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监督公车私用知名的“广州区伯”区少坤于2015年3月被警方以嫖娼名义抓获,并被处以5天行政拘留。很多人怀疑区伯因监督公车私用而遭打击报复,在当时掀起一场舆论风潮。
最近,一名被喻为汕头版“区伯”的郑绍鑫也遭遇了“前车之鉴”o
本刊记者/郑荣昌
郑绍鑫是一名警察,官至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区分局党委委员、纪委书记。他不像区伯那样专门到大街上调查公车私用情况,而是将一种用于定位的电子设备安装在被他怀疑的特定官员——汕头市潮阳区区委书记陈新造的公车底盘上,以跟踪对方到了什么场所、在干什么。但这位公安局纪委书记没有完成自己的“特别反腐”计划,因涉嫌非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罪和受贿罪于2015年7月21日站在了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厅的被告人席上。
为掌握反腐证据——纪委书记用GPS定位区委书记
郑绍鑫的调查始于2014年2月。他听说陈新造严重违反2012年“中央八项规定”,高标准配备公务车辆,频繁出入高档消费场所。为了掌握证据,郑绍鑫在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政府附近观察陈新造的行踪。
很快,郑绍鑫发现陈新造使用的一辆排气量3.6 L的白色丰田汉兰达公车属于高档车,已超出国家规定的配备标准。该车还套用从交警部门拿来的虚假牌照。凭借这种具有特权色彩的牌照,这辆车经常违规驾驶。这给郑绍鑫的跟踪带来了困难。于是,郑绍鑫产生了使用汽车定位设备对陈新造进行跟踪的念头。
经人介绍,郑绍鑫结识了经常使用这类设备的江西人李宾云,并从他那里借到一套GPS汽车定位设备(以下简称GPS)。之后,他来到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政府大院,将GPS装在陈新造那辆汉兰达牌汽车的底盘上。后因GPS的电池耗尽,郑绍鑫又请李宾云操刀换上另一个GPS。
通过上述GPS和自己手机上的配套软件以及手机地图,郑绍鑫发现,陈新造频繁出入海上楼潮菜馆、陶轩酒家、泰和轩酒店、龙胜酒楼等高档消费场所。
此后的一段时间里,郑绍鑫每当发现陈新造的车辆停在了高档消费场所附近,他就驾车去那里盯梢。看到陈新造出来了,他就用手机开始拍照。2014年4月19日,郑绍鑫还用手机拍了一段视频,其中有陈新造等人在陶轩酒家宴请汕头市财政局某领导的画面。
郑绍鑫调查发现,这辆汉兰达车是陈新造以“原配置车辆损坏在修”为借口,从汕头市潮阳区区委办公室“临时借用”的,且一“借”就是半年。后经郑绍鑫举报后,这辆车被“及时予以归还”。
通过调查,郑绍鑫还发现陈新造可能涉嫌其他经济犯罪。因忌惮盘根错节的官场生态,郑绍鑫没敢实名举报,而是请司机周厚武将陈新造超标配备汽车和出入高档消费场所的调查情况以及部分证据匿名发布到网上,以期引起有关部门或领导的注意。
然而,事与愿违,郑绍鑫发现,他们发到网上的帖子不断被删,陈新造那辆超标公车近三年的违章记录也从交警部门的网站上消失。不甘心的郑绍鑫又匿名将举报材料寄给有关部门和领导。后来,郑绍鑫干脆给汕头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邢太安发手机短信进行实名举报,并涉及陈新造更多的问题。2014年6月21日,邢太安约见郑绍鑫,当面听取他对陈新造的举报。
上述郑绍鑫以私人侦探方式调查陈新造的情节,不仅在郑绍鑫及其妻子的举报信中有反映,在司法部门的文书里也有所反映。
针对郑绍鑫的举报,汕头市潮阳区区委办公室说,陈新造那次出入的不是高档场所,他只花了600多元用于消费,用的也不是公款。陈新造的司机称,超标车是因陈书记配车出故障,由区委办公室临时调配;套牌则是他自己弄来的,陈书记并不知情,事后还责令他改正。
非法使用窃听器材——公安局纪委书记被立案侦查
2014年6月20日,即汕头市纪委书记邢太安约见郑绍鑫的前一天,汕头市潮阳区公安分局利用技术侦查手段查出借给郑绍鑫定位设备的李宾云并将其抓捕。6月22日,李宾云因涉嫌“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被刑事拘留。但是,警方未起获犯罪工具——安装在陈新造公车上的GPS后来被取下来,李宾云又将该GPS用于跟踪贩私车辆,并在一次跟踪过程中丢失。
郑绍鑫在举报信中说,他已经感觉到一张无形的大网正撒向他。因此,他作出反应,向汕头市纪委书记邢太安投寄关于立即纠正陈新造滥用职权、非法拘捕李宾云的错误行为的实名举报函。接着,汕头市潮南区区委书记陈武南给郑绍鑫打来电话,劝他撤销对陈新造的举报,并向陈新造赔礼道歉。郑绍鑫未听规劝。
经多方可靠的消息源证实,随之,汕头市纪委、公安局、检察院的人员对郑绍鑫进行全方位调查,调查范围遍及其政治、经济、生活作风等各个方面。被调查的人有郑绍鑫从前和现任的同事、下属、朋友,当然也包括他的家人以及他在外地上学的未成年孩子。
9月25日,汕头市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以郑绍鑫涉嫌受贿罪将其带到汕头市人民检察院。24小时后的9月26日,汕头市公安局以“涉嫌受贿”对郑绍鑫作出“禁闭”7天的决定。当天,郑绍鑫的住宅和单位宿舍被警方搜查。警方在搜查期间,扣押了郑绍鑫其他并不涉案、依法不应当扣押的举报材料。
9月30日,郑绍鑫被汕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其涉嫌的罪名也从“受贿罪”变为“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十几天后,汕头市人民检察院以郑绍鑫涉嫌非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罪再次立案侦查,并再次搜查他的住宅和单位宿舍。2015年1月,该院指定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检察院对郑案审查起诉。
