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元宇宙是一个基于多种数字技术构建、以数字身份参与的虚实相生甚至以虚运实的数字虚拟社会,其本质在于社会性而非虚拟性。尽管元宇宙已经在娱乐、医疗、教育、工业和法律等领域获得初步应用,但仍面临法律、伦理与技术的多维困境。从法律上看,元宇宙的应用可能直接与个人信息保护权、隐私权、著作权等权能形成冲突;从伦理上看,元宇宙的发展趋势与道德哲学对人之主体性的强调不相兼容;从技术上看,元宇宙仍面临交互设备差、算法算力弱、经济系统不完善等瓶颈问题。为了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这些困境,推动元宇宙应用的良性发展,需从宏观和微观两方面展开法律规制:一方面是以现实社会为中心,构建一体融合的法律体系,促进现实社会的法律系统与虚拟社会的算法系统之间的跨系统沟通;另一方面是以风险为基础,根据比例原则对元宇宙应用实施从原则上禁止、全流程监管到行业自律的差异规制。
关键词:元宇宙; NFT;虚拟社会,算法;风险预防;法律规制;
Application Dilemma and Legal Regulation of the Metaverse
LUO Youcheng
Administrative Law School, 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Abstract:Metaverse is a digital virtual society constructed based on a variety of digital technologies, participating as a digital identity, and even in a digital virtual society. Its essence lies in sociality rather than virtuality. Although the metaverse has gained initial applications in entertainment, medicine, education, industry, and law, it still faces a multidimensional dilemma of law, ethics, and technology. From a legal point of view, the application of the metaverse may directly conflict with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rights, privacy rights, copyrights and other powers; from an ethical point of view, the development trend of the metaverse is incompatible with the emphasis on human subjectivity in moral philosophy; From a technical point of view, Metaverse still faces bottlenecks such as poor interactive equipment, weak algorithm computing power, and imperfect economic system. In order to solve these dilemmas to a certain extent and promote the benign development of metaverse applications, it is necessary to carry out legal regulation from both macro and micro aspects. The cross-system communication between the algorithm systems of the virtual society; on the other hand, it is based on risk, and according to the principle of proportionality,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ree types of applications of high risk, medium risk and low risk varies from prohibition in principle, full-process supervision to industry self-discipline rules.
