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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中软条款的识别与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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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5-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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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旭青 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对出口商来说,看懂信用证内容,辨别信用证条款是否合理非常重要。在实际业务中,信用证条款中往往会出现一些与原来双方交易磋商达成的意见不一致的地方,甚至为出现一些软条款,让你在实际操作中无法达到信用证要求,造成人为的不符点,影响到安全收汇。

因此,对于软条款信用证,国内的外贸、工贸企业人员必须引起高度的重视,并对可能的风险做出适当的防范才行,尤其是识别信用证软条款非常重要。下面本文将介绍外贸实践中可能会出现的一些软条款,以及如何识别与防范的问题。

一、关于信用证生效的限制

(一)条款举例

虽然,《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600》规定,信用证都是不可撤销的,但是有些国外客户开来的信用证中会就信用证生效提出一些条件。

比如,“This credit is non-operative unless we get the import license”(除非我们取得了进口许可证,否则该信用证无效);

“This credit is nonoper -ative unless the samples the seller airmails is appro- ved”(除非卖方邮寄的样品得到对方认可,否则该信用证无效)。

“The credit will become operative provided that the necessary authorization be obtained from exchange authority, we shall inform you as soon as the authorization obtained.”(本信用证必须从外汇当局获批授权书后方生效,待获得授权书立即通知你);

“This credit is non- operative unless the name of carrying vessel has been approved by applicant and to be advised by L/C issuing bank in form of a L/C amendment to beneficiary”(该信用证还未生效,除非载货船名得到开证申请人认可,并由开证行以信用证修改书的形式通知受益人生效才能生效)。

(二)识别与防范

上述条款中,进口商规定了“除非取得进口许可证”、“除非从外汇当局获得授权书”等信用证生效条件,这是完全不能接受的条款,因为出口商不可能左右进口国的贸易政策。至于“样品要得到进口商认可”,这应该是在签订协议之前就应该完成的事情,不应该出现在信用证条款中,如果答应这样的条款,进口商可在进口商品市场价格下降后随时以样品不合格为由拒绝进口。还有,规定“进口商同意出口商配载的船舶”作为信用证生效的条件,同样是不可取。进口商可以要求出口商在交单时提交常规的船公司证明,但不能作为信用证生效的条件。

二、苛刻的检验要求

(一)条款举例

在信用证中,可能会出现一些苛刻的检验条款,比如规定由进口商或进口商指定的机构来检验,并签发检验证书,或者将检验延伸和推迟至货物运抵买方营业所或最终用户的所在地后的一定时间内进行,并以双方约定的该地的检验机构所出具的检验证书作为决定交货质量和数量的依据,如:

“The certificates of inspe -ction would be issued and signed by agencies appo- inted by the applicant of L/C before shipment of cargo”(检验证书由装运前信用证申请人指定的机构开立并签名)。

“The documents benefici- ary present should include an inspection certificate signed by applicant or its agent”(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中必须包括一份检验证书,由开证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签发)。

“Inspection certificate issued by the appointed agency after inspecting the goods at the destination”(检验证书由指定的检验机构在目的港检验后出具)。

(二)识别与防范

上述条款中,规定“开证申请人指定机构进行船前检验,并签发检验证书”,存在一定风险。如果检验机构或代表不按时检验,拖延检验时间,或者检验时间非常紧凑,又临时检验不合格,这些都会延误按时装船出运。同样,规定“由进口商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对出口商不利。如果市场行情对进口商不利,进口商很有可能利用检验权,对即将装运货物吹毛求疵,认定货物不合格。这大大增加了装运出口风险。另一种情况,把“检验时间和地点选择在目的港到货时检验”,同样存在风险。如果货物在装运途中变质,或者虽然货物完好,但检验机构检验标准比较苛刻,都会给货物顺利通过检验带来麻烦。在我国出口业务中,可以规定需要提交检验证书的要求,但是一般会选择我国的商检机构或者国际公认的商检机构,如SGS瑞士日内瓦通用鉴定公司、UL美国保险人实验室等,而不接受进口商最为最终检验机构或者由进口商指定检验机构;检验地点一般选择在出口国检验,或者同时规定在进口国复验。如果检验不合格,出口商还有回旋余地,交单议付时,就可以得到合格检验证书,安全收汇。

三、发送货物的限制

(一)条款举例

发货本来是双方签订合同后,出口商货物准备好,在装运期内随时可以安排的。但是,有的信用证中,会出现一些发货的限制条款,如:

“Shipment can only be effected upon receipt of an amendment of this credit, advising name of carrying vessel and shipment date”( 装运只有在收到信用证修改书,指定运输船名和装运日期后,才能装船出运)。

