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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法治精神深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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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5-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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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王亦鸣

“法治精神”是公平、正义、平等、自由、秩序、安全、人权以及权利义务的一致性等法治价值观的结晶体。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这些重要论述深刻阐述了守法意识、法治精神在法治中国建设中的重要性。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从制定新中国第一部法律《婚姻法》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我国在总体上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但法律要充分发挥作用,离不开信法和守法。一个社会,可以较快地建立起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但是,在一个缺乏法治精神和缺乏法律信仰的环境中,培育法治的精神和信仰并使之广泛社会化,却是一个困难而漫长的过程。因为法治的力量不仅表现在制度体系的建立上,更表现在社会成员对法律的普遍信任上以及以这种信任为基础形成的法律文化共同体上。如果一个国家没有法治信仰,一个社会缺乏法治精神,法治就会成为无本之木、无根之花、无源之水。普“法”普的不仅是具体的法律、法规条文,而且是普及法治精神、法治观念和法治文化。因此,当法律制度发展到一定程度后,迫切需要让法治精神深入人心,极大地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经过多年的努力,各级政府依法行政取得了明显进展,司法公正进一步加强。但由于历史文化和现实条件的制约,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仍然在一些地方、一些领域存在。中国在实现法治方面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而要信仰法律,就必须严格执行法律,标准统一,尺度一致。如果没有对法律的坚定信仰和严格遵行的坚强信念,再好的法律、再完备的法律体系也形同虚设。特别是在社会矛盾凸显的新形势下,更加需要运用法律手段从根本上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更加需要提高全社会依法办事的意识和能力,更加需要解决法律信仰缺失的问题,使公众真正信法、服法,使法治精神真正成为社会的一种基本精神。

信仰不会自发产生。让法治精神深入人心必须加强法治文化建设,即让人们从内心敬仰法律、忠诚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把法治变成人们的一种思维习惯、生活方式和行为模式。有效地弘扬法治精神,让法治精神内化于心、外践于行,这是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在新时期面临的一项重大而紧迫的战略任务。具体来说:一方面,要开展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法治文化活动,适应新形势和不同对象的特点,不断创新法治文化形式,既要善于发挥传统文化的传播功能,开展具有民族特色、地方特色的法治文化活动,又要善于充分利用互联网等现代文化传播方式,不断丰富法治文化的生产方式与表现形式,增强法治文化的表现力、吸引力和影响力。另一方面,要着力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法治观念和法律素质,消除各种形式的“人治”观念和特权思想,促进其做尊重法律、学习法律的表率,做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表率,做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的表率。要注意防止“单打一”,切实把法治宣传教育融入建设学习型党组织和创先争优活动中,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廉政教育等活动有机地结合起来,相互促进,相得益彰。要避免坐而论道,要紧密结合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践和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从正反两个方面加强宣传教育,增强说服力、感染力。只有这样,持续发力,久久为功,才能让法治在人民心中生根,在社会运行中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