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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贷款担保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 投稿周习
  • 更新时间2015-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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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晏平

中图分类号:F83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4)34-0050-03

贷款担保是指按合同约定,由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一种保障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法律措施,当债务到期未受情偿时,债权人依法行使担保权以清偿债权的法律行为。贷款担保的充足、可靠程度直接影响对贷款质量的判断。特别是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无法满足还款需求时,贷款担保往往将次要还款来源变成直接、现实的还款来源。

近年来,随着银行贷款风险防范意识的进一步加强,贷款内控管理制度的不断完善,担保贷款在贷款构成中的所占比重越来越高,成为银行防范贷款风险的一种主要手段,在保障银行债权的实现,信贷资产的安全,有效提高信贷资产质量,防范和降低信贷风险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业务发展过程中,各种担保和主从合同都出现了一些问题,给银行信贷带来了不小的风险。

一、贷款担保中存在的问题

担保贷款有五种形式,即保证、抵押、质押、留置、保证金。就目前实践来看,几种形式的担保还都存在一些问题。

1、担保单位经济实力不足,担保贷款流于形式,担而不保

一是小企业为大企业担保。这种小企业为大企业担保形式很难保证担保合同的履行,终将形成贷款风险。二是一个企业为多个企业贷款担保。担保单位经济实力严重不足,难以抵偿贷款,这种担保形式,必将是担保流与形式,一旦有事发生,便起不到防范风险的作用。三是有的企业自有资金比例很低,其经营的大部分资金是银行贷款,不具备担保能力,并且企业之间的相互承保,实质上市以银行贷款作担保,使银行的信贷资金保障被架空。

2、抵押物品价值不实

有的银行在办理房地产抵押担保贷款中,银行信贷部门对抵押物不进行正确的价格评估,往往造成抵押物价值小于贷款限额或贷款实际的现象。如此抵押形式,一旦贷款到期户无力偿还。抵押权人在处理抵押物时,将会造成明显的经济损失。

3、抵押的登记部门确认不统一,银行无所适从

如中国人民银行和建设部联合签发的《关于加强与银行贷款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和评估管理工作通知》中规定,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为城市房地产抵押登记部门。而某工商行政管理局与中国人民银行某省分行联合签发的《关于对金融机构贷款业务相关的抵押物进行登记的通知》中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以企业动产和厂房等建筑物作为抵押登记机关。另外,由于没有在各抵押登记部门之间建立起必要的沟通制度,导致了债务人重复抵押登记,骗取贷款人资金,损害债权人利益现象的发生,因此带来了一些不必要的混乱和纠纷。如某债务人以土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向贷款人银行作抵押,并在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此后该债务人在同一片土地上建筑房产,待办理合法的产权后,又用房产又用房产向贷款人乙银行作抵押,在房产部门办理抵押登记,这就发生了债务人重复抵押,债权人权利发生了冲突。

4、存在或有负债超净资产的现象

或有负债,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潜在义务,其存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或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不是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或该义务的现金不能可靠的计量。

企业在融资过程中,由于民间借贷成本较高,企业难以承担高额利息;向银行贷款,存在企业自身无可抵押财产或资产,因此产生了贷款难、担保难的现状。同时,企业要符合银行贷款条件,必须提供有实力的企业作为担保人,势必造成企业自身也同时为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现状,在取得贷款的同时,对外担保也相应增加,因而,形成企业或有负债超过净资产的现象。各银行在审核贷款企业提供担保人实力时,倾向于选择经营状况良好、有实力和较好经济效益的企业作为担保人。银行在审核担保企业担保能力时,存在只注重企业资产负债情况,经营管理情况,而对其或有负债的关注较少,忽略企业或有负债过高,甚至超过其净资产的情况。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有些企业经营状况越好,实力越强,对外担保额却越多,超过其净资产的现状。

二、解决对策

1、强化法规观念,强化贷款的稽核监督

提供贷款岗位人员的责任感,依法管贷,严格执行抵押担保贷款操作程序。抵押担保贷款的操作,必须严格遵循贷款审批程序,每笔贷款的发放,都要经过三道岗独立调查批审,牢牢把握政策关、风险关和制定关。一是贷前调查岗:要作好贷前发放的对象、项目、贷款种类、可行性、效益等的全面调查;二是检查岗:要作好贷款的政策、法规、制度及风险的审查;三是发放决策岗:根据需要与可能、效益与风险等情况,经全面权衡后签批发放。此外,还应加强贷款发放后的监督检查工作,要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积极组织到期和逾期贷款的回收,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贷款风险情况,对风险大的贷款户有指定专人管理。为了加强贷款的监督,银行内部稽核部门应由过去的规章制度型,向政策、法规型转化,做好执法稽核工作,并保证各项规章制度、办法的全面落实,及时发现和消除信贷业务中的隐患,防止贷款资金损失。

2、规范抵押管理

应建立健全必要的抵押登记机构,消除抵押部门不统一的状况,或至少应在各登记部门之间建立相应的沟通制度,制度相应的办法、制度,逐步规范抵押登记。只有这样,才能全面、及时地掌握抵押物登记的情况,堵住漏洞,防止债务人重复抵押,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3、加强对外担保等表外业务的受信管理,严格责任追究

各银行应当按照《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将担保等表外或有负债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对未纳入授信统一额度管理的客户,不得办理担保业务。对银行违反相关规定办理企业债务担保业务的,或因未达到尽职要求形成信贷资金风险的,要严厉追究有关机构和责任人责任。

4、健全企业财务制度,严格控制经营风险

企业应不断建立健全制度,提高经营管理人员素质,特别是财务人员的综合业务素质和管理能力。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企业财务管理制度,严把财务核算关。同时,企业在提供对外担保或互保时,应认真审核分析所担保企业的行业前景、经营状况和经济实力、法定代表人的诚信等。

5、积极组建各类投资性担保公司,加强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合作

为有效缓解一直困扰着各类企业贷款难、担保难等问题,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鼓励积极组建建设资性担保公司的政策,地方财政积极出资与民间资本合作成立投资性担保公司。同时,在政策扶持上,应给予适当的政策,出台优惠措施,减轻企业税费负担,积极鼓励担保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加大对外担保,为企业生产经营提供支持。

首先,加强对担保行业的管理。担保行业是社会体系重要的有机组成部分,担保业的发展与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十分相关,信用担保业务开展的好坏,依赖于社会信用环境的完善程度。其次,必须解决行业立法,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监管体制,为担保行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运行环境。再次,要强化信用担保行业内的协作。最后,应加强商业银行与商业保险公司的合作,引入贷款保险,在银行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后,可以将这笔贷款的等级作为保险标的向保险公司进行投保,定期由权威等级评级机构对贷款进行评级,一旦进入比较危险的等级阶段,保险公司就应向银行进行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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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刘颍.银行贷款担保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内蒙古金融研究,2012,(5).

[2]谢雪霞.如何分散贷款担保风险的实践与思考[J].浙江金融,2010,(7)  

作者简介:曹晏平(1966-),男,浙江金华人,副行长,会计师,经济师,从事金融管理研究。

(金华银行)

(责任编辑:陈丽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