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探讨如何才能实现法学教育从传统精英化模式向职业化转化,进而提出诊所法律教育是通向职业化法律教育目标的主要手段。
[关键词]诊所法律教育,职业化法律教育,法学教育
据教育部和有关部门统计,目前我国有615所高校开设法学专业,115个法律硕士点,开展各种形式法学教育的单位总计有927个(包括党校、军校、民办高校、电大、自考、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及公安警官类等)。年招生约十一万余人,在校生七十多万人,其中本科生45万;2008年招收法学硕士生13192人,法律硕士(含全日制和在职)8705人,两者合计在校生规模近六万人;2009年招收法学博士生约一千人,在校法学博士生近三千人。2008年法学硕士、法学博士的招生规模都比2005年翻了大约一倍。我国已成为世界上发展速度快、规模最大的法学教育大国。
为了准确定位未来法学教育发展方向,2009年10月17至18日,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简称“两会”)2009年年会暨中国法学教育发展论坛在西安召开。“两会”负责人、委员和理事以及来自全国二百五十多位法学院系领导和专家参加了会议。在会上,许多专家认为,现代法学教育具有职业教育性质,法学教育应当以职业为导向,面向社会实际、面向法律等职业领域。人们越来越多地感到中国目前法学教育的规模如此庞大,事实上是不可能都进行学术化培养;要让学生多元化地发展,走向职业化,注重职业化的培养。
但是,怎样才能实现法学教育从传统精英化模式向职业化转化呢?我们认为,诊所法律教育是通向职业化法律教育目标的主要手段。
一、法律职业的基本要求
美国著名法学家庞德认为,法律职业是指:“一群人从事一种有学问修养的艺术,共同发挥替公众服务的精神,虽然附带地以它谋生,但仍不失其替公众服务的宗旨。”孙笑侠教授认为,法律职业素质包括:法律语言、职业知识、职业思维、职业技术、职业信仰和职业道德六个方面。前四个父母构成法律职业技能,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才”;后两个方面构成法律职业的伦理,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德”。法律职业技能与伦理的统一主要靠法律教育的统一。未经法律专业训练者绝对不能靠实践中自学、靠摸索而系统的掌握一整套法律职业技能与职业伦理的。法律职业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素质:
第一,掌握与运用法律语言。法律是一种专门的技术知识,法律术语是这门专门知识中的最基本的要素。所有社会问题,无论它们来自民间还是官方,无论具体还是抽象,一切都可以或者应当运用法律专门术语,再转化为法律问题进行判断。简单来说,法律专业人员应当掌握“法言法语”。
第二,具备良好的法律专业知识。法律职业知识是一种专业知识,主要有两部分组成。一是制定法中关于规则的知识,一部分是法律学问中的关于原理的知识。法律职业人员知法懂法不能局限于制定法中的规则知识,这只能说是法律知识,属于低层次的要求。事实上关于规则上的知识是暂时的,立法者大笔一挥就会改变这种知识,更何况产于规则的知识是机械的,有缺陷的,比如法律漏洞。这就需要法官和律师们应用法律原理来处理关于规则知识的局限性。
第三,具有法律职业道德水准。在众多的职业道德中,法律职业道德与其他职业道德相比最为独特。人们常常将医生职业与法律职业相比较,二者具有许多相似之处,但医生解决的是人们的生理疾病,法律职业解决的是社会疾病。所以,法律职业具有独特的道德要求。律师可以为明知有罪的人辩护,法官不得对当事人抱有同情心,不得对犯罪嫌疑人的暴行深恶痛疾。法律职业道德要求法律职业人员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程序进行工作,而不能只是追求实体的结果。
二、传统法学教育无法实现法律职业化
法学教育的主要任务是要为社会培养高素质、应用性的法律职业者。因为,“从内在特质看,法律学本身便是一种实践理性,它不仅仅是一整套自恰的知识体系,更是一套以问题为指向的解决社会矛盾和冲突的方法。它要求教育者和受教育者都具有一定的社会生活经验,否则,法学教育就只能走向空泛的理论,而难以与社会事务的实际调整发生真正的关联和契合。”
但是,我国传统法学教育不以法律职业人才为明确培养目标,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脱节。其表现如下:
第一,法学教育培养目标不明确,没有确定法学教育职业化目标。对于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长期以来学者们围绕着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争论不休。
