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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国法制史与婚姻法的角度看农村“天价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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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8-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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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婚姻缔结时,男方给女方的钱或物被称之为彩礼,在我国古代被称为“纳征”,是中国缔结婚礼程序之一。自古以来,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之时,男方会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俗称"彩礼"。但是在社会的不断发展以及传统文化不断传承的过程中,尤其是处在我国的转型期,“彩礼”渐渐出现了偏差。近年来,农村结婚所支付的彩礼不仅远远高于物价的迅速上涨幅度而且也超过了农民收入的增长幅度,从而导致一些农村家庭因娶亲倾尽一生积蓄而致贫;另一方面,彩礼的高涨使得农村适龄青年男女选择婚姻的自主性迅速下降,使得婚姻自由得不到保障。本文将从中国法制史中关于彩礼的起源、彩礼的现状与导致“天价彩礼”的原因、婚姻法中的彩礼、婚姻法在“天价彩礼”方面的立法完善四个方面展开分析。


  关键词:“天价彩礼”;因婚致贫;婚姻自由原则;禁止买卖包办婚姻;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一、中国法制史中彩礼的起源


  彩礼作为中国古代流传至今的一种习俗,深深地烙印在广大人民群众的内心中,扎根于我国传统文化的土壤之中。从古至今,彩礼的不断发展与延续有着其重要的原因:农业的发展是几千年来封建君主专制的我国最重视的内容之一,由于我国农业的生产单位为家庭,所以一个稳定的家庭结构对于稳定的社会结构来讲起着非常重要的支撑作用。历代君主为了维护其统治,维护社会的稳定,因而制订了一系列严格的婚姻程序和制度。[1]


  根据《礼记昏礼》中的记载:“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是以昏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皆主人筵几于庙,而拜迎于门外,入,揖让而升,听命于庙,所以敬慎重正昏礼也。”由此可见,早在周朝时期我国的婚姻缔结已经形成一整套完整的婚俗礼仪,制定了“六礼”制度,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2]这里所讲的“纳征”是指男方在约定婚约之时向女方支付的钱财,现在称之为“彩礼”。这种婚姻礼仪一直延续到民国,虽大部分程序已有所不同,但支付彩礼一直流传至今。


  二、彩礼的现状与原因


  1.彩礼的现状


  在彩礼的延续和发展的过程中,虽然在《中华苏维埃婚姻法》中,己经作出了废除聘金、聘礼和嫁妆的规定,但是支付彩礼的婚俗并没有因此而消亡,而是一直发展延续到中华民国时期。[3]新中国成立后,社会不断发展的同时人民的思想也渐渐解放,我国的《婚姻法》已经做出了禁止买卖婚姻以及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规定,虽然以此便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婚姻法所倡导的婚姻自由原则,但是关于彩礼的数额等却一直存在空白,并且为法律所回避。自此,“六礼”制度有了很大的变化,很多地区包括农村地区已经取消了繁琐的程序只保留了纳吉、纳征、亲迎环节。70年代末,由于我国经济发挥迅速,所以支付彩礼得习俗又重新兴起并在原先的基础上持续高涨不下。虽然相关司法解释已经对彩礼这一婚俗作出一系列的规定,但是在一些农村地区,由于社会变迁速度较慢,农民接受事物程度较低,加之其他各种因素的影响,农村彩礼仍然只高不下,甚至很大一部分刚刚富裕起来的农户因为儿娶妻而重新陷入贫困。


  2.导致“天价彩礼”的原因


  (1)男女比例失衡。受中国传统思想的影响,时至今日,重男轻女的现象仍然普遍存在,加之我国实行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导致男女比例严重失衡。女方在选择婚姻对象时,往往更加倾向于城市中相对来讲更加优质的男青年,由此导致农村青年娶妻困难。借助市场经济中的“供不应求”原理,自然导致农村彩礼的持续高涨。


  (2)攀比、虚荣与从众心理。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思想的解放,我国社会产生了巨大的变革,人们的思想更加开放以及容易接受新生事物,但是对于农村来说,仍然处于熟人社会的状态。在这样的状态下则更易出现攀比现象。这种攀比现象日益严重,也成为了彩礼高涨的重要心理因素。


  (3)借婚姻索取财物。许多农村地区的贫困家庭,想通过嫁女儿的方式使自己的生活水平得到改善,为女儿包办婚姻,一味地索取,借婚姻索取财物。


  三、婚姻法中的彩礼


  1.彩礼性质的认定


  支付彩礼并不是我们所讲的一般意义上的无条件赠与,而是以缔结婚姻为条件的无偿转移财产权,这是基于从古至今传承下来的习俗综合当地的实际情况之后的结果。[4]我国虽然经济发展迅速,但仍以农村地区居多,人民的生活水平并不高,他们为了子女缔结婚姻不辞辛苦利用多年积蓄更甚至不惜各处借款给付彩礼。如果男方与女方并没有缔结婚姻,那么他们的期望也将随之落空,此时他们倾其所有而支付的彩禮如果仍然归对方所有,将与其给付彩礼时的意思表示不相符合。这种赠送彩礼行为,是以婚姻的缔结为成立条件,而以婚约的解除为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


  2.婚约解除时彩礼的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指出:当事人清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②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③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5]


  四、婚姻法在“天价彩礼”方面的立法完善


  新中国成立后,虽然已经对《婚姻法》有所修改,但对于彩礼的支付数额等一系列问题却采取了回避的态度。而新制定的相关的司法解释也仅涉及到彩礼的返还以及性质的认定等问题,对于较为敏感的彩礼数额问题仍然没有任何相关规定。农村“天价彩礼”危害甚大,长此以往不排除会导致一系列恶劣后果。基于此,仅依靠我国政府部门制定相关政策以及呼吁广大人民自行行动,减少彩礼数额的成效并不明显。我们应当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由我国婚姻法对彩礼的数额规定一个数额区间,各地区根据自身的发展水平、生活水平等因素自行在该区间内选择所要支付的彩礼数额。


  参考文献: 

  [1]吴天慧.农村“高价彩礼”的社会学分析[A].湖北科技学院学报,2016,(6). 

  [2]曾宪义.赵晓耕,中国法制史[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 

  [3]张恩义.普艳霞,农村彩礼存在的原因浅析[A].青年文学家.文学论坛,2013,(3). 

  [4]史尚宽.亲属法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695. 

  [5]黄松有.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 

  作者简介:任祥慧(1996.01.23~),性别:女,籍贯:山东淄博人,学历:山东中医药大学人文社科学院本科在读,现有职称:本科在读,研究方向:侵权责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