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克夫
(南昌理工学院政法学院,江西 南昌 330044)
摘要:在司法考试背景下,国际法教学模式应予创新。在教学内容的组织方面,围绕基本内容和重点内容来组织教学,同时注重学科间的融会贯通,服务于法学教学的全局,拉抬法学教学的整体效果;在教学方法的运用方面,以讲授法为教学基本方法,更为广泛地运用案例分析法和讨论法;在实践教学的开展方面,以模拟法庭的实践教学、法律诊所实践教学、专业性质的辩论赛为主要着力点,盘活国际法实践教学;在教学测评的实施方面,完善平时考核的依据,提升期末考试的命题质量,全面改进国际法的教学测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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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司法考试;国际法;教学模式
中图分类号:G7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772(2014)19-0240-02
众所周知,普通高校承担的是学历教学的任务,法律院系以培养法律人才为目的。但是,作为法学专业的学生为了从事法律职业,就必须要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获取法律职业资格。对于法学专业的学生而言,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对其职业生涯的意义可谓是至深且巨。法律院系固然不是司考培训机构,但法学专业教学不能自外于国家司法考试,且应服务于学生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则成为法学专业教学的应有之义。在国家司法考试的大背景下,法学专业教学应该告别不堪回首的空谈理论的过去,坚定地走上培养学生分析法律问题与解决法律问题的实战能力的坦途。
国际法学是法学专业的主干课程。在国家司法考试中,国际法部分的题量与分值一般占试卷一的10%左右。自2004年以来,国际法部分单项选择题的数量一般为6道,多项选择题和不定项选择题的数量为3-4道,分值占12-14分。对寸分必争的国家司法考试而言,这些分值当然是弥足珍贵的。此外,从法学学科体系的角度考虑,学好国际法有助于学好法理,有助于学好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还有助于学好国内法。正因为如此,以国家司法考试为指引,改进国际法教学内容的组织、国际法教学方法的运用、国际法实践教学的开展、国际法教学测评的实施,从而创新国际法教学模式,具有相当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司法考试背景下的国际法教学内容的组织
国际法教学内容如何组织,是国际法课程教学的头等大事,须臾不可轻忽。
(一)围绕基本内容和重点内容组织教学
国际法教学内容的组织,应紧紧围绕基本内容和重点内容展开,对基本内容加强记忆,对重点内容加强理解。在国际法基本理论的教学中引导学生把握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基本原则两个方面的问题,尤其是引导学生掌握条约在国内法的适用,国家主权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不使用武力原则的适用条件等具体问题;在国际法律责任的教学中,引导学生掌握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国际损害责任两个方面的问题,尤其是要引导学生理解“可归因于国家的行为”,并切实掌握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的赔偿责任制度;在国际争端解决的教学中,引导学生重点掌握国际争端解决的现代方法,尤其是掌握国际争端解决的法律方法,即国际仲裁和国际诉讼;在国际法主体的教学中,引导学生重点掌握国家的管辖权、国家领土的变更、领土主权的限制、国家的承认与继承、联合国安理会的重要职权及选举程序等问题;在关于国际法上的个人教学中,引导学生重点掌握国籍的取得和丧失、引渡和庇护、外交保护等问题,尤其是掌握外交保护的条件,引渡的主体、条件、对象、原则,庇护的地点、条件等具体问题;在海洋法的教学中,引导学生重点掌握国家对领海与毗连区的权利、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的区别、国际海底区域的地位、各水域的航行制度等问题;在空间法的教学中,引导学生掌握国际民用航空基本制度、国际航空民事责任制度、国际民航安全制度、外空的法律地位、外空活动的主要法律制度(含登记制度、营救制度和赔偿制度)等;在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法的教学中,引导学生了解外交机关和外交人员的概念、外交人员的哪些行为享受外交特权与豁免、外交人员和领事人员在驻在国的义务,尤其要掌握外交人员在民事、行政案件中的管辖豁免的例外,外交人员在诉讼程序中作证、执行、反诉等特殊情况下的特权与豁免等具体问题;在条约法的教学中,引导学生重点掌握条约的效力问题,包括条约的时间效力、空间效力、效力冲突的解决、条约保留的效力等具体问题;在战争法的教学中,引导学生重点掌握日内瓦四公约﹑战俘待遇﹑战争犯罪的国际审判等问题。
(二)把握学科间的联系,融会贯通地开展教学
在法学学科体系当中,国际法具有十分独特的地位。国际法是三国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的基础,是三国法的法理和宪法,所以国际法与法理、宪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此外,国际法的各分支部门与国内法的相应部门也是关联密切。即便在国际法与民法之间,也不乏连结点。如我们所知,领土法与物权法、土地法之间有很多相通之处,条约法与合同法之间也是如此。所以,融会贯通地开展教学,注意知识点之间的对照,注意知识点之间的比较,注意知识点之间的交叉,注意知识点之间的统合,对于全面提高学生的法学专业水平,都有着莫大的帮助。
