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许多清
2014年11月28日,经过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调解,一起理财合同纠纷终于尘埃落定,耄耋之年的王教授拿到了调解而得的2000元钱。回想理财师当初信誓旦旦的承诺以及近2万元的损失,老教授感慨万千。
听信保本承诺炒白银
2012年7月,北京大学研究生毕业的李华在北京市理财公司担任投资理财经理时,认识了某大学已退休的王教授。
2013年3月,李华出于发展需要,更换工作单位到北京一所贵金属经营公司任渠道部经理。为了拓展业务,李华想起了王教授。通过李华的推荐,王教授对贵金属投资动了心。不过,在得知该业务需要上网操作后,王教授觉得自己年岁大了,不宜长期盯盘,想放弃。见此情景,李华主动提出可全程为王教授操盘,并表示当时行情看好,一定能赚钱。王教授觉得李华是北京大学金融专业毕业的分析师,对他充满信心,便答应进行投资。
一个月后,王教授与李华所工作的贵金属经营公司签署了《客户协议书》,并在李华的帮助下办理了开户手续。考虑到是自己的第一次投资,抱着试水的心态,王教授先拿出4万元投资白银。
李华帮助王教授在电脑上安装了实盘行情交易软件,并指导王教授将4万元当天人市。同时,李华口头承诺,如果投资盈利,王教授要向李华支付部分报酬;如果投资亏损,王教授不用承担亏损。这样的承诺让王教授疑虑全无。
出于对李华的信任,王教授将密码告诉李华,并同意李华为其操盘做单。
翻本承诺成泡影
几个月后,王教授突然发现他投资的白银一直处于亏损状态,账户余额已经不足2万元,便立即电话联系李华。李华称自己业务繁忙,而且贵金属经营公司已经解散,自己应聘到另一家公司了。李华表示,尽管贵金属公司已经解散,但他仍然可以为王教授操盘,争取早日解套,把赔的钱挣回来。王教授听到对方的承诺,信以为真,也没再深究。
2013年7月,王教授见白银投资不见起色,便频繁地给李华打电话,但对方一直推脱工作忙。为了挽回损失,王教授直接到李华的工作单位一探究竟。李华向王教授说了实话,称翻本的希望已经很渺茫,这期间的损失两人可以商量怎么赔付。此时的王教授如梦初醒,意识到投资的风险,并将账户余额赎回,但损失已经过半。对于当初王教授不用承担亏损的承诺,李华也不认可。
在交涉的过程中,王教授了解到经营公司规章明令禁止业务员代客操盘,《客户协议书》中也就此项禁令向客户作出提醒。但当初他并未仔细阅读协议书,将操作流程全权交由李华完成。王教授意识到自己的轻信是造成损失的原因之一,但也认为李华作为专业人士,应该知道自己不能代替客户操盘。所以,王教授坚持认为李华至少应该赔偿其部分损失。
2014年3月,李华为了打破僵局,来到王教授家,带了自己事先打印好的《协议书》和一个黄金工艺品帆船,称考虑到王教授的具体损失,将以实物黄金摆件予以补偿。李华称该工艺品黄金有50克重,每克现价为300多元,按此计算有1.5万多元,用来弥补给王教授带来的损失。
李华先前的种种行为,已经让王教授对其言辞有了防备。王教授思虑再三,称《协议书》可以留下,但他需要时间考虑。
李华走后,王教授立即去附近大型商场的黄金首饰加工部请技师鉴定该黄金工艺品的价值。得到的答复为该工艺品是表面镀金,整体价值约为1500元。王教授感觉自己被骗了,非常生气。
走上法庭讨损失
忍无可忍,王教授将李华起诉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要求李华赔偿因代操盘造成的近万元经济损失,同时提出将黄金工艺品返还给李华。
在庭审过程中,千教授称,2013年,在李华介绍下,自己以炒白银的形式理财。因自己年岁大不宜长期盯盘,李华说可全程代为操盘,李华又是名牌大学毕业的分析师,出于信任,他就答应了对方的请求。2013年4月,他在李华的指导下办理了开户手续,从自己的农业银行卡中划走资金4万元开设账户,在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的情况下,自己把密码告诉李华,同意李华为自己操盘做单。但后来产生了损失,且损失是囚李华的操作不当所致,因而李华应负一定的赔偿责任。王教授还称,他在不知行规(不准业务员代客操盘)的情况下,在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的情况下,将密码告诉李华,同意李华为自己操盘做单,是自己的过错,因而愿承担一半的经济损失。此外,因李华提供的用于补偿损失的工艺品因与其所称的价值相差10倍,王教授要求返还给李华。
在法庭上,李华拿出了先前签订的《客户协议书》,称根据王教授与贵金属公司签订的合同条款约定,公司职员不能代客户操盘,王教授在签订合同时应该知道该项规定,且其并未实际代王教授操盘,所以王教授的损失应该自己承担。
庭审过程中,法官针对王教授提交的双方关于涉及操盘的短信详情询问李华,李华未能给出合理解释。李华认可自己知道王教授的相关投资密码,但坚持否认代理王教授操盘的事实。
2014年11月28日,法官从诉讼风险和诉讼成本的角度,向王教授和李华做了充分细致的分析和解释,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李华给付王教授2000元,王教授返还李华黄金工艺品。(当事人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委托理财师代操盘隐患重重
涉及金融投资的案件,在投资者与经营公司签署的《客户协议书》中,经营公司在特别提示部分都会有“本公司不提供任何形式的代客理财服务,投资者与第三者或者本公司工作人员私下达成的任何形式协议或承诺与本公司无关,由此产生的风险和损失均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类似的提示,并会让投资者亲笔书写类似“以上风险提示已阅读并完全理解”的确认文字并签名。所以,一旦投资人与业务员私下达成委托理财协议导致损失,如果投资人要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往往得不到支持。此时,投资人只能要求具体的代操盘人员承担赔偿义务。
本案中,王教授与李华之间形成一种事实上的委托理财合同关系。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所以,王教授的经济损失如果确是李华操作不当所致,则李华应该赔偿相应的损失。
在本案中,因双方并未就委托事宜签署书面协议,并未对报酬、亏损的负担、免责情形等权利和义务进行具体约定,所以,双方发生纠纷后对于损失的赔偿数额问题,只能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予以确定。一旦客户无证据证明公司员工代为客户操盘的事实,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相关损失只能由客户自己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