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国际经济发展规模不断深入化推进的前提背景下,证券发行量与发行范围也逐渐呈现出国际化的发展趋势。本文将国内证券法域外管辖作为主要研究课题,简单叙述了与证券法域外管辖相关的理论研究结果。在分析局外管辖实施必要性的基础之上,围绕相应管辖法律法规内容的构建,提出了富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望能够帮助证券领域从业人員,更好的维系证券经济健康的发展秩序。
关键词:证券法;域外管辖;规章制度
在证券交易国家化疏通规模不断扩大的前提背景下,世界范围内各个国家之间证券类金融经济交易流动的来往频率逐渐频繁。这一实际的证券金融交易背景,为证券法域外管辖设想的实施,提供了强有力的前提背景基础。如何在不影响证券交易具体经济收入水平的同时,设定更加科学的域外管辖方案,就成为了同领域专业研究人员的重点工作内容。
一、简述我国证券法域外管辖的相关内容
(一)证券法域外管辖实施的理论依据
在国际经济法立法研究活动的开设之初,法国著名金融领域的研究人员,根据证券金融的交易流程,提出了富有创造性的管辖权设想。弗朗金融学家率先提出了有关证券直接使用的研究理论[1]。该研究理论的核心观点为,证券法域外管理与执行频率的疏密与否,与国家宏观调控的管辖力度的强弱,有着较为直接和显著的内在联系。在直接使用研究理论的认知范围内,国家证券法域外管理工作的开设与执行,可以根据经济利益衡量标准的各不相同,进一步划分为国家社会、主权国家以及证券交易当事人,三个各自独立又相互关联的利益发展层次。在这一历史发展时期内,也有部分专业金融研究领域的工作人员,在进一步总结传统国际经济法核心思想的基础之上,赋予其不同强度域外管辖的执行意义。
(二)证券法域外管辖的实践近况
想要实现证券法域外管辖设想的秩序化发展蓝图,首先要进一步严谨划分证券公司上市发行的基本经营标准。为更好的维系证券金融经济市场的发展秩序,应当尽可能保障指定证券单位各项经营活动的开设,均符合国际上市证券公司的最低要求标准。在证券发行公司域外管辖的法律权限设定方面,通常证券发行单位的经营行为,需要严格遵循符合发行行为当地的金融法律规范,即所谓证券金融交流活动开设所在地的行为地法。在此基础之上,域外管辖活动的开设,需要建立健全在指定发行人属人法的基础之上。在必要时,证券发行单位的高层管理人员,可以通过应用处理一般金融企业内部上下级关系的工作模式,实现对整个证券法域外管辖活动开设的统筹与规划。最后,证券发行单位与国家指定经济发展区域的政府工作人员,应当全面结合应用以上两种基本法律规范,实现两种基本法律规划核心组织内容相互协调与相互发展[2]。
二、国内证券法域外管辖政策实施的必要性
(一)证券法不断发展的必然趋势
国内证券法逐步进入到域外管辖政策的实施执行轨道之内,是我国证券法不断优化与完善发展的必然结果。证券法域外管辖构想的实施与执行,其核心目的在于更好的保障社会公民自身财产经营与管理活动开设的基本权益。在传统证券法颁布与执行的发展阶段之内,各债券投资人自身财产权益的保障,需要依仗国家宏观调控的干预手段。无论是强制证券发行秩序的构建还是证券交易流转规章的设定等等,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国家干预的基本发展特征。随着国际范围内证券交易活动灵活化发展趋势的日益显著,传统单纯依靠国家宏观调控的证券管理模式,已经不能跟好的满足社会投资人在权益保障安全性方面提出的最新要求。只有实现证券法域外管辖政策的实施构想,才能使得证券交易的经济活动更好的适应全新的社会背景环境[3]。
(二)证券市场发展规模不断壮大的核心需求
证券法域外管辖设想的高效实施,也是国内证券市场的发展规模不断壮大的必然需求。证券法域外管辖活动的开设,是对传统证券市场国际化实践活动的规范化管理。目前国内证券法所涵盖的管理对象主要包括,证券发行、金融交易活动的开设、中介证券交易流转的服务,以及各项证券金融交易活动开设的监督与管理等等。在证券法域外管辖权力度不断提升的背景前提下,证券资本将以媒介流转的存在形式,在世界范围内各个国家的证券交易市场之中稳定流通。让我国国内证券交易的金融经济行为,即使在面对国际复杂化的交易市场环境时,也能更好的实施交易活动规范化管理的管辖权限。为各项证券交易活动的开设秩序,提供强有力的规章保障。
三、证券法域外管理的立法建议
(一)在合理范围内实现证券法域外管辖范围的权限扩张