2015年6月9日,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检察院以两个罪名对郑绍鑫提起公诉:第一个是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同罪被起诉的还有他的司机周厚武、GPS设备提供者李宾云。第二个是受贿罪。据可靠消息,在郑绍鑫被羁押的半年时间里,办案机关内部对“郑绍鑫是否涉罪、以什么罪名起诉郑绍鑫为好”的争议不断,当地政法委还为此专门开会协调郑案。
昔日的公安局纪委书记郑绍鑫被正式起诉后,他委托国内著名的刑辩律师、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肖霖、彭逸轩为自己辩护。两位律师在仔细研究案情后,决定为郑绍鑫作无罪辩护。
定位还是窃听——庭审激辩涉嫌罪名
2015年7月21日,本案在濠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失去人身自由近10个月后,广东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原纪委书记郑绍鑫在法庭上为自己申辩:他只是定位,没有窃听。
在整个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对案件事实的争议不大,双方的主要争议在于本案是否系打击报复、郑绍鑫是否构成犯罪。针对起诉书的指控,郑绍鑫的辩护律师认为,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需要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个是必须有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认定为窃听专用器材,并用它进行窃听;另一个是必须因此造成严重后果。
针对第一个基本条件,郑绍鑫的辩护律师认为,在本案中,郑绍鑫等人并未用GPS实施窃听行为。首先,警方并未起获作为犯罪工具的GPS定位设备。在此情况下,公安机关从同类设备中选取一套代替遗失的设备进行鉴定,这种做法是错误的。其次,出具鉴定意见的汕头市公安局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并无窃听专用器材的鉴定资质,且在鉴定报告的落款部分没有盖该单位的公章,而是盖了一枚“汕头市公安局窃听、窃照鉴定专用章”。最后,在汕头市公安局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这份鉴定意见之后的2015年5月4日,由汕头市公安局国保支队出具的一份说明又明确写道:“我专案组尚未获取证据证明郑绍鑫使用该设备的监听功能对陈新造进行窃听。”而郑绍鑫在定位现场用以拍照和录像的手机,更不是法律定义的窃听窃照专用器材。
针对第二个基本条件,律师同样认为,郑绍鑫的行为没有侵犯任何公民的合法权益,也没有社会危害性。起诉书所谓“对政府造成负面影响,导致部分投资项目延迟或搁置,严重影响机关工作秩序,也对陈新造的身心造成损害”以及陈新造的证言所谓“明显损害了执政党的形象,是对国家政治利益的挑战”等证人证言中所谓的“危害后果”无法证明是由郑绍鑫的行为造成的。
针对公诉方在法庭出示的汕头市潮阳区各级党政机关包括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在内的34名领导干部于2014年9月28日在潮阳宾馆排队为他们的共同领导——潮阳区委书记陈新造作证的证据,郑绍鑫及其辩护律师认为,这些证人都和陈新造存在利益关系,其证言的真实性存疑。此外,律师认为,按照正常的思路,有关方面应该将郑绍鑫的举报作为官员腐败的线索进行查处;如果郑绍鑫的举报不实,涉嫌诽谤,被举报人可以提起刑事自诉,但不能动用国家的司法资源为个人的名誉刑事立案。
除了郑绍鑫对自己的罪名不服外,同样感到委屈的还有被告人李宾云。在庭审中,李宾云一再申明,他只知道郑绍鑫是以调查犯罪为职业的警察,并不知道安装定位设备车辆的使用者为何人,办案机关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他应该知道车辆使用者为何人。
除了涉嫌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外,公诉方还指控郑绍鑫有两次涉案金额分别为84205元和15000元的受贿行为。但辩护律师认为,同样的事由早在2006年就被检察机关调查过。2006年9月8日,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的调查报告中早已得出“不能认定郑绍鑫为受贿”的结论。
不仅如此,2013年10月,郑绍鑫还在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峡山派出所所长的岗位上被提拔为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党委委员、纪委书记时,有关机关对其履职情况的全面调查中也否定了其存在受贿行为的历史存在。
一位不愿暴露身份的旁听者在庭间休息时说,他觉得本案提出了三个值得思考的问题:一是如何界定调查、举报官员的合法性问题,二是官员是否可以动用刑事手段对付调查者、举报者的问题,三是对于没有着实的举报是否应该给予举报者豁免权的问题。
目前,法院没有对该案作出判决。但郑绍鑫案发后,汕头市潮阳区共投入约40万元来提高安保,包括在区委和区政府办公场所增加了5名保安、升级了机关大院的监控设备、延长录像保存时间、对围墙加高加固、买新的电动拉闸大门等。(本文严禁任何形式的转载、上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