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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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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8-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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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之间存在较为紧密的联系,两者之间相辅相成,共同促进,其中反不正当竞争法能够有效地推动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弥补知识产权制度在实践过程之中所存在的各类不足,为该制度的建立提供相应的救济以及保护,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因此本文站在宏观发展的角度,对知识产权法与不正当竞争法之间的相关性进行论述。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的综合实力有了极大的提升,为了保障我国在全球化趋势的过程之中实现自身的稳定发展,我国提出了法治国家这一重要的发展战略,但是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在法律建设的过程之中存在许多的不足,比如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知识产权法在我国起步较晚。作为两大不同的法律部门,在民法实践的过程之中,知识产权法是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结合相关的理论分析以及实践研究可以看出,不正当竞争法起源于民法中的侵权法,因此两者存在许多紧密的联系。其次,随着现代化社会的不断发展,不正当竞争法以及侵权法都实现了自身的稳定运作,不管是内容还是形式都越来越多元。在19世纪80年代,许多国家将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相结合,国际公约以及条约也受到一定的影响,开始积极地将不正当竞争法纳入现有的知识产权法之中。


  学术界也受到了这一立法趋势的影响,在实践研究的过程之中站在不同的角度,对知识产权法的内容以及含义进行界定。从目前来看,知识产权法主要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能够促进知识产权法的完善,但是结合本文的实践理论分析可以看出,如果直接将这两者相联系会产生许多的不利影响,难以区分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之间的本质区别,同时也无法在法律建设的过程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对此必须要了解两者之间的相关性以及区别。通过对世界立法趋势的分析可以看出,大部分的国家在完善内部法律法规的过程之中直接将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知识产权法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以此来完善自身的功能以及条约,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之下,法律界也形成了一种影响较为广的观点,大部分学术界都认为,知识产權法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尽管这一理论存在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在实践的过程之中却直接混淆了两者之间的法律联系,无法更好地实现法律制度的明确性及合理性。


  二、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


  首先,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存在狭义及广义上的区别,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来说,广义上的定义包括狭义上的定义,同时还存在许多的竞争行为。狭义上的不正当行为主要立足于该行为的本身,尽管该行为存在许多的不正当性,但是仍然涉及许多不同的环节,尽管限制竞争行为与知识产权法之间不存在一定的直接联系,但是对于狭义上的竞争行为来说涉及许多的知识产权法,这两者之间的区别直接揭示了反不正当法与知识产权法之间的联系。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亲缘关系


  通过对两者立法的目的性分析可以看出两者比较相似,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以稳定现有的竞争秩序为立足点和核心,真正维护社会的稳定运作,为消费者以及竞争者的合法利益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相比之下,知识产权法则更加侧重于对个人以及企业治理成果的保护,另外还涉及许多与商业标记以及其它财产以及人身利益,通过这种形式来维护市场的稳定运作,因此在立法目的上,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都以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维护为基础。


  其次是指导原则的相通性,公平竞争秩序主要以外力的干预为立足点和核心,因此受到了市场信用的影响,在市场信用形成的过程之中,市民之间必须要以自律以及相应的社会原则为基础。我国在建立相关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之中明确强调,在整个市场交易运作的过程之中,我国必须要以诚实信用评等公正以及质量为立足点和核心,在商业道德领导之下保护各自的合法权益不受影响,真正地实现互利共赢。相比之下,反不正当竞争法之中所涉及的国家权力相对较多,其中公民自律也发挥着关键的作用,但是,与其相关的各类基本原则仍然存在较为明显的民法特征,由此可以看出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之间还存在许多的相通之处。


  (二)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差异


  对于不正当竞争法以及知识产权法来说,两者最大的差异主要存在于权利保护方式上。首先,知识产权法既可以直接将相应的权利授予给行为主体,同时还可以结合行为主体的具体行为要求允许其实施相应的权利,另外其可以申请国家权力来禁止各类不当的行为。相比之下,对于不正当竞争法来说,权利人所拥有的权力在行使的过程之中还存在诸多的不足,通过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知识产权法在法律命令上的差异可以看出,两者在立法目的以及法律地位上的差异,同时两者在立法目的及精神上亦存在许多的相反之处,只有在产生不正当竞争行为之后,反不正当竞争法才能够发挥应有的作用和价值,同时当事人才可以获得一定的权利,启动该法律的实施,避免各种不正当行为的产生。除此之外,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说,在实践的过程之中必须要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产生为立足点和核心,只有当该行为产生之后才能够保障反不正当竞争法拥有一定的法律实施空间以及价值。


  三、结语


  在推动国家法治建设的过程之中,我国除了需要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之外,还需要明确不同法律要求之间的联系以及差距。尽管知识产权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我国的起步时间较晚,同时,学术界以及理论界还没有对这两者进行准确的界定,但是在实践的过程之中,我国可以结合国家的基本国情理清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间的关系以及不同之处,更好地发挥两大法律的作用和价值,实现社会的稳定发展,为市场经济的顺利运作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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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李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