和当前金融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向大会提交了五项提案。
将云南与周边国家互联互通若干重大项目列入“一带一路”战略规划今年年初,总书记在云南考察时提出:“希望云南主动服务和融入国家发展战略,闯出一条跨越式发展的路子来,努力成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谱写好中国梦的云南篇章。”围绕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这一定位,云南省梳理了一批与周边国家和地区互联互通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开展了认真详细的项目前期研究和准备工作。在这些项目中,有若干项目具有重大的战略和历史意义,能够促进云南有效融入“一带一路”发展战略,但在下一步的推进过程中,遇到国际环境、资金投入等多方面的困难,单凭云南省自身的力量,难以有效实施。杨小平代表希望有关部门能从国家战略的高度,认真审视这些项目实施的重大意义,在更高的层面推动项目落地,有效发挥云南对南亚东南亚的辐射作用。
一是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将缅甸密支那-班哨公路、孟加拉索纳迪亚深水港、与老挝国家电力公司合作项目、老挝萨拉康电站项目和柬埔寨新暹粒国际机场等项目增列入“一带一路”战略规划项下项目。
二是建议采取多种途径对项目提供融资支持。资本金出资难一直是制约云南省重大项目建设的瓶颈,为此,建议将以上项目列入“丝路基金”投资和“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中国—东盟基础设施专项贷款支持范围,对资本金缺口允许国家开发银行以软贷款方式予以支持,帮助解决资本金出资难问题。统筹安排商务部援外资金、进出口银行优惠贷款、国家开发银行开发贷款,形成搭配得当的融资方案,增强我国对境外重大战略项目的竞争力。
合力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序发展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直接监管部门是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但是发行过程涉及到银行、证券、担保、信托等多个金融领域,属于一种金融联合产品,分业监管制度增加了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审批、发行和统一交易的难度,也对信贷资产证券化的顺利推进产生了障碍。杨小平代表建议各主管部门之间加强监管协调配合,明确信贷资产证券化运作中的监管主体及其权限,共同促进中国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序发展。
一是进一步简化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行管理程序。银监会于2014年下发《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备案登记工作流程的通知》,明确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将由审批制改为业务备案制。证监会也对资产证券化实行备案制。央行也将取消银行间市场资产证券化审批制,转向注册制。建议监管部门联合出台《信贷资产证券化管理条例》,统一监管规则,统一产品标准,简化质押权变更登记手续,建立统一、明确的税制,明确采用信托模式,统一规定信息披露的格式、内容要素,促进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的信息共享。
二是拓宽基础资产范围,创新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鼓励金融机构围绕中国经济结构调整方向,结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选择优质贷款作为基础池产品,通过证券化盘活的信贷资源向经济发展的薄弱环节和重点领域倾斜,特别是用于小微企业、“三农”、棚户区改造、基础设施建设等。建议简化质押权变更登记手续,鼓励金融机构发行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借鉴欧洲中小企业贷款证券化的经验,探索发行中小企业贷款证券化产品,建议从国家层面筹建专项基金为中小企业贷款证券化产品提供担保,引导政策性机构和其他机构投资SME证券化产品。在审慎评估基础上,借鉴欧洲央行经验,考虑将部分优质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作为向央行融资的合格抵押品范围,促进资产证券化产品市场流动性,改善中小金融机构国债、金融债等传统抵押品不足的问题。
三是进一步丰富多元化投资者群体。建议各主管部门适当放宽对金融机构购买债券品种及评级的限制,加强政策宣传推介,提高投资者对证券化产品认知度,鼓励并引导政策性机构、投资基金、保险公司、企业年金、全国社保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参与信贷资产证券化投资,稳步扩大投资者范围,以进一步发挥信贷资产证券化风险分散的功能。
四是完善债券市场交易制度和机制,提高二级市场流动性。推进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及其他交易市场的互联互通,积极推动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跨市场流通交易,支持大盘优质的债券产品到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满足中小投资者的投资需求。健全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托管、结算和流通转让体制,引入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做市商交易机制,完善债券市场资产证券化产品质押回购操作规程,激活信贷资产证券化二级市场。
制定《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条例》
近年来,随着中国电子商务、网络经济的快速发展,金融业务与信息技术、支付渠道与支付工具紧密结合,衍生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业务,已成为支付服务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由于大部分非金融机构通过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吸收客户备付金的方式开展支付业务,相关客户备付金的安全与支付体系安全,甚至与金融稳定密切相关。为促进我国非金融支付服务市场健康规范发展,2010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对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属于部门规章,存在法律层级低、调整范围窄、规范力度有限等问题,因此,提升立法层级,强化监督管理势在必行。当前,非金融支付服务市场存在的问题必须通过必要的法规制度和监管措施及时加以预防和纠正。