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世刚 牛仲君 外交学院国际经济学院
一、中国与美欧知识产权合作背景分析
在知识经济时代,全球化背景下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和保护,现已成为国家和产业取得参与国际竞争的重要手段;知识产权的竞争已经从产业竞争层面提升到国际竞争领域,各国所掌握知识产权的数量、知识产权的力度和绩效等也成为全球竞争的重要指标。党的十八大做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大部署,强调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这正是一个发展中大国迈向工业化的进程中提高自身经济和技术进步和水平的内在需求,也是中国融入经济全球化、推动国际经济新秩序建立,并在国际竞争中崛起的重大战略。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经济规模的不断增大,中国在世界经济中地位也不断提升,2014年中国经济总量首次历史性地突破10万亿美元,高居世界第二位;全年进出口贸易总额超过4.2万亿美元,中国已位列全球第一货物贸易大国。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国的知识产权也取得突飞猛进的发展,并跻身于知识产权大国行列,“中国制造”正在向“中国创造”迈进。但是也应当看到,与美欧等知识产权强国相比,我们的知识产权水平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使我国在国际竞争序列中处于弱势和被动的地位。要想真正实现中国的和平崛起,使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就要求把握好知识产权制度变革和国际竞争的国际大格局,大力加强知识产权国际合作,提升我国在国际知识产业体系中的话语权,加强我国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以更好的维护我国核心利益。
二、中国与美欧的知识产权合作机制分析
中国与美欧知识产权国际合作在政策层面、双边合作和交流方面形成了一定的长效机制,中国和美欧知识产权合作领域逐步扩宽,合作成果不断丰富。
(一)机制趋于完善的中美知识产权合作
中美知识产权合作始自于1979年的《中美贸易关系协定》,该协定把中美互相保护包括著作权在内的知识产权列为正式条款。1989年以来,随着中美经贸关系更为迅速的发展,双方知识产权合作进程加快,1992年1月中美签署两国间第一个有关知识产权保护协议,即《关于保护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1995年2月签署了第二个知识产权协议,即《中美知识产权保护协议》;1996年6月签署了中美第三个知识产权协议。
目前,中美用知识产权领域形成的双边和多边磋商机制来协商解决知识产权争端。始于1983年的中美商贸联委会是中美两国政府在经贸领域最早建立的高层对话机制之一。目前,该机制已成为中美双方在贸易、投资、知识产权等领域进行磋商的重要平台,为扩大中美双边知识产权合作、维护中美经贸关系稳定发展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2006年第17届中美联委会上,还就加强合作共同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达成一致,并在中国更有效地保护数字音乐和影视版权,以及软件正版化等问题签署框架协议;2008年第19届中美商贸联委会上,双方一致同意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组的合作,继续通过协商妥善解决双方关注的知识产权问题;2011年第22届中美商贸联委会会议上,中美签署了《中美知识产权合作项目框架协议》,该协议翻开了中美知识产权合作的崭新一页,根据该协议,中美共同设立了专项资金,通过技术支持与能力建设来加强公众知识产权意识。另外,中美双方还通过加强知识产权立法和执法交流方面合作,共同改善和提升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环境,并探讨构建和谐与平衡的国际知识产权制度。2013年第24届中美商贸联委会上,在知识产权领域双方承诺加强知识产权刑事执法合作;中美同意继续执行2011年两国商务部签署的《中美知识产权合作项目框架协议》,中方表示将加快加入政府采购协定谈判进程,不断完善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战略和法律制度,继续推进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软件正版化。
2006年开始的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更是中美知识产权合作的又一重要平台。2006年12月,首次中美战略经济对话在北京举行,在这次会议上,中美在有效保护知识产权、加强法治和消除贸易与投资壁垒以及加强在高科技贸易、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达成共识。2008年第四次中美战略经济对话中,中美同意尽快通过中美商贸联委会框架下的知识产权工作组,双方提出上述合作将以中国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和《2008年中国保护知识产权行动计划》为起点加强知识产权问题的合作。随后在2010年第二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中,中美双方就创新政策、强有力的知识产权执法和WTO原则一致性达成共识,允许企业之间商定技术转让、生产过程和其他专有信息的方式和条件。在2012年第四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中,中美两国达成共识,双方一直同意进一步加强执法能力建设并增强执法资源以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一方面双方将继续强化知识产权边境保护执法的努力以减少知识产权侵权商品的跨境贸易;另一方面,商业秘密保护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双方将加强执法合作以减少商业秘密的不正当使用。
