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亮 LIU Liang;郭师虹 GUO Shi-hong;庄家铸 ZHUANG Jia-zhu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土木工程学院,西安 710055)
(School of Civil and Architectural Engineering,Xi’an University of Architecture and Technology,Xi’an 710055,China)
摘要: 当前,日益严重的能源与环境危机迫使我国必须加快节能减排的步伐。但是,占社会总能耗比重大的既有建筑能耗却逐年攀升,迫切需要通过建筑节能改造来降低社会总能耗。然而我国的建筑节能改造发展缓慢,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缺乏适合我国国情的节能改造模式。因此,研究适用于我国国情的既有住宅节能改造EPC运作模式是必要的、也是迫切的。
Abstract: The increasing serious crisis of energy and environment currently forces that China have to speed up the pace of energy saving and emission reduction. But the energy consumption of existing residential building which accounts for a substantial part of the total social energy consumption rises year by year, China urgently needs to reduce the total social energy consumption by building energy-saving reconstruction. However, one of important reasons that the Chinese building energy-saving reconstruction develops slowly is the lackness of energy-saving reconstruction model that suits to Chinese national conditions. Therefore, it is essential and urgent that we should study the EPC operation model for energy-saving reconstruction of existing residential building which suits to Chinese national condi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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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 节能改造;EPC;间接分享型;建议
Key words: energy-saving reconstruction;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indirect-share model;suggestion
中图分类号:TU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5)25-0003-05
摘要: 当前,日益严重的能源与环境危机迫使我国必须加快节能减排的步伐。但是,占社会总能耗比重大的既有建筑能耗却逐年攀升,迫切需要通过建筑节能改造来降低社会总能耗。然而我国的建筑节能改造发展缓慢,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缺乏适合我国国情的节能改造模式。因此,研究适用于我国国情的既有住宅节能改造EPC运作模式是必要的、也是迫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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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 节能改造;EPC;间接分享型;建议
中图分类号:TU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5)25-0003-05
收稿日期:2015年4月15日。
作者简介:刘亮(1988-),男,河南信阳人,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施工技术。
0 引言
我国已进入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发展时期,能源需求旺盛,但世界能源危机使得我国能源状况不容乐观。与此同时,不断席卷全国的雾霾天气让环境污染成为亟待解决的焦点问题。能源与环境危机已成为我国发展道路上的绊脚石,因此,通过节能减排、提高能源利用率来控制社会能耗成为我国发展的必由之路。在我国,由于建筑能耗占社会总能耗的比重很大,而且还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所以进行建筑节能改造是必要的、也是紧迫的。
