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英东
高英东,中国社会科学院美国研究所,美国社会文化研究室;助理研究员,项目执行研究员:硕士,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访问学者;研究方向:美国社会问题,美国犯罪控制;主要研究成果:美国毒品问题初探(社科院《美国研究》)、纽约治理犯罪的模式(上海大学《社会》)、美国少年法院的变革与青少年犯罪控制(河北政法学院《河北法学》)等。
内容摘要:枪支问题是美国社会由来已久的一个公共议题。文章认为,该问题是美国早期特殊的历史、政治及社会状况所造成的必然结果,是美国传统的民主思想及宪法精神的一种具体体现。当前美国社会朝野各界关于枪支管制问题的争论广泛涉及文化传统、宪法权利、党派之争、利益集团政治、经济利益等多种因素,使枪支管制问题异常复杂、矛盾重重。因此,美国的枪支管制问题将是一个长期、曲折和漫长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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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宪法第二修正案;持枪权;枪支管控;社会问题;美国
持枪自由和枪支暴力问题是美国社会由来已久的一个公共议题。近年来,枪支暴力,特别是针对青少年学生的校园枪支暴力事件屡屡发生,造成重大伤亡。其中尤以2012年12月14日发生在康涅狄格州桑迪胡克小学的枪击案为最甚,此案共造成27名无辜者丧生,其中绝大多数是10岁左右的少年儿童,酿成美国历史上最骇人听闻的校园枪击案。案件极大触动了美国人的神经,让许多人难以承受。事件发生后,上至美国总统、议员、州长,下至公众舆论都发出了要求严格管控枪支、阻止悲剧再次发生的强烈呼声。在为惨案死难者举行的悼念仪式上,奥巴马总统承诺,他将充分运用总统的职权,阻止类似的悲剧再次发生。他说:“我们已经忍无可忍,枪击案必须被终结。为此,我们必须做出改变。”但与此同时,美国各界支持持枪自由的势力也不甘示弱。在全美会员人数最多、号召力最强的持枪自由组织“美国全国步枪协会”(National Rifle Association of America,NRA)频频发声,指责造成惨案的原因正是政府没有完全放开持枪自由。NRA的执行副总裁韦恩·拉皮埃尔(Wayne LaPierre)在新闻发布会上声称:“美国社会的枪不是太多,而是太少”,“如果大家手里都有枪,那么罪犯也就不会轻易得手,所以唯一能够阻止持枪的坏家伙犯案的办法就是给好人都配上枪”等等。2013年1月14日,也就是桑迪胡克小学枪击案发生仅一个月之后,盖洛普民意测验所进行了一次民意调查,结果显示,竟有43%的美国人依然赞成维持现存的枪支法律不变;同时,另有5%以上的美国人甚至表示希望进一步放松对枪支的管控。由此可见,即便持枪自由造成了一次又一次像桑迪胡克小学这样的校园枪击惨案,但仍有一半左右的美国人对严格管控枪支依然持坚定的反对立场。在这样的社会氛围下,近年来发生在全美各地的枪支暴力事件,包括大型枪击案此起彼伏。皮尤研究中心(Pew Research Center) 2014年10月所作的一项统计显示,2013年1月至2014年6月短短一年半的时间里,美国各地共发生了74起校园枪击案,案发频率达到了几乎平均每周一起的高点,其严重程度前所未有。
持枪自由何以被美国人如此钟爱?管控枪支何以在美国举步维艰?本文将从美国的传统与历史、法律与政治、经济与社会等各个维度入手,对此问题予以分析和解答。
一、传统与历史因素
美国是一个由移民组成的国家。17世纪初当第一批来自欧洲的移民乘坐五月花号到达美洲大陆之时,这里没有国家,更没有法律与秩序,是一个弱肉强食、丛林法则大行其道的蛮荒之地。人们为了抵御印第安人和其他竞争对手的侵犯以及狩猎等维持自身生存的需要,不得不掌握并且依赖枪械,枪是人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基本工具之一。北美十三州逐渐形成后,因当时各州都需要依靠民兵进行州的自我防卫,所以一些州政府甚至会对没有武器的居民进行处罚。在无数反映当时社会生活状况的历史资料和文艺作品中,枪支的影子几乎无处不在,它是构成美国早期历史文化传统的重要元素之一。
美国独立战争爆发后,当时的北美十三州并没有正规的军队。1775年5月第二届大陆会议决定组织军队抗击英国统治者,随后由华盛顿挂帅组建了“大陆军”,但事实上这支“大陆军”中有很大一部分是由普通百姓临时拼凑而成的民兵部队,而就是这样一支部队在华盛顿的英明指挥和来自法国、西班牙、荷兰等外部势力的支援下,最终击败了英军,赢得了独立战争的胜利。独立战争胜利的经验使得北美十三州的政治家和民众得到了这样一个深刻的启示,即民众拥有枪支是一项性命攸关的权利,它是捍卫自由、民主和公民权,反抗压迫与暴政的重要手段;如果要在新成立国家中避免出现统治者的独裁、专制或暴政,民众手中拥有枪支是必不可少的条件。美国建国时期的著名思想家和政治活动家托马斯·潘恩(Thomas Paine)在其研究美国独立战争和美国政治法律思想的名著《美国危机》(The American Crisis) 一书中告诫人们,必须把政府及其代理人设想为“窃贼”或“强盗”,国民应时刻保持警惕,“防止其失控”;“当社会、政府及法院不能给公民以公平的时候,你可以用自己手中的枪来实现。”这种主张和思想认识反映了当时美国社会普通民众对政府所持的一种基本态度。
