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农村地区人口流动性的不断增大,本文是建立在实地调查的基础上对花垣县苗族农村地区婚姻家庭关系进行具体的研究。整合好调查数据后主要来浅析该地区农村地区婚姻习俗与婚姻法冲突的具体表现,进而分析存在这样的法律冲突所带来的影响,最后为达到两者的平衡点提炼具体方案。
【关键词】苗族地区婚姻习俗法律冲突农村
一、苗族农村地区婚姻习俗与我国婚姻法的冲突现状
(一)苗族农村地区婚姻习俗与我国婚姻法的冲突现状
1.婚姻限制与婚姻法中婚姻自由的冲突。我国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方加以干涉。这种的婚姻自由是双方自主意愿的选择,没有父母的干涉甚至包办,这是对男女双方的充分尊重,这种权利任何人不能进行干涉①。但是在花垣苗族地区的父母包办媒妁之言的婚姻正是在对婚姻法的挑战,这是对婚姻自由中结婚自由的过度干涉,已经严重破坏了当事人的自由选择权。
2.仪式婚与婚姻法中婚姻登记的冲突。关于苗族事实婚姻习俗与婚姻法的冲突关系,我国《婚姻法》各条文明确规定对事实婚姻的认可和限制等一系列问题,如果双方对婚姻没有进行结婚登记或者补办,那么我国的法律就并不认可这样的婚姻,对其效力也是采取消极不认可的方式,但是在花垣县苗族农村地区存在的婚姻是以举办仪式为最核心的认可方式。只要在当地举办了结婚仪式,那么在一定的范围内都为邻里乡亲所认可,此时他们的婚姻关系也就自然形成,是否登记也就并不重要也不是大家所关心的问题,久而久之,这样的结婚模式就成为了一种习惯甚至是公认的习惯②。
3.近亲结婚与婚姻法的禁止的冲突。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直系亲属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而花垣县苗族地区讲究的亲上加亲更是和我国婚姻法产生了冲突。在这方面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一是考虑到优生学的理论要求,二是考虑到我国长期形成的民族伦理观念的要求。与之相比,花垣县立新村等地均允许近亲结婚,主张姑舅表婚,讲究亲上加亲这一传统做法。
4.结婚年龄限制上的冲突。我国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必须达到婚龄才能结婚,男方不得早于22周岁,女方不得早于20周岁,这在整体上适合人们要求并且这种在双方较为成熟三观形成之后成婚有助于维护婚姻的稳定与和谐,而花垣县苗族地区的普遍早婚现象就与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背道相驰,过早的成家,并没有一种较为成熟的责任意识,从而不利于家庭的长期稳定③。
二、化解苗族农村地区婚姻习俗与我国婚姻法冲突的意义
(一)能够化解少数民族地区婚姻习惯法和国家婚姻法的冲突现象所造成的紊乱婚姻秩序
在这些地区难免会存在落后的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陋习,在早婚、包办婚、不履行婚姻登记等方面,给婚姻的不稳定性带来了极大的冲击,导致婚姻纠纷案件的增多,婚姻矛盾的激化等。其大大扩宽了婚姻异变的空间,由此所产生的婚姻秩序的混乱是不言而喻的。所以说,化解苗族农村地区婚姻习俗与我国婚姻法冲突有利于国家法律的统一性和少数民族的特殊性的统一,能够缓解由此带来的民族矛盾,避免所带来得社会动荡、国家经济紊乱等问题。
(二)能够提高当地(少数民族地区)人口综合素质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是近亲不婚,而在苗族农村地区所提倡的是“亲上加亲亲更亲”这样的婚姻观念,事实上,这样的近亲结婚的方式会带来一种恶性的循环,所带来的后代的生理健康问题会变得显而易见,致其发育不良、体质虚弱、抵抗力弱等。当然,人口的低素质是由多方面的原因造成的,但是民族婚姻习惯法实行的近亲结婚是一个极其重要的原因。而化解农村苗族地区婚姻习惯法与我国婚姻法冲突有利于提高民族人口素质,有利于当地民族经济的发展,这也是我们法律工作者面前的紧迫任务④。
(三)有利于维护国家法应有的权威性
