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行政法学一直都是各国行政学者所热衷于讨论的一门法律学科,因此不禁会引起思考,到底需要怎样做才能去构建行政法学呢?这在我国行政法学界也是有多种多样的观点,可是笔者却是这样认为的:行政法主要由两个要素构成,那就是“控权”和“服务”,所以说行政法不仅是控制行政权的法,更是一种给公民以及社会提供更好服务的法,该文章就是笔者對行政法学的具体概括,仅供参考。
关键词:行政法;基础理论;相关分析
一、行政法学基础理论研究
对于行政法的相关基础理论来说,又或者说行政法的基本概念,这也成为了世界上各国行政学者们热衷于讨论的一个问题,但是对于这个问题所有行政学者也没有得到共识。行政法最早由法德行政法院衍生出来的,到英国对行政法的否认,在发展到如今具有普遍影响全新意义的行政法学。就世界的角度而言,每个国家的立法与司法都具有巨大的差异,从而造成了各大行政法学界对于行政法的性质以及功能说法都各不相同。通常来讲,作为一门学科来说,其理论基础应该就是该门学科的核心,在新中国成立之后对行政法学的基础理论研究发表论文的当之无愧属于应松年以及朱维究教授了,其论文中的主要观点就是为人民服务。虽然到现在已经有非常之多的论文发表研究行政法学,但是对于行政法学的基础理论还是没有得到相同的看法,反而引发了研究学者无尽的探讨。
二、行政法学基础理论的不同观点
当今我国对于行政法学的理论研究形成了许多不同研究学派,准确来说就是形成了许多不同的观点以及看法,而不是真正的形成某种流派,主要有四中观点,以下就是笔者对这四种观点的概述分析。
2.1行政法是管理法
相关的行政学者们称这种理论为“管理论”,这个观点主要流行于原苏联、东欧、以及我国成立初期的时候,这个观点认为行政法的基础理论就是国家的管理或者是国家管理范围之内的各种社会关系。总的来说,行政法就是够关于行政管理的一种法,其原则就是国家管理的基本原则,所以行政权就是行政机关对于各种日常事务的管理权,其中的行政行为也就是国家行政管理的活动。
2.2行政法是控制行政权的法
该观点被行政法学界的相关学者们称为“控权论”,这个理论主要流行于英美法等国家,但是却对诸多国家的行政基础理论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对于“控制论”这一观点来说,行政法就是控制行政权力,从而做好防止行政权的滥用,及当行政权出现被滥用的情况时应该如何进行补救,作出相关补救措施的一种法。对于这个学说而言,行政法主要就是由三部分构成:第一就是跟行政机关权力有关的法律。第二,关于如何行使行政权的法律。第三,对于行政法滥用进行补救的法律。
2.3行政法是平衡公益和私益的法
行政法应该是平衡公益以及私益的一门法律学科,其又被相关的行政法学者称为“平衡论”,主要是以罗豪才教授为代表的一些行政法学者提出的,目前来看,“平衡论”在我国行政法界已经有与“管理论”抗衡之势了,对于平衡论的主要论述具体有:行政就是一个平衡的过程、行政法的内容就是权利义务之间的平衡、行政是一个平衡的过程等等。现在时代的行政法在严格来说其所要阐述的意义就是“平衡法”。
2.4现代行政法实质上是服务行政法
基于该学说来说,其最有意义的一个价值取向就是社会秩序上的维护,以及增进社会的福利,从而在某种意义上实现法治社会,这个学说又被称作为“服务论”。该学说最基本的含义就是:让政府机构能给公民以及社会提供更好的服务,因此法律给予了其各种职权,然后希望行政政府机构可以借助法律赋予的这种职权更便利的区处理行政事务,但是职权却不能超越法律最初授权的范围,最重要的是这种行政职权不得侵害公民任何的合法权益。
三、行政法学是“控权法”和“服务法”综合的法
在最近几年来,两个极为重要的学科性命题一直在行政学界引起探讨,那就是:为何需要一门行政法学科呢?要建立怎么样的一门行政法学科呢?虽然这两个问题看起来是这么的简单,但是具体的探讨中却不是那么容易达成一致的。就中国几千年历史以来看,还是没有真正现代意义上有关于行政法的相关内容供我们借鉴的,严格来说,现代意义上的行政法的制度体系还是来源于西方国家的。但是对于选择借鉴西方发达国家中的行政法制度体系我们究竟要选择哪一种呢?这又是一个令学者深思的问题。因此,在这样的背景之下,行政法应该充分考虑市场、社会、政府机构等诸多要素,这种情况之下更,需要强调政府职能体系以及行政模式的相关转化,重新对行政职能进行定位分析。就行政法这门学科来说,笔者的想法是这样的:行政法说到底还是综合“控权法”和“服务法”两者特性的一部法律学科,在做到了控制行政权又要做到服务社会、服务公民。因此,笔者提出了这样的一个思路:应当以控权论和服务论为相关指导基础,要避免把行政法的研究放在了公民以及政府机构对立的一面上。行政法是要控制行政权的有效执行的同时,还应切身保障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行政法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当属于“控权”和“服务”了,这两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其实是一种互动的关系,其中“控权”是基础保障,“服务”是最终目的。对于“控权论”所述,其要求的是政府机构的相关行政行为必须要在法律所规定的范围之内,不可以去超越相关权力在去进行行政行为。“服务论”所表达的就是政府机构要以管理者的身份自居,还应当以服务者的身份去服务广大公民,为公民都带来各种服务并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力。
四、现行的行政法体系概括
如今所行的行政法体系大体还是建立在计划性经济的基础之上的,究其主要原因就是现如今我国正处于一个计划经济的大时代背景之下,所以对于“行政”的认知就认为其是管理,其实不全然,作为行政来说其内涵不仅仅是一种管理,更重要的还在于它是一种服务体系。当前,我国的政府机构的服务职能日渐彰显出来,所以一些非强制性的政府机构行政的行为也在不断增加,,再比如,计划经济社会的条件之下只去重视政府机构行政行为的强制性,往往忽视了行政行为非强制性的一面,并且现行的行政要加强对政府行为非强制性一面的重视程度。因此,现行的行政法体系主要可分为强制性与非强制性两大职能体系,对于管理和激励都是非常重要的,特别要强调非强制性行政行为的激励作用,对于我国所确定的“行政行为”的确定力、强制力、约束力、以及公定力是否都准确,还是要予以重新的认知。
五、总结
本文通过对英、美、法、以及东欧等国家行政基础理论的研究可以知道,“管理论”以及“控权论”的这种思想是出自于资本主义。并且这些理论的产生都是具有一定的条件的,大多数都是受当时所处的经济条件状况所决定的。所以我国对于行政的理论是不能套用这些国家的,因为我国的社会情况和它们是截然不同的,应该充分结合本国的基本国情才能进行决断的。对于文中笔者所阐述的“控权论”与“服务论”相结合的行政基础理论即充分结合了管理的特性,也充分结合了控权的特性。以往,我国在行政法上往往是偏重于行政权力的行使,然而行政机构却是权利占比多,付出义务却很少,这也是我国计划经济时代的严重失调,所以说行政法要使“控权法”与“服务法”充分结合起来,这样才能真正发挥出对公民的服务,也会使得我国行政法形成越来越成熟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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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河南工程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开放性实验室) 李琳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