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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奇的交通队来电

  • 投稿瘦子
  • 更新时间2015-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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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江鹏程

2014年7月11日,在北京打工的王欢因诈骗罪被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这名刚步入而立之年的男子,利用骗子行骗的漏洞,将骗子骗取的钱财非法占为已有。这场“黑吃黑”的骗局,源于一通离奇的交通队来电。

意外获得“大单”

张福德是北京的一名建材商人,其生意一直不温不火。最近,他听朋友说某区交通队因改造地面,要采购一批混凝土。张福德心中盘算,要是能接这单生意必定大有裨益。可是,张福德想尽办法,终与这个项目无缘。

2013年10月23日,正在家中午睡的张福德突然接到一个陌生的手机来电,而这个电话让本已经心灰意冷的张福德又兴奋了起来。

原来,电话那头的人号称是某区交通队办公室的周队长。据周队长所言,改造地面工程原计划承包人由于经营不善而无力继续承担,听说张福德希望承办该工程,就打来电话询问。双方约定第二天下午在周队长的办公室详谈合同详细情况。

张福德刚放下手机没多久,周队长的电话再次打来。对方表示,任务有所变化,要在原来的基础上另加180张床,用于改造宿舍。张福德没想到会附加以上采购任务,有些犯了难。

“让你找到这么多的床确实有些困难,而且你找到也未必符合我们领导的要求。我给你一个电话,你找一个叫李为的人,以前我们和他合作过,他对采购这方面比较了解。如果你决定接下这个工程,请在明天中午之前给我答复。”说完后,周队长将李为的电话号码发给了张福德。

张福德一听机会来了,他想都没想就拨通了李为的电话。李为表示,自己一年前就不做这方面的生意了。在张福德一再要求下,李为把自己以前进床的上海供货商谢康的电话给了张福德。经过几道关卡,谢康同意和张福德做这笔生意,但需要他先支付33000元的预付款项到谢康爱人王欢的账户上。张福德没有质疑,立即把钱打到了对方账上。

离奇的案中案

10月24日上午,张福德满心欢喜地飞奔到交通队去找周队长签订他经商以来的“大单”。但交通队的接待人员告诉张福德,交通队根本没有“周队长”这个人,这给了张福德当头一棒。随后,惊魂未定的张福德赶紧拨打昨天和自己有过电话联系的三个人的电话,结果是:“周队长”的电话关机,其他两个电话停机,三个人好像人间蒸发一般没了音信。感觉不对劲儿的张福德报了警,希望从银行截住这笔款项。银行反馈称,这笔款项一早就被人转移出去。随后,警方展开了追查。警方首先根据张福德提供的三个联系电话进行排查,均未果。眼见电话上的线索难以查询,警方将注意力转向了那个叫王欢的银行卡所有人。

警察毫不费力地找到了王欢,但这个叫王欢的人竟是个男人。面对警察的质询,王欢似乎早有准备。他承认将打入自己卡里的33000元钱取走了,但他表示自己不知道究竟是谁向自己银行卡里打了33000元,因自己一时贪心才将其占为已有,将钱款转移至自己另一张银行卡内。至于有人冒充“周队长”诈骗的事,他说自己毫不知情,也不认识张福德。

案情至此,警方心存疑虑。根据掌握的资料来看,王欢与“周队长”等三人并不认识,并且张福德也表示王欢的声音与昨天电话中的声音有所不同。另外,犯罪分子使用临时号码无非是为了减少可能留下的证据以迷惑警方,怎么可能留下一个真实的银行卡号和在银行系统内真实的联系电话呢?按照现在的案情判断,本案骗子的手段应不至于在收款环节犯下如此拙劣的错误。若如王欢所言,他与骗子并不相识,那么,骗子为什么把诈骗来的钱打入与自己素不相识的王欢的账号中?自己费尽心机为他人做嫁衣,这无论如何也解释不通。

案件至此,案款去向虽然明了,案情却更加复杂了。为了侦破此案,警方还是决定从王欢和他的那张银行卡人手,这一查有了新发现。

经警方调查证实,王欢今年30岁,初中学历,2012年因组织卖血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刑满释放后,王欢离开家乡前往北京打工,在网上投递简历却处处碰壁,生活的压力和对未来的迷茫让他陷入困境。

一次偶然的机会,王欢在网上认识了一位网名为“祝你成功”的网友。“祝你成功”告诉王欢一个通过出售自己的银行卡牟利的方法,想买这些卡的人都是希望通过银行卡洗钱的不法人士。只要钱被“洗白”,王欢提供的自己的银行卡就会被销毁,不会有任何风险。

看到眼前的利益,迫于生活压力,王欢顾不得多想,就和“祝你成功”达成了协议。随后,“祝你成功”开始帮助王欢联系客源。很快,王欢就接到了第一单生意。

“祝你成功”称,这笔生意的买家是一位淘宝卖家,为了自己刷信誉,需要采购几张银行卡进行网上交易。王欢认为,这种网上刷信誉的事情确实不少见,但是通过200元购买一张银行卡的代价未免大了点儿。对于这些淘宝店主来说,普通买家无法看出自己的淘宝账号和银行卡的关联程度。另外,淘宝卖家完全可以号召亲戚、朋友假购物来刷信誉,花钱购买别人储蓄卡的行为明显有些得不偿失。

王欢没有戳穿对方的谎言,相反,一个新念头在他脑海中诞生了。王欢按“祝你成功”说的办法,到建设银行、中国银行等四家银行,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了四张储蓄卡。办卡的同时,王欢也将这四张卡与自己的手机关联并开通了短信提醒业务。因而,当其中一张卡里注入33000元资金时,王欢能在第一时间得知,他也在第一时间截获了这笔款项。

触犯刑律被判刑

案情至此,总算有了些眉目。王欢被检察机关以涉嫌诈骗罪公诉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在法庭上,王欢承认了自己买卖银行卡以及占有33000元的犯罪事实。但王欢表示,这笔款项是别人汇入自己的银行卡内,自己没有主观故意,自己的错误在于禁不住诱惑将其占为已有罢了,这属于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同时,自己已经同意将钱返还给受害人,不涉及刑事犯罪。

检察机关表示,王欢承认自己知道买主购买自己办理的银行卡是从事非法活动而予以提供,并在提供银行卡时办理了短信提醒业务。这一系列行为本身就说明王欢在卖出自己银行卡时就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王欢并未向中间人“祝你成功”明言自己办理短信提醒业务行为本身,更间接证明了自己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换言之,王欢提供银行卡给中间人,本身就是通过隐瞒重要事实的方式设了个“套”,占有卖方可能存在的资金往来中的款项。通过王欢与中间人的谈话可以看出,王欢知道银行卡将会用于非法活动而弱化了买卡方报警和自己受到相应惩戒的可能,所以,更使自己的行为有恃无恐。

在事实证据面前,王欢哑口无言。2014年7月11日,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王欢有期徒刑10个月。与此同时,公安机关将继续追查“周队长”、“祝你成功”等诈骗人的行踪。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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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与诈骗罪的区别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应负返还的义务。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不当得利与诈骗罪虽在某些构成要件上有相似之处,但两者的社会危害性不同:不当得利触及民法,危害性较轻;诈骗罪触及刑律,危害性较重。两罪都有不正当的目的,但诈骗罪是犯罪嫌疑人使用欺骗的手段,使被害人产生错误的认识,被害人在基于这种错误认识的基础上自愿地将财产交于犯罪嫌疑人,而民事行为中的不当得利则没有上述逻辑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