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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法教学改革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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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8-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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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房地产法的学科定位不明确,制约了课程设计和学科发展。建议以民事权利体系为线索展开课程设计模块;建议采取情景教学激发学生的自主性;建议法律诊所式课程设计为法学专业的必修课;建议房地产法课程与其实证研究并行。


  关键词:房地产法;私法性;诊所法律教育


  中图分类号:G642.0?摇文献标志码:A?摇文章编号:1674-9324(2014)15-0268-02


  随着我国房地产事业的兴起和房地产法制建设的发展,20世纪末房地产法课程在大学中开始逐步设立,这对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和繁荣有着重要的意义。随着该学科的不断发展,房地产法教学中的问题也不断凸显,学科定位的不确定性造成课程设计的不规范,教学方式的传统理论灌输不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重形式轻效果不能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为了促进该学科的研究价值,达到教学目的和效果,房地产法教学改革研究实有必要广泛开展。


  一、学科定位的不确定性造成课程设计的不规范


  1.关于房地产法的学科定位不明确问题。房地产法学科的性质定位存在经济法说、行政法说、民法说、独立法律部门说和综合法律部门说。《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因以“管理”二字,被认为侧重于经济法的性质,但有学者认为该法律调整的范围“主要是城市的国有房地产”,其法律性质大多限于行政管理范畴。民法说的理由为,房地产法所调整规范的房地产开发、交易和物业服务等过程中所发生的法律关系,基本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独立法律部门说认为房地产法是有机统一的法律群体,综合法律部门说则称其跨民法、经济法和行政法等,乃综合性的法律体系。由于房地产法学科定位不明确,教材的编制和更新也需要较长的时间,使得教科书内容参差不齐,方向不一,使得教师在课程设计上,对重点和难点的把握存在许多困惑。


  2.建议以民事权利体系为线索展开课程设计模块。笔者认为房地产法以私法属性为主,随着物权法出台和商品房市场的急速发展,其私法属性愈发鲜明。虽然部分房地产经济关系体现管理过程,但最终仍属于民事范畴,如房地产备案登记、预告登记和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等行为。另外,房地产被视为不动产的研究,更体现其未来私法性质的走向,利于房地产权利人保护其权利和利益。在教学模块设计上,可以采取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债权、继承权等民事权利为线索进行展开,也需兼具房地产法所体现的行政管理。在教学材料准备上,教师应查阅文献资料和产业资讯,利于把握房地产市场及理论最新动态。只有明确定位房地产法学科的性质,才能科学地进行教学设计,以达到教学效果的社会性要求。


  二、传统的理论灌输造成学生课堂无兴趣无主动


  1.强调知识的灌输传统教学模式问题。我国法学专业的房地产法课大多为选修课,且多媒体设备较少不能完全实现,传统的课堂教学在房地产法教学中还具有一定的普遍性设计,学生忙于笔记,即使教师为配合讲解而选择案例,也多是教师分析学生理解。由于房地产法课程的实践性较强,学生无任何经验,对所讲内容似懂非懂,对理论热点也无甚明白,久而久之,造成学生课堂无兴趣无主动,造成学生专业无兴趣无想法。究其原因,既存在我们对房地产法教育的实质认知有误,还存在教师素质薄弱、教学管理刻板等问题。笔者提出情景教学专题讨论,以探寻房地产法课程教学的改革新思路。


  2.建议采取情景教学激发学生的自主性。采取情景教学为主,是以房地产主体为线索,在开发商、买受人和主管行政部门之间,由学生选择扮演,完全参与。从房地产经营流程起始点,进行知识的了解、利益的追逐、矛盾的碰撞、纠纷的解决和司法的较量,最终掌握了问题的焦点、难点和重点。在情景教学中,学生就是当事人主体,不仅充分调动其学习兴趣,还能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在情景教学后,还可以进行专题辩论,先由小组代表阐述看法,交换意见,然后自由辩论,最后才由教师进行综合分析和小组点评。在必要时,教师可以辅之典型案例,以帮助学生更加透彻地理解和学习。教师也可以采纳与所讲章节相符的学生家庭中的自主案例,当然,这对教师的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要求较高,也才能做到房地产法课程的教学内容与时俱进。


