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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社会管理与地方立法完善研究

  • 投稿clar
  • 更新时间2015-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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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研究中心课题组

(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研究中心,河北石家庄050051)

摘要:创新社会管理是一项庞大而又复杂的系统工程,它需要从学理上重新认识创新社会管理主体、客体和方式,确立创新社会管理的基本价值导向,明确社会管理的立法范围,协调各部门法之间的关系,把握地方创新社会管理的重点和难点,并将成熟经验上升到立法层面,服务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实现促进社会公平和保持社会稳定的社会管理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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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社会管理;政府治理;制度创新;地方立法;完善

中图分类号:DF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3933( 2015) 01-0191-10

收稿日期:2014 -09 -19 该文已由“中国知网”(www.cnki.net) 2014年1 1月24日数字出版,全球发行

基金项目:2013年度河北省软科学项目《我省创新社会管理政策法规研究》(134576228 D)阶段性成果

项目负责人:王桂海(1965 -),男,河北任县人,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党组书记,研究方向:行政法基础理论;

课题组成员:任智勇(1956-),男,河北隆尧人,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研究方向:政府法制;高建莉(1958-).女,河北涿鹿人,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研究中心主任、高级会计师,研究方向:行政法;赵志卿(1958-),男,河北辛集人,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研究中心副主任、工程师,研究方向:法学理论;许会东(1978-),男,河北玉田人,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研究中心人员,研究方向:诉讼法;陈微(1980-),女,河北肃宁人,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研究中心人员,研究方向:民商法;欧钰娟(1980-),女,河北石家庄人,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研究中心高级经济师,研究方向:经济法。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是我国社会建设领域的一项基础工作,党和国家始终高度重视,不断完善社会管理体系和政策法规,为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社会管理体制进行不懈的探索和实践。社会管理,是指以维系社会秩序为核心,通过政府主导、多方参与,规范社会行为、协调社会关系、促进社会认同、秉持社会公正、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治安、应对社会风险,为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创造既有秩序又有活力的基础运行条件和社会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的活动。党的十七大提出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党的十八大强调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再次重申,要改进社会治理方式,创新社会管理,提高社会治理水平。法治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支撑和保障,社会管理已经融入了诸多“法治”的要素,但是,由于社会管理的复杂性,一些重要的理论性问题还未达成一致意见,实践中基层创新经验层出不穷,却缺乏法治的引导和规范,本文在调研的基础上,在理论上进行一些探讨,并提出完善地方立法的对策。

一、创新社会管理的界定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作为党中央的重大战略部署,既体现出该项工作的重要性,又表明开展这项工作的难度和风险,需要采取不断创新的方式来推进。

(一)社会管理为什么需要创新

创新社会管理,首先要解决能不能创新的认识问题,这一点,理论界存在不同的看法。“社会管理是不能够创新的,社会管理要回归社会。社会管理社会化的模式是‘社会本位’,管理主体是人,是市民和村民,而不是政府,如果公权力成为社会管理的主体,这个社会绝对管理不好。”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对社会管理能够创新的超越,本质是站在社会具有高度自我管理能力的“社会自治”立场,从当前看还仅是一种理想。由传统的社会统治、社会管理、社会治理走向社会自治需要一个过程,这个过程需要相当长的时间来完成。“从现实的发展来看,独联体国家曾因过分依赖非政府组织而导致超过国家的社会控制能力,出现了部分失控,成为各国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不稳定因素。”党十八大确立的社会管理体制,再次表明,当前阶段创新社会管理并不是完全推向社会化,政府撒手不管,而是政府之手与社会之手共同发挥作用。

社会管理需要而且能够创新,这是由当前社会形势和任务决定的。经济发展方式的改变触及社会管理关系的调整变化,这是一个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和愿望为转移的客观规律。片面经济发展暴露出的问题多表现为社会问题,产生的社会负担越来越重——环境污染、社会不平等、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等问题逐渐增多,食品、交通、安全等领域管理失范放大了人们对社会安全的缺乏感,加剧了社会矛盾。同时,社会管理工作滞后也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经济发展的后劲,过去行之有效的管理理念、管理制度、管理手段、管理方法已经难以适应迅速变化的社会实践,单纯由社会组织和公众解决不了此消彼长的社会问题,因而,社会管理需要创新。

