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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的土地产权制度

  • 投稿锅锅
  • 更新时间2015-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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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的土地所有制度有着悠久的历史。自1066年以来,英国的所有土地在法律上都归英国国王或女王所有。所有的个人、企业、各种团体机构和政府仅拥有对土地的使用权。

英国土地的使用权分为两种:能继承或终身保有的土地产权称为永久产业权,限期保有的称为租赁业权。其中,90%左右的土地所有者对土地享有永久产业权,即意味着在不违反土地法、土地规划和不侵犯他人利益的情况下,土地永久产业权的拥有者可以随心所欲地占有、使用和处分土地,甚至对地下矿藏享有所有权。在生活中,这些土地永久产业权的持有者常常被人称为地主。英国也因此被认为是典型的土地私有制国家。

当然,土地所有权受到法律充分保护并可以自由交易并不意味着个人可以随意开发土地,因为英国作为一个岛国,国土面积狭小,在城市化的进程中对耕地的保护显得相当重要。1947年的《城乡规划法》中规定,英国所有土地的发展权均归国家所有,任何人如果想开发土地,必须向国家机构提出申请开发许可。土地的所有者或开发者有时甚至需要缴纳因允许开发而获得发展价值的税金。自法律实施后,英国成为世界上最早通过立法限制土地开发的国家。此后,该法律被多次修改和补充,大量的相关法规相继颁布,完整的规划立法体系也日渐形成。

除了开发土地受限制外,英国土地的永久产业权拥有者有时还需为公共利益作出牺牲。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的推进,政府可以为满足公共利益而行使强制购买权来征用土地。一旦用地功能被议会以立法形式定义为公共利益的范畴,中央政府、地方政府、高速公路局、自来水或者电力公司均有资格在受到一系列严格的监管程序后取得强制征用权。不过,为了保护土地所有人的利益,所有被征地人都会被给予合理的补偿。1845年《土地条款统一法》的颁布使强制购买土地的程序和补偿有了相应的依据。之后,1965年的《强制购买法》、1981年的《土地取得法》和经过三次修改并最终成形的1991年的《土地补偿法》,都从一定的程度上完善了土地强制购买的立法工作。相对完善的立法最大限度地保障了被征地人的合法权益,严格地限制和监管了强制购买权的使用,并有效地缓解了行使强制征地权所带来的纠纷。当然,作为英美案例法系国家,实际操作过程中发生的案例也会给之后案件法官的判例提供了依据。

尽管禁止个人随意开发土地,还在必要时令个人利益让位于公共利益,但狭小的国土面积仍使英国不得不作出更多的努力来缓解土地资源的匮乏。英国政府为此颁布了相应的法律规定,希望能对土地重新利用以防止资源枯竭。国会要求各郡制订出本郡土地20年的发展计划。《新城镇法》和《村庄土地法》等很多法律也相继通过并实施,以严格控制城市建设用地和保护耕地。

这些法律中,比较具有争议的是伦敦政府从2009年起实施的“双层墓地”政策。该政策使伦敦市的公用墓地成为全英国唯一允许重新使用的地方。法律规定,墓地管理者有权利把埋葬超过75年的棺材挖出来,重新掩埋到更深的地方,以便上面可以安置新的棺材。其实,早在1975年,相关法律就赋予了墓地管理者实行“双层墓葬”的权利。然而,这一措施只能在“土地资源极度紧缺时使用”,并且必须得到墓地购买者亲属的同意。直到1994年,在对伦敦市民的名义调查中,大部分市民对“双层墓地”政策表示理解,伦敦政府才在2009年成功通过立法实施“双层墓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