  三、实践性教学重形式轻效果


  1.实践环节重形式轻效果。我国法学教育传统的理论灌输,缺失对学生进行分析具体案件和解决纠纷能力的培养,使得法学教育机构毕业的学生还不能胜任法律实践活动。在法学教育明确了职业化道路之时,大学普遍增设增加实训课程、认识实习等实践环节,且多安排在大三和大四阶段。然而,该阶段学生正面临考研、考公务员以及司法考试重压下,使实践环节教学多流于形式,也使得我国大学法学教育仍是一种单纯的知识传授,不能完成法律职业训练。


  2.建议法律诊所式课程设计为法学专业的必修课。诊所法律教育是美国法律教育不断反思与创新的成果,为我国法学教育打开了新的思路,也为房地产法的实践课开展提供了具体的办法和操作指导,但是,我国诊所法律实践性教学不具有学生参与的普遍性,因为资金和场所限制,只能有少数学生获得机会,使得法律诊所式课程高高悬起,只是大学校园中的点缀。笔者建议法律诊所式课程设计为法学专业的必修课,使法学专业的广大学生能够得到职业能力较好的培养。诊所法律教育能较好培养学生处理法律问题的能力:房地产法学涉及多门法律交叉学科内容,如合同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担保法等。学生在处理事实问题后,还将处理法律问题,如选择使用法律规范,形成自己的法律意见,还要进行开庭时的法庭陈述和辩论。诊所教育中的模拟法庭训练,不仅要求学生具备房地产法的基本知识,还需要具备综合思维、语言表达能力及对当事人和法官等心理的判断,使学生在完全参与中获得综合职业能力的较好训练。


  四、房地产课程设计缺失对房地产经济社会的认知


  1.房地产课程设计缺失对房地产经济社会的认知。如前所述,法律诊所式课程设计为我国法学教育打开了新的思路,也为法学实践课开展提供了具体的操作办法和指导,但并不能真正解决中国房地产纠纷问题,其主要原因是我国法的移植大多由法律精英们设计和完成,没有考虑其本土化特性。因而“这种选择和移植中并没有开通真正表达民众和社会需求的渠道”。房地产法律设计和房地产法本土特性缺少紧密联系,尤其是我国《合同法》的普遍适应性,还不能保护垄断特殊领域的房地产消费者。


  2.建议房地产法课程与其实证研究并行。建议房地产法课程与其实证研究并行,使学生真正走入房地产市场,不仅把房地产法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还能训练其谈判和沟通技能,甚至包括妥协技能。笔者建议从房地产具体信访纠纷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入手,采取问卷法、观察法、实验法、访问法等,指导学生注意“直接或间接观察而发现的确定性事实因素”,强调经验,重视归纳,培养学生脚踏实地,以事实及具体问题为出发点,采取解决问题为目标的法学研究方法和立场。这种方式的实践教学,不仅培养了学生的研究能力和分析能力,还培养了学生解决实践问题的能力,是“精英与大众化的统一”。


  参考文献: 

  [1]崔建远,孙佑海,王宛生.中国房地产法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 

  [2]吴晓明.地方性院校实行诊所式法学教育问题研究[J].企业家天地(理论版),2007,(11). 

  [3]范愉.新法律现实主义的勃兴与当代中国法学反思[J].中国法学,2006,(4) 

  [4]李其瑞.法学研究与方法论[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5. 

  [5]霍宪丹.法律职业与法律人才培养[J].法学研究,2003,(4). 

  作者简介:郭丹云(1966-),女,辽宁抚顺人,本科,硕士,副教授,研究方向:经济法、房地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