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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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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8-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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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随着经济和科技的不断发展,许多新知识产权相继产生,但同时知识产权被侵犯的现象也时常发生。此时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存在则进一步完善了知识产权法中的缺陷,两者紧密结合,有效的形成了防范知识产权被侵害的保护体系,也将两法律的作用和效用充分的体现出来,彰显了两者的权威性,切实保护了人们的利益。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联系;促进;互补


  引言


  经济飞速发展的现代社会,逐渐发展起来的法律制度也在经受着越来越多的考验,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两者的关系也因为当下整个社会的发展,诸如商品经济、知识产品的发展等多种原因已经走进我们的视线,并受到很高重视,两者关系的明确对于知识产品的占有、使用、竞争等多方面的问题的解决都发挥着不可代替的作用。文章从两者关系的界定、内在关系、完善等方面进行讨论,旨在促进两者在我国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和谐发展。


  1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说


  不正当竞争最先起源于法国,其在1850年被首次提出,这一概念是在“无正当理由伤害他人时,需要承担责任”的原则下推出的。不正当竞争指的是,竞争对手不遵循诚信、公平公正原则,利用误导、诋毁等不正当手段,破坏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这一行为会使社会秩序稳定性下降。《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规定:对于那些侵犯工业产权,在商业活动中导致欺骗,或者产生让人误解情况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反不正当法是在这一规定的基础之上形成的,这一规定的提出,促进了反不正当法的建立,并在各国内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指的是通过控制交易市场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方式,来促进社会秩序稳定和使经济正常发展的一种制度。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以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自1993年12月1日开始实施。


  2知识产权法概说


  对于知识产权的产生,众说纷纭。大部分认为知识产权是在18世纪欧洲的学术著作中出现的。但作为法律用语,通常被认为是来自英文“intellectualproperty”,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创作成果以及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广义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产地标记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各种权利,目前已为《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这两个主要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所认可。狭义的知识产权,即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主要包括著作权(含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


  3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同之处


  3.1目标一致


  知识产权法的目标是使个人享有创新成果的拥有权益得到保障,对个人知识产权进行保护。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目标是在依靠法律的作用下对个人权益进行保护,并对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惩处和制度约。以商标法为例,在商标注册完成后,也就是享有对此商标使用、转让、准许以及不准许他人注册该商标的权益。如果在没得到准许的情况下,就私自占用商标,则商标拥有者就可以通过法律,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来维护自身权益,并对非法占用者进行惩处。以便于可以维护社会稳定,消除不良风气。二者都是为了维护社会稳定,改善不良风气而制定的,也是为了制止不正当竞争活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3.2原则相同


  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具有相同的原则,知识产权的实质是对利益进行分配,其最初制定的目的也是为了对知识产权人的合法经济利益进行保护,使知识产权人能够有权独占知识产权人的智力成果所产生的经济效益,排斥他人通过不正当的形式与知识产权人的利益进行竞争,这一利益分配原则同时也在专利法、版权法和商标法中,都得到了根本的体现,而这一原则与反不正方竞争法的禁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是完全符合的。


  3.3都具有法律管理作用


  两者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经济竞争管理的法律维护系统,在实际实施中,具有相应的法律管理作用,是现代社会经济发展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对现代社会的发展提供合理的法律依据,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管理中,包含知识产权法管理内容,但知识产权法的管理内容更加详细。


  4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差异


  4.1在保障对象方面存在差异


  就知识产权而言,其以个人的合法权益为保障对象,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障对象和知识产权法有所不同,其是以社会权益和经济价值为保障对象。知识产权通俗点说,就是创新者的精神财富,在他们进行创作的过程中,会消耗掉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这一创作过程十分艰难,在这种形势下,知识产权属于一种精神安慰,来对创作人的付出进行一种补偿。对于一些创作人员而言,他们往往不太重视经济利益,而是重视自身的价值,而知识产权就能够很好的体现创造者的价值,从而使其获得精神方面的满足,有效的对创造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制定就是为了对侵权问题进行惩处,对社会风气进行改善,能够保持市场的纯净化,防范不公平竞争的存在,并对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活动进行制约和规范。从而能够达到保证社会环境安定、市场秩序有条理和维护创新人员权益的目的,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4.2作用机制不同