Keyword:metaverse; NFT; virtual society; algorithm; risk prevention; legal regulation;
在信息通信技术革命进程中,几乎每隔10年,ICT领域就会经历一次范式的转变。20世纪90年代的个人电脑通信模式、21世纪初的网络通信模式和2010年代的移动通信模式都发生了巨大变化。随着智能网络、物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数字孪生等新一代科技革命不断迈向纵深,2020年代范式的关键词是元宇宙。元宇宙又被称为元宇宙空间,产业界认为它是新一轮信息革命下最重要的经济增长极。2021年3月10日,沙盒游戏平台Roblox最早将元宇宙纳入招股说明书,并提出其关键特征是身份、朋友、沉浸感、低延迟、文明、经济系统、随地和多元化。2021年5月18日,韩国科技信息通信部已发动500余家公司和机构成立“元宇宙联盟”,并计划在2026年建成元宇宙大国。2021年10月28日,美国社交网络公司Facebook更名为Meta,承诺将元宇宙带入现实生活,让人类以超乎想象的方式相互认识、学习和协作。2021年由此也被众多媒体视作元宇宙元年。
元宇宙是一个复杂、多维的虚拟数字世界,参与者通过自己创造的化身与他人进行互动,在一个虚拟的隐喻环境中参与或再现真实的生活,没有时间和空间的约束[1]。元宇宙本身是一个镜像世界,其根本目标在于实现物理领域和数字领域之间的无缝连接。正因如此,有学者提出,元宇宙将在所有层面上把人类、信息、生物、事物和空间连接起来,从而使人类在物理地球和数字地球中过着平行的生活[2]。实践中,元宇宙已经在娱乐、医疗、教育、工业、法律等多个领域投入应用,并在开放式游戏领域中取得了巨大成功。然而,相较迅猛发展实践而言,中国法学界对于元宇宙的关注尚不充分,相关风险治理工作的制度框架和主要法律机制未尽明确,因此有必要对其本质属性、技术逻辑、现实困境及法律规制等重点方面展开专门探讨。
一、元宇宙的概念厘清与技术逻辑
由于技术发展路径的多元属性,元宇宙及其相关概念不断涌现,并在内涵和外延上呈现出一定的模糊性。除了元宇宙之外,与之紧密相关并容易产生混淆的还有虚拟现实、开放式游戏和算法社会等概念。与此同时,在诸多文献报道中,元宇宙还广泛与Web3、人工智能、区块链、虚拟现实等各类技术交替混用。但是,对于公众而言,可能会直接产生如下疑问:元宇宙与VR或Web3.0有何区别?它与大数据、算法、非同质化通证、区块链和数字孪生技术之间是何种技术逻辑关系?元宇宙的本质以及与现实社会的关系是什么?因此,在展开深入讨论之前,厘清元宇宙的概念、本质与技术逻辑是有必要的。
(一)元宇宙的概念与本质
一般认为,“元宇宙”(Metaverse)是一个源自尼尔·斯蒂芬森1992年出版的小说《雪崩》的概念,它代表了一个三维的在线虚拟世界[3]。从语词原意来看,其中“meta”的意思是“之上”或“超越”,“verse”的意思是“宇宙”,“Metaverse”通常被翻译为“元宇宙”。2007年,在美国加速研究基金会(Accelerated Studies Foundation, ASF)的推动下,以约翰·斯马特教授为首的跨学科学者和行业领袖们编写了一份关于“互联网未来”的文件,他们称之为元宇宙。在该报告中,元宇宙被定义为一种融合空间,融合了虚拟增强的物理现实与具有时空持续性、用户共建性的虚拟世界,其特征是自我配置、沉浸式体验和虚实融合性[4]。元宇宙的关键在于虚实融合,不过它并不等于虚拟现实或算法。这是因为,虚拟现实和算法虽然是元宇宙的核心技术,但元宇宙只有在大数据、互联网、虚拟现实、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有机结合并给人以总体性体验时,才能发挥它真正的价值。与此同时,元宇宙分为增强现实、生命记录、镜像世界和虚拟世界四种类型[5]。这四种类型通过融合方式跨越物理世界和虚拟世界的界限,进而演化出各种前所未有的交互性组合服务。