社会管理需要而且能够创新,这是由法治发展的规律性特点所支配的。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随着传统的单向性、封闭性国家管理模式向多向性、开放性、参与性公共治理模式的转变,与国家管理模式相匹配的国家——控制法范式下,“法即硬法”以及单调的“硬法之治”法治模式愈发暴露其缺陷,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难以应对快速变化发展的社会现实,大量软性规范在社会管理中被采用。适合于多元主体、多种机制的社会模式,现代社会管理法治观念应坚持硬法与软法相结合的混合型法治观,“它能够最大限度地整合国家强制与社会自治两种机制,能够发挥硬法与软法两种制度安排的潜力,能够调动公与私两个方面的积极性和能动性,能够全面回应多主体、多样化的利益诉求,能够全方位实现公共性强弱不等的多样化法治化目标。”只有把法治下的社会自治与社会自治基础上的法治紧密结合起来,才能实现国家管理与社会自治的良性互动,才能够实现创新。

(二)社会管理需要什么样的创新

如果说社会管理的出发点是“管理”,包含“谁来管理”、“管理什么”和“怎么管理”三个基本要素,那么,创新社会管理的落脚点就应站在“创新”上,其三要素是“谁来创新”、“创新什么”、“怎么创新”。每个要素都包含着各自的创新因子。

第一,创新社会管理的主体。关于社会管理主体的构成,主要有八种观点:“一是政府和社会组织;二是以政府为代表的国家机关与社会组织;三是共产党、民主党派、政府和社会组织;四是各政党组织、政府组织、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五是政府组织、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六是政府组织、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公众;七是政府组织、社会组织和公众;八是党政组织、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公众。”我们认为最后一种观点是切合当前实际的,体现出包容性和系统性的思维方式。

由谁来创新?各主体之间的作用效果如何?对于这些问题理论界存在一些不同看法。比如,有学者认为,“我国的社会管理创新必须超越‘政府主导’的传统理念,政府本身不是社会管理的主体。社会管理创新和法治保障的根本问题,不是社会管理中政府如何为社会服务,或者政府如何包容或公众如何参与协作的问题,而是社会管理的主体定位问题。”我们认为这种观点具有一定的道理,但也存在片面性,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正确认识“主导”与“主体”的关系。政府是创新社会管理的主体之一,发挥主导作用,但不能替代社会组织作为主体的作用。政府主导体现在搭建平台和牵线搭桥方面提供法规政策的支持与保障。从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上讲,创新社会管理是在宽松法律环境下的自主创新,激发各类主体积极性,是主动的而不是被动的创新。在政府法制层面上,主要是政府提供立法、执法、救济等方面的法治保障,通过规定社会管理的总规则,来引导创新的方向、规范创新的渠道和保证创新效率。政府更多的是营造良好的法治社会环境,争当裁判员而不是运动员,间接而非直接参与创新活动。

第二,创新社会管理的客体。创新社会管理涉及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社会结构的组成部分以及社会制度的各个方面,在这些内容中,离不开政府权力和公民社会权利的协调关系。“社会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主要是要求国家对其物质和文化生活积极促成以及提供相应服务的权利。从权利主体的地位分析:社会权是被动的要求权;从权利客体的角度分析:社会权主要是促成和提供的权利;从国家义务性质分析:社会权是主要由国家积极义务保障实现的权利。”权力与权利的和谐是和谐社会的基石,也是社会管理的基本维度,两者的联系在于权利是权力的本源,权利与权力相互依存。两者的区别是:权利实行“授予原则”,权力实行“禁止原则”,对于公民,法无禁止皆可为;对于政府,法无授权不可为。这条法则不仅适用于当前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也适用于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协同、参与作用和有效的政府治理,把政府该做的事做好,把社会能做的事放权给社会,这是新时期创新社会管理的重点和难点。

第三,创新社会管理的方式。创新社会管理的方式有多种,但基本方式是管理和服务。两者既相互区别又互相联系。管理通常情况下体现为层级关系,服务多体现为平行关系,把管理和服务结合起来,寓服务于管理是一种观念创新。在同一场合,管理与服务往往出现分歧甚至背道而驰。例如,在社会公共安全管理、生态环境管理、公共卫生管理等领域,政府必须实施有效的管理,对于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制售有毒有害食品、醉驾等行为不仅是管理,而且是更为严格的管制,这些领域都不宜称为“服务”。在不同场合,管理与服务也体现出相同的层次效应。比如,对于教育、就业、社保、医疗卫生、住房保障、文化体育及残疾人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以及非基本公共服务领域,都可以更多更好地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交给社会力量承担,这种情况下更多的体现为服务。在其他一些能够通过指导、代办、劝说、教育等手段解决的行政管理领域中,也多存在侧重服务的内容。比如,社会管理行政审批领域中,社会能够独立解决的,就应取消或者下放行政审批,确实需要审批的应采用公布流程、压缩时限、容缺受理、限时办结等方式,营造优质高效的办事环境,极大的方便当事人,从这个角度说,管理就是服务。又如,对于轻微行政违法行为,适宜采取批评教育方式;对于重大违法行为,要从根本上纠正,防止再犯,不能一罚了之,以罚代管,从这个角度看,管理也可以看做是服务。要避免将那些要求规则很严、关系公众生命财产权的管理行为都说成是“服务”,这会降低管理要求,弱化管理手段,最终受损的是公众利益和政府公信力。

