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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反腐败合作中的政治文化和价值观的差异

  • 投稿赵勇
  • 更新时间2015-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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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帅斌1 侯 震2

(1.南方石油勘探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海南 海口 570216;2.吉林大学文学院,吉林 长春 130012)

摘 要:腐败问题是各国都在关注的共性问题,为此国际社会也成立了若干组织进行反腐败,但是国际反腐败中也存在着若干差异。本文以两种社会意识形态,即我国与西方国家反腐文化差异为例,进行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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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反腐败;我国;西方发达国家;差异

中图分类号:D6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772(2014)28-0262-02

当今国际社会,各国都极力地反腐败,以保证国内行政机构的廉洁高效,由于各国政治制度上的差异,以及各国社会意识形态上的差异,还有各国历史文化背景上的不同。导致了国际反腐过程中的合作障碍。所以,为了更好的进行反腐败国际合作,我们应当正视这种差异。

一、当今世界各国腐败的普遍性与危害性

在看待各国反腐文化的差异前,先简单地介绍一下腐败的普遍性与危害性。

在当今世界各国中的政治生活中提出的有关腐败的问题在今天比以往任何时候起着更为重要的作用。腐败几乎不是发展中国家或经济转轨国家的独有现象。

发达国家插手发展中国家许多腐败事件的事实现在已不罕见。“透明国际”这一国际非政府组织把其注意力集中放在“国际商业交易”中的腐败现象上,它指出第一世界向第三世界提供了大量的贿赂。在未来几年里,世界贸易组织很可能发现这将是一个中心问题。

腐败无所不在,它既存在于私营部门也存在于公营部门,既可发生于富国也可发生于穷国,一切腐败形式和事例都是有害无益的。更为糟糕的是,它可使辨别能力差的听众或读者得出这样的结论,由于腐败现象无处不在,因此人们对它的存在束手无策。可以看看污染或疾病的相似事例。这两种现象到处可见,但它们影响的程度和方式完全可以因地区、国家和地点的不同而异。有关程度和形式的问题是至关紧要的,对腐败来说也是如此。例如,没有人会得出这样的结论,由于每个国家都存在着水污染和艾滋病,因此,人们对减少这两种现象就无能为力。腐败这个名词具有许多意思。对这一问题的认识起始于对其许多组成部分进行分类和分析。最为广泛的见解是,腐败是滥用职权来实现非正式的目的。腐败行为的种类包括行贿受贿、敲诈勒索、利用权势经商、裙带关系、欺诈行骗、利用“鬼钱”(向政府官员行贿以催促他们对其管辖范围内的业务赶快作出考虑)以及盗用公款。尽管人们倾向于把腐败看成是政府部门内的罪行,但它也存在于私营部门。事实上,私营部门与政府内大多数的腐败现象有牵连。

不同的腐败现象产生的有害后果也不同。腐败从暗中破坏游戏规则[1],例如,破坏司法系统、产权、金融和信贷,破坏经济和政治发展。那种让污染者污染河流或者让医院向病人索取高额费用或收取不合理费用的腐败行为,可以腐蚀环境和败坏社会风气。

腐败的程度也是有重大关系的。大多数的系统可以容忍某种腐败现象,那些真正令人头痛的系统通过腐败得以改进也是可能的。但是,当腐败成为一种准则时,其后果就不堪设想。此种系统的腐败行径就会使国际上正在建立和维持的可接受的游戏规则归于失败。这也是我们所处星球最不发达部分之所以不发达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中外反腐败制度构建方面的差异和历史因素

提及反腐败种制度构建方面的差异,我们应当有必要回顾一下各国的历史。西方发达国家有着良好的民主传统,以英国、法国为例,英国早在17世纪就进行了资产阶级革命,确立了早期的民主制,并在这几百年间不断的发展、完善。法国在18世纪末所进行的一场轰轰烈烈彻底的资产阶级革命也彻底粉碎了封建残余势力,经过两百多年的发展,各种监督,体制也趋于完善。其他西方国家也大多如此。

然而,我国却有着尾大不掉的两千年封建制度,但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我国却实现了由封建社会到社会主义社会的跨越式发展,我国是社会主义制度,社会主义制度有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点。在反腐败中具体体现在:国家权力核心在哪里,反腐败的机构就直接从属于哪里;同时,我国又是中央集权制国家,反腐败机构自成体系,不受地方势力干扰等优越性。[2]但是我们在看到自己优势的同时也应当看一下其他发达国家反腐败的成功经验。

新加坡、韩国、中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在比较短的时间里取得了反腐败的显著成效,成为发展中国家(地区)控制腐败的典范;英国、美国、日本等西方发达国家则通过法治和对各项基本制度(民主和法治)的完善,也有效地遏制住了腐败现象的蔓延,成为反腐败的典型。

以美国和澳大利亚为例,美国在中央设立联邦调查局,对一切滥用职权的官员的行为均有调查权,建立了遍布全国的侦查网络,同时也重视同地方部门的合作,注意中央与地方在资金和技术上的相互补充。[3]

澳大利亚的新南威尔士州设立的廉政公署,独立于现政府,自成体系,只对活动审查委员会和议会联合委员会负责。

从三方面保障反腐败专门机关顺利开展工作。

赋予其特别侦查权。香港的廉政公署不仅享有警察通常所享有的侦查权,而且享有某些非常的执法权,如无需拘捕令即可执行拘捕,无需搜查令即可执行搜查。

保证专门机关的活动经费。例如,美国的独立检察官在预算拨款和使用政府资源方面享有极大的特权,可以要求无限度的预算拨款和任何必要的政府资源。

建设素质高、待遇优厚的反腐败专业队伍。所谓素质高,主要是政治觉悟高、专业水平高和工作能力强。一般来说,要建设高素质的专业队伍需要两个条件:一是有优厚的待遇吸引人,二是有良好的机制选拔人。

