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共享单车;法律问题;规制措施
一、共享单车的界定
共享单车服务的本质为自行车网络租赁法律关系,租赁法律关系的特点是出租人享有标的物的所有权,其将使用权在一段时间内让渡给承租人,承租人为此支付相应租金。共享单车服务与传统的租赁有所区别:一是该服务时间周期短。二是该服务属于“互联网+”模式。三是各个共享单车服务协议均为格式合同。此外,交通部发布《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称: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俗称“共享单车”)是移动互联网和租赁自行车融合发展的新型服务模式,向大众阐述共享单车中平台与用户关系的实质。
共享单车作为新兴的运行模式在今后可能被大量“复制”,涌现更多共享产品,然而,共享单车运行至今也存在一些问题。所以,针对问题探究出有效解决措施,完善立法,发挥立法的引导作用,保障共享单车发展为今后的共享产品绘制蓝本,显得尤为重要。
二、存在的问题
(一)骑行事故频发
2017年1月31日,北京的冯先生租用共享单车,下坡或因单车刹车不灵摔伤,将平台告上法庭。3月26日上海一名11岁儿童骑共享单车逆行与客车相撞身亡。类似事故在各地均有发生,事故频发折射出共享单车平台对单车质量监管欠缺、用户安全意识与法律意识欠缺。用户与平台之间形成的是租赁关系,受到《合同法》与《侵权责任法》调整,由于这种服务具有公众化特点,也属于消费合同,也应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产品质量法》调整,存在侵权与违约竞合关系。若用户能够证明是单车本身的质量问题,则平台应承担责任,再结合用户自身是否存在过错,判定双方责任大小。
(二)押金监管问题
共享单车平台为防止用户私自占用、毁坏单车,降低经营风险,向用户收取押金。企业收取押金之后,如何使用、产生的孳息归属如何,是否存在用于其他资本运行?用户能否对押金使用进行监督?都是押金监管问题。平台与用户成立租赁关系,押金是从属关系,具有担保用户合理使用单车、支付租金的作用。那么,当用户使用完单车并申请退还押金时就是终止租赁关系,此时作为从属关系的押金担保关系也应随即终止,平台返还押金,而目前,许多用户面临押金无法退还问题,这至少认定平台存在违约。
(三)违规停放、私自占用问题
共享单车优势是灵活性,也是其劣势,存在违规停放、私自占用乱象。城市小区、公园、绿化带等随处可见共享单车,妨碍城市管理秩序。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9条: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第89条: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的此种违规行为,应承担相应行政责任。
三、规制措施
(一)政府方面
1.加快相关方面的立法。交通部发布的《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只是政策举措,政府应该尽快制定有关法规、规章,将政策上升到法律规范层面,就执法主体、押金监管措施、监督机制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做具体规定。对违反相关法规、规章的主体进行处罚,保障制度实施,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2.加强执法监管。共享单车依靠互联网技术发展,具有灵活、投放量大的特点,政府加强执法监管,必须与企业、行业组织合作,利用互联网技术,结合报警装置,当出现违规行为时可以及时制止,以解决执法人员数量问题,实现一人监管多个区域。另一方面要明确执法对象,对于违规占道、私自占用行为明确应由非机动车驾驶人即用户承担相应行政责任。
(二)企业方面
1.完善押金管理体系。中国消协组织ofo、摩拜、小蓝、由你、永安行5家公司对话,研究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确保骑行安全的途径、方法。5家公司均表示,用户押金将统一存放在银行,进行第三方资金监管。企业在与用户达成服务协议时,应当约定押金使用、退还事项;建立用户意见反馈机制;加强与政府工作协调,接受政府监督;行业协会在押金问题上发挥自我监督、自我完善的作用。建立健全公开、透明、专业的押金管理体系。2.保证共享单车质量。某共享单车服务协议规定:“本公司拥有单车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以及许可用户使用的权利,并负责单车日常维修。但并不表示本公司具有实时保障所有单车均处于无故障状态的义务,用户提取单车前仍应尽到充分的注意及检查义务,否则本公司对因该故障车的使用所造成的一切后果不负任何责任。”这似乎属于不太合理的“霸王条款”,作为出租人,共享单车企业不仅对生产制造环节应严格监督,在后续运营中也必须承担管理维修责任,这也符合《合同法》第220条的规定,出租人应当保证租赁物处于适租状态。3.完善技术。针对违规占道乱停放问题,郑州市首推“单车之家”利用信号控制设备圈定一个“电子围栏”,形成一处眼睛看不到、但信号可监控的虚拟停车区,规范用户行为,按照系统设计,用户在虚拟停车区以外能够锁车但不停止计费,电子围栏可在和共享单车全面推广。此外,每个共享单车都应该设置GPS系统,以准确定位,及时维修。推广用户注册实名制,禁止向未满12周岁的儿童提供骑行服务。
(三)用户方面
政府應当落实对民众的普法,增强大众的法律意识。监护人对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要进行教育和引导,而不是任由儿童使用自己的账户骑行。每一位用户应明确树立法律意识,根据法律的规范来决定自己的作为,不能肆意占为己有,按照政府规划地点停放共享单车,避免对公共交通造成干扰。同时要促使社会大众提升监督意识,行使作为承租人(消费者)的权利,监督共享单车平台对收取的押金的使用。
(四)行业协会方面
中国自行车协会共享单车专业委员会作为行业组织,应该加强与政府协调合作,同时要监督企业和反馈消费者的意见,发挥保持政府与企业对话、企业与消费者沟通的桥梁作用。其次,共享单车专业委员会应该尽快研究制定共享单车行业规范,研究单车质量标准、服务标准、收费标准,实现行业标准统一,便于管理和监督,同时对出现问题时便于责任认定。
四、结语
共享单车的兴起意味着“互联网+”模式在我国社会生活中得到发展,广受民众青睐,未来将可能出现更多共享产品,为市民吃住行提供便利,且实现资源最大化利用。但新事物兴起面临诸多问题,针对性地提出规制措施完善立法,促进共享单车发展为将来迎接更多共享产品提供范本。所以,文章从探讨共享单车存在的法律问题着手,分析原因,提出规制建议,为共享单车健康发展献出绵薄之力。
作者:江秋霞
【参考文献】
[1]杜海涛.摩拜等五家公司承诺:共享单车押金、余额均可退[J].人民日报,2017-03-28.
[2]王晓易.共享单车有了停车位有人点赞有人不解 你停不停?[J].大河网,2017.
[3]张筱聆,刘扬诗书.共享单车的法律困境及发展对策[J].民商法研究,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