(二)成效显著的中欧知识产权合作
欧盟与中国互为重要贸易伙伴,随着双边贸易关系的提升和贸易额的迅速增长,双边经贸领域的问题也日益突出,而知识产权问题已成为中欧经贸关系中的核心问题之一。中国和欧盟积极设立知识产权工作组,构建中欧知识产权对话机制,并通过中欧领导人高层对话等多种形式,积极开展知识产权领域的合作。
中欧知识产权合作起始于1992年,双方签订保护知识产权的会谈纪要。2003 年10月,中欧双方签署了“中欧知识产权对话机制”的协议,以此为开端构建了中欧在知识产权方面进行交流合作的平台。2004 年10月,中欧举办了首轮知识产权对话会谈,双方认识到需要完善的立法框架和执法机制保护,并同意将加大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刑事处罚力度,还就加强网络知识产权保护达成一致意见。2009年第五次知识产权对话,中欧双方围绕知识产权政策、商标、版权、专利、地理标志、执法、技术援助等领域的20多个议题进行了讨论并达成共识。2014年第九次知识产权对话,双方就如何提升对话和工作组工作,知识产权法律体系、部分自贸区谈判、知识产权保护、地理标志和商业秘密进展展开了广泛交流。
中欧领导人会晤机制是双方知识产权合作的重要平台。2005 年9月,第八次中欧领导人会晤发表《联合声明》,提出有效保护知识产权对于保障健康的商业环境和持续增长的经济极其重要。为此,中欧双方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对话,并深化在消费品安全及动植物卫生检疫领域的合作,特别是推动中欧知识产权工作组开展工作。2006 年9月,第九次中欧领导人《联合声明》,双方同意深化知识产权的交流和合作,并特别加强在地理标识和技术领域的合作。中欧双方还提出加强知识产权执法,并加大对盗版行为的打击。
中欧还实施了专门的知识产权合作项目。1997年至2004年,“知识产权一期”项目在北京和中国其他省份举行了多次活动,重点是知识产权方面的立法,旨在帮助中国建立符合国际规则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2007年中欧双方共同启动了“知识产权二期项目”,双方共同出资1627.5万欧元,项目为期4年,该项目在中国共举办了200多场技术援助和培训活动,从而有助于构建可靠、高效和实用的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提升我国知识产权执法建设。2014年1月,中欧新知识产权合作项目正式启动,由欧盟知识产权机构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执行,欧洲专利局为其执行伙伴,中方有超过15个知识产权相关部门参与,合作期为三年。第三期合作将提升中欧知识产权系统在各自司法裁判中的重要性、中欧海关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合作以及双方专业人士在知识产权法律和行政领域里的交流。
三、 中国与美欧知识产权合作面临的挑战
全球化下知识产权已成为国际竞争的重要工具。特别是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以美欧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将知识产权作为核心利益,知识产权维护其优势地位的意图日益强烈,与中国的知识产权贸易摩擦不断增加。
(一)知识产权国际合作战略亟待加强
以美欧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力图主导新一轮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变革,跨国公司以知识产权为武器争夺国际市场的博弈愈演愈烈。相比而言,我国在埋头发展的同时,对国际化问题敏感度不高,不仅表现在创新密集领域缺乏知识产权国际合作战略和布局,在保护和挖掘中医药传统知识、民族民间文艺、生物遗传资源等传统优势领域的知识产权方面也进展滞后。
相对于此,我国目前尚未形成体系化的知识产权国际合作战略,知识产权国际合作政策建设和工作机制仍有待健全,在国际知识产权领域缺乏足够影响力和话语权,应对常显被动。以美、欧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相关政策制定中表现出更加突出的外向型特征,积极地为本国企业征战国际市场服务,而我国企业在 “走出去”过程中往往由于知识产权国际战略的缺位而处于被动地位。另一方面,现行体制下的知识产权国际合作中的管理和执法部门分散,多头管理,分兵把守,分头对外,不利于整合行政资源,提高行政效率。在管理体制不健全的情况下,加强统筹协调机制建设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更加突出。
(二)知识产权冲突领域不断扩大
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和作用在不断扩展,知识产权的转移也成为国际贸易的重要领域和竞争手段。欧美在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引发的贸易摩擦和争端在这些新兴领域迅速扩展,甚至成为欧美对中国对外贸易摩擦的主战场。
美国实施知识产权壁垒最具代表性的是337条款和超级301条款。其337条款主要是对外国企业输入到美国本土的、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产品进行管制;而超级301条款中,美国将对认为对知识产权保护并不充分的国家实施报复措施,这些措施包括对其进口商品采取提高关税或者进行进口限制。以337条款为例,中国企业被诉337条款调查的比率在2006年后稳定地维持在30%左右, 2013年美国共发起“337”调查42起,其中涉及中国企业的有17起,占比高达40%。
同时,中国商品也一直是欧盟海关扣押知识产权侵权进口商品(以下简称“欧盟扣押商品”)的最主要来源,2003年至2009年中国商品一直居欧盟海关扣押侵权商品首位。2011年中国商品占1.15亿件欧盟扣押商品的72.95%,总值达8.5亿欧元;2012年4000万件欧盟扣押商品中,被扣中国商品占总体的64.5%,总值近10亿欧元。在所有被扣押商品中,近80%被销毁,12%至15%进入诉讼程序,只有不到10%的商品在漫长的行政调查后解除扣押。
(三)区域性的知识产权壁垒