在社会精英层面,那些亲身参与了独立战争的建国先贤们在公民应当享有的“权利”和应由政府掌握的“权力”这两大问题上,也具有一种“近乎偏执的敏感”。英国政府对殖民地人民“权利”诉求的否定迫使人民不惜以战争来加以抗争,而战争中所付出的代价又使这批开国元勋倍感公民“权利”的珍贵。正是出于这样的经历和情结,托马斯·杰斐逊等建国先贤们便一致赞成在新国家的根本大法中赋予公民可以自由持有枪支的权利,以使他们永远保有可以用武力对暴君造反的权利。
事实证明,这项为防范政府独裁或暴政而制定的预防性措施在后来美国的政治生活中确实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美利坚合众国诞生后的两百多年里,从未发生过统治者专制独裁或对公民实施暴政的情况,而这种情况在世界其他一些国家甚至直到今天还时有发生。不仅如此,依法拥有并自由使用枪支也使美国普通民众在保护私有财产和自身安全等方面获得了重要的保障。在日常生活中,普通百姓,特别是那些老弱病残等弱势的一方,依靠自己手中的枪支击毙或阻止拦路或入室抢劫、行凶的歹徒的事件在美国时有发生。2003年,亚利桑那州一对夫妇被闯进家中抢劫的歹徒制服,此时其年仅10岁的儿子拿出家中的手枪击中歹徒,使全家人免遭劫难的故事,一直被美国人津津乐道。当美国的校园治安状况不好,青少年团伙犯罪增加时,不少美国家长便选择佩带枪支接送孩子上下学,甚至送枪给住校的孩子用于防身等等,此类故事不胜枚举。
然而,以上事例仅仅是持枪自由在美国人日常生活中起到积极作用的一面,人们普遍拥有枪支同时也给公众和社会带来了一系列负面后果,特别是成为社会犯罪,尤其是暴力犯罪的重要根源。美国社会综合调查(the General Social Survey,GSS) 2009年所作的统计显示,目前,美国有9000多万人持有枪支,私人拥有的枪支总数已达2亿支以上,全美约有51%的家庭拥有枪支。美国疾病控制与预防中心提供的一份最新统计数据显示,2010年至2013年的3年里,全美共有31,000人死于各类枪祸,平均每年1万多人;每天约29人。在美国,使用枪支抢劫导致死亡的比例是使用其他武器抢劫的近3倍。美国《外交政策》(Foreign Policy)杂志2011年1月9日刊文指出,按人口比例推算,美国每年死于枪击的人数超过其他20个发达国家的总和。在美国历史上,不仅普通民众,就连不少著名政治家也不能幸免于难。美国历史上最著名的民权运动领袖马丁·路德·金、时任联邦参议员的总统候选人罗伯特·肯尼迪等都是遭遇枪击而身亡。美国建国以来的42位总统中,有8位均是在履职期间遭遇枪击,其中约翰·肯尼迪总统遇刺案和里根总统遇刺案至今仍让人记忆犹新。在当今美国,枪支暴力是每一个美国人,上至总统,下至少年儿童都难以逃避的问题,是随时都有可能发生在自己身上的最现实的致命性威胁。
二、宪法权利因素
从根本上说,美国公民可以自由持有并使用枪支的权利来自于宪法的授予。1789年美国第一届国会召开之际,由托马斯·杰斐逊等人领衔起草的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正式提交国会讨论,并在两年后的1791年与另外9条修正案一起获得联邦国会的批准,共同构成了美国宪法“权利法案”的前10条。《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二修正案》中明确规定:“管理良好的民兵部队对自由州的安全是必要的,因此,人民持有并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容侵犯。”这项修正案的次序仅排在涉及言论、出版、信仰和请愿自由的宪法第一修正案之后,位居第二,由此可见立法者以及美国公众对自由持有枪支权利的重视程度。
然而,长期以来,美国社会尤其是学术界对于规定了这项公民权的宪法第二修正案的内容却一直存在着各种不同的解读和争议,其中最有代表性的两种观点是“公共权利论”(collective right theory)和“个人权利论”(individual right theory),“两论”的观点存在巨大差异。“公共权力论”者认为,宪法第二修正案保护的是民兵也就是“集体”的权利,正如第二修正案中明确指出的:“管理良好的民兵部队对自由州的安全是必要的”。这样的文字叙述清楚地表明,第二修正案保护的是“民兵”组织,进而是“州”的公共权利,而非个人权利。但是,“个人权利论”者则认为,宪法第二修正案保护的是公民的个人权利,因为“民兵部队”是由一个个个体组成的,没有个体化的民兵即手中拥有武器的个人,“民兵部队”也就无从谈起。因此,宪法第二修正案保护的首先是个体的公民权,而“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属于公民的“自然权利”,当然要受到保护。“个人权利论”者还指出,早在宪法第二修正案制定和正式生效十几年之前的1774年,在华盛顿领导下颁布的《菲尔法克斯决议》(Fairfax County Resolution)中,就已经明确表达了美国人民对这一“自然权利”的肯定。该决议中郑重声明:“尽管我们是英国政府的子民,但是我们会使用上帝所赋予我们的任何手段去阻止它对我们的奴役。”显而易见,这其中的“任何手段”当然就包括持有、携带和使用武器的权利。