在后来有关元宇宙的社会科学研究中,约翰·斯马特教授们的观点得到许多学者的认同。例如,有学者提出,元宇宙是增强虚拟现实或下一代互联网,它凭借分散的融资和支付系统建立起一个更现实、更沉浸式的数字世界,人们可以在其中社交、工作和交易数字商品[6]。有学者认为,元宇宙是一个既虚拟又现实的社会,最突出的特征在于人类能够以化身进行虚拟的“不在场交互”[7]。也有学者提出,元宇宙是一个平行于现实世界、又独立于现实世界,具有模仿、交互和共享特征的在线3D虚拟空间[8]。新闻传播领域的学者则倾向于将元宇宙视为一种终极数字媒介系统,借由这个模拟、沉浸和持久的媒介系统,人类可以全方位映射真实世界,并衍生出一种超越现实世界的、更高维度的虚拟生存方式[9]。也正因如此,开放式游戏本身并不是元宇宙的全部。尽管目前元宇宙的最佳体验场所在于游戏,但是元宇宙是超越游戏、转变工作方式,并全方位改变社会原本运行形态的一种新模式。
尽管元宇宙指向的内容极为广泛,并呈现出虚实孪生、虚实相生和虚实融生等不同发展阶段,但它本质上仍是一个社会[10]。从表面上看,元宇宙是一个在线虚拟社会,人们可以在其中以虚拟分身或化身的形式进行社交、工作和交易。但从根源上看,元宇宙的核心问题不在于虚拟社会,而在于人类的现实社会,进一步说,是在于人类基于现实社会构建虚拟社会的意志及行为。元宇宙本质上是现实社会的全方位映射,人的设计意图和价值取向决定着它的存在方式和发展方向。元宇宙看似创建了一个独立于现实社会的虚拟社会,但其知识、逻辑、边界和价值的基准在于现实社会[11]。它表面上看是虚拟社会与现实社会的关系,但其实质仍是现实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连接问题。也就是说,元宇宙作为现实社会的拓展,是现实社会以数字化、虚拟化方式的呈现与型塑。元宇宙不再是简单的媒介技术,也不仅仅是技术平台,元宇宙本身就是社会,一个被人类构造出来的数字虚拟社会[12]。正因如此,本文将元宇宙定性为一个基于多种数字技术构建、以数字身份参与的虚实相生甚至以虚运实的数字虚拟社会。元宇宙的本质在于社会性而非虚拟性,“对元宇宙的思考,不能仅仅停留在技术性表层和个体性体验上,而要将其看成是基于虚拟界面上对社会关系的重组”[13]。从这一基本判断出发来讨论元宇宙对现实社会的冲击及其法律规制方具有意义。
(二)元宇宙的基础技术逻辑
元宇宙在技术逻辑上与5G/6G、物联网、云计算、区块链、非同质化通证、人工智能、脑机接口等技术紧密绑定,大致可以分为网络连接、数据处理、确权认证、虚实交互四个方面。具体而言,在网络连接方面,5G、6G是元宇宙的网络和通信基础。5G具有高速率、低时延、低功耗、万物互联等优势,为实现元宇宙提供了可能。6G将打破时空限制,将服务对象从物理世界中的人、机器、物扩展到虚拟世界的“环境”,通过连接实现人—机—物—环境的协同。此外,物联网在元宇宙的网络基础设施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物联网传感能够为用户提供连接元宇宙和现实世界的完全真实、持久、流畅的交互体验。
在数据处理方面,云计算、边缘计算等为元宇宙提供了坚实的算力基础。构建元宇宙需要强大的计算系统,云计算、边缘计算等计算范式在一定程度上推动计算能力的发展,成为元宇宙的主要基础设施。与此同时,人工智能算法是连接虚拟世界和现实世界的“关键”。通过算法的广泛应用,元宇宙可以安全、自由地参与超越现实世界边界的社会和经济活动。当然,为了实现元宇宙的深度沉浸体验,还需要利用计算机视觉、智能语音、自然语言处理等技术,让用户拥有与现实世界完全相同的视觉、听觉和嗅觉感受。
在确权认证方面,元宇宙与身份建模、非同质化通证(NFT)和区块链的支持密不可分。就像在现实世界一样,进入元宇宙的个人需要身份凭证,因此身份建模和身份寻址就是现实世界与元宇宙之间的桥梁。除了身份建模和身份寻址外,NFT是构建元宇宙内部经济系统的关键中介,它为数字资源的生产、确权、交易以及元宇宙的支付和结算系统提供技术支持。与此同时,元宇宙需要借助去中心化底层技术来保证元宇宙的安全和运行。去中心化技术包括区块链、分布式存储、分布式计算等,而与元宇宙应用最典型的去中心化技术就是区块链。简单来讲,区块链是一个不可篡改的分布式账本,它是元宇宙中建立价值网络的基础平台,同时也是实现人与人信任、协同以及用户共创内容的技术基础。
在虚实交互方面,扩展现实(XR)、体感技术和脑机接口技术(BCI)是元宇宙的交互机制。首先,集VR、AR、MR技术于一体的XR为用户提供可视化环境和沉浸式体验,允许物理对象和数字对象共存并实时交互。其次,体感技术是指人们在不使用任何复杂的控制设备的情况下,直接通过身体运动与周围的设备或环境进行交互,并让人们沉浸式地与内容交互。随着该技术的发展,物理世界和虚拟世界的界限可以变得模糊,这将为真正实现元宇宙打下坚实基础。最后,BCI技术通过准确识别大脑信号,并对大脑活动过程中的大脑信号进行编码和解码,从而促进元宇宙中用户与信息的交互。因此,XR、体感技术、BCI技术的应用将极大提升用户的沉浸感,实现虚拟世界和现实世界的空间融合。