第一种观点认为,法学教育应当是精英教育。吴汉东教授认为,尽管法学教育随同整个高等教育的发展进入到大众教育阶段,但这并不能回避和否认精英化问题;中国法学教育的大众化阶段应当包含精英教育的内容和特点,应当从一个高质量、高水平和高规格的标准和要求来考虑法律人才培养的目标、教学水平、生源和师资等问题,法学教育应该从量的扩张转变为对质的追求。现代法学教育的社会使命、国外法学教育经验和中国法学教育的目标三方面可以证明法学教育应当是精英教育。
第二种观点认为,法学教育应当是职业教育。他们认为,法学教育的最终目的在于对有志于从事法律事务的人进行科学且严格的职业训练,使他们掌握法律的实践技能及操作技巧,能够娴熟地处理社会当中各种错综复杂的矛盾,“法律的专业化和职业的专门化成为现代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法学教育目标不明确,导致我国至今未能形成与法律职业相衔接的高等法学教育模式。
第二,法律职业技能训练不到位。法学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学科,学生除了学习基本的法学理论和知识外,还应当得到法律思维,法律职业技能的训练,使之既具有法学理论,又具有分析问题和运用法律处理、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我国法学教育的实践主要是通过社会实践即毕业实习来完成的。目前毕业实习的弊端具体表现为:(1)时间短。一般为2~3个月。由于学生平时较少接触法律实务工作,所以,他们很难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将其所学知识、融会贯通于具体实践。(2)范围窄,不具有系统性和全面性。学生在实习中,通常是被安排在一个法律部门实习,实习的内容和业务范围受限。学生不能真正得到系统法律职业训练。(3)实习单位重视程度不够。多数单位因种种原因,对学生工作能力不满,对学生的实习疏于指导,实习学生往往成了打字员、接线员、档案员、勤杂工,实习的意义和目标没有深刻充分体现。由于缺乏实践训练,致使学生实际具有的执业能力与法律职业所要求的能力之间的差距较大,因此在就业的初期,会出现不同程度的挫败感和不适应性。
第三,法律职业道德教育不达标。我国法学院系一般只开始《律师实务》课程,没有专门设置向法学专业学生灌输追求正义、刚正不阿等法律职业道德的课程。大学根本没有对法学专业学生进行专业道德培训。这可能是导致我国近期出现许多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违反职业道德,甚至违反法律规定,最后被判刑入狱情形发生的重要原因。
三、诊所法律教育有利于实现职业化法学教育
诊所法律教育是发源于美国的一种法学教育模式。美国诊所法律教育是在原有的苏格拉底式问答法和案例教学法基础上新产生的一种教学方法。从其宗旨上看,诊所法律教育的目的就是教会学生能够“像法律职业者那样去思考问题”,所以这种教育要求学生能够真正地代理当事人处理实际案件,这就要求学生能够熟练账务相关法律体系和知识,基本能够运用相关诉讼技巧和方法。所以,诊所法律教育是实现法学教育职业化的重要措施之一。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诊所法律教育具有很强的实践性,有利于培养法学专业学生的职业技能。传统法学教育缺少实践性,诊所法律教育刚好弥补这一点。实践性是诊所法律教育的一个显著特点。诊所法律教育的内容和教学方法有许多种,但根本的一条是要求学生在实践中学习。通过指导学生进行模拟角色训练、直接代理当事人活动,对从事法律职业的实践环境进行反复熟悉对其中的法律技能进行反复训练,制定具体操作策略,实践具体操作方案。法律是解决问题的一个工具,并不是一个固定不变的知识体系。诊所法律教育依托法律诊所,采取互动式推进教学,将法律实践融入到学生理论学习过程中。提高了学生职业技能。
第二,诊所法律教育能够引导学生理解法学专业知识,增强学生学习主动性,有利于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在诊所法律教育过程中,教师的作用在于参与,陪同学生法律实践的每个环节,引导学生、启发学生理解并牢记关键经历。无论是会见当事人,还是参与法庭庭审,或者其他一种诊所活动,学生都要亲身为活动做计划,只有学生面对实践中碰到的自己无法解决的问题时,学生才真正主动学习,他们会进行进行多次反复学习、交流,久而久之,他们就会形成自主学习的意识和研究问题的习惯。在诊所法律教育过程中,教师指导学生办理真实的案件,学生受到真实的一系列实质性的综合训练,直接促进学生人生观、价值观和综合素质的极大提高。
第三,诊所法律教育关注法律职业道德,有利于提高法学专业学生法律职业道德。职业道德教育一直是法学教育中的薄弱环节,传统法学教育,缺乏法律职业道德教育项目。自恢复高考制度以来,它就处于一种可有可无的悬置状态,大学教育计划中没有专门课程来讲授职业道德问题。诊所法律教育将法律职业道德教育贯彻到具体的教学活动中,通过对真实案件中的某个环节的处理,引导学生思考行为的是与非,使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职业道德伦理的要求,从而提高学生的职业道德水准。诊所法律教育有助于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初步形成作为法律职业人员应当拥有的社会责任感和实现社会正义及消除不平等而贡献力量的使命感,进而形成抵制司法腐败的力量,真正提升司法的权威。