1 研究背景
1.1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情况
在我国社会能耗中建筑能耗所占比重大,预计2020年城镇建筑能耗占到社会总能耗的比例将到35%以上[1],并存在建筑能耗持续增长,用能系统效率低,既有住宅能耗占比高等问题。我国的建筑节能工作开展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相对于发达国家起步较晚。在20世纪90年代末,我国开始加大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研究,在哈尔滨、唐山、乌鲁木齐、北京、天津、上海等城市陆续启动了既有住宅节能改造的试点工程。其中哈尔滨嵩山小区节能改造项目,在第一阶段实现建筑节能30%[3],乌鲁木齐市操场小区节能改造项目,在节能改造后实现总体节能60%[2],通过工程实践,我国在建筑节能改造技术和政策方面积累了经验。我国既有住宅节能改造集中在我国北方地区的主要城市,没有形成大范围的改造,这与居住建筑的能耗地位不符,应尽快打破这一僵局,缓解建筑能耗居高不下的矛盾。
1.2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模式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模式按照实施的主体不同,可分为:
①政府主导模式。
各国政府在建筑节能改造中都是先驱带头者,该模式依靠政府强大的执行能力、严格的考核标准,能够促使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在短时间内规模化实施[1],同时便于统筹协调改造中的矛盾和当地发展的要求。但是这种模式容易产生资金筹措渠道单一、市场相关主体积极性不足、投资主体与收益主体分离等问题,同时政府在节能改造中,既充当实施者又是监管者,使得监管效果差强人意。
②产权单位主导模式。
产权单位主导的建筑节能改造,一般以大型的产权单位为主,如学校、医院、大型企业和大型商场等。在能耗成本居高不下的情况下,这种模式通过节能改造降低其整体的运营成本,实现节能改造收益和提高生活质量[1]。该模式中产权主体改造意愿强烈,对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十分有利。但是该模式具有局限性强、普遍适用难度大的缺点,同时产权主体在节能改造的管理、技术和资金等方面也存在着困难。
③供热企业主导模式。
供暖地区的建筑节能改造是改造的重点,供能企业进行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一般以供热计量改造、管网改造及热源改造等方式进行,其改造目的是通过提升管理水平、降低供热成本等方式提高自身收益[1]。该模式的改造优点在于,保证了资金投入链和收益链的一致性,有利于节能改造市场化的推动。但该模式限于在供暖地区进行,同时存在供热企业对供热系统外的改造技术和管理水平有限等问题。
④能源服务公司主导模式—合同能源管理模式。
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即EPC模式)的节能改造实施主体是能源服务公司(Energy Service Company,简称ESCO,指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服务的专业化公司[4])。ESCO通过合同形式,为能耗主体进行节能改造,并从中分享节能收益[5]。该模式具有很好的市场化运作效果,能够大力吸引市场上的资金、技术、管理等先进因素参与到建筑节能改造中来,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广泛的适用性,并能把传统模式中政府的被动角色和资金压力等给予很好的解决。
2 EPC及其运作模式的研究
2.1 合同能源管理(EPC)
合同能源管理(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简称EPC):是指节能服务公司(Energy Service Company,简称ESCO)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项目的节能目标,ESCO为实现节能目标向用能单位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ESCO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节能服务机制[6]。
EPC实质就是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业务方式。这种节能投资方式允许客户用未来的节能收益为工厂和设备升级,以降低运行成本;或者ESCO以承诺节能项目的节能效益、或承包整体能源费用的方式为客户提供节能服务[6]。
EPC项目一般具有两个特征:一是ESCO必须投入(资金、设备、技术和管理等),并承担风险;二是用能单位向ESCO付出的代价不大于合同期内的节能收益。而随着合同能源管理的不断发展,如图1所示,在其结构本质上,越来越广泛的社会各方参与进来。
