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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民族法学学科体系的理论架构

  • 投稿PBsm
  • 更新时间2016-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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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关于民族法学学科体系的架构问题,学界进行了持久的争论。本文首先探讨了民族法学学科体系架构的理论与实践价值。然后,对民族法学学科体系的建立具有决定意义的相关问题进行理论分析。最后,按照不同的逻辑分类标准,认为民族法学的理论体系应该包括:理论民族法学、应用民族法学、民族法文化学、比较民族法学和边缘民族法学五部分,并对民族法学学科体系的各个应然组成部分进行简要论述。 
  关键词 民族法 民族法学 学科体系 
  作者简介:许贝,西藏大学民族法学硕士,研究方向:民族法学、法理学。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1-007-03 
  一、 民族法学学科体系的理论认识与应用实践 
  (一)民族法学学科体系的理论认识 
  民族法学学科体系体系是指民族法学学科内部各个组成部分相互联系、相互制约而形成的有机整体,是对该学科不同的组成部分区分和归类的结果。而构成民族法学学科体系的各个组成部分之间既独立又联系,构成了整个宏观的学科体系的组成。民族法学学科体系作为民族法学理论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提纲挈领的方法论作用,而形成一个科学而又严谨的民族法学学科体系则是民族法学作为一门新兴的交叉学科成熟完和善的标志。笔者认为,民族法学学科体系的理论架构应该从逻辑分类的角度,持宏观多元的视角,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深入的思考和探索。 
  (二) 民族法学学科体系的应用实践 
  民族法学学科体系的科学建构除了对于该学科理论研究具有重要价值之外,还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结合现阶段我国民族法学教育现状,笔者认为民族法学学科体系对现实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其对民族法学人才培养的影响。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优秀的民族法学人才的形成要依靠现代高等教育的培养。不同的学校有不同的学科设置,民族法学学科体系作为民族法学学科教育最为重要的一环,对于我国高校民族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有利于学生毕业后对自我认知、自我身份以及学科属性的准确定位。 
  二、 相关问题的理论界定 
  要科学的构建民族法学的学科体系,首先需要解决两个具有决定意义的理论问题即对民族法学的学科属性的定位以及民族法的法律地位的争论。就民族法的学科属性定位问题而言,这是研究民族法的首要问题,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是对民族法学理论发展的一般规律的认识,对民族法学学科体系的理论研究首先必须要对该学科有一个精准的定位。而后者的探讨是建立在对前者研究的基础之上的。国内民族法学理论界对于这两个问题进行了持久的争论,却未达成相对一致的看法。在此,笔者列举出学者们争论的焦点并提出浅显的看法。 
  (一)民族法学的学科属性 
  学科属性是指该学科的根本性质和特色,决定了一门学科的归属。从现阶段民族法学发展的情况来看,无论是教育部的学位设置规定还是国内各高校的专业属性定位,民族法学的学科属性都处于“模糊”的地位。 
  一方面,民族法学作为一门新兴的交叉性学科,是一个重合的知识体系,具有民族学和法学两种学科交叉的属性,研究的内容趋于多元化。就民族学而言,民族法学侧重于从法的角度研究民族的社会经济结构、政治制度、社会生活、家庭婚姻、风俗习惯、宗教信仰、语言文字、文学艺术、道德规范、思想意识等内容。就法学而言,民族法学侧重于研究民族领域的法文化和法律现象,是民族文化的独立性在法律上的表现。正因为民族学和法学形成了相互交融的紧密联系,民族法学应运而生。另一方面,由于民族法学学科的交叉属性,关于民族法学学科归属问题的争论由来已久。目前理论界对于此问题的争论形成了两种截然相反观点。一种观点主张民族法学应该是归属于民族学的二级学科,另一张则认为民族法学应该作为法学的二级学科而存在。笔者赞同后者,这主要是基于对以下三方面因素的考量。 