二、元宇宙应用的多维困境
元宇宙作为未来技术和产业革命的新风口,已经在娱乐、医疗、教育、工业和法律等多个领域中获得初步应用。以元宇宙的法律应用为例,中国北京互联网法院已推出搭载虚拟法庭技术的“虚拟法庭舱”和“AI虚拟法官”;全国首场元宇宙庭审在厦门市思明区法院进行,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环节均在元宇宙中流畅展开。然而,与大多数新兴智能科技一样,元宇宙技术是一把双刃剑,它既能够提升虚实融合体验、推动各行业变革创新,也面临法律、技术与伦理的多维困境,进而可能使人困于技术囚笼之中。
(一)元宇宙应用的法律问题
元宇宙将在多个层面挑战既有的法律制度,并对公民基本权利造成不同程度上的侵害风险。首先,元宇宙的应用将直接与个人信息的诸多权能相冲突。进入元宇宙需要借助XR、可穿戴式设备、BCI等交互技术,而使用这些交互技术需要收集用户的大量数据,尤其是可识别的生物特征数据。交互技术通过眼球追踪系统、面部识别系统和先进的传感器(如指纹、手和面部几何形状、肌肉电活动、心率等)来收集身体追踪数据,这些数据是人们深层身份数据的一部分。因此,元宇宙的应用在收集、处理上述数据时将与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规范形成直接冲突。例如,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第9条规定,生物特征数据属于个人数据的特殊类别,其收集和处理除数据主体明确同意外,仅限于就业、社会保障、公共利益、医学等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6条同样也有类似的限制性规定,除个人单独同意外,身份识别信息只能用于维护公共安全目的。现阶段元宇宙大多数应用的服务条款或最终用户许可协议并没有明确界定用户的权利和保护范围,也不会将个人信息收集、使用的结果反馈给用户,由此用户的知情权、可携带权、删除权、更正权将受到直接侵犯。
其次,元宇宙的应用还可能对个人隐私权造成直接侵害。有学者提出,元宇宙对于个人隐私具有极强的“入侵性”,总体上朝着更具侵入性的数据收集和无处不在的监控迈进。而且一旦发生隐私泄露,元宇宙平台提供商只有非常有限的机制来降低隐私泄露的负面影响[14]。从数据隐私方面来看,元宇宙所收集的数据与互联网时代相比,规模极其庞大,范围更加宽泛,还会包括更敏感的信息,并且从元宇宙中收集的数据可以让人前所未有地了解人类的思维。随着元宇宙环境变得越来越复杂,数据收集主体可能会以不恰当的方式来使用个人隐私数据。例如,元宇宙应用平台可能出于追求商业利润目的,将交互设备收集的数据用于有针对性的广告,并使新形式的“生物识别心理图”能够推断出人们最深层次的欲望和倾向。平台一旦收集到这些隐私数据,用户几乎无法减轻因数据泄露或数据被第三方网站应用而造成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32条、第1033条划定了隐私的法定范围和权利客体,并明确规定禁止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8条还规定了敏感信息的处理必须具有特定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因此,如果没有数据主体的明确同意及其严格的保护措施,元宇宙平台提供商大量收集、处理隐私数据的行为就具有侵犯隐私权的可能。
最后,元宇宙的部分应用还与著作权形成冲突。进入元宇宙社会,数字化创作、使用和传播作品的方式日益多元化、复杂化,其中的数字作品主要以NFT的形式来流转和交易。NFT是利用区块链加密技术,赋予JPG类型文件或视频等内容专有识别符的一种新型数字资产,它不仅能够辨别数字作品的真假,还不能被伪造或篡改,因此被应用于数字艺术品、虚拟旅游中的建筑作品、区块链游戏装备等多种交易场合中。虽然数字作品能够以NFT的形式在元宇宙中任意流转和传播,但却没有办法验证发行NFT的人有无著作权。此时,用户如果直接用现实社会中已经存在的作品或著作权结束的作品以NFT的形式在元宇宙中流转,就可能会侵犯该作品作者的著作权。