“公共权利论”和“个人权利论”两种不同解读的产生无疑是因宪法第二修正案本身含糊不清抑或模棱两可的文字叙述所致,那么美国的建国先贤们为什么要在这样一个重要的宪法权利问题上采取如此模糊的处理方式呢?这首先与他们的政治信仰有密切关系。研究资料表明,宪法第二修正案的主要制定者托马斯·杰斐逊和约翰·亚当斯等人都是欧洲古典共和主义的虔诚信奉者。欧洲古典共和主义思想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在构成国家的两种基本力量即人民与君主之间,他们更相信人民而非君主。欧洲古典共和主义思想的主要代表人物尼可罗·马基亚维利(Niccolo Machiavelli)在他的代表作《君主论》中指出:“即使没有法律的约束,人民也比君主更少犯错”,“一个不受法律约束的君主会比人民更忘恩负义、变化无常和轻率鲁莽。”他强调:“人民的个人自由不是天赐而来,也不能依赖于统治者的善良意志”,“除了君主之外,其他人的自由随时随地都有被剥夺的可能。”在欧洲古典共和主义思想的影响下,美国的建国先贤们坚信,必须赋予人民以充分的捍卫自身自由以及反抗暴君统治的权利。杰斐逊在制宪会议的辩论中多次强调:“共和国对待造反不应过于严厉,以免人民的自由精神受到压制”;他认为公民持有和携带枪支不仅仅是为保护个人的自由,它更多地体现着一种对国家的责任和义务,它是公民应该具备的一种美德,昭示着他们随时准备为捍卫民权与自由去投入战斗。如果说在究竟是为了保护“民兵组织”的“公共权利”,还是为了保护“人民”的“个人权利”这一点上,宪法第二修正案中的表述并不足够清晰的话,那么杰斐逊的上述言论已经为此作了最好的注脚。至于宪法第二修正案为何采取含糊其辞的表述方式,那无疑是宪法这种根本性大法文件本身的特质所致。
此外,宪法第二修正案中将“民兵”的存在与“自由州的安全”两者相提并论,这其中也有着重要的隐涵。经历过独立战争和美国建国历程的杰斐逊、华盛顿等开国元勋们懂得,不仅独立战争本身就是主要由北美十三州的民兵与大陆军共同参与完成的,而且在美国建国之后,民兵在制衡常备军、防范可能出现的暴政以及抵御外敌入侵当中也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是美利坚合众国的重要支柱之一。“自由州的安全”缺少不了“民兵”,而“民兵”当然不能被剥夺枪支。依此逻辑,是否应当给予公民以拥有枪支的权利已是不言自明。
综上所述,独立战争的经验和古典共和主义思想的影响,使得美国的开国元勋和来自于原殖民地的人民将拥有枪支的权利视为新的国家即美利坚合众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视它为个人自由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不能被任何人,特别是控制着国家政权的政府所剥夺,并且还要将这项基本权利在治国总纲即国家宪法上予以郑重申明,以使之恒久不变。事实上,在美国建国后的许多重要的历史时期,例如西进运动、美国内战等等,公民有权持枪这项宪法权利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特别是美国内战时期,林肯政府大力鼓励枪支等武器的生产并用枪械武装北方民众,这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了北方的胜利,维持了国家的统一。经过历史的打磨与积淀,拥有和使用枪支在美国不仅已是一项深入人心因而难以动摇的宪法权利,而且也已成为美国生活方式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三、利益集团和党派政治因素
如果说美国公民可以自由持有枪支的权利缘起于美国早期特殊的环境、传统与历史经历的话,那么当代美国政治,尤其是它的利益集团政治和政党政治则大大促进了这一权利的发展。美国公共政策的制定通常是各种社会政治力量相互碰撞后产生的,枪支问题也不例外。半个多世纪以来,特别是最近二三十年来,抑制枪支泛滥的呼声在美国不绝于耳,但是,政府却始终无法拿出一套完善而又行之有效的措施,其原因之一在于,美国的枪支问题不是一个简单的社会问题,在它的背后隐藏着重大和复杂的利益集团和党派政治因素。
(一)以NRA为代表的利益集团对枪支问题的影响