  1.学科发展的角度:我国首创了“民族法”这一概念,并以此为基础建立起来了民族法学学科。“民族法”以其特定的概念内涵丰富了我国的法律研究的视角,学科之间的划分依据主要是基于研究对象的不同,上文中已经提到民族法学是以民族(法律)关系问题及相关问题为研究对象的,故而就学科角度而言,将民族法学划归法学的二级学科其效果要优于民族学。 
  2.特殊国情的角度:我国独特的民族状况。作为一个由56个民族构成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作为交叉学科的民族法学侧重于对民族领域的法文化和法律现象的研究,若作为法学的二级学科,这对于国家和地方运用法律的手段解决民族问题、完善民族立法等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此外,多民族的特殊国情也是民族法学产生之初的根本原因。 
  3.人才培养的角度:民族法学硕、博士人才培养的完善。恩格斯曾经指出:“随着立法发展为复杂和广泛的整体,出现了新的社会分工的必要性:职业法学者阶层形成起来了,同时也就产生了法学。”恩格斯指出了法学发展的一般规律。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职业的民族法学者阶层”要依靠现代高等教育的培养,因而将民族法学确定为法学的二级学科,对于我国高校民族法学硕、博士人才的培养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 
  (二)民族法是否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 
  关于民族法是否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争论,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 
  1.肯定说。该观点认为民族法是一个相对于民商法、经济法、诉讼法而言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原因主要是基于对法律的民族属性的认识、民族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具有特殊性以及我国大量的民族法律法规的客观存在为其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提供基础和条件。此外还有学者主张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应该是基于法律所追求价值的不同,认为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社会关系的发展变得日趋复杂化和多元化,尤其是边缘学科的出现,传统的法律部门以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为依据的划分标准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基于此,以价值追求的不同为划分部门法的依据不失为一个内涵严谨的标准,民族法以其独特的价值追求,完全可以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2.否定说。该观点否认其作为独立的部门法的法律地位,而主张民族法仅仅是一个特定的法域研究范畴。此乃基于对“法律部门”和“法域范畴”概念内涵的分析与考量,二者的内涵具有一定的重合性,但并非是一一对应的关系。在法学学科体系之中,有在部门法基础之上建立的法学学科,也有在特定的法域研究范畴之上建立起来的法学学科。将民族法作为一个特定的法域研究范畴而非独立的部门法,并在其基础上构建民族法学学科,并不违反法学学科设立的规律。 
  基于以上两种观点的讨论,笔者认为否定说更加合理。从理论角度思考,相当于民商法、诉讼法等独立的法律部门,民族法是对于民族(法律)关系和其他关系进行深入分析的法域范畴,还未上升到部门法的高度。而在法律实践上,我国的民族法律规范中没有独立颁布实施的民族法典,对于民族关系的法律调整,更多的是散见于宪法、诉讼法以及规章条例中对于民族关系调整的法律条文。因而将民族法上升到独立部门法的高度不符合法学理论的一般发展规律,同样还可能会导致对其学科属性的定位混乱。 
  基于对以上两个问题的讨论,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将民族法学归属于法学的二级学科更趋合理。在此前提下,民族法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是一个全新而独特的法域研究范畴。 
  三、 科学地构建民族法学的学科体系 
  上文中已经指出,民族法学学科体系是指由民族法学的各个二级分支学科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有机整体。对于一门学科体系理论架构的思考和争论,会自始至终的伴随着该学科的研究的兴起、发展与深入。笔者认为,从逻辑分类的角度,按照不同的标准,民族法学的学科体系会有不同的组成部分。科学的民族法学学科体系既要体现民族法学所独有的学术特色,又应该与其他其他法域研究范畴的理论体系保持大体一致;既要避免各组成要素在内涵上的交叉重叠,又要保持外延范围的相对清晰。基于此要求,笔者认为科学的民族法学理论体系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一)理论民族法学与应用民族法学 