四、我国诊所法律教育的困难
自1999年以来,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等国际组织支持下,诊所法律教育在我国高校法学院系陆续开展起来。2002年7月,经职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批准,“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诊所法律教育委员会”(简称“诊所法律教育委员会”)。到目前为止,正式加入该委员会并成为会员单位的法学院系超过120家。经过10多年的发展,诊所法律教育在全国法学教育界的影响越来越大,诊所法律教育已经成为法学教育的重要形式之一。
但是,诊所法律教育在取得初步成绩的同时,也遇到严重困难,迫切需要解决。
第一,诊所法律教育没有得到法学教育主流的正面支持。尽管我国许多著名法学院系都开设诊所法律教育课程,但是,法学院系的主要领导和教授并不十分认同诊所法律教育。他们认为,诊所法律教育只不过是一种不适合中国国情的“外来货”,没有多少实际的东西。所以,在这些法学院系,真正参与诊所法律教育的教授并不多,诊所法律教育课程一般只作为选修课存在。诊所法律教育没有取得其应有的法学教学地位。
第二,诊所法律教育自身存在缺陷。从起源上分析,诊所法律教育并不是一种完全取代传统法律教育方法的主流教育模式或方法,而是对某些传统教育模式进行革新的结果。诊所法律教育的教学目标是“通过法律实践学习律师的执业技能”,目的单一无疑会导致诊所法律教育的功能缺陷。要知道,中外法律教育的目标与功能并不仅仅限于培养合格的律师,而应当包括各种各样的为社会需要的法律人才,如法官、检察官、警察、其他行政执法官和法学理论研究人才等。在世界范围内,诊所法律教育尚未形成大致统一而科学的教学模式或方法,这表明法律诊所教育尚未建立起科学的基本理论体系。即使在美国,不同的大学实施法律诊所教育的计划与目标都存在着极大的差异。这些差异,无疑意味着诊所法律教育理论还有待完善和具有自身局限性。
第三,诊所法律教育遇到许多具体困难。一是诊所法律专业学生被当事人认可度不高。由于参加诊所的学生一般都没有取得律师执照,以何种身份参与案件办理是十分现实的问题。虽说我国法律规定社会团体可以参与法律援助工作,这为诊所学生参与案件办理提供了可能。但在实际生活中,司法部门往往并不认同诊所学生参与案件调查、出庭代理等事务。法律援助中心确认,只有具有律师执照的法律教师才能接受法律援助案件,法学专业学生不能单独办理案件。二是诊所法律教育没有专门场地和经费保障。诊所教育首先应当有诊所,且必须是单独的场地,以便于接待当事人,保管卷宗、案件讨论等。同时,诊所法律教育需要出差,与各方面人员交流,所以需要一些特殊的费用。但是,由于一般高校没有将诊所法律教育作为特殊教育项目,没有特殊提供特殊场地和经费,只能依靠法学教师的个人热情来支撑,无法保证诊所法律教育持续性发展。三是缺乏合格的诊所师资。法律诊所的指导教师除了应当具有深厚的法学功底外,还需要具有较多的司法实践经验。许多大学并不鼓励法学教师从事律师事务,所以具有以上要求的教师并不多。同时,具有以上要求的教师,学校外面的业务比较多,没有多少时间来诊所给学生讲课,师傅带徒弟式的办理没有收益的案件。
五、建议
我国开展诊所法律教育才刚开始,实践中存在一些缺点和问题也属正常,发展过程中存在困难也是肯定的。但是,我们不能因此而失望,相反,我们应当思考其中的问题,提出解决困难的思路。为了更好地发展诊所法律教育,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诊所法律教育应当定位更广泛一些。在司法制度方面,中国与美国之间存在巨大差异,中国的法学教育制度与美国也存在很多不同。美国诊所法律教育定位为“律师执业”,是与美国的社会环境相适应的。我国诊所法律教育是否应当将诊所法律教育都定位为“律师执业”,可能需要我们重新思考。许多法学专业学生,都不一定愿意将自己的未来职业定位为律师,很可能是其他法律职业。所以,诊所法律教育可能定位为各种法律执业更符合中国国情。
第二,诊所法律教育应争取法学教育主流的积极支持。诊所法律教育不同于传统法学教育,需要更多的资金和精力时间投入。这些都需要法学教育主流的支持。诊所法律教育之所以得到今天的发展,离不可热心诊所法律教育法学专家们的支持。但是,多数法学教育权威并没有真正认可诊所法律教育,没有真正支持诊所法律教育。只有得到法学同仁的广泛支持,诊所法律教育才能迎来发展的春天。
第三,诊所法律教育必须紧密联系地方司法实务部门,争取得到他们的支持。司法实务部门都有与法学院系开展广泛联系的需求,也愿意为法学院系的发展作出贡献。这些部门掌握着大量的社会资源,能够为诊所法律教育提供真实的案件,也能够间接提供办案费用,还可以为诊所法律教育提供师资,同时他们也可以从外面呼吁高校法学教育改革,推动法学院系开展诊所法律教育。现在,诊所法律教育开展得较好的法学院系都与当地司法实务部门建立了紧密联系,得到了他们的支持。但是,这方面的潜力很大,还需要挖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