在美国,有多家利益集团长期在国会进行反对枪支管制的游说活动,并在社会上专门从事维护持枪权的宣传等造势活动,它们的活动对联邦政府的决策和国会的有关议案,对最高法院的相关裁决等一直产生着巨大的影响。其中NRA即全国步枪协会(又称长枪协会)是这些利益集团中势力最大、政治影响力最强、最广的一个组织。虽然NRA是非党派、非营利性组织,但是它不仅积极参与政治活动,并且在美国政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是美国反对枪支管制的主要力量。NRA紧紧抓住持枪自由受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保护这一关键点,形成了一套自身的政治活动理论基础。例如它宣称“枪不杀人,人才杀人”,“解决枪支暴力的办法是起诉罪犯,解决心理健康问题,而不是管控枪支”,“唯一能够阻止持枪的坏家伙犯案的办法就是给好人都配上枪”等等。其言论与宣传极富迷惑和蛊惑力。
NRA拥有严密的组织体系和有效的游说策略,根据NRA官方网站提供的数字,它的正式工作人员虽然只有几百人,但它却拥有近400万个会员分布在全美各地,其中很多都是实力强大的枪支生产商和经销商。不仅如此,由于它有雄厚的资金作后盾,其在全美还拥有超过500万人的“草根”游说力量。NRA的官员曾多次大言不惭地声称,它的会员可以在3天内向国会发出50万封信件,足以对国会议员的投票产生决定性的影响。美国《财富》杂志(Fortune) 1999年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NRA是目前美国最有影响力的院外游说组织。在历次美国国会选举中,NRA的选票只投给拥护宪法第二修正案的候选人。NRA要求自己的会员给每一位众议院或参议员候选人评分,评分的主要标准就是看其是否支持持枪自由,然后,NRA将会员的评分汇总,出版带有明显倾向性的《投票指南》。其对选举的影响可想而知。利用这种方法,NRA在多次国会选举中选出了自己的“意中人”,这当中包括前众议院议长汤姆·福利(Tom Foley)、前众议院商业委员会主席约翰·丁格尔(John Dingell)等,这些人都是足以影响美国最高决策的重量级人物。在2000年的美国总统大选中,积极维护持枪权的各利益集团总共花费了2000多万美元支持主张保护持枪权的小布什竞选总统,并使他最终战胜了持相反态度的民主党人戈尔,成功入主白宫。在2012年的国会选举中,NRA拿出了2400多万美元帮助其支持者竞选国会议员,以期为其代言。
NRA也是一个很懂得如何去左右公众舆论的组织,它拥有《美国步兵》(AmericanRifleman)等3种刊物,其中仅《美国步兵》-刊的年发行量就高达150万份。此外,它还拥有自己的电台和电视台。最近20多年来,每当国会就新的枪支管制法案进行辩论或最高法院进行相关裁决的关键时刻,NRA就会在其杂志、电台和电视台上连篇累牍地发表文章或带有明显倾向性的调查信息,左右民意和公众舆论,阻挠有关立法的通过。事实上,自1968年美国国会通过《1968年枪支管制条例》这项较严厉的枪支管制法从而引起NRA的强烈反弹之后,直到1988年,美国没有再颁布过一项全国性枪支管制法案。20世纪90年代克林顿执政期间,NRA扼杀了克林顿的多项枪支管控法案。1994年,国会虽然勉强通过了《布雷迪法》(Brady Act),但通过后的法案已经被NRA削弱得面目全非,与其最初的版本无法相提并论。2013年4月,美国国会参议院以54:46的投票结果否决了奥巴马总统提出的控枪议案,NRA对此次投票施加了巨大影响,就连奥巴马都已按捺不住心中的气愤,他在记者会上公开指责NRA向国会议员施压,他指出“很多议员都畏惧NRA。”
NRA不但左右选举和立法,还试图影响法官的任命。由于最高法院对宪法第二修正案的解释对限枪立法的成败有着重要影响,因此,当2009年奥巴马总统提名索尼娅·索托马约尔接任退休的苏特大法官时,NRA便翻出了索托马约尔以往在枪支管制问题上的判决及其他言行记录,认为她是反对持枪的,因此公开要求参议院否决对她的提名。
由于有雄厚的资金作后盾,NRA还在不断尝试进一步巩固和扩大其在全美范围内的政治影响。21世纪初,NRA又建立了全美步枪协会基金会,不仅在华盛顿,而且试图在全美范围内专门帮助那些支持该协会立场,保护个人持枪权的候选人筹集资金,以进入美国地方或联邦国会或竞选其他政治职位,从而为他们代言。目前,在美国的任何一次重要选举中,没有哪一个候选人敢轻视NRA的影响。
除了NRA之外,美国还有其他一些反对枪支管制的协会或组织,例如公民有权持有枪支协会(Citizens,Committee for the Right to Keep and Bear Arms)、第二修正案基金会(Second Amendment Foundation)、美国枪支持有者(Gun Owners of America),以及犹太人维护枪支权利协会,等等。相比之下,赞成对枪支进行有效控制的组织和力量则十分有限。以成立于1974年的手枪管制有限公司(PCLC)为例,该组织是目前美国推动枪支管制的最主要社会力量,然而,它的能量和声音都很微小。PCLC通常只能通过网络和一些地方性报纸或散发传单等方式来宣传自己的主张,提醒人们关注校园枪击案,关注社区安全,呼吁人们远离枪支等等。PCLC一年的活动经费只有十几万美元,还不及NRA平均每年150万美元活动经费的一个零头,其政治和社会影响力均十分有限。
二)政党政治对枪支问题的影响