而且,NFT本身仅以元宇宙数据形式被提供出来,如果链接消失或著作消失,NFT从现行法律制度上能否得到保护也是一个严重的问题。另一方面,元宇宙会对传统著作权制度带来一系列“破窗性”挑战。在人机一体创作、人机传播、虚拟数据作品多元化的环境下,既有法律规范难以有效调整新的创作、传播方式。例如,用户在元宇宙中可以借助相应程序“一键生成”结合了用户人身特点和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数字作品,此时用户可否对其主张著作权。又如,用户在元宇宙创作时并没有直接使用原创者的著作权,只是在与之进行虚实交互过程中共同产生了有价值的内容并进行了传播,这种情况下可否对其主张共同著作权[15]。
(二)元宇宙应用的伦理冲突
道德哲学强调人之主体性,人是一切规范的根本所在。人之主体性与人类本身的存在价值紧密相连,在道德判断中尤为重要。海德格尔曾说:“如果人成了第一性的和真正的一般主体,那就意味着:人成为那种存在者,一切存在者以其存在方式和真理方式把自身建立在这种存在者之上。”[16]由于元宇宙的发展趋势是建立一个无限逼近甚至超越现实社会的“完美”虚拟世界,并允许用户创建多个主体身份在不同层面上孪生映射、交互体验。这可能使得真实的人和真实的社会在元宇宙面前遭遇存在论的降维打击,从而导致人在社会中的重要性被削弱[17]。与此同时,在人之主体性挑战背后,元宇宙的深层次应用还可能诱发游戏为先、脱实向虚的伦理风险。
元宇宙的多身份存在与主体的唯一性相冲突。在道德哲学中,主体的唯一性被视为道德判断的根源。根据笛卡尔“我思故我在”的理论,“自我”实体是建构社会存在的本原[18]。康德也提出,人是自由意志的存在,所以能够为自己立法,人是自然的存在,所以能为自然立法。自然人都有唯一“自我”及其自由意志,因此只存在着唯一的主体性。但在元宇宙社会,用户皆具有数字化身、数字分身和真身等多重主体身份。这一方面可能会给人类社会带来主体性的分裂,逐渐模糊了虚拟自我和真实自我的界限。到最后,我们可能分不清楚谁才是真正的主体存在,是一个数字化的“AI自我”,还是一个有血有肉的“现实自我”[19]?另一方面可能会导致人类对虚拟自我的无限崇拜,反而否定了真实的主体。因为数字真身或数字化身在元宇宙中总是以理想化、完美化的方式存在,同时提供给人类丰富且刺激的极端体验,而真实自我却受限于生理、物理和社会等多种条件。可以预测,尼葛洛庞帝所提出的“数字化生存”将在元宇宙中彻底实现,为此付出的代价可能是个人不再以身体在场,而是以数据汇集而成的AI数字人来表达主体的存在。
元宇宙应用还可能诱发游戏为先、脱实向虚的伦理风险。元宇宙的深层次应用改变了客观世界,更重要的是,客观变化往往是主观感知的,由此可能导致人类价值判断的相应变化。特别是用户在沉浸体验元宇宙应用时,可能会改变人们在现实社会中的思维和行为方式。有理由相信,一些人可能会选择离开现实世界,以虚拟社会而不是真实社会的模式来思考,他们可能会将《第二人生》视作理想的生活方式,并对自己的虚拟化身有着更强烈的控制感。此时,元宇宙反过来成为真实社会的理想模板和标准,现实社会的一切事物、规则和道德准则都理应像元宇宙一样。因此,元宇宙应用不可避免地存在脱实向虚的伦理风险。与此同时,从当前元宇宙的发展实践来看,元宇宙应用并不是通过满足用户的长期利益来提升用户的参与度,而是不断地诱惑用户,而这会带来他们沉迷于虚拟世界的问题。社会规则和道德伦理规范惯于提出“防沉迷”的要求,而奉行“放纵人性、游戏为先”信条、用户黏性极强的元宇宙与现实社会的“防沉迷”规则是不相容的。
(三)元宇宙应用的技术瓶颈
首先是交互设备差的问题。交互设备是进入元宇宙的媒介,其需要满足两个方面的条件:一是交互装置轻巧、使用方便、可穿戴和便携;二是交互设备的透明性,使得用户可以忽略科技的痕迹,感觉不到虚拟物品和周围环境中真实物体的违和感。如上文所述,现有的常见交互技术主要包括体感技术、XR技术和BCI技术。但体感技术和XR技术都存在交互设备不够轻量、不够透明、成本高昂难以普及等问题。与此同时,XR设备的舒适性(如让用户感到眩晕、头痛或恶心)、稳定性和低延迟等技术问题目前还很难解决。而就BCI等硬件端技术而言,虽然它能够帮助元宇宙真正实现虚实空间融合,但这一技术的突破性进展目前仍面临两个最大的困难:一是在信号处理环节中如何对神经元信息实现解码,二是从外界对大脑的信息反馈如何实现[20]。