如果有更多的社会机构参与EPC,ESCO可以通过调用市场上更专业的技术、管理和资金,来实现自己的利润并分担风险。同样,由于EPC的本质是通过节能并分享节能收益,所以ESCO也可以由多个主体共同组成,参与各方整合各自优势来更好的实现节能服务,获得收益。图2为一般的ESCO业务流程,可做为多方参与的业务流程参考。
2.2 EPC运作模式
在合同能源管理的发展中,形成了节能效益分享型、节能保障型、节能费用托管型、融资租赁型四种基本的运作模式[6]。下面对这四种基本模式进行介绍,给出无社会其他参与方的基本构架图,即只考虑能耗用户和ESCO的运作关系图。
①节能效益分享型运作模式。
节能效益分享型运作模式是:在项目期间能耗用户和ESCO双方分享节能效益。节能改造工程的投入按照ESCO与用户的约定共同承担或由ESCO单独承担。项目建设完成后,经双方共同确认节能量后,双方按合同约定比例分享节能效益。项目合同结束后,节能设备所有权无偿移交给能耗用户,以后所产生的节能收益全归能耗用户[7]。
②节能量保证型运作模式。
节能量保证型运作模式是:以ESCO承诺保证节能量为前提,能耗用户事先支付一定年限的节能效益或者费用,作为节能项目的全部投资以及ESCO的服务费用,委托ESCO实施节能项目。项目完成,经双方确认达到承诺的节能效益,用户一次性或分次向ESCO支付服务费,如达不到承诺的节能效益,差额部分由ESCO承担。节能量保证型合同适用于实施周期短,能够快速支付节能效益的节能项目,合同中一般会约定固定的节能量价格[7]。此种模式在发达国家政府机关节能改造中比较常用。
③节能费用托管型运作模式。
节能费用托管型运作模式是:能耗用户委托ESCO出资进行能源系统的节能改造和运行管理,并按照双方约定将该能源系统的能源费用交ESCO管理,系统节约的能源费用归ESCO。项目合同结束后,节能公司改造的节能设备无偿移交给能耗用户使用,以后所产生的节能收益全归能耗用户[7]。
④融资租赁型运作模式。
融资租赁型运作模式是:ESCO或融资租赁公司把节能设备租给能耗用户,能耗用户以设备生产的节能效益支付租金。合同期满,ESCO或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将设备转让给能耗用户,也可以收回。如果采用融资租赁公司的设备,则ESCO负责对能耗用户的能源系统进行改造[8]。
2.3 EPC模式在我国节能改造中应用分析
2.3.1 应用EPC模式的必要性
国外在住宅改造中EPC模式有一定的应用,在我国的应用却十分困难,经过深入分析研究,在我国采用EPC进行既有住宅的节能改造是非常必要的,主要原因有:
①改造资金的需求。
节能改造技术在国外发展已经非常成熟,我国节能改造技术也迅速发展,对既有住宅改造的整体技术门槛不高。相对改造资金来源成为能否顺利进行节能改造的关键点,在有技术没资金的情况下节能改造是无法推进的。
②政府资金的局限。
现阶段既有住宅的节能改造资金中各级政府的出资占据了非常大的比例,而这种政府占大比重出资甚至全资的改造项目,即使在技术应用、节能效果和节能收益上都取得了成功,但由于政府财政的限制,在进行大规模节能改造的推广中往往力不从心。所以政府的财政情况决定了,资金问题成为推广既有住宅节能改造的最大障碍,想进一步扩大资金来源、真正解决对财政出资的高依赖,必须通过调动市场的资金进入节能改造中来,才能真正实现节能改造的快速发展。
2.3.2 应用EPC模式的障碍
EPC模式调动市场资金的能力是巨大的,但在我国既有住宅节能改造推广应用的过程中遇到了巨大障碍,其根源是:
①我国住宅高私有化率。
与非居住建筑的产权结构单一的情况(如学校、私人企业、政府机构等)不同,既有住宅的产权结构更加复杂,而这种涉及多位产权人的结构在推进EPC应用中产生了巨大的障碍。
②我国多业主住宅形式。
我国私有住宅的形式也与发达国家不同。20世纪20年代,西方发达国家的大城市开始出现郊区化,大量兴建独栋式住宅,50~60年代,郊区化达到高潮。如美国在二三十年代初期,单体或双体别墅所占居住建筑的比例比较低,随着郊区化的发展,独栋住宅的比例不断上升,在1960年有68.8%的住宅为独栋式住宅,到2006年上涨到70%左右[9]。这种独栋的单业主私有产权在节能改造中所面临的沟通难度小,也能通过节能改造收回直接的经济效益,而我国大部分为多业主的整栋住宅,在协调改造和出资问题上难度极大。
③其他障碍。
在推进EPC模式中我国还存在其他的障碍,如:虽然EPC企业数量不断增长,但是发展很不均衡,根据国家发改委2010年到2013年先后公布的五批ESCO备案的名单中[10],共3210家公司(不包括取消的32家)各省统计分布情况可以看出这种分布不均匀的情况,具体统计情况如图3所示,从中可以看出在建筑能耗比较大的东北地区ESCO并不是很多,西部地区ESCO很少。
政府在推广EPC模式时不够深入,体系不够健全,使得ESCO公司成长速度比较慢,且存在ESCO公司用各种手段骗取财政补贴的现象。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支持力度也不够,居民的建筑节能改造意识不够强烈、认识不深刻、需求不迫切,这些也增加了EPC推进的障碍。
3 EPC模式优化研究
针对能耗用户出资难度大和节能效益分配难的核心问题,对EPC运作模式进行优化,本文设计了一种间接分享型模式。间接分享型运作模式是:由ESCO与供能公司签订节能合同,对能耗用户进行节能改造,供能公司向能耗用户提供能源,收取不高于改造前的总能耗费用,因节能改造使得实际能耗降低,故供能公司多收取了节能部分的费用,并拿出这部分费用与ESCO进行分享。间接分享型运作模式的基本构架见图4。
该模式发展初期,需要政府进行协调、监督、政策支持和一定的资金支持等工作,在市场模式运作成熟,节能改造效益分享顺畅后,政府可逐步退出。间接分享型模式运作构架详图见5。