想要实现证券法域外管辖执行与立法的合理性与规范性,国家立法部门的工作人员首先要将域外管辖权限的设立,控制在合理规范化的覆盖范围之内。在证券发行单位上市申请资质的规定方面,应当尽可能体现整个资质提交申办程序的公法特性。保障证券监管机构与证券发行单位之间,具备平等公正的法律构架关系。为更好的保障国内证券法域外管辖权限扩张的合理性,立法人员应当彻底取缔国外证券交易规章跳跃在国内的实用性原则。在不断强化国内证券法在国际证券交易市场实施效力的基础之上,应用单相冲突的规章管理规范,更好的保障国内证券法域外管辖权限,在国际金融市场环境中均衡化的发展模式[4]。
其次,工作人员应当在立法内容的规章条款之中,针对证券发行单位与金融交易行为的实施效力,做出详细的铭文规定。鉴于国内证券法域外管辖设想提出的时间较短,同领域工作人员在实践管理过程中累积的工作经验尚浅。笔者认为,国家立法部门的工作人员可以积极借鉴国际范围内各个国家证券交易的规章管理制度,结合应用适度自治域密切监管的统筹原则。通过工作人员的积极借鉴与学习,国内证券法域外管辖权限的设定,将逐渐呈现出更加明确性与清晰化的发展模式。
(二)效果标准与行为标准的构建
立法人员可以通过结合应用效果标准与行为标准的基本立法原则,提升国内证券法域外管辖实施设想的可行性。域外执行管理工作的开展与相应法律规范内容的设定,不能同国内已有的管辖规章内容发生直接的抵触。效果标准与行为标准的核心规定内容还要求立法人,域外管辖规章内容的设定,应当与其所在地域国家法律法规的条款内容,在目的和执行方式方面尽可能保持高度一致。当在域外管辖范围内出现较为恶劣的证券交易违法现象时,执行管理人员可以向行为所在地的主权国家申请,在积极调查取证过后可根据相关法律规章的核心内容规范,实施对指定证券上市发行单位的判决监管[5]。
(三)涉外证券民事诉讼管辖权利的构建
构建涉外证券民事诉讼的具体管辖权限,也是能够实现国内证券法域外管辖权限不断完善与发展的有效途徑之一。鉴于涉外证券民事诉讼法律管理权限,具备标准设定范围广泛性的固有特征。立法部门的部分专业工作人员认为,面对国外证券交易冲击带来的实质性影响,国家应当对产生直接经济权益损害现象的违法行为,具备不同力度以及不同等级的监管权限。笔者认为,立法专业研究领域工作人员的这一研究观点的提出,实际上就是想要将效果标准与行为标准的核心内容,结合融入到传统证券法律法规的章节条款之内。该设想提出的最终目的,是要尽可能扩大证券民事诉讼法律的管辖范围。目前国家经济立法中,将侵权行为的民事诉讼高度纳入到统一立法准则的归属范围之内,就是这一立法目的最为显著的彰显与体现。
纵观国际范围内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私人诈骗类型证券民事诉讼的执行过程,国家证券交易法中曾有明文规定明确提出,基于资本主义国家较为独有的经济证券运转管理逻辑。结合建立专款专项的事项管辖权限,能够帮助主权国家更好的提升证券法域外管辖的执行力度。在国内,证券经济权益受损的赔偿与管理,是在冲突规范性指导的前提标准之下得以实现的。面对各个域外管辖区域证券经济的实际纠纷状况的各不相同,指定管辖权限的设定条款需要经过不断的修缮与改进,才能更好的适应域外地区证券监管的实际执行需求,最终实现相应域外管辖区域范围内证券经济交易活动的秩序化、健康化发展[6]。
四、结论
总而言之,在证券法建设与实施的过程之中,随着证券金融经济交易流行范围的不断扩充,不同波及范围的域外法律法规冲突的现象会随之产生。鉴于目前国内金融立法领域,指定条款规定的执行力度较为薄弱的发展现状。各项条款规章的制定,不能被相关工作人员全面贯彻落实。只有立法执行人员真正认识到域外管辖的重要性,才能设定更加合理的立法方案,保障和提升域外管理的执行效率。
参考文献:
[1]张保红.我国证券登记结算制度的缺陷及重构——兼论《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章的修订[J].法商研究,2014(02):108-116.
[2]戚莹.证券投资者与金融消费者的关系——以《证券法》修改为背景[J].时代金融,2014(14):198-200+205.
[3]赵万一,高达.论中国公司法与证券法的协同完善与制度创新——以公司治理为研究视角[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4(04):138-148.
[4]冯锐,李胜兰.法律环境差异对上市公司价值的影响研究——基于中国《证券法》的分析[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02):74-79.
[5]刘俊海.打造投资者友好型证券法 推动资本市场治理现代化[J].法学论坛,2015(04):5-20.
[6]刘云亮.权力清单制度与证券法修改[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5(04):50-58.
作者:李子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