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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安院校法学概论课程教学改革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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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8-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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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法学概论课程是为了适应公安执法新形势需要以及培养高等公安应用型人才的要求而新开设的一门综合性法学课程。它对于培养警察院校学生基本法律素养、提高基本执法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目前警察院校的法学概论课程教学内容陈旧、教学方法传统、考核方式单一,与当前新形势下的公安工作不相适应。法学概论课程教学内容需要重构、教学方法需要改进、考核方式需要创新。


  关键词:法学概论;教学改革;教学方法;


  作者简介:赵杰伟,男,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法律系讲师;


  一、法学概论课程教学改革的意义


  在我国,公安机关是对人民实行民主、对敌人实行专政的重要工具,它担负着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管理交通、消防、危险物品、特种行业等行业的重要任务,同时它又是政府的一个极其重要的职能部门,具有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双重职能,因此,公安院校法学概论课程的教学应与公安机关的双重职能的特点相适应。法学概论课程对于培养公安机关民警的基本法律素养和基本执法能力、培养学生运用基本法律知识解决实践问题的能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目前,我国高等学校的人才培养模式正在发生着从传统的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的重大变革。因此,在当前形势下,教师的授课不再是单纯的在课堂上讲授,而是要教给学生学习的方法。古人云“授之以鱼,不如授之以渔”,只有改变传统意义上的“填鸭式”的教学方法,才能改变学生的被动学习的状态,切实调动学生的学习能动性、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当前的大学教育与社会对人才的需求之间存在着相互脱节的现象,高等院校培养的人才不适应社会的实际需要。因此,在教学内容上,教师应对侧重基础知识和基础理论的法学教学内容进行变革,加强对学生社会实践能力的培养。具体到法学概论课程教学内容上,通过在公安机关民警如何办理一般行政案件、如何使用公务用枪、如何使用武器警械、如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如何进行继续盘问、如何许可等方面的有效教学能够增强公安机关的程序意识,培养学生的行政执法能力,提高执法水平。


  二、法学概论课程教学内容改革


  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国家加快了立法步伐,与公安执法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不断出台,而这些法律、法规又是人民警察在公安执法中经常运用的,作为公安院校的学生,未来的人民警察,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我校)的学生必须学习、熟知和掌握这些与公安执法工作密切的相关的法律、法规,以便今后在公安执法工作中准确适用。因此,法学概论课程涉及的教学内容,应在教学改革的探索基础上,本着既要让公安专业学生


  掌握必备的法学基础理论知识,又要让公安专业学生学习掌握与公安执法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的指导思想,将与公安执法工作密切相关的人民警察法、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法律、法规纳入本课程教学体系。该课程教学内容和教学体系采取了从理论法学到公安应用性法学、从实体法到程序法的有序组合和排列。


  (一)法学概论课程内容设置的特点


  我校在法学概论课程体系设置方面存在如下问题:一是在内容上跟一般法律院校区别不大,公安特色不突出。鉴于以后刑法、民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课程均是我校各专业的通开课程,因此,关于这些法律课程内容可以删去,增加与公安执法密切相关的人民警察法、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内容。二是法理学、宪法学课程内容比重过大。法理学、宪法学的教学内容对于公安机关民警来讲以必需、够用为原则,重点在法的概念、法律规范、法律关系、法律行为、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宪法基本理论、国体、政体、国家结构形式、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等方面进行精讲,以培养学生的基本法律素养,夯实学生的法律基础理论知识。三是实践教学内容太少。在教学内容的设置上,应增加实践性教学的内容。在法律关系、法律行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人民警察法、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方面精心设计实践教学内容,通过各种实践教学方法,如学生的寒暑假见习和大三第二学期的顶岗实习,充分调动学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二)法学概论课程内容重构


  学校对各专业的课程进行设置要适应国家和学校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根据我校各专业(治安管理、刑事侦查、经济犯罪案件侦查、刑事技术、警察管理、信息网络监察等)对法学概论课程内容的要求,笔者认为,法学概论课程重构的基本思路是:其一,该课程体系的内容要与公安高等院校培养高素质公安应用型和技能型人才的要求相适应。法学概论的课程以必需、够用为原则,对法理学、宪法学等知识合理安排教学内容和授课时数。其二,法学概论是基础性学科,是公安院校专业学生学习其他法律知识和专业课程的基础。因此,在配置教学内容时,既要让学生掌握公安工作实际需要的法学基础理论知识,又要培养学生的基本法律素养,提高学生的理论思维能力和执法能力和水平。其三,法学概论是基础性课程,它与公安执法工作的联系是十分密切的,因此,在教学内容的设置上,要加大实践教学内容,通过课堂实训、社会实践、学生寒暑假的见习、大三实习以及学校大型安保活动等方式,培养学生的应用能力和训练学生的基本法律思维。基于以上思考,笔者认为法学概论的课程内容应设置如下。


