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房地产法实践性教学的三个层次是案例式教学、诊所法律教育和社会实践性教育。建议加强案例的情景式教学;建议律诊所机构化;建议充分展开非诉环节的诊所法律教育;建议加强房地产信访纠纷的调查和参与。
关键词:房地产法;实践性教学;案例式教学;诊所法律教育
中图分类号:G642.4文献标志码:B文章编号:1674-9324(2014)30-0154-02
我国法学教育在明确了职业化方向后,房地产法实践性教学已被普遍开展。但是,开展的结果是否达到了预期的效果,学生是否亲自参与课堂实践和社会实践,笔者认为还存在一些只重形式轻视效果的问题。本文从房地产法课程实践性教学的三个层次,探讨实践课教学的重要性和存在的问题,以期达到实践性教学的效果,真正发挥实践性教学的重要意义。
一、案例式教学是实践性教学应用于课堂的第一个层次
为了更好地开展课堂中的实践性教学,采用案例式教学需要注意两个方面:
1.案例式教学重形式更要重效果。由于房地产法学科自身特性的要求,教师应当把案例式教项学引入课堂。如果采取传统式理论灌输教学,一将出现物权法、合同法等重复内容的理论讲授,造成教学资源和学生时间的重复浪费;二将出现讲授内容精辟,学生却因远离社会实践而导致困扰和茫然。所以,案例式教学符合房地产法学科特性的内在要求。同时,由于案例式教学具有实践性特点,这就要求房地产法教师有着较强的实践经验,不能只是摊开案例教材书,照本“案例”,唯“案例”而“案例”,重形式轻效果。在开展案例教学过程中,教师不仅要注意案例选择的真实性、典型性,与学生的互动性,还要注意所涉理论学生的掌握程度。教师还可以采纳与所讲章节相符的学生家庭中的自主案例。
2.把案例教学纳入实践情境之中。一是由学生亲自充当房地产案件中的角色,使学生们在参与过程中体会法学知识的运用、经济学利益的追逐,矛盾碰撞中的正义和公平,纠纷救济途径的选择等,教师针对难点问题再组织开展小组式专题辩论,先交换意见,后自由辩论,再由教师进行综合分析和小组点评,这不仅能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还能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二是充分利用视频教学,选择媒体热点房地产案例,在完全真实的房地产纠纷焦点问题中,使学生产生自主思考和联想,全面体会房地产政策的变化,法律的规范和政府监管存在的问题,房地产的法律特点、经济范畴及民生性立体呈现,能较好地训练学生的实践综合分析能力。但要注意的是,教师在这一环节中,不能忽略引导学生分析大纲要求的重点和难点,较好地实现教学效果和目的。
二、诊所法律教育是实践性教学应用的第二个层次
诊所法律教育起源于美国20世纪60年代,其较好的社会反馈效果得到世界各国法学院的积极仿效。
1.模拟法庭是诊所法律教育的重要形式。房地产法的综合实践特性较强,模拟法庭是诊所法律教育的重要形式,能够给学生提供真实、系统和全面的实践训练,较好地弥补传统法学课堂教育中的不足。模拟法庭实践性教学能较好培养学生处理事实问题的能力,因为诊所法律教育教学要求建立在真实案件基础上,学生在考虑法律问题之前,必须先处理房地产纠纷事实问题,学生在接触这些事实材料时,需要进行分析、归纳和选择,并总结为将向法庭陈述的清晰事实,且形成为自己的法律意见;模拟法庭实践性教学能较好培养学生处理法律问题的能力,因为学生在处理事实问题后,还将处理法律问题,如选择使用法律规范,形成自己的法律意见,还要进行开庭时的法庭陈述和辩论。可见,模拟法庭的训练不只是局限于法庭上的辩论,而是一种系统的、全环节的训练,不只是专业知识运用的训练,还包括逻辑思维、谈判技能等多方面实践能力的训练。
2.诊所法律教育不能重点缀轻效果。自2000年开始,美国福特基金会开始资助我国重点高校法学院开设诊所课程,但不得不承认,诊所实践性教学在我国法学教育中形式化点缀现象普遍,主要体现在:一是诊所法律实践性教学不具有普遍性。在很多高校的法学院,诊所课程的开设只能选择成绩表现较好的少数学生参与,既非必修课程,也不是选修课程,且非申请参加就能被准予的课程;学生活动多在诊所值班(读书),很少去律所实践或作为助理出庭,究其原因,既有我们教育深层的思想问题只注重形式,也存在资金紧缺学校不够重视,以及学生身份不能真实代理的客观障碍。然而,“职业伦理关怀和职业技能培养并重的价值取向是法律教育的不二选择。”所以,建议加大诊所实践课的资金和场所的投入,建议加强学生非诉环节的实践性诊所训练,如房地产合同审查,参与房地产纠纷调解等,使房地产诊所训练落在实处,达到实践课教学的真实效果。二是诊所的模拟法庭课程中出现的形式问题。诊所法律教育教学要求建立在真实案件基础上,但是,我国多数法学院开设的诊所课程,还不能提供比较真实的案件材料,往往是简单事实,只是情景教学的延伸和扩展。使很多法律诊所只开设在校园内,多成了一种点缀。所以,笔者希望法律诊所机构化,走出校园,走向法律生活中,以更好提升实践性教学内容锻炼学生能力。
三、社会大课堂是实践性教学应用的第三个层次
1.社会性实践教学多流于形式。为了实现社会性实践教学,我国法学院增设了认识(实践)实习等环节,且多安排在大三和大四阶段。但是,该阶段的学生正面临考研考公务和司法考试的压力,使实践环节教学多流于形式,偶或几场专题报告或法庭听审,大多数时间则被学生用来强化应试理论知识,而学校和教师也基本予以默认。笔者认为,解决这个问题需要政府的关注,更需要法学界自身的争取和努力,实践性教学的意义固然不错,但如何做好实践性教学应是研究所在,是职业化法学人才培养的关键所在。另外,笔者建议改革房地产法课程的评价体系,使社会实践性考核分值占到学生总成绩的过半。
2.强化房地产法的社会实践调查。调查研究法是向研究对象系统询问其社会背景、态度,以及行为,“以发现社会现象和过程的原因或影响因素的方法。”培养房地产法职业化人才,我们的课程设计就不能缺失对房地产经济社会的正确认知。建议选择信访实践为学生社会实践的重要切入点,因为房地产信访案件既能反映房地产社会的焦点问题,还能体现我国房地产经济的本土特性。以信访纠纷实践为重点,可以引导学生参与信访谈判和调解,不仅训练学生的谈判技能和沟通技能,还包括妥协的技能。同时,在调查中发现问题,发现房地产法律制度存在的理论设计问题,发现房地产非法预售市场的法律边缘化现状。值得一提的是,教师在该阶段的作用重点仍在于引导,引导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引导学生的职业道德取向。而学生则走出课本走进社会,带着自身对房地产法理论和现实的思考,进入对房地产法学科的真正探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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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郭丹云(1966-),女,辽宁抚顺人,本科,硕士,副教授,研究方向:经济法、房地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