其次是算法算力弱的问题。构建元宇宙需要强大的计算系统,目前的算力架构还不能满足元宇宙低门槛、体验密集的需求。元宇宙意味着更多的用户,更丰富的网络资源和计算资源,必然会极大增加对算力资源的要求。元宇宙的云存储、云计算、云渲染等技术对客户端设备性能和服务器弹性也提出了很高的要求。然而,目前算力在处理速度、复杂度和功耗等方面与元宇宙的高沉浸感体验还相距甚远。另一方面,人工智能算法尤其是深度学习算法是连接虚拟世界和现实世界的关键。对于拟真、沉浸体验而言,元宇宙需要借助深度学习算法高度仿真物理世界的各个系统,挖掘一致的时空数据,以及自动生成AI数字人、叙事系统和人物场景等内容。但目前深度学习算法的大多数学习任务,只适用于封闭的静态环境,还不能满足元宇宙开放动态环境下的可用性、鲁棒性和适应性的要求。
最后是经济系统不完善的问题。除了上述主要的前端技术,元宇宙应用还需要承载虚拟物品的确权、流转、交易以及相应的资产系统,以维持虚拟世界中的可靠信用体系。从技术端看,元宇宙中的商品体系及虚拟交易系统广泛借助NFT、区块链技术来构建。尽管数据传输和验证机制、区块链的分布式存储、NFT和智能合约技术提供了一个稳定的经济系统,有助于为元宇宙制定透明、开放、高效和可靠的经济规则。但是,如何建立一个数字货币体系,实现元宇宙与现实世界之间的货币兑换,又如何支持元宇宙中大容量和高频率的交易,目前在技术上还极具挑战性。与此同时,为了能让虚拟财产跨边界流通,元宇宙还需要建立统一的互操作标准和架构,从技术上打破异构系统间的孤立局面。
三、元宇宙应用的法律规制
元宇宙应用在实践中方兴未艾,但对于元宇宙的法律规制体系尚未构建,相关规制工作的治理原则、主体结构、实施工具、制度框架、法律机制、技术标准等尚付阙如。这一方面为元宇宙技术的迅猛发展提供了宽松的制度环境,另一方面也容易诱发技术应用的系统性风险。因此,从推动元宇宙应用良性发展的视角来看,势必需要对其进行合理的法律规制,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上述法律、技术与伦理的多维困境。具体而言,在宏观层面,应坚持以现实社会为中心的规制原则,构建跨系统沟通的一体融合法律;在微观层面,对不同的元宇宙应用根据风险等级展开差异化规制,有效回应技术面和应用面的风险治理需求。
(一)宏观层面:构建一体融合的法律体系
1.以现实社会为中心的规制原则
元宇宙法律规制体系的构建,首要的问题在于明确规制的价值取向。元宇宙为人类的在线生存提供了一个技术系统和可能世界,架构了一个承载人类生命内涵的新时空。元宇宙甚至可以在所有层面上把人类、信息、生物、事物和空间连接起来,使人类在现实物理社会和数字虚拟社会中过着平行的生活。然而,如上文所述,这在一定程度上挑战着人类的现实社会及人类本身,也为游戏为先、脱实向虚的伦理风险埋下隐患。因此,需要确立以现实社会为中心的法律规制原则。无论是现在的互联网还是未来虚实共生的元宇宙,都有一个搁置现实世界重建另一个新世界的美好愿望。但关键问题是人类本身无法对现实世界置若罔闻,也无法脱离真实的人性和道德情感。也就是说,元宇宙中的虚拟形象、虚拟身份、虚拟社交、虚拟经济、虚拟产品、虚拟生活乃至虚拟人生都不能脱离现实社会中法律与道德的约束。正因如此,有学者指出,不管元宇宙的技术架构有多复杂、多虚拟,但其重心仍在于它的主体——人及嵌套其中的社会结构[21]。
元宇宙的发展必然离不开以现实社会为中心的基本规范。尽管元宇宙能够依靠跨链、区块链、分布式自治组织(DAO)、NFT和开源代码等实现去中心化的治理,但用户形成共识的基础却是人类现实社会的基本规范。可以设想,如果缺乏明确的权利、授权、责任架构等基本规范,元宇宙形成共识的过程要么陷入霍布斯所言的“战争状态”,要么同样会遭遇社会伦理、社会风险和社会法治等议题。例如有研究就指出,在开放式游戏《第二人生》中,实施社会控制的系统规则仍来源于人类现实社会的沟通和制裁机制[22]。因此,仅仅依靠DAO以及相应的共识机制就足以治理元宇宙这一理论是站不住脚的。元宇宙治理的基准和边界是人类现实社会所形成的基本规范,从某种意义上说,分布式的去中心化治理只是依托于现实社会原有规范的技术治理。元宇宙的规则仍然是现实社会的规则,是规范人的规则,而且履行法律义务和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也只能是现实社会的公民自身。无论元宇宙发展到哪个阶段,现实社会决定虚拟社会的主次关系不能颠倒,以现实社会为中心是元宇宙治理的“元规则”。也就是说,元宇宙中的生物人、电子人、数字人、虚拟人、信息人等活动主体的行为都应该符合现实社会原有的共识规则。
2.构建跨系统沟通的一体融合法律
