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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概论课程在非法学专业开放教育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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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8-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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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法学概论是电大在众多非法学专业开放教育中开设的一门选修课程,培养和提高这类学生的法治观念和基本法律素养对我国法治进程的意义重大。文章基于电大开放教育的理念和现实,结合该课程的特点,分析了目前存在的几个比较严重的问题,并从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考核评价机制等方面提出了一些设想。


  [关键词]法学概论开放教育非法学专业


  [作者简介]俞丹(1978-),女,浙江诸暨人,浙江广播电视大学法律系讲师,硕士。(浙江杭州310012)


  [中图分类号]G72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985(2008)09-0077-02


  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大背景下,为了培养和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素养,全国各类大专院校普遍为非法律专业学生开设了法学概论课程。电大开放教育也不例外,法学概论课程在浙江电大教育管理、小学教育、英语、乡镇管理、行政管理、汉语言、秘书等开放教育的非法律专业中都以选修课的形式予以设置。从选课情况看,该课程深受学生的欢迎,但就教学效果和学生反馈来看,却存在不少问题。电大开放教育无论从教学理念和教学需求,还是从教学模式和教学方法上都不同于普通高等院校,而法学概论课程从教学目标和教学内容的设定到教学方法及考核评价的运作缺乏的正是这种特色研究。笔者试图立足于电大开放教育,通过调查和分析其存在的具体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以期切实地培养和提高开放教育非法律专业学生的基本法律素养。


  一、电大开放教育与法学概论课程


  (一)开放教育的理念和现实


  开放教育是以崇尚自由、顺应自然为理念,以社会化教育、终生教育为宗旨,以希翼获得教育者为对象,以寻求教育者的自主学习为中心,以最大限度的选择和最小限度的限制障碍,借助社会力量和科技成果,提供一切利于此种自由、自主学习的思想、教育方式、教育方法、教育手段的总和。开放教育的根本目标是向人们提供“开放学习”的机会,是对人本的认同和对人格的尊重,是教育社会化、终生化和民主化的真正体现,是一种具有哲学高度的理念。这种理念要求开放教育具有一些基本特征,比如,对学生没有任何限制,开放各种机会和资源,取消任何特权;管理上具有满足各类学生各种需要的无限适应性;应用多种媒体进行教学;充分重视和满足学生的各种学习需求。应该说开放教育的理念是适应时代发展需要的重大革新和进步,但这种教育理念的实际运行却受到了现实条件的严重制约,最大的障碍就是受众的真实需求问题。在文凭与职称、收入直接挂钩的大环境下,绝大多数选择电大开放教育的学员目的非常明确,那就是付出最少的时间、精力和金钱拿到文凭。因此,学习中心从封闭的课堂全部转到开放的网络,完全凭借学生的自主性来完成教育过程的这种设想,从某种程度上来讲是回避了教育的实质。笔者认为,开放教育的理念无可厚非,也是我们前进的方向,但“传道、授业、解惑”是始终都应该坚持的教育实质,在现实的条件下,如何有效地强化电大学员的学习需求,培养其学习的意识和能力,切实地授予其知识,提高其素质,有待于具体教学模式的不断探索。


  (二)法学概论的课程性质和特点


  法学概论作为在众多非法学专业设置的一门选修课,同其他公共选修课程一样,其基本使命都是为了培养大学生的基本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具体包括“人生基础”的理念和“社会共同”的理念两个方面,其最突出的特点就是课程内容的普适性,而不能过于专业化。同时,法学概论作为一门法律课程,又有其本身的特点:一是因为法律本身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学科,法学概论不可避免地也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二是因为既然是“概论”,必然涉及各个部门法,此课程在内容上又具有宏大宽泛性;三是因为在法治社会,法律与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密切相关,法学概论还具有较强的实效性和趣味性。


  法学概论的这种课程性质和特点,对电大开放教育来讲,尤其需要处理好以下几组关系:一是课程使命和学生基础素养问题。电大开放教育的学生基本上都是社会某个领域的从业者,有一定的人生阅历和工作经历,在人生基础和社会共同的理念上都有自己基本定型的观念和思维,可塑性不同于普通高校的学生,这增加了法学概论课程使命和培养目标得以实现的难度,但同时也更彰显了其意义。二是学生需求的多元化和课程教学内容的选择侧重问题。不同领域的就业者,在自身发展需求上存在很大的差异,法学概论教学内容的具体设定必须考虑其普适性和学生的发展需求。三是学生求学的功利性和法学概论的实效性问题。这两者的衔接一致,需要教学方式及评价机制的推陈出新,激励学生自主学习的积极性和有效性,从而实现法学概论课程的教学目的。


  二、法学概论课程在非法学专业开放教育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浙江电大在非法学专业开放教育中设置法学概论课程已有多年,关于课程性质、教学目标、教学内容等问题在教学大纲和实施细则中都做了明确的规定。现采用的教材《法学概论》(张建飞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在内容体系上共分为四篇,即“法的基础理论篇”“实体法篇”“程序法篇”和“国际法篇”;具体包括法理学、宪法学、行政法学、刑法学、民法学、商法学、经济法学、刑事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仲裁法学、国际公法学、国际私法学、国际经济法学共14章。从教学实践来看,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在教学目标上,侧重点有待商榷


  浙江电大法学概论的教学大纲关于教学目标的设定是“普及法学知识,加强法制教育”,因此,在教学的深度和广度上应有别于法律专业的法学课程,教学重点应放在基本理论、基本概念和基本知识的掌握上。这样的教学目标似乎无可非议,但实践的教学效果是学生疲于记忆各个部门法的基本法律术语和现实法律规定,而在法治观念、权利意识和法律思维能力方面很少有所改观,与“培养和提高非法学专业学生的法律素养”这个基本教学目标不相一致。


