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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项目教学法在高职法律事务专业婚姻家庭法课程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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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8-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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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与其他法律课程相比,婚姻家庭法应用项目教学法具有天然优势。秉承从工作分析到课程设计、课程实施、课程评价的流程尝试了七个教学项目,既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又有助于学生法律思维的养成,还增强了学生对法律职业和法治精神的认知和认同感。当然,实践中还存在项目任务完成深度精细度不够、项目考核选拔功能弱化、项目实施与固化的教学秩序相冲突等问题有待进一步解决。


  关键词:项目教学法;婚姻家庭法;高职法学教育


  中图分类号:G642.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4-9324(2015)05-0190-02


  项目教学法与高等职业教育的高度契合性是毋庸置疑的。然而,法律事务作为一个较为成熟、传统的文科性质的专业,具有学科性强、实践教学模式固化(常见为:模拟法庭、法律诊所、案例教学)、实践教学环境专业性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的特点,从而使得项目教学法与法律课程教学的融合存在一定的问题。法律课程的教学能否运用项目教学法呢?申言之,项目教学法能否也为法律课程的教学改革起到积极的作用呢?回答是肯定的。


  一、婚姻家庭法课程应用项目教学法的天然优势


  婚姻家庭法有着区别于其他法律课程的明显特征,正是这些独特之处使得项目教学法可以大显身手。第一,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极为广泛。毛泽东曾讲过:“婚姻法是关系到千家万户、男女老少的切身利益,其普遍性仅次于宪法的国家根本大法之一。”这样无疑就可以扩大课程的实践空间,无论是在律所、法院等专业场所,还是在社区、家庭、学校等日常生活环境之下,都可以开展实训教学项目。第二,婚姻家庭法有着明显的伦理性。传统、道德、文化习俗等对婚姻法有着较大的影响,而这些因素的融入使得婚姻法的学科性式微、综合性增强,课程内容与工作任务可以顺利的紧密接洽。


  二、项目教学法的具体应用


  笔者秉承着从工作分析到课程设计、课程实施、课程评价的流程,来尝试项目教学法在婚姻家庭法课程中的具体应用。


  (一)对婚姻家庭法课程的工作分析


  高职法律事务专业培养的是基层应用型法律人才,或者说是法律职业辅助型人才(如书记员、律师助理等),未来的就业岗位群一般为人民法院书记员、人民检察院书记员、机关、中小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律工作者。基于这一人才培养目标和就业岗位群,结合婚姻家庭法课程内容,分析并确立了学生学习婚姻家庭法课程所需要解决的具体工作任务为:分析解决日常婚姻家庭法律事务;运用适当纠纷解决机制谋求婚姻家庭纠纷解决;婚姻家庭类案件的法律文书的撰写与核对;婚姻家庭法的法律宣传和纠纷调解。


  (二)教学项目的整体设计


  为了使得学生能够有效的完成以上工作任务,具备相应的职业能力,婚姻家庭法课程不仅要关注让学生获得哪些职业知识,而且要关注让学生以什么结构来获得这些知识。因此,在设计教学项目时,应该重视理论与实践的整合,以工作任务为中心来选择、组织课程内容,加强课程内容与工作之间的相关性,采用以完成工作任务为主要学习方式的课程模式,来有效的实现课程内容和工作任务的高度对接。根据以上整体思路,为婚姻家庭法设计了七个教学项目,分别是:结婚、婚姻、离婚、继承、妇女合法权益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老人合法权益保护。这七个教学项目,是按照实践中婚姻家庭事件的时间发展线索、特殊主体线索来对基本课程内容进行重组,让学生尝试在不同的环节、不同的角色、不同的情境下来多次反复完成课程的四大工作任务,从而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


  (三)教学项目的实施方式


  1.教学项目实施的组织方式——小组进行。根据学生的人数(一般4~5人一组为宜),将学生分为八组,小组组长由学生轮流担任。八名组长负责与组员、教师之间的沟通协调。鉴于一共有七个教学项目,所以,每位同学至少有一次担任小组组长的机会,从而有效的督促所有同学全面、积极的参与教学项目的任务完成。


  2.教学项目实施的基本流程。第一步,选择工作任务。每小组可以选择四大工作任务中的任意一项,但是七次项目之后,要保证每项任务至少完成过一次。第二步,制定任务计划书。该计划书要明确小组任务分工、任务完成方案、步骤、基本要求等。第三步,分工完成任务计划书内容。各小组在老师的指导下,在小组组长的领导下,通过分工协作,完成任务计划书内容。第四步,项目成果集中展示。在完成项目任务计划书后,对整个项目实施进行总结和交流。最后,项目考核。由教师、组长等给每小组和每个小组成员进行考核。