杨小平代表建议制定行政法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条例》,提升现行已发布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法律层级,构建非金融机构支付制度规则,加强对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的监督管理,形成以人民银行牵头,工商、财政、税务等相关政府部门参加的监管联动机制,对法人支付机构在注册登记、营业范围确定、广告宣传、发票管理、税收稽查、财务管理、消费维权等方面形成监管联动机制,及时了解掌握法人支付机构相关情况,督促法人支付机构规范运营,防范非金融机构提供服务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促进非金融支付服务市场健康规范发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非金融机构从事支付清算业务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更好地促进支付服务市场规范发展,切实防范各类风险,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加大对农村支付服务环境建设政策扶持力度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服务三农”的指导思想,近年来,人民银行不断推动农村地区支付结算基础设施建设,特别是惠农支付服务破解了乡镇以下农村地区金融服务缺失难题,农民“足不出村”就能办理取款、消费、转账、缴费、查询等5项业务,为百姓生产、生活提供了便利。但是,受农民收入低、价格承受能力弱、现金交易意识强等因素影响,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提供基础支付结算服务面临投入远大于产出的局面,经营的可持续性弱,需要财政部门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
针对在农村地区布放金融基础设施、推广非现金支付工具成本较高、见效较慢的问题,为推动农村支付环境建设可持续发展,杨小平代表建议引入各项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各参与机构积极性,对农村金融基础设施布放及相关宣传培训提供政策支持。
第一,适当加大对办理惠农支付业务金融机构的财政扶持力度。增强政府、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加强对金融机构农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税收政策支持。一是设立农村支付环境建设财政专项奖补资金,重点用于对支农惠农政策支付、农村商圈支付、公益性农村支付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及宣传培训等投入进行资金补贴及奖励。对相关金融机构的设备和网络系统建设投入分5年逐步补贴到位,对运营成本按网点数量逐年给予补贴。二是适当调整财税补贴制度,给予在农村地区提供金融服务的县域金融机构相应的所得税、营业税优惠政策。三是对金融机构给予惠农支付点通信线路租用补贴。许多惠农服务点所在地区没有固定通信线路,大部分都使用移动POS机具,无线通信费用较高,建议财政部门对金融机构按惠农商户数量逐月给予通讯补贴,或协调通信部门提供更为优惠的包月优惠。
第二,对承担惠农支付业务的商户适当给予补贴。惠农服务点所在的商户需要一定的前期投入才能开展此项业务,如偏远地区的惠农商户购买保险柜等安全防护设施等;同时,惠农商户在业务开展前期业务量并不是很高,手续费收入有限。然而,惠农支付业务是一项需要长期开展的惠农惠民业务,选择和培养一个合适的惠农服务商户持续服务有相当的难度。为提高惠农商户办理业务的积极性,建议财政部门进一步加强对惠农商户的扶持补偿,让这项业务的主要参与者惠农商户能够相对稳定地参与这项业务的建设,确保业务安全稳定运行。
第三,积极推动有关涉农补贴通过银行卡等非现金结算方式发放。近年来,国家各项涉农补贴越来越多,应采取有效措施,增加农村持有银行卡的数量,将分散的国家惠农资金准确、及时发到农民手中,增强农民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的积极性,从而确保惠农服务点有充足的业务量作为支撑。建议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整合有关惠农资金发放渠道,积极归并惠农资金代理发放银行,统筹安排各类涉农补贴资金直接发放到银行卡上,并将该卡作为各种涉农补贴发放、小额提现的专用卡,实现各种涉农补贴发放、购物消费“一卡通”,减少农民因接收补贴资金而增加的银行卡申办量,为农民归集资金和使用提供方便,让农民群众能够切实体会到支付结算的方便快捷。
规范和促进民间金融健康发展
当前,我国民间金融迅速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支持了民营经济,补充了“三农”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不足,为正规金融体系注入了竞争因素。但同时,由于民间金融通过民间资本自发形成,未纳入国家正式金融监管体系,其经营行为隐蔽性较强,实际运行中也暴露出许多问题,可能对宏观经济运行带来潜在风险。为规范和促进我国民间金融健康发展,不断优化金融体系结构,根据当前民间金融的发展现状,杨小平代表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建议明确法律监管对象,规范民间金融组织。对非法集资、高利贷、地下钱庄等非法民间金融活动,要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坚决予以打击和取缔,减少其风险扩散面。对农村合作基金会、小额信贷机构、融资性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和典当行等民间金融组织,要在法律监管上予以重点扶持,使其成为支撑地方经济、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重要力量。对合法的互助性民间私人借贷,要合理引导,鼓励其采用正式的契约形式,防止发生纠纷。
二是建议构建民间金融法律规范体系,促进民间金融活动法制化。要出台相应法律法规,从法律上明确合法民间金融组织的地位,赋予其合法身份,消除所有制歧视,逐步扩大民间金融合法化范围,使民间金融活动阳光化。要建立完善法律监管制度,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成立民间金融组织,加强法律监管,对其市场准入资格、信用级别、业务经营范围和风险评估预警等方面实施严格的监管制度,切实保护民间金融活动中各方的合法权益。要提供切实可行的执法标准,确保监管机构履职时能够有理有据、有法可依,避免滥用职权和不当干预。
三是建议进一步厘清监管职责,增强对民间金融的监管效能。中央已经就中央和地方的金融监管及风险处置责任印发了文件,要按照有关要求,科学合理界定金融监管职责划分,细化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完善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地方金融监管协调牵头部门,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的监管,进一步压缩监管真空,增强民间金融监管效能,遏制不同渠道金融风险的交叉传递。要鼓励组建多种形式的民间金融自律组织,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的优势,加强行业内自我监管,督促民间金融组织合规经营。
四是建议加快金融改革进程,为民间金融发展营造更为规范的空间。要继续深化金融改革,加快利率市场化建设,增强利率反映资金供求关系的准确性,为民间金融提供客观科学的价格指导参数。加快推进汇率市场化,进一步放宽外汇管制,减少地下资金汇兑需求,使地下跨境金融活动浮出水面,在阳光下运行。要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拓宽信用信息采集面和共享运用范围,减少民间金融的信息不对称。要构建民间投融资体制,搭建民间资本供求的桥梁和通道,解决民间资本供给与民营经济需求结构错位的矛盾。要逐步健全和完善民间金融市场体系,建立必要的民间融资制度,限制民间违规融资,规范引导民间信贷和民间投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