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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说《票据法》第十条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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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8-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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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票据法》第十条自从施行以来,就受到来自学界的各种争论。第十条规定的内容究竟是否有存在的意义?第十条所规定票据行为的“有因性”是否是对票据制度体系的破坏?本文旨在通过对前人已有的观点进行研究,并结合作者的理解,对《票据法》第十条的意义进行简单的阐述。


  关键词:票据法;无因性;诚实信用原则


  一、引言


  2015年,票据业务在票源供给端,前三季度,企业累计签发商业汇票16.6万亿元,同比增长2.3%;三季度末,商业汇票未到期金额10.6万亿元,同比增长9.3%。在票据需求端,前三季度,金融机构累计贴现75.2万亿元,同比增长77.0%;三季度末贴现余额4.3万亿元,同比增长59.7%,截至2015年11月末,票据融资新增规模超过1.7万亿元,在新增贷款中的占比超过15%[1]。从上述数据可以得出,虽然我国正处于经济下行阶段,但是票据业务依然处于蒸蒸日上的地位,各种金融机构也忙得不可开交。但是随之而来的,对于《票据法》第十条的存在意义学术界都各持己见。


  二、前人对《票据法》第十条的观点


  1.此规定破环了票据的无因性,与其他相关条文存在逻辑矛盾,影响了票据法体系整体的和谐[2]。2.票据使用在我国仍然处于初级阶段,《票据法》第十条对于我国经济秩序的稳定,保护经济发展具有积极意义[3],且该条款的规定并不是对票据无因性的否定,只不过是对票据无因性在我国适用的限制。3.这是票据行为无因性的相对性的体现。


  三、我对《票据法》第十条的观点


  (一)《票據法》第十条中第一款与第二款的联系


  我认为第十条应该是我国立法者对票据的有因性的一个补充,而有因性实际上也是诚实信用原则的一个外化表现,或者说是诚实信用原则在《票据法》中的“入乡随俗”。第二款内容的核心是给付对价,实际上也是对诚实信用原则的一个再阐述。如果你没有给付对价,你的票据内容或者说是票据行为就不具有真实性,那么你对持有该票据的合法性就会被怀疑,可能就存在诈骗的情形,因此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但是在贯穿于《票据法》内容始终的无因性中,增加一个“有因性”,本身就会引起质疑,这是否在某种程度上是否定票据的无因性这一核心,甚至是限制票据的流通?票据通过其流通才能够如此迅速地发展,很多时候都是由于票据的无因性,并且这也满足了市场交易主体追求效率的需求。所以,无因性对于票据来说,至关重要。而《票据法》第十条“半路杀出个程咬金”,增加了一个票据的“有因性”,即票据行为需要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才能真实有效,似乎不具有法律上的意义。


  (二)我认为《票据法》第十条有其存在的现实必要性


  1.从我国立法本源以及传统的角度


  我国的票据法主要是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但是票据法第十条所规定的票据取得的对价就是从英美法系引入而来,这与我国原有传统的票据无因性相冲突。但是,票据的“无因性”是票据的流通性而存在的客观需要,同时诚实信用原则是贯穿于市场经济的始终的“帝王条款”[4]。票据的无因性存在基础是发达的市场经济,而我国将处于并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那么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对票据无因性存在的限制。西方国家具有发达完善的立法体系与市场监管体制以及对票据诈骗的风险防范机制,比如商业信誉对于他们就很重要。而我国并不具备。并且我国自古以来就认为“无奸不商”,而且在商业知识和技能上,普通人本身就处于弱势地位。中国特色,不能一味的模仿。我们在坚持发的本源以及其基本原则时,也要有自己的东西。


  2.从适用诚实信用原则的角度


  我不认为《票据法》第十条是对对当事人之间的行为限制,尽管这个“有因性”把当事人的票据行为捆绑在一起,使其失去了独立性。反而,我觉得这是对诚实信用原则的一种延伸,是一种法律适用。诚实信用原则这种私法领域的“帝王条款”,当然要贯彻于所有的法律。而对于《票据法》来说,这就是很好地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所以,从客观方面来说,第十条减少了因票据无因性而产生的“恶意兑换票据”的现象;从社会道德上来看,第十条在一定程度上让票据关系当事人遵守了诚实信用原则,而诚信也是中华传统美德之一。美德是道德的精华,同样也进一步符合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3.从我国现实的社会环境角度


  进入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票据法规的不完善,票据市场的不健全,我们有必要借助原因关系在直接当事人之间加以限制,从而提高票据交易的安全性,有利于票据市场的监管和发展。中国银行系统今年年初发生两起票据欺诈事件,这也令中国政府目前正对为企业提供短期贷款的票据制度进行重新审查[5]。


  四、结语


  尽管我国处于经济下行的局面,但是票据仍然在进一步发展,那么也会面临很多的问题,其中票据诈骗就是其中的一个典型,光靠司法、行政方面去解决肯定是不够的,我们还需要在立法上加以完善我们的体制,而《票据法》第十条就是很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通过“有因性”和“给付对价”,我们很好地运用了诚实信用原则这一“帝王条款”,并把它深入人心,为建设一个更好的社会金融环境而打下根基。


  参考文献: 

  [1]时红秀.对“制度、合约与企业行为——永康民问票据市场研究”一文的评论[J]. 浙江社会科学,2010(19). 

  [2]殷志刚.《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 10 条存废之探讨——以公法规范的公法、私法效力区隔为视角[J].法商研究,2013(2). 

  [3]余保福.票据无因性与我国票据立法的完善[J]. 金融理论与实践,2003(2). 

  [4]夏林林,闫辉.票据无因性的相对性[J].人民司法,2000(4). 

  [5]张旭娟.也谈对《票据法》第十条的一点意见——— 兼与林毅同志商榷[J].中国法学,1997(3). 

    作者:马伊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