  就传统法学学科体系的理论架构而言,按照认识论的标准,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是其最基本的分类。 
  1.理论民族法学。理论民族法学是民族法学研究的起点,也是对民族法实践的升华。理论民族法学以民族法律现象的共性问题和一般规律为研究对象,具有极强的抽象性和概括性。一方面要从一般的感性的民族法律现象中抽象出一般的民族法理论,探求出“是什么”、“为什么”;另一方面,要高度地凝练概念,以具有高度概括性的民族法律概念来指导民族法律实践。 
  具体而言,理论民族法学应该由基本理论问题和特殊理论问题两部分构成。前者主要是对学科定义、性质、体系、调整对象、研究方法、发展历程以及与其他学科的交叉关系等的研究,基本民族法理论的研究对于学科的发展而言具有根基作用,乃民族法理论研究之根本。后者主要是对党在历史上和当下的民族政策的研究,就我国的实际而言,幅员辽阔的边疆少数民族地区使得法律的局限性日益捉襟见肘,但如果恰当的运用政策作为“准法律”优势,充分的发挥政策的能动性和灵活性,就可以达到弥补法律局限性的效果。此外还要审时度势,根据时机的成熟,用法律的形式将政策固定下来,即将政策上升到法律层面,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就是最好例证。因而关于民族政策与法律的研究应该予以足够的重视。 
  2.应用民族法学。应用民族法学直接服务于社会主义民族法制建设的实践,具有将强的现实针对性。应用民族法学是对理论民族法学的具体运用和实施。民族应用法学是当下民族法学界研究的热点,综合考虑目前学界的研究现状以及其自身研究内涵,笔者认为应该由三部分构成: 
  (1)民族法律法规体系。作为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以后,市场经济和民族法制建设的产物,经过三十多年的法制实践,我国已经形成了一套以宪法的民族问题规定为根本依据,以民族区域自治法、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法为民族基本法,以少数民族教育条例、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条例、民族事务管理条例、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民族自治地方单行条例等为配套法规,以所有的法律法规的有关民族问题的规定为相应规范的逻辑结构,形成体系的、系列的、科学的、学科的、规范的民族法律法规体系。但与此同时,我们仍然应该看到,目前的民族法律法规体系还很不完善,存在着很多立法上的漏洞,主要集中在民族乡的行政建制、五大自治区自治条例的立法以及杂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等诸多方面。对于此类问题,笔者认为这应当成为下一步民族法学研究的重点。 
  (2)少数民族权益保护。对于少数民族的权益保护,一直是民族法学研究的重中之重。以居住模式来划分,民族聚居可以分为聚居和散居两种,相对应的法律保护自然应包括对聚居少数民族和散居少数民族的权益保护两种模式,尤以对散居少数民族的权利保障最为紧迫;以保障的内容来划分,应该包括对少数民族的经济、政治、文化、语言文字、宗教信仰、受教育权利、风俗习惯等方面的保障。 
  (3)民族地区的法治建设。我国幅员辽阔,少数民族聚居的边疆地区占国土面积的百分之六十。从历史因素来看,这些地区与中东部地区的发展相比较为落后,这就为国家法在民族地区的实施带来了很大的困难。由于长期以来少数民族地区仍旧以传统的习惯法作为定纷止争的依据,作为最高效力的国家法一方面应该认真研究对待少数民族群众法律意识上存在的差异,国家法在制定过程中应该保留有对少数民族地区变通执行等条款;另一方面应该加大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普法力度、移风易俗、送法下乡,使得国家法在全国范围内发挥更为持久的效力。 
  (二)民族法文化学 