在全球多边知识产权合作机制发展停滞的情况下,知识产权保护呈现向区域性和双边机制转换的格局。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积极推行高于TRIPS协议标的区域性知识产权协议,其最新进展主要体现在《反假冒贸易协定》( ACTA)和《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 TPP) 谈判上。
ACTA 是以美欧为代表的知识产权强国通过谈判的成果,其将经济和贸易政策与知识产权保护充分结合,加强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诉求,并通过扩大海关的权利和对侵权刑事责任的适用范围,增加对网络服务商的义务安排,从而建立更为有效的国际执法标准和增强国际知识产权合作。TPP 是以美国为主导,在亚太地区打造自贸区新典范的协定,TPP规定了知识产权管理和执法内容,是对ACTA的延续。
美欧这些知识产权强国通过TPP和ACTA谈判等小多边方式,将积压多年的多边知识产权协议的强化保护条款兜售给参与方,进而推动新一轮多边知识产权谈判。其所创立的知识产权强执法保护标准具有很强的示范效应,区域性知识产权保护体制的实质是美欧等知识产权强国再次主导新一轮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的制定。随着相关国际条约和区域贸易协定的签署,新一代国际知识产权规则体系随之形成,并将进一步影响多边知识产权规则走向,而中国面临占领规则重构制高点的新机遇和挑战。
四、中国加强与美欧知识产权合作的对策
知识产权在国际竞争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成为推动中国由大国向强国转变的重要力量。作为我国知识产权强国建议的重要内容,与美欧的知识产权国际合作也变得日益重要和迫切,成为国家知识产权合作的有机组成部分,对于维护中国海外利益、提升国际话语权、构建和平的外部环境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第一,要加强知识产权国际合作的战略规划。知识产权国际合作要加强顶层设计,做好策略运筹,落实底线思维。在具体实施时还必须做到统一指挥、统筹实施、内外兼顾和通盘考量,这就要求中央、地方政府和各涉外部门牢固树立一盘棋的意识,既要从国家利益高度来进行集中调度,并充分发挥方方面面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一方面,与美欧知识产权国际合作要整合国内的各种外交资源,从国内国际大局、双边多边关系及地区与领域外交互动上建立配套的统筹协调机制。具体来说,应该突出知识产权专业领域外交的特点,特别是首脑外交,同时要加强国家知识产权局协调,建立包括外交部、中联部、文化部、工商总局、海关总署等成员的部级协调机制,在知识产权外交战略的框架下统筹协调具体的外交工作,以更好的调动和整合资源。我国政府应积极参与制定知识产权国际规则,不断增加知识产权国际话语权,推进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重构。
第二,要深化知识产权国际合作机制。构建和谐、有序的国际知识产权制度,亟需加强国与国之间的密切合作,只有合作才能实现共同发展和互利共赢。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中国与美欧在知识产权领域既有共识,也有分歧。我国与美欧的知识产权合作,应在遵循已有知识产权水平的同时,尊重各国彼此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承受能力,兼顾知识产权权利人、公众利益以及与美欧经济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共同推动知识产权制度创造、保护、管理和运用的全面发展。另一方面,我国与美欧在知识产权领域遇到冲突时,既需要促进已有的经贸合作关系为基础,更要与美欧在知识产权领域的深入合作与交流;既要努力寻求兼顾双方利益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契合点,又要不断加强与美欧的知识产权对话机制。
第三,要采取多种手段,拓展合作空间。与美欧知识产权国际合作活动的主体来自各个方面,既包括国家高层领导、知识产权和经贸主管部门,也包括涉及的企业,这要要求形成整体合力。与美欧知识产权国际合作不仅需要首脑外交和政府外交的积极推动,也要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地方政府、企业和民间组织的作用,实现官、产、民的统筹合作,具体研究和实施知识产权国际合作。最后要加强驻外使领馆知识产权工作力度,跟踪研究美欧的知识产权法规和政策,加强知识产权涉外信交流,做好美欧涉外知识产权应对工作。
第四,要为我国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提供有力支撑。深入保护和不断加强中国的海外知识产权利益,是中国增强自身经济实力和提高国际影响力的必要选择。为此,政府层面,学习发达国家经验,在驻美欧使领馆机构中设置知识产权联络特派员,承担与当地政府知识产权部门联系工作,及时获得信息,为国内部门在当地开展知识产权活动提供咨询服务,为我企业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海外维权、境外参展提供有力协助。另一方面,深入研究中国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尤其是在欧美市场遇到的知识产权问题,针对需求提供良好服务,研究细化支持企业国际化的知识产权海外服务措施,联合相关部门建立海外知识产权服务站,发布欧美市场知识产权环境报告,同所在国的大使馆和企业行会合作,建立知识产权维权服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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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范超,知识产权保护全球化体制变革与我国的应对策略,[J],国际贸易,2014年第1期.
[2] 亢梅玲、陈安筠,TPP中知识产权强保护与中国的策应,[J],亚太经济,2013年第6期.
[3] 秦亚东、赵楠楠,中国与欧盟—统一且多样化的知识产权体系,[J],经济研究导刊,2007年第12期.
[4] 凌金铸,中美知识产权冲突与合作的影响,[J],江海学刊,2005年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