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18日,网友周筱赟举报李亚鹏,称其涉嫌借公益项目书院中国基金会敛财。12月22日,李亚鹏召开发布会回应质疑,表示北京民政局会在半月内公开调查结果。
2014年1月6日,周筱赟再次举报嫣然天使基金会约7000万元善款下落不明。李亚鹏方当晚回应质疑,解释善款去向。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发布嫣然天使基金善款使用说明,与李方声明相符。
1月8日,北京市民政局公布调查结果,称“未发现书院中国以公益名义敛财等问题”,但李亚鹏“兼任其他组织法定代表人属实,已责令其限期整改”。
1月13日,周筱赟再发长微博举报李亚鹏用善款建私立医院,5300万元善款去向不明,救治项目与基金会宗旨不符。
1月20日,嫣然天使基金会针对周筱赟的举报,发布自己的调查报告,以“三问周筱赟”的方式指斥周筱赟伪造信息、捏造事实、恶意攻击、误导公众。随后,王菲也转发了该调查报告,声援前夫李亚鹏。
1月21日,周筱赟又发出“十问李亚鹏”的长微博,称“嫣然基金自己调查自己没有公信力”,并直指“嫣然才是伪造信息,栽赃陷害我,并正篡改数据”。
周筱赟的行为是否涉嫌侵犯李亚鹏的名誉权?实名举报行为在什么情况下涉嫌侵犯名誉权?公众人物的名誉权保护与普通人的名誉权保护界限有所不同吗?对于这一事件涉及的法律问题,本刊特别邀请天津医科大学法学院教师、天津大学博士研究生柏高原进行评析,以向读者提供更多的信息。
名誉侵权与实名举报
周筱赟对李亚鹏发起的书院中国基金和嫣然天使基金等公益项目提出质疑,称其借公益之名敛财,其质疑方式是将向官方举报和民间举报相结合。“一方面,我按照法律程序,向北京市文化局和北京市民政局实名举报,要求信息公开;另一方面,我通过网络和媒体发布消息,是希望促进事情的解决。”周筱赟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如此解释。
据《中国慈善家》杂志官方微博消息,针对周筱赞的“李亚鹏借公益敛财及其任法定代表人的书院中国被指涉嫌多项违规”的实名举报,李亚鹏本人回应称:“首先,感谢你们对我们的关切和支持。但这个事我们暂时不做回应。我们注意到了,我们的律师也在取证。这次他这个话太狠了,不是我的个人发言或基金会发言能以正视听的。我想最后还是要由政府或司法程序来解决这个问题。”与此同时,嫣然天使基金会工作人员祁欣表示,李亚鹏不排除提出名誉侵害起诉。不过,截至本文发稿,周筱赟并未收到对方的起诉书。
《法律与生活》:网络爆料人周筱赟的行为是否涉嫌侵犯李亚鹏的名誉权?为什么?
柏高原:名誉通常是指一个人的名望和声誉,是公民、法人的品德、才干、信誉等在社会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而名誉权,则是指公民或法人保持并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都依法享有名誉权并受我国法律保护。任何人对公民和法人的名誉都不得损害。侵害名誉权的方式通常有侮辱、诽谤以及新闻报道严重失实等。
网络爆料人周筱赟的行为并不能认为侵犯了李亚鹏的名誉权。对基金会进行监督是我国相关法律赋予社会公众的一项权利。我国《基金会管理条例》第38条规定: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在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网络爆料人周筱赟对嫣然天使基金会的运作提出质疑是在依法行使法律所赋予的监督权,通过网络对嫣然天使基金会资金的使用提出的是“质疑”而并非对嫣然天使基金会或李亚鹏名誉的评价。因此,我认为爆料人周筱赟不能被认为涉嫌侵犯李亚鹏的名誉权。
《法律与生活》:对于网络实名举报行为,在什么情况下涉嫌侵犯名誉权?如果说举报者对没有掌握的情况进行举报涉嫌侵犯名誉权,那么,是不是举报者掌握全部的事实再实名举报就不会侵犯名誉权了呢?
柏高原:对违法行为的举报,是公民的一项权利。但权利的行使应当有一定的边界,任何一项权利的行使都不应该侵害他人的合法权利。网络实名举报应建立在掌握相对足够的资料基础之上。如果掌握资料不足,对没有掌握的情况进行猜测、虚构,则会涉嫌侵犯名誉权。
这里的“相对足够”不能理解为要求网络实名举报者掌握完整的、全部的事实。网络实名举报人不是公安局、检察院,更不是法院。因此,不能苛求网络实名举报眷掌握完整的、全部的事实。只要网络实名举报者提出的违法事实是真实的,即便只是全部事实的一部分,就不应该被认为侵犯了被举报人的名誉权。
公众人物与公共利益,
李亚鹏是一位公众熟知的演艺界名人。1998年,李亚鹏因主演《将爱情进行到底》而一举成名。之后,他又出演了《笑傲江湖》《射雕英雄传》等高收视率的电视剧。在演员之外的事业中,李亚鹏与前妻王菲建立了嫣然天使基金会。他还是位不折不扣的商界人物,在国内和美国曼哈顿都拥有自己的酒店管理公司,还开过一家名为“喜宴”的互联网公司。李亚鹏的一位陈姓好友也曾表示,“他的房产事业做得很大,不必靠老婆”。
周筱赟是一位什么人物?他为什么连续实名举报李亚鹏、大有不把李拉下马绝不罢休的架势呢?据公开资料显示,他是广州媒体人、知名网友、资深网络爆料人、中山大学传播与设计学院“财新传媒卓越驻校记者”、浙江大学传媒与国际文化学院专业硕士生兼职导师。一个口罩,一副墨镜,几乎成了周筱赞出现在所有公众场合的标志。周筱赟如此解释他举报李亚鹏的原委:2013年12月10日,某杂志刊登了对离婚后的李亚鹏的专访,称身为中书投资控股集团董事长的李亚鹏说王菲不过问自己的事业,且自己比王菲有钱。这篇文章引发周筱赟的好奇心。他说:“我就想知道李亚鹏为什么比王菲有钱?”
《法律与生活》:对于像李亚鹏这样的公众人物,是不是其名誉权保护与普通人的名誉权保护界限有所不同呢?为什么?
柏高原:公众人物也是自然人,也享有名誉权等人格权利。但因为公众人物往往是社会知名人士,他们的言行直接影响公共事务;而且,他们的社会地位决定了他们有更多机会通过媒体进行辩解。因此,公众人物与一般普通人的名誉权保护界限应该有所不同。对于公众人物名誉权的保护应该适当的弱化,即便批评公众人物中的报道或言论可能与客观事实有所出入,但只要社会公众、媒体对他们的批评不是出于恶意、没有故意捏造事实,就不应当认为侵害了公众人物的名誉权。
《法律与生活》:实名举报若涉及慈善等公共利益,是否涉嫌侵权?其侵权的界限与一般侵权界限相同吗?
柏高原:因为涉及公共利益,实名举报侵权的界限与一般侵权会有所不同。以基金会为例,我国《基金会管理条例》第5条规定:基金会依照章程从事公益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此外,《基金会管理条例》还明确规定基金会应该接受民政部门、税务机关、会计部门等行政机关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基金会应以公益事业为目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公众和新闻媒体对基金会的监督均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基金会也应该遵循公开、透明原则进行运作。社会公众或者新闻媒体对公益组织提出的批评,只要不是恶意,不应该认定为侵权。同时,公益组织应该积极面对社会公众的批评,接受监督,通过主动、全面地公开相关信息等方式消除误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