  绪论。简要介绍本课程的主要框架结构以及通过学习本课程所要达到的目标。


  法理学。对法理学知识的安排,不能与一般院校的法学概论课程中的法理学内容相同。要打破法理学原有的体系,以精简、够用为原则,注重讲解法的概念、法的要素、法律关系、法律行为、法律责任、法律监督、法的创制及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等内容,而对法的价值、法的演进等内容略讲,对于其他内容不讲。为学生对以后其他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的学习打下坚实的法学理论基础。


  宪法。对宪法学内容的介绍,重点在宪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宪法监督、国家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构方面。特别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构方面要重点讲解。因为,我校学生毕业后大部分要进入公安机关,通过法理学和宪法学知识的教学,要培养学生的公平意识、依法执法意识,让学生牢记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是宪法的核心内容。


  人民警察法。鉴于我校目前没有单列人民警察法课程,因此,在法学概论课程中把人民警察法列入教学内容对学校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是十分必要的。通过对人民警察的概念、职权、职责、组织管理、警务保障、法律监督、法律责任等方面的教学,使学生对警察有一个直观的认识和了解,便于以后警察工作的开展。另外,也可以把《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穿插在《人民警察法》的内容中予以介绍。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及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通过对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遵循的原则、适用条件、对象、禁则及法律责任的教学,能够让学生在以后的执法工作中规范使用武器和警械,防止侵犯公民的私权利。


  铁路法。铁路法是我校法学概论教学中的一大特色。通过对铁路法基础知识、铁路运输合同和铁路安全与保护知识的介绍,可以使学生掌握铁路运输过程中需要遵循的基础法律知识,更好地开展铁路执法工作。另外,民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课程,由于在以后的学习中要单独介绍,在此就不再涉及。


  从上述内容的取舍上,我们可以看出在该课程内容的选择上既注重了理论知识的学习,又注重了与公安执法工作密切相关的行政法律、法规,同时也兼顾了铁路特色,与我校的人才培养目标相一致。


  三、法学概论课程教学方法和考核方式改革


  (一)法学概论课程教学方法改革


  在以前的教学过程中,法学概论课程的教学主要采用的是课堂讲授法,因此,课堂上的概念、专业术语众多。这对于刚刚进入大学校门的学生来说,他们会感到法学概论课程理论性太强,没有学习兴趣。因此,在教学方法的转变上要注重由传统的重视理论教学向关注实践教学转变。改变传统的单一理论讲授教学法,通过在教师的引导下就不同的法律、法规涉及的知识点进行课堂案例讨论,更好地发挥学生的主动性、积极性,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和口头表达能力,促使学生灵活地运用知识;对一些操作性强的公安执法方式、执法程序的教学,通过设定一定的情景,组织学生进行模拟操作,培养感性认识能力;在整个教学过程中,指导学生阅读教科书、课外相关专业书籍,以扩大知识面,加深对课堂教学内容的理解;指导学生利用假期到公安基层分局或派出所实习,将所学知识运用到实践中,以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因此,在教学方法改革中我们应该采用案例分析法、启发式教学法、案例讨论法、模拟法律程序教学法、读书指导法、判例教学法、辩论教学法、实习锻炼法等方法,引导学生思考、质疑、互相辩论,使学生参与其中,提高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学习兴趣。现对其中的案例分析教学法、辩论教学法、启发式教学法、案例讨论法进行重点介绍。


  1.案例分析法


  英国、美国等英美法系国家属于判例法系,因此,案例式教学法在这些国家或地区的法学教学中比较盛行。而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我国的法律主要以制定法为主,传统意义上以理论知识的讲授为主要教学方法是必然的。近些年来,一些普通高等法学院校吸收了西方国家的案例教学方法,并把它应用到我国的法学教育实践中,取得了非常不错的授课效果,调动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活跃了课堂教学气氛,增强了学生探索法律知识的兴趣。具体到法学概论课程的教学,首先应该通过案例引出教学内容,设置一些小问题引发学生对相关的知识进行思考,再将这节课的主要理论知识向学生进行详细讲解,使学生掌握基本法律知识。在讲解的过程中,可以穿插一些符合这节课程特点的有趣的案例,通过对这些案例进行分析,增强学生的学习兴趣,让学生能够更好地掌握所学法律知识,把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在课堂教学快结束时,再次回到开始上课时的案例上,让学生运用所学知识进行分析和思考,这样能够牢固的掌握所学知识,并且还培养了学生应用法律知识的能力。


