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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刑事诉讼视觉下完善刑事诉讼法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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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8-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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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的视觉下,针对未成年人群体的特殊性,提出适合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几点立法建议,进而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


  [关键词]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法律制度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当今人们的素质水平越来越高,我国已经成为法律高度集中的和谐社会,只有身处和谐社会,才能使人们保持积极向上、安居乐业的生活状态,然而在社会上仍然存在一些刑事案件,其中部分有未成年人所为,这让人们深感痛心。未成年人作为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他们身上肩负着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重任,因此,对于他们的法律教育与保护至关重要。


  一、完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和解制度


  刑事诉讼中的和解制度,是刑事诉讼诸多程序中的一道特殊程序,对于完善刑事诉讼法有着重要作用,它是指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被告和原告双方进行直接的商谈、协商,在被告人通过认罪、道歉、赔偿等方式,获取原告人的原谅,从而达到和解,国家依法对被告人不追求其刑事责任,依法免除刑事处罚或者从轻处置。当今我国大力提倡构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因此,刑事诉讼和解也备受我国广大人民的关注,当今在我国的司法领域,有很多地方的人民检察院、法院、公安部门等,对于那些原告人与被告人之间已经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做出撤销刑事案件、不去起诉等放弃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的办法,或者对于加害人的刑事处罚进行免除、减轻处罚等决定,这对于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是一大发展与进步。


  未成年人由于身心发展的特殊性,他们尚处于人格的养成期和未定型期,他们的身心还未发育成熟,自我控制和辨别是非的能力也还较低,因此,与普通的刑事诉讼案件相比,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更应引起人们的重视,在对未成年人的刑事诉讼案件进行处理时,应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处理原则,从而最大程度的对失足者进行挽救,使他们认识到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帮助他们今后更加健康的成长,从而起到降低社会重犯率的意义。“宽严相济”是当前我国的一项基本刑事政策,它能够有效的促进社会矛盾的和解,也符合我国大力提倡的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对于预防和减少社会上的犯罪事件也具有重要的作用。“宽严相济”这一政策尤为适合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处理,因此,在办理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时,应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策略,对于那些真诚认罪,并主动赔偿,同时已经取得原告被害人原谅的未成年人,应适当的采取刑事和解制度,将“宽严相济”这一政策贯彻落实到处理案件的过程中来,真正做到当严则严,当宽则宽。


  二、完善未成年人刑事起诉暂缓制度


  刑事起诉暂缓制度,是指检察机关从刑罚特别是预防的角度出发,结合案件的整体情况尤其是犯罪人的综合情况、犯罪后的种种表现等,认为暂时不提起公诉更加适宜,可以对刑事起诉暂缓,并且为犯罪人设定其应尽的义务,如果犯罪人,也就是被暂缓人在规定的考验期间内,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没有做出其它的违法犯罪事件,那么当考验期限到了之后,检察机关将不再对其提起公诉,如果被暂缓人在考验期限内没有履行应尽的义务,或是再次发生违法犯罪事件,那么检察机关将立即提起刑事诉讼。


  由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上不完善,他们的意志力还不够坚定,极易受到周围环境的影响,或是他人的教唆,因此很有可能在一时冲动下做出违法犯罪的事件,这时根据事件的详细情况和造成的社会影响程度,如果是轻微的刑事案件,亦或是在事件发生后,未成年人怀有悔改之心,真正认识到其自身的错误,并且保证今后绝不再犯的,或是犯罪嫌疑人为初犯,且没有造成恶劣后果的,那么司法机关应该视情节对其进行暂缓起诉的决定,同时设定适合的考察期限,如果考察期限较短,那么不利于对被暂缓人实行教育和约束,也不利于真正考察出他的悔改之心,如果考察期限较长,那么很有可能给被暂缓的未成年人带来严重的心理负担,致使他的社会关系难以恢复到稳定状态,亦或是自暴自弃,继续危害社会,因此,视犯罪的严重程度,“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暂缓起诉期限为宜。


  三、完善被害人的刑事保护机制


  在刑事的犯罪案件中,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犯罪人员的侵害,这给被害人带来了非常严重的后果,被害人是不幸的,也是值得同情的,他们属于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因此,国家应该加大对这一群体的保护,进一步完善被害人的刑事保护机制,虽然未成年人在犯罪时可能和其身心的特殊性有关,但是这依然更改不了他们已经犯罪的事实,虽然在对其处罚时,应本着“宽严相济”的教育原则,但是,被害人是更应该被保护的一方,重视被害人的合法权利,这也是稳定社会,缓解社会矛盾的需要,这对于构建和谐的社会也有重要的意义,所以,在立法时,应该建立合理的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和完善被害人的刑事保护机制。


  在进行补偿时,应本着公开、公正的原则,首先,补偿的金额应考虑被害人的综合情况和受到损害的实际情况,其次,补偿的金额要结合被害人在刑事案件中的责任,被害人的责任越大,那么補偿的金额越少,被害人的责任小,亦或是没有责任的,那么应该加大补偿力度,最后,在补偿时要保证其合理性,避免重复补偿的事件发生。


  四、总结


  为和谐发法治社会的建设,以上从未成年人的刑事诉讼视觉下出发,针对包含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制度,进行了相应的说明和补充,希望能对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同时也为构建和谐的社会做出一份贡献。


  作者:戴志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