  (二)在教学内容上,部门法选择和体系设置有些庞杂


  从学生的反映来看,绝大多数的学生认为法学概论课程是有趣的也是比较实用的,但是内容太多太难太杂。14个部门法各自独立,教学过程中相互联系不大,缺乏宏观的归纳而使课程体系相对零散,各部门法的知识也容易搞混淆。尤其是联系实际案例,学生往往不清楚应该适用哪些部门法的知识来解决,也不明白一则案例涉及的各种法律权责义具体是如何分配和转化的,甚至对法律解决纠纷的宏观把握和大致过程都是模糊的。


  (三)在教学资源上,层次性相对单一,不能适应学生多元化的需求


  目前就教学媒体看,主要有文字教材、各种网络资源及IP课件,形式可谓多样,但内容上有待精益求精。关键的问题是知识点的难易程度、深浅层次上还比较单一,在普适性的知识点传授之外,电大开放教育的学生往往会根据自己的工作和经历选择关注点和侧重点,在某些部门法领域还有自己切实的深层次的需求,但就目前提供的教学资源,显得有些捉襟见肘。


  (四)学生自主学习的自觉性不高,课程管理和考核评价机制需要不断完善


  目前该课程的教学环节主要包括网上IP课件、面授辅导课、网上小组讨论和实时答疑;课程考核分为形成性考核(占总成绩的20%)和期末终结性考核(占总成绩的80%)两部分进行,形成性考核以四次平时作业为主,期末考试目前还是采用闭卷的形式。但现实的状况是:网上学习时间和记录不能保证学生学习的质量;面授辅导课因为没有到课率的要求门庭冷落;实时互动和日常答疑常常无人问津,真正问学习问题的学生更是少得可怜,学生的关注点始终都集中在期末考试的问题上。开放教育的理念是开放各种学习机会和资源,满足学生的各种需求,尽量不予学生以各种限制,但因为求学目的的复杂性和现实的工学矛盾,学生自主学习的意识和能力都很差,教育理念和教学现实之间的矛盾异常突出。


  三、对策研究


  (一)明确教学目标,重点在于法治观念的培养和基础法律知识的掌握


  既然不是为了培养专门的法律人才,教学总体目标也在于提高学生的基本法律素养,那么重点也就不在于要求学生研究专深的法学理论和掌握具体的法律知识,及训练解决实际法律纠纷的能力,而是在于法治观念和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与基本法律常识的掌握,其中尤以法治观念的培养为重。电大开放教育的学生往往以自己的生活阅历为基础,习惯从实然的层面来理解法律,很容易对法律、法学和法治产生种种偏见和消极情绪,并把这种观念带到工作的各个领域,这对我们的法治进程绝对是一个很大的障碍。所以,在非法学专业开设法学概论课程进行的法学教育,应该是培养大学生自觉、自愿的守法精神和塑造体现民主、正义、效率、公平等现代法治理念的教育。


  (二)在教学内容上对课程体系进行修正


  基于学生在各部门法之间衔接和转换的困难,不妨做“刑事一体化”和“民事一体化”的调整,以分析解决实际法律纠纷的思路,将实体法和程序法进行一体化的教学。另外,应强调法学导学的重要性,学时比例应不少于总课程的1/3,帮助学生从宏观上进行理解把握。笔者初步的设想是:把课程体系调整为“法学导论”“宪政法治”“刑事法”“民商法”“经济法”和“国际法”六篇。每一篇先以概述的形式作总体介绍,再就基本的几部法律进行重点讲解。


  (三)在教学模式和方法上不断创新,提供多样化和多层次的教学资源和服务体系


  法律从来就不是枯燥的条文,对非法学专业的学生进行法学教育,案例教学是最直观也是最具吸引力的教学方法,尤其是对电大开放教育的在职学生来讲,让其相互交流和探讨各自身边发生的真实案例是一种更具实效的教学方法。在目前的现实情况下,笔者认为传统的课堂面授还不应该丢弃,师生面对面的教学不仅是知识的直接传授,更是情感的互动,这也是学好一门课程不可或缺的基础条件,所以,作为导学的第一堂课应该要求学生都到课。另外,在教学资源不断丰富和精良之外,不妨开设一些相对深化学习的专栏,以满足有兴趣学生的要求。


  (四)改革该课程的考核评价机制,适当调整形成性考核和期末考核的分值比例,并探讨多样化的考核形式,以考促学


  形成性考核仍可以以几次平时作业为主,但每次作业的题量和完成方式都可以考试的形式进行。学生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课堂考核或网络考核,只要保证学习质量,形成性考核成绩占到课程总成绩的一半也是合适的。笔者认为考试的题型比考试的方式更为重要,开卷或闭卷各有利弊。闭卷使作弊现象严重,开卷又要求试题得有一定的灵活性,实践经验是开卷的及格率相对更低。考试从来就不是目的,但它确实可以引导和促进学习。法学概论的学习应重在理解,但只出几个案例分析,对非法学专业的学生太过苛求;而名词解释、填空题和问答题,学生不是短时间的突击记忆,就是千方百计考试作弊。所以,不妨采用大量的判断题和选择题来考核评价学生学习的效果,促使其去记忆和理解法学概论的一些基本知识。


  [参考文献] 

  [1]梁士荣.开放教育特质论[J].开放教育研究,1999(1). 

  [2]陈丽,李芒.论“开放教育”和“远程教育”的本质及其关系[J].中国电化教育,2001(2). 

  [3]刘桂娥.提高本科公共选修课程建设质量的建议[J].教育与职业,2007(35). 

     作者:俞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