虽然虚拟社会的知识、逻辑、边界及价值的基准是现实社会,但虚拟社会和现实社会的运行方式和规范逻辑却是完全不同的。现实社会主要依靠法律系统来规范人的行为。人是法律的主体,法律主要通过赋予法律人格、创设权利义务和损害赔偿机制来保护人的利益不受侵犯。法律存在的正当性在于保护和扩展人的自由,以及实施正义。因此,现实社会以法律系统为中心,规则之治及其内蕴的正义要求构成了现实社会的规范化图景。而虚拟社会的规则系统是一套多元、复杂的算法,如果从法律的视角来看,算法就是虚拟社会的法律化表达。人类及其周围的自然和现实在元宇宙中皆以数字化方式存在,身份、社交、经济、工作、娱乐和生活都以数字孪生的方式运行,而控制这一切的是一套非人格的代码编程和算法。与此同时,元宇宙是一个分布式的开源世界,代码的开源能让DAO中的所有参与者共创内容、自由贡献和投票表决。其中,算法所形成的“自规则”和依靠密码法形成的共识规则被用来保障元宇宙去中心化治理的实现。因此,代码和算法是元宇宙的运行单元和行为规则,故劳伦斯·莱斯格把代码称之为“塑造网络空间的法律”[23]。
如此一来,现代性法律应用于元宇宙将面临巨大的挑战。元宇宙社会中是大量虚实混合的社会关系和交往行为,但算法系统与法律系统的规范方式本身又不同。这需要从更高、更抽象的层面上,来整合并达致法律与元宇宙新型关系的规范共识,促进法律系统与算法系统之间的跨系统沟通。也就是说,面对元宇宙带来的巨大法律挑战,需要探索从二元系统对立走向一体融合规则体系的制度安排,从而构建元宇宙社会的新型法律秩序[24]。一方面,人类需要改变传统法律的认知方式,树立一套跨越双重空间、虚实混合、人机交互的法律观,赋予数据、算法、代码、区块链、NFT、DAO等相应的法律地位和制度安排,进而有效回应元宇宙对于传统法律机制的挑战[25]。尤其是,在身份识别与控制、数据利用、隐私保护、数字资产的确权与交易、算法监管、知识产权保护等关键法律制度安排上,要融入元宇宙的智能化要素,并尽快进行适应性的革新与重构。另一方面,元宇宙的法律规制要促进法律与技术的深度融合,充分利用代码规制的方式。元宇宙所依赖的代码本身不具备规范性,但它一旦确定并广泛应用于元宇宙中,就能够持续地引导、改变和塑造人们在虚拟世界的行为。而且,当规则隐式地嵌入到代码中时,执行将是无条件的、自动的。因此,可以把代码作为法律规制工具,将法律规范有机融入代码的编写过程中,从而实现在虚拟社会中自动执行法律、自动实施监管。
当然,建立一体融合的法律体系,本质上是以法律来引导元宇宙技术对社会、法律与伦理的重塑过程,以及为元宇宙的应用划定正当边界。它并不是否定或抛弃法律,而是通过彼此融合延伸的规范体系,试图寻找到法律系统与算法系统之间的耦合结构,既不扰乱各自系统内部的自我沟通和迭代更新,又能实现两个系统间的有序协作和共同进化[26]。
(二)微观层面:以风险为基础的差异规制
元宇宙技术具有巨大的不确定性,人类对此应该有所警觉。从正面来看,元宇宙技术创造了一个无限可能、互联互通、开源开放的美丽新世界,人类从此变成了“游牧混血”,同时生存在现实物理社会和数字虚拟社会之中;从负面来看,元宇宙则可能对个人自由与权利造成诸多侵害,并在现实社会诱发一系列正当性隐忧和伦理性风险。因此,元宇宙的法律规制,除了构建一体融合的法律体系之外,还需要按照以风险为基础的比例原则建立一套具体的规制机制。也就是说,根据元宇宙可能对个人权利与伦理道德产生的风险大小来动态调整法律规制的类型与内容,高风险应用原则上予以禁止,中风险应用纳入全流程监管,低风险应用主要采取行业自律规制。差异化的规制方案基于激励发展与合理监管的目标,结合了发展实际和未来可能,有所为有所不为,遵循元宇宙技术规律进行合理规制。它既能够有效回应技术面和应用面的风险治理需求[27],同时也为元宇宙技术瓶颈问题的解决预留了包容审慎的空间。
所谓高风险,指可能造成个体重要权利减损,可能威胁人类伦理安全和冲击现实社会秩序的元宇宙应用。这通常表现为元宇宙应用导致用户敏感信息被大规模泄露、用户个体意识被操控、数字成瘾加剧,甚至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全。对于这类高风险的元宇宙应用,需要采取严格限制,原则上予以禁止,只有公共服务机构基于实质性公共利益才能应用,并设置科学合理的阻断机制和紧急处置方案,在事前、事中和事后均开展安全评估和安全风险报送,从而确保监管机构能够对其进行全生命周期监管。与此同时,从技术端来看,可以分门别类地对支撑此种元宇宙应用的算法、区块链、扩展现实、脑机接口等技术加以具体规制,必要时可结合溯源技术、开发者文档、联邦学习、模型优化等技术手段,强化技术问责和伦理标准认证。当然,如果此类应用的相关技术更为成熟、风险更为清晰、社会对此有更高接受度以后,可以稳步扩展其合法性空间和应用范围,但同时要赋予个人自主选择、拒绝元宇宙应用和要求人工介入的相关权利。
