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网
首页 文科毕业法律毕业正文

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几点问题研究

  • 投稿Caib
  • 更新时间2016-01-18
  • 阅读量718次
  • 评分4
  • 19
  • 0
 摘 要 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在我国学界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同时不够深刻。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是马克思主义的组成部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随着马克思主义的中国化而中国化。本文从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共识的形成与发展出发,形成了内容丰富的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成果及其路径。马克思主义的法学中国化的主要成果是毛泽东法制思想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理论,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路径方法存在两种:即实践与文化途径,即马克思主义法学与中国实践的结合和马克思主义法学与精髓文化的结合。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顺利建设提供指导。 
  关键词 马克思主义法学 中国化 成果 途径 
  作者简介:李尚文,云南民族大学法学院2013级研究生,法律硕士,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2-003-02 
  马克思主义的产生、发展及成熟导致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萌芽与发展,随后越来越多的学者关注了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问题,对此也产生了众多意见。例如,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共识问题、途径以及成果,为了使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更加顺利,更好地与我国实践、文化相结合,更好地促进我国民主建设提出自己的观点。 
  一、 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问题之共识 
  学界对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存在多种观点,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达成共识与否是深入研究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必备条件,打不成共识的中国化就无法继续开展深层次的分析。而马克思主义中国化问题的成立决定着马克思主义法学问题的成立,因此,要谈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就要先分析马克思主义中国化问题。 
  (一)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共识的提出与发展形成 
  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是马克思基本理论与中国具体实际结合而产生的一个概念,在全党中达成共识,成为党的指导思想与理论基础,是党领导革命、建设的理论与实践的必然抉择。 
  在吸收与借鉴人类几千年的思想文化精华的基础上形成了马克思主义,它指出了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但是它不可能揭示出各个民族、各个国家的发展之路,然而马克思主义拥有跨越民族与世界性的意义,使每个国家、民族都能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将其理论应用其中,在各个国家中发展形成并呈现出不同的形态,指引着革命与建设,这正是马克思主义的生命之所在。正是这个原因促使了马克思中国化的形成。 
  中国共产党成立时将马克思引入党的思想作为指导,就看待马克思主义存在两种态度:一是教条主义的看待,直接照搬马克思主义;一是结合实际,联系客观情况的看待,不一概而论。随后的新民主主义时期,党内发生了陈独秀右倾主义与王明左倾主义两种错误思想,照搬前苏联经验而不顾中国国情致使革命遭受重大损失。毛泽东同志主张,要运用马列主义的思想并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分析与领导中国革命的道路首次主张了马列主义和国情的结合。 随着对革命道路的不断前进、革命经验的不断积累,共产党对马克思主义认识也日益深刻,1938年毛泽东同志首次主张并完整阐述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理论。毛泽东同志主张,中国革命要与马克思主义结合起来才能成功,只有与各民族的实践结合才能使马克思主义充满活力与影响力。在我们党的活力就是充分了解国内情形的基础上,引入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之后又经过张闻天、刘少奇等的阐述,马克思主义思想成为共产党的共识。 
  然而,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内容应该是什么呢?经过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包括两方面:首先,需要坚持马克思主义。马克思主义是中国化的基础,没有原始理论中国化无从谈起,运用马列主义的基本理论、立场、观点及手段指导革命与建设。其次,要坚持我国国情,即马克思主义在中国体现出的具体性、民族性和时代性。具体性是指马克思主义必须与中国特点结合,民族性是指促使马克思主义具有民族特色,时代性要求马克思主义必须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用发展的眼光使马克思主义不断前进,解决社会问题。 
  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漫长历程看出,中国化是对革命、建设与改革的道路的总结,是其理论发展与实践过程的逻辑选择,为克服中国实际问题提供理论指导。 
  (二) 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是马克思主义系统中国化的组成 
  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达成共识标志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问题的成立,而马克思法学中国化是其组成部分,其发展演进应与之相一致。 
  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有两方面内容,即持续中国化与系统中国化。前一种是时间上的,后一种是空间上的。刘少奇首倡系统中国化,主张要解决我国的革命问题就要运用马克思主义理论。 马克思法学中国化是系统化的重要组成,马克思经典书籍中有一千多篇法学书籍,有许多法学理论包含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中,成为马克思主义不可分割的理论。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呈现出许多关系,包括部分与整体的关系;演进过程的一致关系;实现道路的一致关系。 
  二、 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方式与成果 
  (一)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方式 
  如何实现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中国化?虽然学界已经有所研究,但是不够完善与深入。如果不分析清楚法学理论是通过什么方式路径将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而形成完整的理论体系,将无法使马克思主义法学更好地服务于中国的建设与改革。 