“Shipment cannot be effe- cted unless the beneficiary receives a notice from the applicant approving the shipm -ent, and the notice from the applicant should accompany the shipping documents”(受益人必须得到开证申请人的通知,同意装船出运,才能出运,并在交单时提交该通知)。

“Shipment be effected after the inspection by applicant”(必须经开证申请人检验合格,才能出运)。

(二)识别与防范

上述条款中,规定“在收到信用证修改书,告知船名和装运日期,才能出运”,如果出现在CFR/CIF成交的合同下,当然不接受,要求对方去掉该条款。如果出现在FOB合同中,可以接受,但是必须规定在装运月前一个月(以便出口商由足够的时间联系)将信用证修改书发来,告知运输公司联系方式,经联系确认船名和日期后,做出是否接受信用证修改书的指示。规定“要得到进口商同意出运的通知,才能出运”,在买方定制的商品交易中,出口商不能接受这项规定。如果是大众商品交易,可以同意,但是必须规定开证申请人表示同意的通知到达的期限,建议在装运月前提前一个月开到。规定“要经开证申请人检验合格,才能出运”,这类条款出口商不宜接受,但可以跟对方协商,改成“在生产期间,由买方派员自行或委托检验机构人员对货物进行预检验,或者允许买方或其指定的检验机构人员在产地或装运港或装运地实施监造或监装。

四、到货时间的要求

(一)条款举例

在进出口业务中,最常用的贸易术语是F组和C组,而按这两组术语成交的合同为装运合同,其交货性质为象征性交货,也就是说,出口商只要在规定的装运期交货,并提交信用证规定的合格单据就行,而不用考虑到货时间。但是,在有些国外开来的信用证中会出现到货要求,如:

CIF合同下,“From Tianjin to Tokyo by steamer not later than May 20, 2014and must reach the port of destination on or before the end of May 2014”(最迟于2014年5月20日,用轮船从天津运往东京,但必须在2014年5月底前到达目的港)。

FCA合同下,“Shipment to be effected through AIT corp. Shanghai office attn. Zhoujie and to reach the destination before Oct. 31, 2014”(运输通过AIT公司在上海办事处办理,联系人周洁,货物必须在2014年10月31日前到达目的港)。

(二)识别与防范

上述条款中,CIF下要求“2014年5月底之前到货”、FCA合同下要求“2014年10月31日前到达目的港”。F组和C组术语成交的合同属于装运合同,合同中只须规定装运期限,而不规定到货期限。如果出口商接受这些条款,那么不仅要按时装货,还要按时到达,运输途中如果出现了风险或延误,那么出口商要承担责任。这些规定改变了原来合同的性质,不是象征性交货,而是实际交货了,对卖方极其不利,不能接受。

五、发票认证的要求

(一)条款举例

信用证中常常会出现要求发票签名,或者要求添加一些信息,或者添加一些证明。但是,有些要求可能对出口商不利,或者出口商根本没法办到的,如:

“Signed commercial invoi- ce in 2 fold, which should be certified by Chamber of Comm- erce or CCPIT and legalized by UAE embassy/consulate at beneficiary’s country”(签名的商业发票一式两份,需要商会或贸促会的认证,并且由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大使馆或领事馆认证)。

FOB合同下,“Commercial invoice showing freight char- ge and insurance premium sep- arately”(FOB合同下,商业发票中单独标注运费和保险费)。但是这些费用是出口商所不了解的。

“Commercial invoice in triplicate duly signed by beneficiary and countersigned by Mr. Jason as applicant’s legal representative whose autograph signature we are sending you by DHL as an integral part of this L/C”(商业发票一式三份,由受益人签名,并由开证申请人的法人代表Jason先生会签,他的亲笔签名照我们将快递给你方,并作为信用证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二)识别与防范

上述条款中,规定发票“由相关机构加以认证”,这会增加发票制作的难度和成本,相关机构认证会伴有一些条件,而且要交费,出口商应酌情考虑。对于FOB合同下,“发票中加注运费和保费”,出口商可以向进口商提出,运输和保险是由进口商自己负责的,相关费用也是其负担,出口商根本不知情,不应要求标注。至于要求“商业发票由开证申请人法人代表会签”,这很有可能是进口商想掌握主动权。如果接受的话,进口商会随时根据市场行情,做出对自己有利的决定。因此,这类要求我们要拒绝。

六、运输单据的抬头改动

(一)条款举例

运输单据中,特别是海运提单用的最广泛,也最重要。一般的提单收货人抬头都写“to order”或者“to order of shipper”,货物的收货权由出口商控制,在议付时,进行背书转让。但是,有的信用证开来时,要求收货人抬头写银行或直接写开证申请人,就会增加交易的风险,如:

“Full set of clean on board bill of lading made out to order of issuing bank”(全套清洁已装船提单,做成“凭开证行指示”为抬头)。

“Full set of clean on board bill of lading made out to the applicant or to order of applicant”(全套清洁已装船提单,收货人抬头直接作成“开证申请人”或“凭开证申请人指示”)。

(二)识别与防范

上述条款中,要求“以开证行为提单的收货人抬头”,如果出口商接受的话,那么货物在目的港的收货权就由开证行来控制,万一开证行与进口商串通,在支付货款前,将提单背书转让给了进口商,日后发生开证行倒闭等情况,出口商不仅收款有风险,连到港的货物都会被提走。另外,要求提单作成“开证申请人为收货人”或作成“凭开证申请人指示”为收货人抬头,对出口商而言,这种信用证的风险更大,货物到港后的收货权由进口商来控制。对于这两种情况,出口商要严格审查开证行的资信,对于资信好的开证行,可以接受这样的抬头方式。如果开证行资信不好,或者是一家新银行,对其资信不了解,那么出口商在选择兑付方式时,不要选择议付或承兑,而选择即期付款方式。

七、提交船公司证明的要求

(一)条款举例

由于种种原因,有的信用证中可能会要求出口商提交船公司证明,要求对船籍、船龄,甚至航线做出证明。有些中东和非洲地区的客户出于货物安全或者保险费率等考虑,会要求出口商提供载货船舶船龄证明,如:

“Shipment/transshipment on flag vessel of Iraq/Libya/ Israel/Cuba prohibited”(禁止用伊拉克、利比亚、以色列和古巴国旗的船只)。

“certificate of shipping co.indicating that the carry- ing steamer is a new vessel not excess of ten years old”(船公司证明,证明载货船舶是一艘新船,船龄未超过10年)

(二)识别与防范

上述第一个条款是一份从孟加拉国开来的信用证中规定的,这主要是孟加拉大多数人信奉伊斯兰教,与这些国家有文化和政治方面的冲突,因此提出船籍的要求。出口商可以咨询货代或船公司,尽量避免选择这些国家的船只,满足客户的需求。第二个条款是对船龄的要求,出口商也可以咨询船公司,船龄情况,尽量满足。如果找不到合适的船,那可以告诉进口商,15年船龄内的船也是比较可靠的,要求对方修改船龄年限。

八、提交受益人证明的要求

(一)条款举例

在信用证业务中,可能会出现要求提交受益人证明,证明寄单、寄样或其他内容。在近洋运输情况下,货物到港日期早于提单到手日期,进口商为了避免货等人的局面,会要求出口商邮寄一份正本提单,如:

“Beneficiary’s certifica- te confirming that one copy of invoice, one copy of packing list, one copy of certificate of origin have been sent by registered cour- ier (copy of courier receipt to be attached) at sender’s risk to the L/C applicant”。(受益人证明,证明发票、装箱单和原产地证书副本各一份通过快递寄给了开证申请人,风险由寄件人承担。)

“Beneficiary certificate confirming that production samples covering all styles, colors and size on order have been sent to L/C applicant for their approval”。(受益人证明,证明订单上要求的所有款式、颜色和尺码的生产样品已经寄给了开证申请人,以得到他们的认可)。

“Beneficiary’s certific- ate stated that 1/3 set of original bill of lading has been airmailed directly to applicant within 48 hours after shipment”。(受益人证明,证明其中一份正本提单在装运后48小时内通过航空快递直接寄给了开证申请人)。

(二)识别与防范

上述条款中,第一个是要求受益人证明“发票、装箱单和原产地证书副本等寄给了开证申请人”,这些单据无关货物所有权,出口商可以接受出具该证明。第二个条款要求寄样品,如果要求寄样品,数量不大,或者对方付样品费,当然可以接受。但是,如果涉及的样品较多,制作成本较高,而对方又承担样品费,则出口商可以不接受。第三个条款要求“寄正本海运提单给给开证申请人”,一般不能接受。因为寄正本提单给对方,意味着将物权转移给了对方,对方在付款之前,取得了提货权,这对出口商而言风险很大。但是,如果是近洋运输,难免会出现货等单的情况,货物早在目的港了,而由于进口商还没取得提单,没法按时提货,清关。对于这种情况,可以在信用证中规定,出口商给进口商寄提单副本,进口商在开证行交100%货款的保证金,然后凭提单副本提货。或者,在信用证中规定,出口商寄给进口商正本提单,但是拒付时必须提交全套正本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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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吴百福,徐小薇.进出口贸易实务教程(第六版)[M],格致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

[2]朱春兰.外贸单证实务[M],大连理工大学出版社,2014.

[3]翁旭青.出口贸易中采用电汇结算方式的比较优势及问题探析[J].商业经济,20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