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文丹
2015年2月,作为丈夫唐新的委托代理人,妻子王英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领取了136万元案款后,忐忑许久的心终于平静下来。
纠纷源起
唐新与王英结婚30余年,一直在老家过着安稳的日子。2012年2月,因企业改制,不到60岁的唐新提前退休。退休后,有外孙女陪伴左右,夫妻俩的生活倒也充实。这一年的中秋节,全家人欢聚一堂,唐新突然觉得腰间疼痛剧烈、双腿麻木,甚至无法站立。唐新的这一突发状况吓坏了家人,王英急忙叫救护车将唐新送到了当地的一家医院。医院给予唐新物理治疗后,疼痛并无明显缓解。一周后,王英和女儿唐佳商量让唐新到北京的医院治疗。
2012年10月,经过对比,唐新和家人选择了北京一家三甲医院,家人陪同唐新来到这家医院。经过初步诊断,医生发现唐新患有颈椎后纵韧带骨化、慢性不完全性痉挛性四肢瘫、腰椎管狭窄等病症。经过会诊,医生选择对唐新进行颈椎手术。但术后,唐新却觉得自己的病症反而加重了,无法活动。唐新对医院的治疗效果很不满意。他认为自己到医院是来做腰椎手术的,医院却给他做了颈椎手术。术前自己还能行走、骑自行车,但是术后他却肌肉萎缩、双腿不能伸直分开。
看到丈夫的身体状况日益糟糕,王英与医院进行沟通,要求医院给个解释。医院回复称,对唐新的诊断明确,具有手术指征,术前履行了告知义务,术后唐新出现的一系列症状属于手术并发症,医院也及时给予了治疗,唐新也正在恢复过程中。因此,医院的诊疗行为不存在过错。
对于医院给出的答复,唐新一家并不认可。双方陷入僵局。
矛盾升级
2012年年底,医院向唐新出具出院告知书,要求其结算医疗费、办理出院手续,但唐新一家认为医院的过错导致了患者病情加重,因此拒绝支付相关费用和腾退病房。
占据病房近一年后,经过医院多次劝说,2013年年底,唐新同意与医院共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鉴定报告认为,唐新既有椎管扩大成行手术指征,也有腰椎管狭窄需扩大成行手术指征,医院术前讨论拟分期手术,并先选择颈椎手术方式正确。但是,对颈椎管扩大成形减压手术不充分,未达到脊髓减压目的,是导致临床症状较手术前加重的主要原因。在出现术后合并症后给予营养神经、止痛、功能锻炼等治疗符合诊疗常规,但未及时给予核磁共振复查找出原因,也未能及早告知患者减压不充分的原因、再次手术减压的利弊。因此。医院客观上存在未尽必要注意义务和告知义务的医疗过失。考虑唐新的颈椎病属脊髓型,病程长,可发展成不可逆的神经损伤,而脊髓的内在变化也会妨碍其恢复,最终认定唐新构成一级伤残,医院的诊疗行为与唐新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因果关系,参与度理论系数为50%,参与度系数为40%~ 60%。
鉴定报告出来后,唐新及家人对医院更是充满了敌对情绪,而医院也因此开始与唐新商量具体赔偿事宜,但医院无法接受唐新提出的巨额赔偿要求。此后近一年的时间里,这场医患矛盾越发尖锐起来。
妥善化解
僵持近一年后,唐新在2014年年底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此案后,根据该院2014年1月1日开始试行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关于预防和化解医疗纠纷案件便民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立案当天,案件就被移送至审判庭。经及时与医院联系后得知其有调解意向,在医院放弃答辩期的情况下,法院于三天内安排了第一次开庭。
庭审中,唐新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等各项费用300余万元。医院提出反诉,要求唐新立即出院并腾退病房,同时支付拖欠的医疗费10万元。双方各持己见、互不让步,但均表示只是想解决问题,愿意与对方协商。
最终,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达成调解方案:唐新同意10天内腾退病房,这家医院同意免除其拖欠的医疗费,并在其出院后一次性赔偿各项费用共计136万元。收到调解书后,双方最担忧的是调解书的履行问题。按照以往,审判法官并不负责法律文书的执行问题,当事人应持生效法律文书去执行庭申请执行。
《实施办法》试行后,医疗纠纷案件生效法律文书的督促履行成了承办法官的职责所在。因此,在送达民事调解书后,法官就按照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和履行期限,几乎每天都与双方联系一次,一方面,督促唐新尽快联系好老家医院并尽快腾退病房;另一方面,由于案款数额巨大,审批烦琐,法官又与医院多个部门负责人多番联系沟通,督促其尽快审批完案款并交纳至法院。最终,唐新如期腾退病房,医院也将全部赔偿款交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以案说法
医患双方均应合法、理性维权
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通常可以通过以下几种途径解决:一是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二是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达成调解的制作民事调解协议并申请司法确认;三是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卫生行政部门帮助调解解决;四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医疗纠纷包括侵权纠纷和合同纠纷。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为案由的,诉讼时效为1年;以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为案由的,诉讼时效为2年。不管诉讼时效为几年,均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不再区分医疗事故与非医疗事故,而是统一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遭受损害的一方可以主张的赔偿项目有: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若以侵权为案由,造成残疾或者死亡的,患者一方可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就本案而言,患者与医院在纠纷发生后先自行协商,协商无果后患者通过占据病房、拒不出院的方式进行维权,不仅不能妥善解决问题,反而影响了正常的医疗秩序、激化矛盾。后来,双方共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过错司法鉴定,并通过诉讼解决纠纷,才使矛盾能最终化解。因此,无论选择何种途径,医患双方都应该合法、理性地进行维权。
唐新一案能案结事了,《实施办法》功不可没。根据该办法,为预防和化解医疗纠纷,朝阳区人民法院建立推行四项便民机制:一是医疗纠纷典型案例通报机制;二是医疗纠纷案件简易程序速调快结机制;三是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司法确认机制;四是医疗纠纷生效法律文书督促履行机制。这一系列紧凑、及时、有效的措施妥善化解了这起尖锐的医患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