所谓中风险,指中度影响个人权利但不会对人类道德情感和社会秩序产生威胁的元宇宙应用。目前大部分元宇宙应用属于此类。对于这类应用,原则上允许,但需要从制度上构建一套全流程监管措施。除了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规范外,还需要结合中国的具体实践确定如下流程监管措施:
一是身份认证机制,即构建统一、权威的元宇宙身份认证平台和主体识别机制,增强用户信任感,确保虚拟身份和现实身份的一致性[28]。
二是风险评估机制,即构建完备的元宇宙应用风险评估系统,依托专业性和技术能力从法律、伦理和技术三个维度综合审查元宇宙可能诱发的各类风险,并根据评估结果设定合理的应用方案。
三是技术保障机制,一方面,元宇宙是一个技术上极为复杂的巨型系统,需要引入独立第三方对各项技术的性能指标进行测试与验证;另一方面,要建立元宇宙设计、产品开发和成果应用的技术标准。实践中可先由监管部门、元宇宙平台和自治组织制定最低的技术保护要求或指南,例如加密承诺、虚拟与现实的风险隔离安排、数据过滤和差分隐私的利用等[29]。
四是信息公开机制,即元宇宙应用平台应向用户提供准确、充分的信息,包括需要处理的生物特征性数据、技术的稳定性和安全性、虚拟身份协议、TOS或EULA的实质内容等。信息公开需符合普通用户的常识判断和理解能力,必要时应用通俗易懂的方式向用户解释。
五是信息备案机制,即将应用的相关信息提交监管机构备案,并根据应用范围的变化及时更新。备案文档主要涵盖元宇宙开发者信息、元宇宙应用目的、投入市场形式、安全性和稳健性指标、验证、测试和合规状况等内容。
所谓低风险,指轻度影响或不影响个人权利的元宇宙应用。对于低风险的应用,法律在原则上不施加明显的规制,只要数据的收集、使用符合法律规定,就应当允许此类应用。在此基础上,企业可采取行业自律的方式进行自我规制,推进行业内部制定自治规范和技术标准,由行业组织根据自治规范在业内实施诸如登记备案、合规监测、违规惩戒等规制行为。如果企业自行制定的自治规范和技术标准经实践检验成熟时,可将其纳入法律标准或通用技术指南中,进一步推广应用。国家监管机构则可充分利用“监管沙盒”,一方面促成科技公司、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发元宇宙,提升社会福利;另一方面建立“政府设立标准—开发者自评估(报送)—政府复核并问责”的机制,通过对创新元宇宙应用进行监督测试,确保不会对用户造成不当风险。
另外,还需要尊重科技创新的底线思维,认真研判元宇宙应用的边界和限度,建立元宇宙应用的负面清单制度。监管机构需及时对元宇宙在娱乐、医疗、教育、工业和法律等不同应用领域的不法行为进行否定性评价,凡是触碰伦理禁区和价值底线、威胁或损害国家重大合法权益的应用都属于不可接受的风险,应当列入负面清单,完全禁止其开发与应用。例如,试图直接操纵、煽动用户在现实社会中的暴力、好战、违法犯罪等行为的元宇宙应用,追求某种不正当目的的元宇宙应用,扭曲儿童和未成年人意志、情感、认识的元宇宙应用,等等。当然,负面清单要因应技术发展、法律变动进行动态调整。
四、结语
元宇宙的提出和构建,在深刻改变人类生产和生活方式的同时,也将引发社会机制、结构和关系的联动变革。人类似乎一夜之间进入了一个新的“大航海时代”,只不过这次他们要征服的不再是海洋,而是一个虚实相生甚至以虚运实的虚拟世界。毫无疑问,未来元宇宙将呈现出更大力量,也必然给现实社会带来更大冲击,它可能会从根本上改写现实社会与虚拟社会、机器与人类、人与社会、法律与算法的关系,既可以促进人类解放,也可能使人类困于“技术利维坦”之中,并降维打击真实世界与真实生活。然而,无论如何,怎样接受和运用元宇宙依然取决于人类自身,依然取决于现实社会的治理体系及其正义要求。无论元宇宙的技术架构有多复杂、多虚拟,其核心问题仍在于社会性而非虚拟性。元宇宙的中心仍然是它的主体——现实社会中的人及其嵌套其中的社会关系、社会结构和社会行为。也正因如此,需要提早研判元宇宙应用给现实社会所带来的法律、伦理与技术挑战,尽快确立起一种对人类未来负责的治理机制和内在秩序。解决之道在于,坚持以现实社会为中心的规制原则,对勘现实世界的法律化,既在宏观上建立一体融合的法律体系,实现法律与算法的跨系统沟通;又在微观上以过程风险预防为核心,借助比例原则对元宇宙应用实施从原则上禁止、全流程监管到行业自律的差异规制,最终确保人类社会有序迈向数字化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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