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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票据法》第十条未违反票据的无因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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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8-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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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无因性是票据行为的重要特征,但我国《票据法》关于票据行为的原因关系的论述却引来不少争议。本文通过摆明双方立场并列举理由来论证其论述并未违反票据的无因性原则。


  关键词:票据法;原因关系;无因性原则


  我国《票据法》第10条为: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誠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此条文第1款是对于票据的原因关系的规定,即接受票据的直接当事人之间的接受票据的理由必须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然而自我国《票据法》颁布以来,关于此条的争议便不绝于耳。纵观我国法学界,不论是学者还是立法者,各种不同的声音与看法都直指此条,对于其是否违反票据的无因性争论不休。


  所谓无因性是票据行为的基本特征之一。根据票据理论,票据行为具有独立性,不受原因关系的影响。票据行为只要具备法定形式要件就可以产生法定效力,即使其原因关系不存在、内容发生变化、被撤销或无效,票据债权债务关系也并不随之改变。票据行为一旦成立就与其赖以产生的基础关系相分离,该基础关系有效与否、存在与否都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无证明给付原因的责任。持票人只要能够证明票据债务的真实成立与存续,即可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


  关于此条是否符合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学者们各有观点。


  1.肯定说,认为票据的无因性在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同时,也应遵循诚实信用及权利不得滥用等法律原则保护交易的安全,特别是在金融机构商业信誉低下且管理混乱,票据当事人商业意识薄弱的金融环境之下。这样才能防止不法分子滥用票据的无因性以扰乱票据的正常流通秩序。


  2.否定说,认为其将票据行为变为“有因行为”,这也是法学界的主流观点。在转型时期下产生和发展的有中国特色的票据法,真实交易背景原则在维护金融稳定和安全方面有现实的必要。但这是否是实现这种公法性立法目标与价值诉求的唯一、必须的途径?这样做不仅不利于促进票据流通与保护持票人权利,亦有悖于票据作为信用工具的本性。


  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首先,此条款具有历史性且符合当今私法公化的潮流。我国改革开放后,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结算制度改革从而制定了《银行结算办法》,建立了以汇票、本票和支票等票据为主的银行结算体系,“虽然一定程度地体现了票据在平等主体间的经济职能,但同时其本身又具有浓厚的管理性法规色彩”,这也是《票据法》的渊源之一。1990年后基于票据活动的日渐频繁,为使其有法可依,《票据法》应运而生,其第10条与《银行结算办法》第14条第1款第3项之间事实的规范目的与功能相同,都为公法规范的范畴。这也正体现了现代私法的公法化趋势。其次,此项条款并非是将票据行为改为“有因性”,而是指出了票据行为无因性的相对性,并且也已有司法解释对这项条款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公布的《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即规定:“票据债务人以《票据法》第10条、第21条的规定为由,对业经背书转让票据的持票人进行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条司法解释的起草者之一曹守晔就票据行为无因性进行了具体的阐述:“票据当事人即使违反了上述规定(《票据法》第10条、第21条、第74条和第83条等规定),签发、取得和转让了没有真实交易关系、债权债务关系、委托付款关系的票据,票据关系并不必然无效。只要票据本身符合票据法规定的要价,票据关系依然可以有效,票据债务人就应当按照票据记载的事项对票据债权人承担票据责任。”由此可见,这样的解释是从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严格限制票据债务人的抗辩权,从反面维护票据行为的无因性,避免债务人滥用《票据法》第10条的规定。


  再者,不仅理论方面有限制性规定,司法实践中也已在灵活运动所谓的“真实交易原则”。在“交通银行中山支行诉中国成套设备进出口公司武汉分公司经营处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海口市分行等银行承兑汇票纠纷再审案”中,最高院根据票据法的无因性原理改判,从《银行结算办法》的性质与目的出发,认为其第14条第1款第3项虽规定签发商业汇票必须以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但这并非对汇票效力的规定,因此违反该条规定签发的票据因符合票据无因性原理而有效,从而维护了票据的无因性原则。并且其也已开始在强制规定的性质与目的上来认定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法律行为的私法效力,“应属管理性法条,基础关系欠缺并不当然导致票据行为无效”。


  最后,也是笔者肯定第10条的十分重要的原因,那便是我国的金融体制现状。如今我国的金融体制正处于关键的转型时期,一方面是体系改革的飞速发展,市场规模不断扩大,涵盖面与影响力不断增强,基本形成了初具规模、分工明确的市场体系;另一方面,资源配置效率低下,融资结构扭曲,基础设施建设不够完善,监管能力和水平有待提高等顽疾仍然存在。在体制不甚完善的特定时期,维护金融稳定与安全仍是不可忽视的一环。我们不能成为唯效率论者,而应当从大局出发,在确保公平的基础上提高效率,兼顾实用性与安全性,这才是正确的发展道路。


  参考文献: 

  [1]张旭娟.也谈对〈票据法〉第10条的一点意见———兼与林毅同志商榷[J].《中国法学》1997(3). 

  [2]王一珂.从金融法视角论“票据真实交易背景原则的存废与改革”[D]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年. 

  [3]董惠江.票据无因性研究[J].《政法论坛》2005(1). 

    作者:罗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