在美国国内政治中,枪支问题是一个党派色彩十分明显和严重的议题,民主、共和两党在此问题上所持的立场大相径庭。历史上,尤其是最近几十年来,民主党一直公开主张对枪支实施必要的管控,但共和党则持完全相反的立场。2012年8月共和党在其全国代表大会上通过的名为《我们相信美国》(We Believe That The United States)的新的党纲中再度重申:“我们反对限制枪支的议案,因为它限制了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的权利。”在个人持枪方面,皮尤研究中心2011年3月发布的一份研究报告显示,1973年大约有45%的民主党人持有枪支,55%的共和党人持有枪支;到2010年,民主党人持有枪支的比例下降了大约一半,降为22%,而共和党人的持枪比例则仍然保持在50%以上。即便在民族、居住环境和收入状况等背景状况相同的情况下,共和党人的持枪比例也接近民主党人的两倍。
两党对持枪问题的不同立场使这一问题的争论趋于两极化,而两党在此问题上的相互牵制也大大限制了联邦政府在枪支管制问题上的行为能力。从历史上看,凡白宫和国会两院都由民主党控制时,美国的枪支管制运动就会取得一些进展;当白宫和国会分别由民主、共和两党分别执掌时,枪支管制问题则陷入僵局;而当白宫和国会均由共和党人把持时,枪支管制运动就出现倒退。1994年,美国国会以微弱多数通过了克林顿领导的民主党政府支持的关于禁止19种攻击性枪支的制造、销售和进口的议案,该议案在辩论中曾遭到共和党人的强烈反对,为了使议案得以通过,克林顿政府不得不作出妥协,同意此案的有效期为10年,到期后由国会重新审议是否延续。2004年在该法案即将到期之际,民主党试图延长该法案,但由于共和党控制的国会拒绝进行讨论,最终使该法案在2004年9月到期后自动失效。
此外,在枪支管制问题上共和党和持枪自由派还得到了美国最高法院的司法支持。2008年6月26日,美国最高法院在“哥伦比亚特区诉海勒”(District of Columbia V.Heller,554 U.S.)一案的判决中,根据宪法第二条修正案中的规定,以5:4的投票结果推翻了在首都华盛顿特区实行了32年的禁止拥有手枪的法令,裁定“人民有权因自卫及狩猎原因拥有手枪。”并称“禁止枪支是违反宪法的。”这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有史以来第一次对这一颇具争议的问题作出宣判。联邦最高法院是美国国家最高审判机构,它握有宪法解释权和司法审查权(judicial review),可以通过对具体案例的裁决宣布联邦或州的法律是否违宪,并以此来影响和左右各州的立法及法院的司法操作,因此,最高法院的裁决无疑将会对枪支管制问题的走向产生重大影响。
四、联邦、州、不同地区民众在枪支问题上的矛盾因素
美国实行的是联邦制,各州拥有很大的自由度,州法律也彼此独立,形形色色。在枪支管制问题上,虽然也有例外,但大体上看,东北部各州较严,中西部各州较松。1968年联邦枪支控制法颁布后至今,只有加州、艾奥瓦、马里兰、明尼苏达、新泽西、纽约州和威斯康星州7个州在其州宪法或州权利法案中删除了“持有枪支权利”的条款以管控、限制枪支,其他各州则依然保留着该条款。在这些州的法律中,联邦法律里关于控制枪支的相关规定不过是一纸空文,对它们毫无约束力。不仅如此,即使一些州的立法对枪支问题作出了一些规定,但实际情况是,其条款大都含糊其辞或存在明显漏洞。例如,1989年,加利福尼亚州在其立法中加入了限制出售两种攻击性武器的条款,但是,其列举的枪支类型和型号却早已不存在了。在南方一些犯罪率本来已经很高的州,其法律中却仍然规定,凡年满21岁、在射击中心接受过培训的人,均可获准购买枪支。在各州的立法彼此不一,甚至严重冲突的情况下,那些实施了对某种枪械或购枪行为予以限制或禁止的州,事实上其法律的效力是非常有限的,因为人们只要到任意一个枪支管理松懈的州,就很容易买到他们所需要的枪支,并且不违法。很显然,联邦与州,以及不同的州之间立法上的矛盾与冲突严重制约或削弱了联邦或地方政府枪支管制政策的有效性。
在枪支管制问题上,美国普通民众的立场也呈现出明显的分化态势。首先,从人群构成上来说,妇女、城市居民、非美国本土出生的美国人对枪支管制持支持立场的人居多;而男性、乡村居民、美国本土出生者则对枪支管制多持反对或消极立场。第二,从地区上说,北部和东部地区,特别是这些地区的一些大城市和工业化程度较高的地区以及一些新移民较集中的地方,支持对枪支进行管控的人明显居多;而南部以及西南部各州都是传统上支持持枪自由的地方,特别是在这些地区的山区或乡村地带,人们钟爱打猎,也依赖枪支用以防身,所以反对枪支管制的呼声较高。第三,从政治倾向上看,持自由主义政治态度的美国人相对更倾向于支持枪支管制;而政治立场或思想倾向保守者则对枪支管制持反对或消极立场。
五、经济利益因素