比如,在讲授国际法律责任(含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和国际损害责任)时,我们结合法理,用法理的理论框架来“套牢”国际法的知识点。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般有责任主体、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损害结果、主观过错等四个方面,那么国际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法律责任承担的方式包括惩罚、补偿、强制等三种,那么国际法律责任承担的方式有哪些?法律责任的免责条件和方式主要有时效免责、不诉免责、自首免责、立功免责、补救免责、协议免责或意定免责、自助免责、人道主义免责等,那么国际法律责任的免责条件和方式又有哪些呢?[1]通过融会贯通的教学,既引导学生掌握了法律责任的一般理论,又了解了国际法律责任的特殊规定。
又如,在讲授国际争端解决法时,系统介绍了现代国际法上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各类方法,包括政治方法(谈判与协商、斡旋与调停、调查与和解)和法律方法(仲裁、国际司法),[2]尔后便把国际争端解决方法论运用于国际经济法的国际经济争端解决实践之中。我们主要以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和解决投资争端的国际中心的争端解决机制为例,探求它们运用了哪些争端解决方法﹑这些方法在争端解决方法体系中所处的序列和地位﹑各争端解决机制设计的动因、各争端解决方法运用的优劣等。对于这种融会贯通的教学,广大学生至表认同。
二、司法考试背景下的国际法方法的运用
在当前司法考试的背景下,国际法教学方法的运用,有所变有所不变,但多元化的态势相当明朗。
讲授法依然是国际法教学的基本方法。通过讲授法的运用,为学生勾画了国际法的知识体系。在国际法总论方面,讲授了国际法概述、国际法律责任、国际争端解决;在国际法主体方面,讲授了国际法上的国家、国际法上的国际组织、国际法上的个人;在国际法客体方面,讲授了国际法上的领土、国际法上的空间、国际法上的海洋、国际法上的人权保护、国际法上的环境保护、国际法上的犯罪与刑罚;在国际交往行为规制方面,讲授了国际条约法﹑外交与领事关系法、战争法等。[3]
案例分析法也是国际法教学的基本方法,得到越来越广泛的运用。在案例的选择上,既要求案例具有真实性与针对性,又要求案例具有复杂性和疑难性,从而激发学生积极思考,大胆探索,找出答案,得出结论,真正学到东西。如在学习“国家主权豁免”的内容时,重点探讨限制豁免理论。如何认定国家行为,是限制豁免理论须解决的首要问题。为此,我们在课堂上全面剖析了美国的“仰融诉辽宁省政府案”和新加坡的“中航油新加坡公司破产重组案”,使学生们深刻认识到,判断国家行为的“性质标准”较之“目的标准”更具合理性,有助于严格限制国家豁免适用的范围。
讨论法作为国际法教学的重要方法,展现了互动式教学和启发式教学的魅力。教师适当结合时政,科学设定议题,以成绩相对先进的学生为讨论的主力,引导广大学生参与,灵活掌握讨论进程,引导讨论走向深入,最后作总结发言,并为学生解惑。结合我国外空事业近年的进展及远大的前景,笔者提出了“外空活动商业化与私营化实践对现行法律制度的挑战”的议题,广大学生兴趣很大,讨论热烈,经过引导,先后得出法律关系主体增多、民事性质增强、责任制度须完善、争端解决机制须建构等结论。
三、司法考试背景下的国际法实践教学的开展
与刑法、民法相比,平实而论,国际法学科的实践性不是太强,所以长期以来,国际法实践教学可谓相当薄弱,甚至显现空白。依笔者看来,这方面其实有很大的改进空间。
国际法实践教学主要包括模拟法庭的实践教学、法律诊所实践教学、专业性质的辩论赛等。
在模拟法庭的实践教学方面,我们由国际法课程的主讲教师指导学生进行庭审前的准备、组织学生开庭,由我们学院国际法学科带头人来作点评。庭审完毕,还须组织学生进行庭审总结。至于选题,我们侧重于在国际刑法领域选题,主要模拟国际刑法的间接实施模式,演示国内刑事司法系统是如何依照其国内法来对国际犯罪主体进行审判和处罚的。
在法律诊所的实践教学方面,目前还在探索和开拓当中。在人员到位、设施到位、机制到位的情况下,积极引导学生运用所学的国际法原理和知识,来解决现实生活中的涉外刑法、涉外行政法问题,如外国人在华的入境、居留、打工、出境问题。
在辩论赛方面,由法律院系的学生会来组织专业性质的辩论赛,可以挑选一些有争点的国际法问题来作为辩题,如国家承认的宣告说与构成说到底是谁对谁错、领土争端解决的政治方法和法律方法究竟谁优谁劣等。
四、司法考试背景下的国际法教学测评的实施
国际法教学测评的实施,亦围绕司法考试而开展。“教”与“考”不是“两张皮”,“考”是“教”的总检阅,当然也是“学”的总检阅。
国际法教学测评分为平时考核和期末考试两个部分,前者占30%的分值,后者占70%的分值。无论对平时考核,还是对期末考试,均应予以改进。
如果平时考核仅以学生到课率及课堂上随机回答问题为依据,则失之于粗糙、片面。平时考核的主要依据,还是要落实到平常作业的表现中来。平常作业的布置,在题型上可以以案例分析题、论述题为主,侧重于综合性考核。如果题目仅仅涉及到单个知识点,则有必要增加考核的深度,力促学生对该知识点有比较深刻的了解。
期末考试的命题质量,攸关重大。题型方面,可提高客观题的比重,降低主观题的比重,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不定项选择题在内的客观题与以案例分析题、论述题为主的主观题相比,大体上各占“半壁江山”。对于判断题、名词解释、简答题等老旧题型,基本上废弃不用。考试的重点应紧扣教学的重点,考试的内容应紧扣教学的内容。考虑到在国家司法考试中,国际法部分考试涉及的知识点分散,几乎章章有题,没有突出的重点,国际法课程的期末考试的命题也要相应有所体现,试题的覆盖面务求宽广,涵盖国际法的基本理论及各分支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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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参见张文显主编:《法理学》(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2月版,第171-178页.
[2] 刘益灯主编:《国际法学》,中南大学出版社2009年8月版,第63-70页.
[3] 刘益灯主编:《国际法学》,中南大学出版社2009年8月版,第1-4页.
(责任编辑:王兰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