  2.辩论教学法


  辩论教学法被广泛应用于各种学科的教学中,而法律课程更注重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和口头表达能力,在法学概论课程中通过引入辩论教学法能够激起学生的创新欲望,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在辩论教学法的应用上,首先,可以由教师提出1~2个辩题,对学生进行分组,各组准备相关的辩论内容。学生在课下可以通过图书馆或者网络查阅相关资料做充分的准备,从而写出辩论的提纲。另外,在辩题的选择上,教师应选择那些具有一定争议性的辩题,以活跃学生的思维,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其次,在课堂教学中,教师对各组的辩论要加以引导和指正,防止学生在辩论过程中出现跑题或者错误的情况。当然,学生是辩论的主角,教师应鼓励学生发散思维,不要怕犯错误,敢于质疑其他同学和老师的观点。再次,教师对双方的辩论情况进行点评和总结,使学生能够对辩论的结果有直观性和系统性的把握。最后,教师可以让每个学生写出辩论后的心得体会,对自己在辩论过程中的表现进行总结,作为考核学生的一个方面。辩论教学法有助于培养学生的应变能力。作为公安院校的学生尤为重要。要想在以后的公安执法工作中,应对各种突发情况,就必须通过平常的学习和见习实习中的实践锻炼积累经验,培养处理问题的能力。


  3.启发式教学法


  “启发式”教学方法是突破传统的“填鸭式”和“满堂灌”教学模式、在教学实践中被广泛采用的行之有效的教学模式,在法学概论的教学过程中教师还可以采取启发式教学方法。在讲解法律基本知识的时候,教师可以先设计一些小问题启发学生对相关的知识进行思考,而不先对教学内容进行直接讲解,让学生根据自己的预习和理解进行分析和判断,然后教师再进行具体授课。这样,能够让学生带着问题去听课,给学生一个独立思考的空间,让学生能够自己动脑,认真去探究,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主动性。比如,在学习法的要素时,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比较容易混淆,为了帮助学生正确地区分,教师可以采取启发式教学法。


  4.案例讨论法


  案例讨论法也是法学教学中十分重要的教学方法,在法学概论课程的教学过程中同样可以适用。在学生学习完一部分理论知识,如法理学或者宪法学的基本知识后,选取3~5个典型的案例,专门抽出2~4个课时由学生分组进行讨论;其次,由小组总结本小组讨论的结果,小组之间对于讨论结果可以相互质疑和辩论;再次,由教师对学生讨论的结果进行总结,指出案例分析中存在的不足,对学生的思路进行具体引导和分析;最后,让每个学生写出书面的讨论结果,以便于作为考核的一个方面,在课程结束时对学生的成绩进行综合评定。在讨论案例的选择上,可以选取那些与公安执法工作紧密相关并且与教学内容贴近的典型案例,这样可以让学生加深对所学理论知识的理解和把握,更好地把理论知识运用到以后的工作中。


  (二)法学概论课程考核方式改革


  考核是检验老师教学水平以及学生学习效果的重要方式之一。在考核方式上改变传统的以理论考试为主的方式。传统的考核方式的弊端在于:老师在课堂上只是单纯地进行知识传授,学生也只是被动地记忆,考前可通过死记硬背蒙混过关,无法真正考核学生掌握知识的水平和能力,检验学生的学习效果。因此,在法学概论的考核方式上,要进行重大变革。根据学生在不同教学环节的综合表现,对学生的成绩进行评价。法学概论课程的综合评价体系设计旨在引导学生主动参与教学过程,注重基础知识的学习、积累与运用,做到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具体来说,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试卷考试题型的多元化


  传统考试主要通过名词解释、简答、论述等题型来考核学生的知识结构和水平,学生通过突击记忆就能蒙混过关。现在要实现试卷试题题型的多元化,加大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不定项选择题、案例分析题的比重,甚至全部采用以上题型,让学生不能直接在课本上找到试题的答案,只能结合所学知识通过自己的思考解出试题。甚至在选择题和判断题出题的时候也采用案例的形式,重点考查学生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考核学生利用法律基础知识进行办案的基本执法能力。


  2.成绩评定方式的多元化


  传统的成绩评定方式只是通过试卷成绩来决定学生的最终成绩,这种方式的弊端在于不能全面评判学生掌握和运用知识的水平和能力。因此,我们除了考试这种成绩评定方式以外,还有其他更多的考查学生学习效果的方式。可以通过在上课期间开展的一系列教学活动以及教师布置让学生在课外完成的一些作业来对学生的成绩进行综合评判。具体来说,在课堂上学生的表现主要包括案例分析、辩论教学、案例讨论、模拟法律程序、法庭观摩教学等方面,课外活动包括义务法律咨询、社会实践、假期实习和见习等方面,重点考核其实践操作能力。在成绩所占比例上可以采用5∶4∶1的比例,即考试成绩占50%,课堂表现及实践操作占40%,课外实践占10%,重点考核学生利用法律知识具体操作的水平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