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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东西借来一场官司

  • 投稿图伦
  • 更新时间2015-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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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王秀娟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少不了相互借东西。互通有无、互帮互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可是,一旦在借东西的过程中或者因借东西而发生意外,那该由谁来承担责任?借东西与请人帮忙到底有无区别?

一场意外,一条生命

2014年6月16日下午,家住北京市顺义区的张淑香吃完午饭正想歇一会儿,同村的一位街坊急匆匆地赶来告诉她,她的老伴儿王希山摔伤了。

张淑香赶忙跑到出事地点,看到丈夫王希山浑身是血,伤势严重,她慌了神,不知道该怎么办了。好在陆续有一些村民赶来,帮忙拨打了“120”电话。待急救车到来,同村的王富林跟着张淑香一起上了急救车。下午3点左右,张淑香给儿子王立军打电话说明了情况。接到电话后,王立军匆匆赶到医院。

经顺义区某家医院的初步诊断,王希山将面临高位截瘫的厄运。由于伤势过重,当天晚上6点多,王希山被转去北医三院救治。这时,王立军才断断续续地了解到王希山发生意外的经过。原来,王希山骑着自行车在去往村北的小桥处发生意外,被摔伤。

王立军说,平时王希山的身体还不错,怎么也没想到摔一下这么严重。尽管一家人尽力为王希山医治,最终,他还是离开了人世。

处理完王希山的丧事,王立军找到事发后帮忙送王希山去医院的王富林,要他赔偿损失。

王立军说,这个人太不够情义了,让人非常气愤。原来,张淑香和王富林是表亲,平时两家的关系不错。意外发生后,王富林的表现让他们失望。令他们气愤的是,王希山去世后,王富林竟然没有来奔丧。

按照王立军的说法,事发时,王富林和王希山一前一后骑着白行车。出事后,王福林还帮忙将王希山送到医院。事后,王立军一家非但没有感谢他,怎么还要他赔偿呢?即便因为身为亲戚的王富林没有去奔丧,也不至于因此要王富林赔偿。王立军说,事情远没有这么简单,王希山的意外正是由三富林引起的。

王立军说,2014年6月16日,王希山忙完农活回到家里吃完午饭。这时,有人在外敲门,敲门者正是王富林。王富林来王希山家中借耧耙。事不凑巧,当时,王希山家的耧耙没放在家,在村北头的一位亲戚家放着。于是,王富林和王希山两人骑自行车出门取耧耙。

王立军认为,王希山是因帮助王富林取耧耙才导致自身从自行车上摔下并死亡。王希山的行为已经构成义务帮工。同时,张淑香证实王富林承认了自己负有责任。为此,张淑香提供了一段与王富林的谈话录音:

对得起我吗?你说,与你有没有关系啊?

有关系,有关系。

你应该不应该赔偿我们点儿啊?

应该,应该。

一场官司,一种道义

2014年12月10日,张淑香与儿子王立军、女儿王立平一道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王富林支付三名原告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等费用的20%,即9.5万元。原告请求被告赔偿的依据是认定王希山的行为构成义务帮工。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所谓义务帮工,是指为了满足被帮工人生产或生活等方面的需要,帮工人不以追求报酬为目的,为被帮工人无偿提供劳务的行为。

本案中,王希山的行为是否属于义务帮工呢?

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方的代理人认为不合理。被告方代理人认为,原、被告双方是借用合同关系,不存在帮工行为。而且,原告陈述的细节与当时的情况有出入。如死者王希山并不是与王富林一前一后骑着车,王富林是在王希山出事后被别人叫去的。

原告认为,王希山是因为帮被告王富林取耧耙而发生意外,王富林作为被帮工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构成帮工的依据是他俩一前一后骑着车一起去取耧耙;而被告认为,他们之间只是没有实现的借用合同关系,’因为王富林在得知耧耙不在王希山家时,转身就走了,并没有同王希山一起骑车去取。法庭上,对于当时他俩是否在一起,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当天,王富林也没有出庭。

由于王希山已经去世,对当时的情况比较清楚的只剩下另一方当事人王富林以及原、被告双方提到的第一目击者王爱华了。

王富林的家住在该村的中间地段。说起当天发生的意外,王富林的妻子说他们有一肚子的委屈。她说事发当时,王富林并不在现场。事发时,王富林骑车都走到门前胡同口的超市那里了,他是在王希山摔倒后突然被叫回去的。王富林的妻子称,当时只有王富林骑着车,事发地周围没什么人。

王希山出事后,由于双方是亲戚关系,王富林一家还去医院探望过。但没想到的是,王立军一家会以此为由,让他们赔偿。王富林的妻子表示,如果王希山真是为了帮自家拿耧耙而发生意外,要赔偿,自己肯定不会推脱。

村里一位大叔是王希山的亲戚,家住在村北头。他说看到了王希山那辆摔坏的自行车,还有耧耙的真面目。他还说王富林的确是在王希山出事后才来的。当时,王希山喝了点儿酒,自行车的前叉断裂,加上路面不好走,才导致了意外的发生。

2015年3月3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第二次公开审理了此案。那天究竟发生了什么事,被告王富林说,当天,他并不是和王希山一前一后骑着车去取耧耙。他在王希山出事后很久才知晓,并赶到现场。到达现场后,他看到张淑香已经在事发地,自己是为了帮忙,才跟着去了医院。而在原告提供的电话录音中,他承认对王希山的死负有责任。对此,王富林解释称,只是出于对张淑香的安慰。在他的眼中,王希山酒后骑报废的自行车,才是事故原因。

对于这一说法,原告却大为不满,反应很激烈。

最近,在顺义区人民法院的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王富林给付张淑香等三名原告补偿款2万元。

法律评析

在本案中,双方争议的一个焦点是伤者是否构成义务帮工。主审法院认为,义务帮工受害人的赔偿责任,应当是以提供义务帮工为前提,即伤者为他人提供一定的免费劳务行为。被告向死者借用耧耙的行为,并不是要求死者提供某种劳务,而是借用物品,双方并不构成义务帮工关系。

双方的另一焦点是,被告借用耧耙的行为是否与死者摔伤并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是否应当赔偿。从法院查明的事实来看,伤者受伤的主要原因在于自行车本身的问题。因此,被告应该承担比例很小的责任,甚至不承担责任。但是,事情的起点是被告去借用耧耙,所以,法院最终调解被告给予原告2万元补偿,体现了被告对原告的道义义务。

在日常生活中,一般求人提供无偿劳务为自己帮忙的,属于义务帮工。在从事帮工活动中,义务帮工者遭受人身损伤的,被帮工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而借用东西引起的人身损伤,要结合因果关系来判断是否负有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