枪支问题争论的背后还涉及庞大的经济利益。美国的枪支制造商每年生产数以百万计的手枪、步枪和霰弹枪等,而一把自动步枪或手枪的价格并不便宜,根据其品牌、质量、功能等的不同,其价格大约在几千美元到几万美元之间。“9·11”事件以及金融危机爆发以来,由于人们的不安全感上升,也由于失业等挫折使人们的悲观情绪不断加重等,导致了对枪支需求的大幅上升,私人枪支的销量近年来一直在不断增加,枪支制造业格外繁荣,成为美国经济萧条中不多的“亮点”之一。美国射击运动基金会(American Shooting Sports Foundation)媒体负责人比尔·布拉萨德(Bill Broussard) 2012年12月在一次新闻发布会上透露,仅2012年一年,美国的枪支制造和销售业就为美国经济贡献了约318.4亿美元;同时,其当年所缴纳的税金总额也达到了约20.7亿美元,这是相当可观的一笔行业贡献。除此之外,2012年枪支制造和销售业还为美国人提供了209,750个就业岗位。毫无疑问,枪支制造业已成为当今美国的支柱产业之一,无人可以小视它的存在和影响。2008年奥巴马首次竞选总统期间,曾对枪支暴力问题表现出很大程度的关注,并表示支持对枪支进行必要的管制,这曾经给许多要求加强枪支管制的选民带来希望,但由于枪支问题牵扯到太多利益关系,尤其是影响到近百万美国人的就业机会,出于刺激经济和减少失业等经济上的考虑,奥巴马上台后不得不调整乃至放弃了他在竞选期间的承诺。2012年12月康涅狄格州桑迪胡克小学枪击案发生前的近4年内,也就是在奥巴马第一任期的绝大部分时间里,他没有在枪支管制问题上采取任何有实际意义的举措。然而,在此期间,美国发生的重大枪击案就有四起,分别是2011年1月8日亚利桑那州图森市枪击案,造成6人死亡13人受伤;2012年7月20日科罗拉多州首府丹佛市附近电影院枪击案,造成12人死亡50人受伤;2009年11月5日得克萨斯州胡德堡陆军基地枪击案,造成13人死亡30人受伤;以及造成27人死亡的桑迪胡克小学枪击案。不仅如此,在2012年奥巴马竞选连任的绝大部分时间里,他也一直避谈枪支管制问题,直到竞选接近尾声时的10月16日电视辩论中,他才就攻击性武器等枪支管控中的某些具体问题表明了观点。2012年底,迫于桑迪胡克小学枪击案的巨大压力,奥巴马匆忙签署了一项由23项条款组成的总统行政令,算是对舆论的呼声作出了回应,但他同时也在白宫的记者会上悲观地表示:“对于法案的所有内容能否在国会获得通过,我不得而知。”表露了总统本人在枪支管控问题上听天由命的无奈心态。
六、法律不完善因素
面对枪支泛滥和枪支暴力给美国社会造成的损害,半个多世纪特别是最近二三十年来,美国联邦政府先后制定和颁布了十多项立法,试图对枪支的获取和使用加以管制。但是,由于管控枪支的民意基础薄弱以及政治、经济、法律等各方的掣肘因素众多,造成相关立法漏洞重重,无法起到有效管控枪支的作用。
(一)1934年《国家枪械法案》(National Firearms Act),这是1791年美国联邦宪法第二修正案颁布后,历经143年后联邦政府颁布的第一项具体的枪支管制法。其出台背景是,当时美国的散弹枪和自动步枪泛滥,各地的持枪抢劫分子活动猖獗。同时,汤姆森轻机枪(Thompson Submachine Gun)等非法枪支被滥用,对执法人员和公众的人身安全构成严重威胁。该法案是美国历史上第一个较系统和成形的对私人枪支进行一定管制的法律,它规范了枪支的销售,规定了课税原则,对一些枪支类型,如机关枪等设立了注册备案制等,给当时全美各地的执法部门提供了必要的执法依据,也为后来的枪械管制法提供了重要参考。但该法在诸多方面存在重大漏洞,尤其是它对手枪和枪管在18时以上的步枪和散弹枪等均未加以任何限制。
(二)1968年《枪支管制法》(Gun Control Act),1968年马丁·路德·金和罗伯特·肯尼迪先后遭遇枪击身亡,同时,当时大量的二次大战剩余武器涌进美国,邮购和贩卖枪支泛滥,使美国的枪支制造商和销售商的利益受到损害,引起这些人的不满,促成了该法的产生。该法规定,枪支制造商必须申请生产执照,如果生产杀伤力很强的武器,每年须缴纳1000美元的注册金并接受联邦政府的检查;在进口民用枪支时,不得进口杀伤力较强的冲锋枪、机关枪等军用武器,并规定所有的枪械买卖必须通过有执照的销售商来进行,从此结束了邮购枪械的历史。但事实上,在美国只有60-70%的枪支销售交易是通过联邦政府授权的枪支经销商完成的,其余的30-40%的买卖则是在“次级市场”完成的。《枪支管制法》还规定,买枪人需表明身份,并签署一份声明,确认自己不在法律明令禁止持枪的几类人中。但是,这种“确认”只凭购枪人的一面之词,无任何调查作保障。另外,多种手枪,包括大口径自动手枪仍不在法律的管制范围之内。事实上,此法的主要作用是保护了美国国内枪械生产商的利益,避免了外商的竞争,但它对解决美国国内的枪支泛滥问题并无多少实际意义。
(三)1986年《枪支持有者保护法》(Gun Owner’s Protection Act),该法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禁止生产或进口新的具有穿甲能力的杀伤力较强的武器(而对于此前生产或上市的各类武器没有任何规定,没有对体积小、重量轻、携带方便、犯罪分子普遍使用的短枪做任何新规定);法案对购枪者作了规定,要求持照经销商需对购枪者进行背景调查(但没有任何防止黑社会走私或购买枪支的规定);该法减少了起诉违反枪支法罪犯所需的繁多证据,更便于对违法者绳之以法。但与此同时,该法也对1968年法案中的一些限制性条款进行了改动,如它允许持照经销商及一些无照私人售枪者在枪支展览会上销售枪支以供“私人收藏”,并减少了持照经销商所需保留的交易记录的数量等等,这无疑又造成了许多隐患。尤其是允许无照私人售枪者在枪支展览会上销售枪支,这是该法的一个明显而巨大的漏洞和错误。据统计,美国目前有24个州的州法律效仿这一联邦规定,允许无照私人卖家在枪支展览会上销售枪支,仅1998年一年,因这种方式而流入到民间的非法枪支就高达2万支以上。这些松动及漏洞对控制社会的持枪犯罪产生了不小的负面作用。
