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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26日上午,湖北名荆州市安良百货公司手扶电梯发生事故,一名抱着幼儿的30岁妈妈因电梯与楼面连接的迎宾踏板松动被卷入电梯内。这位妈妈在遇险的一刹那,双手奋力向前,将幼小的儿子托举送出,而她自己则不幸遇难。
近年来,我国平均每年发生40多起电梯事故,人身伤亡案例频频出现。就在“荆州电梯吃人”事件发生前的7月15日,沈阳市一栋大厦的电梯从27层坠落到1层,致12人受伤;3月23日上午11时许,山东青岛市一家7天连锁酒店内,一名老年女性带一名不到10岁的小女孩从6楼乘电梯下楼时,电梯突发意外,两人双双坠下电梯井,当场身亡;3月9日凌晨,上海市浦东新区环林东路新月小区一石56岁的女子头被电梯门夹住当场死亡。
法眼聚焦
在电梯的安全问题上,我国法律并不缺位。
电梯作为特种设备,我国的《特种设备法》对其安装、改造、维修等方面有着比较系统、全面的严格规定。法律明确规定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电梯使用单位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物业服务单位受委托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与定期检查,为电梯安全负首要责任。电梯在维修、保养时发生事故,救援首先要找物业公司。如果涉及制造、维保问题,由使用者、运营单位再跟其他单位协调管理。
尽管法律规定得很明确,但现实中电梯使用单位显然不可能负责所有电梯的修理,这必然导致电梯制造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修理,无形中就会出现敷衍了、事走过场的修理情况。另外,法律规定规定物业公司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与定期检查,为电梯安全负首要责任,可物业公司本身并不具备电梯维护保养的技术能力,更不具备维修电梯的经济实力。一旦电梯需要大修,物业公司还要通过2/3业主的同意,向相关部门申请大修基金。如征求不到2/3业主的同意,这项资金也申请不下来,存在安全隐患的电梯只能继续运行使用。何况有些物业公司并未尽职尽责:一方面,业主交给物业公司的电梯维护费并没有完全用于电梯的维保,物业公司为了节省支出想方设法逃避检测;另一方面,出于降低成本的考虑,物业公司倾向于选择价格低而资质、维保质量无法保障的维保公司。
针对电梯安全的监管,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李显冬提出:“引入经济杠杆和责任保险,是目前突破电梯监管困境的有效手段。电梯事故伤害发生后,对受害方的善后,通行于国内的处理方式是由事故单位垫付、责任各方分担、政府财政兜底。然而,电梯作为公共交通工具,保险介入必不可少。电梯运行引入保险机制,不仅提供了赔付保障,还引入了维保质量第三方监督,提高了安全系数,真正为电梯绑上了‘保险绳’。当然,这种电梯责任事故险应是独立于相关管理部门的第三方商业保险,而不是由安监局自己设立保险业务,由市场来调节。否则,无法起到真正的保险作用。”
此外,电梯监管亟待引进独立的第三方检测机构。电梯在我国作为特种设备进行检验,质监部门委托下属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每年对电梯进行定期检验。如果电梯通过年检出现问题,质监部门进行行政执法时,往往把物业公司作为“打板子”的对象。这种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行为,导致检验环节职责混淆。引进独立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有利于增强电梯生产企业、小区业主、物业公司等多个部门维护电梯安全的责任意识,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本文与北京交通广播《警法时空》栏目互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