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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婚内侵权责任在我国婚姻家庭法中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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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8-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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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随着法制的不断健全,人们更加懂得了如何维护自身的权利,在人们的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的平等地位不断受到人们的重视,对此,文章通过下文对婚内侵权责任在我国婚姻家庭法中的规制上进行了阐述。


  【关键词】婚内侵权责任;婚姻家庭法;规制


  在婚姻之后,一方对法定义务上没有予以履行,对配偶一方的合法权益上进行侵害,就会导致另一方出现侵权的情况,因此,倡导和谐社会的今天首先必须从家庭中的和睦上做起。


  一、婚内侵权特征分析


  在婚内关系存续的过程中,夫妻的一方通过不作为或者作为的方式对配偶的人身权或者财产权实施的侵害,导致对方的财产和人身受到较大损害的错误行为。


  除了一般侵权行为的特征存在于婚内侵权当中之外,还有一定的特别之处存在于当中。第一,发生婚内侵权时,也是婚姻关系存续时;其次,婚姻关系中的配偶一方是婚内侵权的侵权主体,对侵害婚姻关系中另一方合法权益的第三方在实际并没有包括在其中,可以用一般侵权行为来处理第三方对婚姻关系中一方带来的伤害;再次,有一定的特殊性存在于婚内侵权客体中。将一般侵权行为的客体抛出之外,夫妻双方共有财产权还包括在财产权当中,在婚姻关系上而存在的配偶权还存在于人身权当中,夫妻侵权行为的常态中就包含着侵害配偶权。


  二、具体的规制分析


  (一)主要的构成要件。损害行为与损害事实间的因果关系、主观上的过错、侵害的后果、侵权的行为属于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这些方面在婚内侵权行为中也有所规定。因为有一定的特殊性存在于婚内侵权中,所以,也有一定的特殊性存在于其构成的要件当中,在主观过错上体现的比较明显,在构成夫妻侵权中只有重大或者故意的过失才算,这其中的重大过失指的是对夫妻之间基本注意义务上侵权人进行了违背,侵权者明知道自己的做法会对对方带来影响,而还执意去做。同时,在所带来的损害程度中将夫妻之间侵权的认定考虑到当中,因此,对婚内侵权行为程度上的要求,在司法实践中就需要法官进行有效的把握,对滥用诉讼权的行为上要予以防止。


  (二)民事责任中的规定。首先,停止侵害,停止侵害在民法上,指的是因为别人的不合法行为,导致权力人对自身权力没有办法行使时,为了停止侵害受害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责令侵害人。针对已经出现的妨害,排除中有相应权力,同时也可以将停止措施应用到未发生但有发生之虞的妨害中,在婚内侵权时,民事责任是停止侵害一个特性,在夫妻侵权行为的民事救济中可以进行广泛的应用。不管是夫妻一方侵犯对方财产权行为、健康权、侵犯人格还是配偶权行为等,法院都会给予判决。其次,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当配偶一方的人格尊严或者名誉配令一方侵害时,就可以按照民法上这种规定将影响消除。再次,赔礼道歉,指的是对违法行为者进行责令公开的向受害人表示认错,对于人身权的侵害情况比较适用于这样的方式。在婚内侵权行为中这种方式是一种轻微的人格侵权补救方案,通常不独自使用,对夫妻关系的特别性进行考虑,一旦单纯的依靠这样的方式,对婚内的侵权行为上就能够给与解决,就没有必要介入公权力,这样就可以将这样的方式与其它方式结合起来予以使用。


  (三)《民法通则》保护配偶权。在其中规定,绝对权是配偶权的特征,有着一定的排他性,尽管夫妻二人为配偶权利的主体,但是并没有相对权存在于夫妻之间,相反是夫妻双方一同享有的绝对权和对世界权,对配偶之所以是配偶进行详细的表明,别人都不可以何其变为配偶。国家法律保护配偶权,对配偶权的义务上其他的任何人都不能通过一些手段予以侵犯,不作为的义务是这种义务的特征。因为过错对配偶权带来侵犯的,都会造成对配偶权侵犯的行为,需要依据《民法通则》中的细则对侵权的责任上予以承担。


  (四)实现婚内侵权损害的赔偿。首先,赔偿时侵权者通过个人的财产完成,赔偿中不能够通过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这是因为责任自负的原则对此给予的规定。法定的义务上谁违反了,对相应的责任上谁就需要予以承担。同样包括着夫妻间的侵权行为,不然就会导致利用共同财产来对共同财产上进行赔付,因此就没有任何变化的诉讼存在于夫妻之间权利的义务当中。其次,个人财产是受害者接受赔偿的特征。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的特性对此进行的决定,由于,夫妻一方向对方主张一些权利,属于变更形式的诉讼,对夫妻之间所承担的义务权利进行改变是其中的目的所在。一旦把用公共的财产来界定受害者接受的赔偿,这样对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的制度上就会从根本上动摇。其次,拥有人身性质的债务债权是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的特性,只能由具备人身权的一方配偶予以有用这是其结果。再次,有一定的灵活性存在于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的责任形式中。赔偿的责任形式在婚内侵权损害中同一般侵权行为赔偿上可以是一样的,对现金支付的方式上进行使用。同时与一般赔偿的形式上也可以是不同的,对支付财产的方式上予以使用。配偶关系的性质上对其具备的决定作用,对财产的价值和数量双方都同意的前提下,对财产的支付上应该可以直接实行,这样能够将诉讼的成本上予以降低,执行的过程中会非常顺利,对家庭的稳定上也不会带来一定的影响。


  三、结语


  婚姻侵权的情况在人们的生活中还时有发生,对受害一方的人身权利、财产等方面就会带来非常严重的影响,影响了家庭的和睦,所以,在这样的背景下,需要对这样的行为上给予规定。对此,文章通过上文对此进行了详细的阐述,为有关单位及工作人员提供一定的帮助。


  参考文献 

  [1] 彭慰慰.论婚内侵权责任在我国婚姻家庭法中的规制[J].湖南师范大学学报,2006(09). 

  [2] 刘廷华,李风军.婚内侵权责任的理论反思与制度完善[J].南京人口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08). 

  [3] 郗伟明.论婚内一般侵权责任制度的建立——兼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J].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版),2010(05). 

  作者简介:吕卓毅(1990.07- ),男,浙江永康人,本科,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书记员,研究方向: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