习惯法经过长期的积累,有些已成共识,在这方面给我国婚姻法的权威性带来了大大的挑战,正是因为习惯法的一些不足和漏洞,让人们产生了可以遵守和不遵守的随意性,这就会阻止国家法的推行,影响其应有的统一性和权威性⑤。而化解苗族农村婚姻习俗与婚姻法的冲突有利于综合两者之长,慢慢的让婚姻习俗落后部分被婚姻法所弥补,打破婚姻习俗先入为主的强烈意识,为婚姻法提供机会开拓发展延续之路,从而使婚姻法从实践性方面来征服人心,成为其首选方式,最终从实践这一根本方面来增强国家法的权威性。
三、解决苗族农村地区婚姻习俗与我国婚姻法的冲突的建议
(一)加快农村苗族地区经济的发展,提高社会水平的进步
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是地区之根本并能够带动群众思想的开放,当经济水平得到了提升,农村少数民族地区的生活水准得到提高之后能够增强农村少数民族地区群众外出学习先进文化的积极性,打破他们的思想界限,从而能够在经济水平提高的前提下来进行一个思想的升华和进步⑥。
根据花垣地区的大面积种植业这一优势可在实事求是的基础上来互相借鉴,适应各地区发展状况来确定农业发展方向;积极输进新鲜血液,通过加强农业发展链的引导和鼓励来力推当地人们的农业专业化技术步入发展正轨,让当地苗族农村地区农户熟知农业发展链确保能正常销售不会产生巨大库存。
(二)加强法制的宣传力度,提倡维护个人权利
首先村委会在调节村民矛盾期间更应该鼓励公正公平的方式对其进行劝解。向政府提出自己建议,定期向村民宣传法律知识,从如何保障自己权益这块来扩大村民的认知力度,让其知道不管是在婚姻或是其他方面存在冲突并且存在明显不公但自己又不得不妥协的情况下能够利用相关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而不是忍气吞声,加剧男女不平等这样的传统观念。
其次政府部門可定期举办法律宣讲活动,用当地热点为吸引力来鼓励大众积极参与,用实实在在的例子来引导大众如何正确维护自身权利,当家庭纠纷婚姻纠纷等问题产生该如何正确应对。
最后面对这样的思想观念便可通过加强宣传教育活动,原本武陵山区山势险峻,发展速度相比之下很是缓慢,交通等一系列基础设施并不完善,而传统民俗习惯根深蒂固,不管其是否合法性都占据这不可动摇的地位,我国更应该大大增强偏远山区的教育力度,从小孩抓起,对其思想进行文化法律的冲击让其潜移默化,在教育活动的熏陶下让婚姻关系也能够跟进时代步伐。
(三)在《立法法》和《宪法》的基础上对我国的婚姻法进行适当变通
根据我国《立法法》做出的关于法律变通的相关规定,为我国《婚姻法》变通作出了一个铺垫。苗族地区婚姻习俗的特殊性,且其形成过程久远,在做到提高自身认识的同时也应在政策法律法规上对其适度放宽要求。一方面在与制定法的冲突方面,做到全面考量,对法治文明进行全面宣讲,开设村广播等平台对苗族农村地区进行思想文化促进等工作,摒弃陋习。另一方面,明确变通的对象为特定范围,这样在苗族集聚地所实施的变通不会给社会法治带来负面的管理压力。这样也是用特定的案例来推动我国法治的进步,做到以不变其宗来应对各地区的特殊和变动⑦。
四、结语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花垣县苗族婚姻习惯与现行法的冲突还十分明显,可以从很多方面可以看出还独立存在于法律之外。即使是现在的苗族农村婚姻也不能彻底摆脱传统婚姻的桎梏。这种经长时间沉淀而来的思想模式应该有被允许的空间,不能一蹴而就,在通过法律变通和现代文化的冲击对传统婚姻的陋习进行融合进而化解,解决好因婚姻冲突而带来得不安因素,达到真正解决好社会的矛盾问题,维护好婚姻中弱势群体的权益。因此笔者通过对花垣苗寨的实地调查来进行了湘西的实地调查啊,获得了关于当地的鲜为人知的第一手资料,通过了在时间阶段的对比,介绍了婚姻在不同时期所应有的具体变现及对后世的影响,分析了所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化解与制定法的冲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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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田玉花(1994-),女,湖南湘西泸溪人,吉首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2017级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