  民族法文化学是将民族法学置于文化概念的大背景中进行的思考, 从文化学的角度思考民族法学学科体系构建,民族习惯法是其表层规范,民族法律史是构建在表层规范上的深层因素。故而,笔者认为民族法文化学应该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1.民族习惯法。民族习惯法是少数民族为了满足生产生活的需要,经过长期发展形成的。由古代少数民族或者民族地区的社会组织约定的一种民族性、区域性的人们的行为规范。 民族习惯法具有道德和法律的双重属性,习惯法条款以惩罚性和补偿性为主,带有强烈的教化色彩。民族习惯法堪称法律研究的“活化石”,对于深层发掘民族法文化具有重要的价值。我国民族众多,因而民族习惯法也呈现出多样化的特征,其中具有代表性的主要有:壮族寨老制、瑶族石牌律、侗族会款制、苗族议榔制、傣族村社制等,就内容而言涉及民族生活的婚丧嫁娶、生老病死等方方面面。2.民族法律史。民族法律史主要以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民族法学作为一门学科,是一种历史现象的存在,通过对历史现象的剖析可以发掘出民族法律发展的一般规律,从而为民族法学面向未来奠定历史的基础。民族法律史的研究主要应以应民族法律制度史和民族法律思想史两方面为主,前者的研究应该注重对历史文献的发掘,主要考虑历代封建王权对于少数民族的的司法制度设计以及相关律文的规定。后者的研究建立在前者的基础上,通过对制度的研究发掘立法者深层次的法律思想和法律意识。 
  (三)比较民族法学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以及我国缔结关于世界民族、人权问题相关公约的考虑,借鉴比较法学的研究方法而衍生出来的比较民族法学应运而生。对此,我们也应该以更加开阔的眼光对外国民族法的研究成果,进而批判的进行吸收,为我国的社会主义民族法制建设汲取宝贵的经验。以近十年来为例,国内学术界对外国民族法的研究如火如荼,学术队伍不断扩大,研究方法日益多元化,研究领域也在不断拓宽,研究的理论色彩和思辩性也日益加强。较之民族法学的其他研究领域,比较民族法学呈现出更为持久的学术活力。近年来国内学术界主要的研究成果集中在:一是加拿大、澳大利亚、美国等国家的多元主义民族政策下的法律制度,二是挪威,瑞典等北欧国家处理萨米人等土著民族文化保存与发展的法律制度。另一方面,笔者认为,比较民族法学不能仅仅局限于对跨国之间的民族法文化进行比较研究,对于国内56个少数民族的传统法文化的比较研究也应该鉴之于国际比较民族法学的方法和态度予以足够的重视。 
  (四)边缘民族法学 
  就民族法学学科发展的视角出发,边缘民族法学是民族法学与其他学科因为研究领域或者研究方法的交叉重叠而产生的理论体系。民族法学作为一个具有特色的法域研究范畴,本身就具有学科领域的交叉性和学科属性的多样性的特征,而作为其理论体系的边缘民族法学正是这一规律的内在体现。将边缘民族法学作为民族法学理论体系的组成部分,可以避免学科体系的僵化和封闭,从而保持民族法学创新与发展的理论动力。基于此笔者认为着重探讨与民族法学构成交叉以及渊源关系的学科范畴,即民族学、历史学、社会学等部分的内容,借用其研究方法和研究成果,丰富民族法学研究的学术内涵。 
  四、 评价及展望 
  以民族法为研究基础的民族法学确是20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出现的一个新兴的交叉学科,涉及法学、民族学、社会学、政治学、史学、经济学等学科内容。民族法学作为法学学科的一个全新研究领域,具有浓厚的民族特色。对于科学的民族法学学科体系的架构,从浅层次来看,可以为该学科的发展提供理论支持,可以为其他法学门类的理论体系的完善提供参考经验,还可以丰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理论结构。从深层次来说,首先可以为“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提供系统化、理论化的民族法支持;其次有利于深度系统的发掘优秀民族法文化资源,丰富中国法制的内涵,研究东方法文明的发展规律;最后有助于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新型民族关系,服务于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加速“中国梦”的实现。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 
  [2]张文香.论民族法学的几个基本问题.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3).   本文由wWW.dyLw.NeT提供,第一论 文 网专业代写教育教学论文和论文代写以及发表论文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
  [3]郑毅.试论民族法学的性质、理论体系及其调整对象.广西民族研究.2010(3). 
  [4]宋才发.论我国民族法学学科体系的建构.民族研究.2004(5). 
  [5]吴宗金.略论中国民族法学的命运与使命.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5(3). 
  [6]高其才.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研究.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 
  [7]吴大华、潘志成.近十年国内学术界外国民族法研究评述.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