  除了保障对象不同之外,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知识产权法两者的机制还存在差异。知识产权是结合知识产权的客体条件、权利获得程序、主体资格和权利的救济等规定,来建立的财产权制度,其对知识产权人的权利和义务有所规定,对知识产权属于一种积极的保护,其在法定专有权下,对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进行维护,而且可以有效的鼓勵人们进行积极的创作,有着促进社会进步的作用;而反不正当竞争法是通过诉讼和行政查处的方式,控制社会中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属于一种事后保护,这种保护属于消极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由禁止性规范组成,通过公序良俗和诚实守信原则,来判断经营行为是否合法和是否应该禁止,其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对知识产权人权益的保护进行有效的补充,其对知识产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是通过是通过制止非法竞争行为和维护正当竞争秩序来实现的。


  4.3执行过程的程序和技术不同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市场经济管理上,在某些特殊市场管理范围中,需要实施相应的技术鉴定,例如:商品伪造等行为,大部分是通过明确的管理实事实进行直接法律管理;而知识产权法的实施一般伴随相应的法律检验鉴定程序,例如:对商标侵权鉴定,执法人员需要对商标的应用时间、申请时间、应用状态以及侵权行为是否成立进行综合分析,然后依据法律管理的相关法律制度,实施相应的的法律管理依据,其执行的过程程序性较强,技术要求也较高,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法的不同在于其执行过程的程序和技术应用上的差距,是两者法律管理结构逐步优化拓展的主要依据,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进行综合分析,是实现两者应用作用优化的必然性基础。


  5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关系的完善


  为了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知识产权法的关系,需要做到以下几点:其一,要正视新时代背景下的现代化知识产权客体,要知道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一些规定依然存在不够明确的问题,其不能对更多的权利保护主体和客体等内容进行明确,所以对于这些问题,相关人员需要对不正当竞争法中的更多规定进行规范和明确,保证这一制度可以更有效的应用到生活实际当中。


  其二,相关人员要在我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之上,参考国外发达国家中竞争法中的“精华”,通过分析和学习,使我国的法律可以更加完善,进而更加适合现代化发展,有效的使其保护参与者合法权益的作用发挥出来,使我国的社会经济秩序可以更加稳定。


  其三,完善的法律体系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一支优秀的执法队伍。就日本、美国和欧洲等国的立法情况而言,它们的竞争执法机关都有着比较强大的行政权、准立法权和准司法权,因而可以使竞争法的价值最大限度的发挥出来。而对于我国在该法执行上的机关也较为明确,工商行政部门,它们现在在机构建设和职能行使及其他方面取得的进步和成果我们必须肯定,但是现阶段的知识产权领域,其不正当竞争行为变的更为复杂,所以这对于我国来说依然存在较大的挑战,因此加强我国法律制度的完善,仍然是一项比较艰巨的工作,要想使法律价值最大限度的发挥出来,加强执法环节的完善刻不容缓。执法制度的完善将更有效地发挥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保护权利人权益的作用,与知识产权无关的领域受到保护,与知识产权有关的领域同样能够真正得到保护。执法体系的完善使得任何一部法律都能够尽量发挥出其自身价值,这才有利于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真正得到实现。


  在完善两者关系的建议中,要注重强调以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完善来保护知识产权,因此在完善的具体操作过程中,应该将重点放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上,从而明确知识产权法的发展方向并使其进一步得到更广范围的运用。


  结语


  总的来说,通过对两法关系进行分析,可以了解到两者既存在差异,又有着共同性,相辅相成,共同作用才保护了原创者权益,维护了经济市场的稳定和社会风气的良好。但对于两者之间的重合处,需要依照普通法律竞合规则适用法规,给予當事人选择法律的权利,从而使二者之间的关系得到有效的处理,共同为社会秩序的稳定发挥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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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翁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