  从毛泽东同志首次提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到不断对其认识的提高,笔者以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方式包括:首先,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与具体实践相结合;其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与中国传统文化相结合。由于马克思法学中国化的方式与其一致的特性,可总结出马克思法学中国化的方式包括:法学理论和实践结合的实践方式、法学理论和文化结合的文化方式。 
  首先,实践方式。在马克思法学中国化的演进历程中,以毛泽东为核心的党中央第一代领导集体十分关注实践,反对本本的马克思主义法学,主张马克思法学理论结合国情,在实践中检验法学理论。在这一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初始时期,就有人民民主专政法学思想、人大制法学思想以及刑法思想等法学理论,这也构成了毛泽东法学思想。毛泽东法学思想的产生与发展,不是生搬硬套,而是本着马克思主义与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精神与整体意义,将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与中国革命实践相结合,在实践的探索中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 以邓小平为核心的第二代领导集体反思法制建设的错误,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运用于中国建设事业之中。邓小平同志首先通过总结文革过程的经验教训,根据中国建设的特点,使之与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紧密结合,主张民主与法制不能动摇,重申法制道路的实践性。接着,邓小平同志主张我们必须学会法律并利用好法律,解决中国实际问题,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把握马克思法学主义法学理论的精神,必须提高共产党的法律素养、尊重法律,让共产党对法律认识进一步深刻。最后,邓小平同志主张,建设中国特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循序渐进、有领导,否则社会就会动荡,破坏民主与法制之路。他还明确阐述了因为法制教育的不足导致了公民法律素养的匮乏,提出加强全社会法制教育的重要意义,培养公民内心的法制观念与法律信仰。他的一国两制理论与干部禁止终身制度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建设社会主义的产物,具有时代性与民族性,丰富与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江泽民的第三代领导集体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也为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发展丰富了内容。 
  胡锦涛的第三代领导集体提出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法制思想,是在总结社会主义改革开放新时代的经验教训以及世界优秀法学思想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有助于揭示中国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更好地说明法治国的价值,是人们了解到在依法治国的环境下,法律不仅仅要发挥维护公民利益和权力的功能,更重要的是要保持一个有序安全的状态,不要把人当作手段,而要当做目的,是每个人都能自由发展,每个人的合法权利都能实现与得到救济。提出党要依法执政,它是依法治国和依法执政的前提和基础,依法执政反映了党的治国理念的转变与成熟,体现党的时代性与具体性,在理论与实践上再一次丰富了中国热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内容,是中国建设、改革的需要所致,是法学理论与中国实践的产物。 
  自十五大以后,中国共产党论述了法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与民主的关系,依法治国与宪政,尊重和保障人权,重视立法及其质量等一系列问题,这是对邓小平法治思想的发展,再次丰富了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理论体系。 
  其次,文化方式。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的发展演进其实也可以被看作是民族化的马克思主义的发展演进过程,要使马克思主义民族化就要将马克思主义运用于中国具体实践中,更重要的是与本国传统文化相融合。而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必然逻辑与组成结构,意味着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就是其民族化,因此,马克思法学中国化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走扬弃文化之路,促使中国民族、本土的法律文化与法律习惯和马克思主义法学更好的融合、相互促进,促进法律的民族化、本土化,使马克思主义法学成为我国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在我国发挥重大影响力。 
  在建构法律意识和法律制度时,国家就非常注重马克思主义法学与传统文化的结合。例如党提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通过法律与道德的两种社会调控机制,以道德为基础、以法律为后盾的双重治国方略,更好的维护秩序;诉讼裁决与调解的结合,使纠纷解决更加容易有效;在法律职业进程中还吸收了古代官员廉洁的品格,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具备廉明、高尚的品格。通过民族化方式使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本土化及时代化。 
  (二)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成果 
  马克思法学中国化随着马克思主义的中国化而中国化,在此期间同时积累了马克思法学中国化的理论成果。主要包括:毛泽东法制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思想。后一种又有三个方面,即邓小平法制思想、江泽民的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思想与胡锦涛的科学发展观的法制思想,中国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已经相当丰富,但是还有不足,主要体现在对法学中国化的丰富发展主要以领导人的讲话为线,模式单一。而对于马克思法学中国化不应仅仅以国家领导层的讲话为其发展与完善的动力,应该充分将马克思法学思想应用于中国的具体建设中,以马克思法学理论为基础,以实践来检验论证,从马克思法学理论的出现、演进历程及理论成果的基础上来概括,全面系统的总结马克思法学理论中国化的本质与精髓。 
  新中国成立特别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在探索民主法治建设的道路上总结出了比较全面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理学体系,使马克思法学在中国充满活力与影响力,法学理论的中国化趋于成熟与实际。笔者以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思想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树立法治理念,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依法执政,加强党的执政能力与先进性,增强法律意识,保障人权,改革司法体制与促进法学的研究等。 
  注释: 
  毛泽东选集(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111-112. 
  刘少奇文选:上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3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