  3.教学项目实施的常用教法。一是“启发—探究式”教法。项目的开展需要基础知识的储备、教学资源的储备、实践经验的储备。教师以“启发者”的身份诱导、激发学生积极思考,使学生积极参与进来,由教师“给”储备,转变为学生“要”储备,甚至能够和老师一起寻找、发现、完善这些储备。二是“讨论—辩论式”教法。无论是工作任务的选择,任务计划书的制定和完成,项目成果的展示和考核,都可以采用“讨论—辩论式”。这些讨论、辩论,都能给予学生充分的动脑、动口的机会和空间,让教学气氛变得活泼、生动、积极,将封闭、古板的课程教学变成开放灵活的兴趣教学。三是“情境—角色”教法。设计的七大教学项目,都能结合具体的情境,分离出当事人角色、审判人员角色、民政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角色、律师角色等,让学生选定自身的角色和立场,对指导学生理解、完成工作任务往往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四)教学项目的考核方式


  考核是项目教学的最后环节,缺少这一环节,项目教学的尝试可能功亏一篑。因此,笔者设计了以下的教学评价模式:考核的主体:每个项目考核中,由教师、组长分别对小组和个人考核组成。考核的内容:项目考核主要考核两项内容,项目任务书的制定和完成和项目成果的展示。考核的标准:项目考核的具体标准包括:项目参与指标、基础知识指标和实践能力指标。项目参与指标来考察学生的积极性、团队协作精神和组织领导能力;基础知识指标考察学生对婚姻家庭法的基础知识和基本制度的理解和掌握;实践能力指标则考察学生运用婚姻家庭法解决实际问题、完成工作任务的能力。


  三、运用项目教学法的成效


  通过在婚姻家庭法课程中尝试项目教学法,笔者发现有以下传统教学法所难能企及的优点或者说成效。


  (一)激发学生对本门课程、对学习法律的浓厚兴趣


  鲜活的教学内容,新颖的组织形式,仿真的任务情景,拉进了教材、法条与社会实践之间的距离,也拉拢了学生与课程学习的关系,让学生体会到学习婚姻家庭法是一件有意思的事情。


  (二)有助于学生法律思维的养成


  应该说,信息时代知识的更新速度和社会转型时期法律制度的变化速度,都使得高校法学教育的种种成绩在洗尽铅华之后浓缩为法律思维了。项目教学,其实是培养和锻炼学生法律思维的一个过程,使得学生逐渐的掌握了一些基本的法律语言、法律逻辑、法学方法等法律思维模式。一旦学生具备了一定的法律思维,具备了综合分析法律事实和法律规范、并运用法律推理进行思维的能力,就有了适应新环境、应对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的制胜法宝。


  (三)增强了学生对法律职业和法治精神的认知和认同感,为高职法律专业学生二次就业、继续深造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鉴于目前的现实状况,高职法律专业学生的就业岗位一般为律师助理、书记员、司法助理等,而这些就业岗位都有着流动性强的特点,学生迟早要面临着继续深造、二次就业的问题。在完成项目任务的过程中,学生们往往亲身尝试过不同的职业角色,从而增强了对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感知、认知和认同感,为其未来从法律职业的辅助工作人员晋升为学术类法律人才、应用类法律人才等提供了良好的前提条件。


  四、实施项目教学法的不足与完善


  经过几年的实践摸索和反复改进,笔者发现在婚姻家庭法课程内实施项目教学法仍然存在以下的不足。


  (一)项目任务完成深度精细度不够


  彻底完成婚姻家庭法中的任何一个项目任务,往往需要其他法律课程的知识储备。而这些不大可能在单独的婚姻家庭法的课程内获得,或者说是与婚姻家庭法课程同步获得。因此,容易导致项目任务完成的深度和精细度不够,让学生觉得“不过瘾”。而要解决这一问题,势必需要打破传统的带有学科烙印的课程体系。然而,如何重新建立、超越已经高度成熟、系统化的课程框架,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任务,需要全局把握,高度整合,反复验证。


  (二)项目教学的考核,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课程考试的选拔功能,从而难以与其他教育制度相对接


  采用多元化的评价标准和灵活的评价机制,尽管能够充分发挥考试的诊断性功能,但是往往导致学生的课程成绩难以拉开距离,弱化了考试的选拔功能。因此,项目考核在突出对学生实践能力和职业能力的培养的同时,如何兼顾课程考试的选拔功能,将是下一步课程改革需要解决的问题。


  (三)项目实施与学校固化的教学秩序存在一定的冲突


  项目教学的运用,能够以课程学习为切入点,架起课堂和社会的桥梁。与此同时,也需要社会大舞台的接纳和关怀。比如说,法律宣传,需要社区、中小学校等的配合和支持等。而这些,已经远远超越了传统的有序的学校教学模式,不可控性、风险性增大,甚至会出现与学校固化的教学秩序相冲突的情况,解决这一问题,教学管理部门应在维护好基本教学秩序的前提下尽量创造一个相对宽松的教学环境,当然其中尺度的把握也并非易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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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德]鲁道夫·普法伊菲尔.项目教学的理论与实践[M].傅小芳,译.南京:江苏教育出版社,2007. 

  [3]林亮景,何劲耘.创新高职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探索[J].职业技术教育,2009,(29). 

  [4]朱枫.国内项目教学法的研究[J].教育理论与实践,2010,(9). 

  [5]许莲丽.高职法学专业考试改革的反思[J].北京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12,(4). 

    作者:许莲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