在西方国家,新闻媒介被称为国家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之外的“第四权力”,是社会系统的信息通道。新闻媒介在反腐败的斗争中发挥着两大职能:警犬职能和鼓手职能。

近几年来,国外的一些重大腐败案件大多是被新闻媒介披露出来的[4],如美国的“伊朗门”丑闻、日本的利库路特案等[5]。不管这些新闻单位的主观愿望如何,客观上做了这样一件事情:揭露腐败行为,提供侦查线索。新闻媒介是反腐败的“鼓手”。在西方国家,腐败分子不仅害怕新闻媒介警犬般的嗅觉,而且害怕新闻媒介的宣传会引起广大民众的关注和愤怒,并督促国家专门机关有效地开展侦查、控诉和审判活动。

近几十年来,某些在任的总统、总理等高层领导人被赶下台,前任的总统、总理被判刑,绝大多数是通过新闻媒介的宣传鼓动,形成了强大的舆论压力以后,才得以实现的。

由于历史文化民主传统上的差异导致了我国与西方发达国家反腐进程上的不同。但是我们要正视这些不同,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对其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完善我国的反腐败制度。

三、中外反腐败中的封建文化问题

各国的文化因素在反腐败中也占有很大的因素。以美国为例,美国立国近230多年,他们干脆没有封建制度。文化中没有那种封建思想,然而我国的封建毒素太重,在我国提倡反腐,形象地说应当把反腐败与反封建并例进行。在美国政党竞争制度则是一种从内部对政府实行的监督。在野党与执政党之间的权力竞争,促使它们彼此虎视眈眈,极力搜寻对方的材料,迫使对方约束本党成员的行为,清除有贪污贿赂劣迹的成员,以维护本党的形象。[6]党派之间的竞争往往与新闻媒介里应外合,彼此呼应,成为反腐败的有生力量。日本的利库路特股票案的侦查和处理之所以能够向纵深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社会党、公明党、民社党、社民联四大在野党的团结和同新闻媒介的配合。

毕竟中国是封建主义社会制度曾经沿袭了2000余年的社会;社会主义新中国是资本主义未能得到充分发展并脱胎于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的“初级”社会主义社会。在这样一个社情、国情之中,封建主义作为一种滞留于现阶段的落后的意识形态,对人们的影响是根深蒂固的,特别是当它与权力融为一体的时候,其消极破坏作用更加突出。[7]新中国50年历史中此起彼伏的腐败现象,形式多种多样,表现千差万别,但与“集权”、“专权”、“特权”紧密相联。建国初期,对于新生的革命政权来说,巩固政权的任务却是艰巨而复杂,来自国内外反动势力的猖狂进攻,对于来自这些敌对势力的进攻,保持着高度的警觉和准备,围绕巩固新生政权投入了力量,付出了艰辛,甚至不惜倾全国之力在异国他乡遇世界级强敌斗胆较力,这无疑是必要的。然而在后来的“反苏联修正主义”过程中和“左”倾思想的错误支配下,当专心于巩固政权,互流甚至放弃了对权力的限制与监督,无产阶级领袖的权威建立在个人盲目崇拜之上,酿成了“十年动乱”的悲剧。巩固政权的前提是完善政权,完善政权的途径是有效地监督限制权力。如果我们仍然不能清醒地认识封建专制主义残余对峙政权力的危害,仍然不能果断地遏制各级领导干部独断专权的腐败行为,就很难保证封建专制主义思想在权力阶层不再泛滥,很难保证“文化大革命”的历史悲剧不再重演。[8]

四、结语

中国共产党是代表社会进步力量的组织,要推动历史进步,不能长期受困于传统因素,特别是陈腐势力的束缚,应当自觉承担起扬弃落后,吸纳创新的历史责任。铲除封建主义六度的影响,要确立“以新治旧”的思想,用新观念、新办法、新机制政治取代旧观念、旧办法、旧机制。要学习借鉴任何国家的先进经验,不仅要学习我们肯定过而得到完善的经验,而且要学习我们否定过而被证实惯用的经验;特别是要注意学习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的有益经验,因为这些国家是在对封建主义进行革命性否定和批判的基础上建立发展的,就反封建这一点他们比我们起步早,成效比我们大,程度比我们彻底。不要受意识形态的困扰,要真正地做到“求同存异”,在学习借鉴的同时,要注重结合我国国情进行大胆改革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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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陈庆云.关于利益政策学的思考[J].参考消息,2000,(1).

[2] 杨春学.腐败与制度建设[J].云南大学学报(复印),2002,(1).

[3] 李波.实践中的反腐败[M].浙江人民出版社,2004.

[4] [美]苏珊.罗斯.艾克曼著.腐败与政府[M].王江译,新华出版社,2000.

[5] [美]罗伯特著.制度中的美国文化[M].王沪宁 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3月.

[6] [美]罗伯特著.制度中的美国文化[M].王沪宁 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3月.

[7] 谢明.行政透视[M].机械工业出版社,2002年5月.

[8] 陈志平.中国行政管理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8月.

(责任编辑:赵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