(四)1994年《暴力犯罪控制与执法法案> (Violent Crime Control and Law Enforcement Act of 1994)和《布雷迪手枪暴力防制法》(Brady Handgun Violence Prevention Act),这两项法律于1994年9月起开始生效。《暴力犯罪控制与执法法案》中规定,禁止军用枪支规格的附属品如折叠枪托、枪柄、闪光抑制器、可装备超过10发子弹以上弹匣的半自动武器的制造与进口,但该法对1994年以前制造或进口的该类附属品或枪支却并未规定应予清除。《布雷迪手枪暴力防制法>是由前白宫新闻秘书布雷迪和其妻莎拉·布雷迪共同创建的手枪控制公司(Handgun Control,Inc)发起的,因此又被称为《布雷迪法》(Brady Act)。布雷迪在里根总统1981年遇刺案中被误击受伤,导致终身瘫痪,之后,他与妻子一道,全心致力于美国的枪支管制运动,并成立了美国最大的枪械管制支持组织。《布雷迪法》可以说是美国历史上最为周密和严厉的枪支管制法令,但不幸的是,该法案在辩论过程中遭到了共和党人的强烈抵制,支持该法的民主党及布雷德本人不得不接受妥协,最终获得通过的法案文本与布雷德最初的版本相去甚远,尤其是法案本身被强加上了各种限制,其中最重要的一点是,它的有效期被定为10年,即到2004年9月后便自动失效。《布雷迪手枪暴力防制法》中最核心的一点是,它规定,购枪人在登记购枪之后及得到枪支之前,必须进行等待,由枪支销售者对购枪人的相关背景进行调查,法案还要求建立一个全国性系统,以提供即时的犯罪背景情况。《布雷迪法》虽然在防止枪支落入危险者手中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同时,该法只对持照挂牌的经销商有效,然而事实上,绝大多数罪犯的枪支都是来自黑市,而非来自有照经销商。该法的漏洞之大,显而易见。
(五)1997年《禁止家庭暴力罪犯持枪法》(Domestic Violence Offender Gun Ban),该法禁止任何曾被判犯有家庭暴力罪的人拥有枪支,同时也禁止犯有该类罪行的人贩卖或运输枪支弹药;并规定该法适用于每个人,包括警察和军人。该法的主要初衷是保护在暴力行为中处于相对弱势的女性,但舆论普遍认为,表面上看,其规定既清晰又严厉,但事实上,它的保护作用是十分有限的,因为在现实生活中,带有家庭暴力倾向并且事实上实施了家庭暴力的男性为数不少,但真正被法院判决犯有家庭暴力罪的人却为数寥寥。而且,将警察和军人也囊括其中则更是异想天开之举,在现实执法中几乎是不可能的。
(六)《预防儿童接近枪支法》(Child Access Prevention,CAP),目前,美国许多州都颁布了类似的法律,要求家长安全地存放枪支,使儿童接触枪支的可能性减少到最低。该法规定,如枪支所有人未对其枪支适当存放而造成儿童取得其枪支,枪支所有者应承担法律责任。然而,在美国的大部分州里,违反CAP法的人只被视为轻罪。因此,此法的作用十分有限,少年儿童得到并利用父母及其他家人的枪支实施犯罪或自我伤害的事例屡见不鲜。美国疾病控制与预防中心的统计资料表明,从2000年到2005年,美国平均每天约有3个儿童死于自己造成的枪支意外。
(七)2013年“枪支管控行政令”(Gun Control Executive Order),在桑迪胡克小学校园枪击惨案发生一个月之后的2013年1月16日,奥巴马总统在白宫签署了联邦政府全面管控枪支的行政令。该行政令由23项条款组成,大大加强了以下5方面的管控力度。第一,强化了对购枪者和持枪者的背景审查措施,例如完善相应机制,以利各州共享背景审查信息,严惩在接受购枪背景检查时撒谎的人,等等,旨在从前端入手遏制枪支暴力。第二,加强了对枪支安全存放的规定,以避免枪支被无持枪资格的人误用或盗用;司法部将及时把枪支丢失和被盗的信息及分析报告提供给各下级执法部门使用等。第三,对更及时有效地处置枪支犯罪事件提出了具体、务实、严格的规定,并决定取消联邦法律中禁止医疗服务部门向执法当局报告枪支暴力事件的条款。第四,对研究及医疗健康部门提供帮助,调整相关医疗法律,让医生有权询问病人家中拥有枪支的情况等,并启动全国心理健康对话,明确心理健康的相关指标等,以有效避免枪支暴力。第五,在备受关注的校园安全方面,总统令要求各学校必须制定枪支暴力事件应急预案,并承诺联邦政府将支持学校聘请安全人员,预防校园枪支犯罪,保护无辜者等。在签署该行政令的仪式上,奥巴马表示,他将动用总统职务的所有权力,确保控枪措施得以实施。
这项总统行政令被美国舆论称为有史以来美国联邦政府“最严厉的枪支管控法案”。但是,由于总统行政令不是正式的联邦立法,因此其约束力非常有限。不仅如此,由于民主、共和两党在枪支管制立法问题上存在着巨大分歧,控制着国会众议院的共和党当然不会接受民主党人的总统奥巴马在枪支管制方面的任何举措。不出所料,2013年4月17日美国国会参议院以54:46的投票结果,否决了总统提出的控枪议案,奥巴马的控枪举措再遭重创。他无可奈何地对媒体表示,他此时“羞于做美国人”,“我最大的失望在于,美国社会不愿意采取一些最基本的措施来限制枪支,让这些危险的武器流落在一些会造成难以想象的伤害的人手上。”