间接分享型运作模式不需要居民直接出资,资金由ESCO所代表的投资方承担,或初期政府给予一定的财政支持。这样就避免了居民协调难的问题,在资金的落脚点上找到了出路。同时实现了投资回收,通过供能公司对能耗主体多余供能费用的收取,来实现节能的经济效益,并与ESCO进行节能效益分享。这形成了投资回收点,开拓了利润渠道,吸引了市场资金的投入。
4 基于EPC模式既有住宅节能改造的对策建议
4.1 广泛采用合同能源管理调动市场力量
由于EPC模式可以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资金、技术、管理等方面进行更好的优化配置,结合间接分享型等运作模式,可以对我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市场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所以政府应该积极引导市场,针对我国不同地区的情况和改造主体,鼓励采用EPC相应的运作模式,充分调动市场的节能改造力量,最终实现市场的运作良性循环机制,使得节能减排与经济效益更好、更和谐的发展。由于现阶段政府在我国既有住宅节能改造的主体地位,所以政府广泛采用EPC模式进行节能改造示范尤为重要。
4.2 财政和金融政策支持
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EPC模式推广初期,虽然EPC模式能更好的提高政府财政的利用率,但是不代表政府在支持节能改造财政总量上的缩减,相反政府应该在这种高利用率的模式下,进一步加大财政支持总量,特别对采用EPC模式的节能改造行为给予大力的财政支持。相应制度上,完善财政支付的流程,针对不同的节能改造模式指定更加详细的财政支付计划,如针对间接分享型EPC运作模式,可以在初期给予一定额度的资金支持,后期再通过财政补贴逐步实现政府出资额度比。
4.3 相关标准和法规完善
建立完善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标准体系是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开展的重要环节。由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范围广、任务重,管理工作涉及资金测算及使用、工程立项及招投标、项目验收及备案等多方面管理,工作复杂,应给出相应的节能改造项目管理办法,针对不同地区和不同改造主体进行编制,以减少管理不利造成的成本和运行等问题,更好的实现节能改造的标准化。
4.4 提高参与度
针对能耗用户以及社会各方对节能改造认识不深和参与度不够的问题,应该采取更广泛的宣传手段,如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纸媒等方式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带来的经济效益、环境和社会效益进行宣传,并介绍政府相关的政策信息等,宣传给出具体的效果数据,增加节能改造效果的说服力。通过宣传和教育,提高市场的整体参与度和社会关注度,为节能改造创造良好的气氛,调动市场的活力,关键是释放节能改造的需求。
4.5 信息平台共享
政府应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建立相关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信息平台,使得节能改造的参与各方能通过该平台获取信息、进行交流。各参与方在信息平台上可以学习和了解节能改造的管理、技术和需求等信息,这样不仅提高了建筑节能改造行业的整体水平,更快的匹配市场需求信息,让更多的人充分了解建筑节能改造,而且还促进尚未进入节能改造领域的主体积极参与到节能改造中。同时,信息平台公平、公开、公正的分享政府的信息资源,能有效的促进建筑节能改造市场化的健康发展。
4.6 采取全面完善的节能改造措施
在节能改造中不仅对建筑围护结构进行节能改造,分别针对热源、热网、热用户等进行全面整体的节能改造,因地制宜采用新技术、新能源,使得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效果更好。其中对热源的节能改造技术包括;采用热电联产的方式、采用热转化率高的先进锅炉和采取其他技术手段减少热源的发热损失等。热网的节能改造技术主要是采用计量控制系统的节能改造,对能耗用户进行热量计量的硬件改造,这样配合供热计量收费的改革,能更有效的从人为控制方面减少能耗用量,也避免一些“节能建筑不节能”的怪象。热用户系统的节能改造,包括了建筑外围护结构的节能改造及因地制宜的利用新能源等措施。积极开发利用新技术和再生能源等也是节能改造不可或缺的技术发展趋势。
5 结论
①通过研究发现,我国住宅私有化率高,且主要住宅形式为多业主结构,导致我国能耗用户出资可行性低、难形成节能效益分享机制等问题,所以现有的EPC运作模式在我国既有住宅节能改造中难以应用。因此,针对这一问题对EPC模式展开研究。
②设计EPC的优化运作模式—间接分享型EPC运作模式。间接分享型运作模式采用ESCO与供能公司合作进行节能改造的形式,由供能公司在收取不大于改造前总能耗费用的基础上,与ESCO进行节能收益分享。该模式避免了居民成为出资主体并形成了效益分享机制,有效地解决了我国EPC应用面临的核心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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