七、结语
美国的枪支问题是一个错综复杂的社会问题,它涉及美国的历史与文化传统,涉及美国的立国根本和宪法权威,涉及党派政治与利益集团的政治,涉及人们的生活方式与传统习俗,涉及公众的安危与社会的安全,甚至还涉及普通民众的工作与就业等等,是一个盘根错节、牵一发动全身的复杂问题。在当今美国的民意基础以及政治和社会大环境之下,要实现对枪支的有效管控,根除枪支暴力对公众的伤害和社会安全的威胁,毫无疑问,这是一项无法达到的目标。
首先,在今日美国,私人拥有的枪支数量已高达2亿多支,有一半以上的美国家庭都拥有枪支,而且这个数字每天都在增长。显然,枪支已成为众多美国人日常生活的一个组成部分,成为美国式生活方式的一个重要元素。在这种情况下,若要让美国人在枪支管制问题上作出让步乃至放弃枪支,那不仅意味着它将在一定程度上改变美国人的生活,更严重的是,美国人相信,这将会侵蚀《权利法案》的完整性与神圣性,从而对宪法中规定的其他公民权构成威胁,而在美国的政治文化中,维护宪法的权威性、稳定性,保护个人的权利与自由,这是至高无上的原则,对此,民众是不会妥协的。此外,虽然要求加强枪支管制的呼声过去几十年间在美国社会一直不绝于耳,但是,在以往200多年的历史上,美国还从未出现过就宪法第二修正案提出的修正案。之所以会有这样的情况,一方面固然是由于修宪程序在美国极其复杂和严格,以至于有史以来美国总共才通过了27条宪法修正案。另一方面,也是更为重要的一点是,它表明多数美国人是认同宪法第二修正案所确立的原则的,也就是认同持枪是公民的自由与权利之一。
第二,在枪支管控问题上扮演着决定性作用的另一个角色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三权分立的美国政治制度中,最高法院掌握着宪法解释大权,它的解释与判决是最终的,也是决定性的。在枪支管控问题上,最高法院有史以来仅作出过两次裁决,即2008年6月的“哥伦比亚特区诉海勒案”(District of Columbia v.Heller)和2010年6月的“麦克唐纳诉芝加哥案”(McDonald v.Chicago)。这两次判决中最高法院均作出了有利于持枪自由的裁决,即再度确认了宪法第二修正案中保护个人拥有枪支的权利,并再次重申这项权利是天赋的,联邦与州政府均不得以立法的形式予以剥夺。最高法院的这两项判决已明确宣告,除非修宪,否则禁枪就是违宪,就不可触动。
第三,虽然作为民主党人的奥巴马总统本人近年来显示出了较强的控枪政治意愿,而且奥巴马的总统之路已经步入了第二任期从而不再有任何选举的压力,他可以在推动控枪立法上有所作为,但是,由于民主、共和两党在枪支管制问题上的立场相去甚远,难以协调,而2014年中期选举之后共和党已经成功控制了国会两院,奥巴马已经变成了一个“跛脚总统”。鉴于以往两党在枪支问题上彼此掣肘的历史经验,可以预料,奥巴马政府在枪支管制问题上的任何举措都难以在共和党控制的国会两院获得通过,奥巴马在枪支管制问题上已经难有作为。
第四,目前,在美国50个州中,有43个州即86%的州都还保留着保护持枪权的法律规定,也就是说,在绝大多数的州控枪是没有法律依据的。2012年康涅狄格州桑迪胡克小学枪案发生后,该州州长丹·马洛伊无奈地说,枪支管控是一项跨州性的事务,只要枪支能继续通过95号州际公路流通,佛罗里达州或弗吉尼亚州销售的枪支就可能在康涅狄格州造成毁灭性后果。可见,如果没有全美各州彼此协调的一致行动,控枪措施便不会产生人们期待的效果。
近年来,由于枪击案的频发,尤其是造成少年儿童重大伤亡的多起校园枪击案的发生,使得美国社会要求对枪支实行严格管控的呼声加大,但事实上,无论是联邦政府还是地方政府,无论是新闻舆论还是普通民众,各方对于制定、颁布和实施真正富有成效的枪支管控措施既缺乏热情,更不抱乐观态度。正如奥巴马总统去年6月在国会投票否决了他的控枪议案后对新闻媒体所指出的:“大部分美国人都缺乏推动控枪的热情”,“美国社会不愿意采取一些最基本的措施来限制枪支。”不仅如此,早已习惯了“以枪为伴”的美国人实际上}已经对时有发生的枪支暴力事件见怪不怪、习以为常。美国《纽约时报》(The New York Times) 2012年12月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虽然多数美国人赞同对私人购枪者进行犯罪背景调查以及禁止患有精神疾病的人购买枪支等,但有67%的受访者表示,枪击案只是“孤立的事件”,“不应当把它视为更广泛社会问题的证据。”也就是说,多数美国人并不认为枪支暴力是严重的社会问题。美国《法律杂志》(LawMaganize)专栏记者罗瑞·谢尔曼曾经撰文指出:“支持禁枪是大众对犯罪行为感到空前绝望时的反应。不过,他们的心境无疑是‘我将保护我自己’和‘别让犯罪进入我的生活’,仅此而已。”由此可见,在目前美国的社会与政治环境下,枪支暴力抑或枪支犯罪问题将是一个无法找到有效解决方案的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