总之,创新社会管理是一个开放的、渐进的过程,本身是对社会变迁的一种回应,不仅是思维观念、主体和客体的创新,在更深层面上表现为制度机制的创新。

二、创新社会管理的基本价值导向

价值理念是创新社会管理的内在基础,任何社会的政策、法律、规章、制度都遵循与之相适应的价值理念,一个社会只有在价值观一致时,社会秩序才能稳定。

(一)创新社会管理要以协同治理为导向

协同治理理论作为一门交叉的新兴理论,是协同学和治理理论的有机结合,其具有治理主体多元化、治理依据和治理方式多样化等特征,在社会管理众多理论思潮中,协同论对创新社会管理具有价值导向作用。其一,治理主体多元,主张不仅包括国家,还包括其他权力主体如行业协会、自治团体等,各种治理主体在公域之治中应各展其长、各得其所。其二,治理依据不仅包括国家立法,还包括社会共同体形成的规则甚至不同主体之间的协议等。其三,治理方式在进行综合性成本——收益分析的基础上,能使用柔性方式的就不用强制方式,能用协商解决的方式就不用单方强制的方式,能用自治的方式就不用他治,实现治理方式的多元化、民主化和市场化。其四,治理理论上主张社会共治,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规范作用、市民公约、乡规民约的自治作用,实现社会共治。

(二)创新社会管理要以维护秩序为导向

社会管理追求一种良性秩序。创新社会管理旨在通过制度建设,引导形成良性的社会行为,将不稳定因素转化为相对稳定的、可控制的因素。创新社会管理要保证取得社会各利益主体的最大公约数,努力追求社会共同目标的达成,抛弃这一本质,为“创新”而“创新”,脱离了社会管理,只是一种伪创新,不会产生任何正面意义。良序是为实现公民自由、财产、安全权利,没有秩序就没有权利和自由的实现,如果社会缺乏权利和自由,即使有秩序存在亦毫无意义。我们反对为了“稳定”的秩序而不惜一切代价与社会成本的付出,甚至牺牲公民个人的权利的观念和做法。

(三)创新社会管理要以比例原则为导向

比例原则是行政法上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是指行政权力的行使除了有法律依据这一前提外,行政主体还必须选择对人民侵害最小的方式进行,体现了对公民自由和权利的高度重视,包括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相称性原则(狭义比例原则)三个子原则。比例原则要求在创社会管理过程中应当注意手段与管理目的之间的适当性、必要性和相称性,不能欲治反乱,不能为了某一管理目标而付出极端高昂之成本,不能给人民加诸过重之负担。从比例原则出发,可以发现社会管理的一些基本规律,并指导社会管理创新实践。按照适当性原则要求,政府在进行创新社会管理时,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进行系统规划和协调,并对相关各方的利益保持清醒认识,防止“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按照必要性原则要求,政府在创新社会管理的过程中,首先是必要的、急需的,如果能够由市场和民间组织来进行管理,政府就不应当大包大揽;如果能够使用综合性的柔性管理,就应当选择灵活性的指导、教育等行政措施,避免僵化的管理方法。按照狭义性比例原则,就是管理中不能用“大炮打蚊子”,创新管理的方式要与既定目标合拍,合理界定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权益,不能违背公民意愿,给公民加重负担,为公共利益影响部分公民权益时,应给予公正补偿。

三、创新社会管理在制度建设上的主要表现

当前地方社会管理中,有些行之有效的创新政策已经上升到法制层面,有些创新政策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提供现实依据,有些创新实践尽管未能上升到制度层面,但也为今后社会体制深化改革提供参照,这些制度建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领导带头作用,扩大基层民主,用法治方式推进农村创新社会管理

改革开放30多年来,农村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广大农民既成为经济上的“自由人”,也成为社会管理意义上的“自由人”,但是,由于原有的社会管理方式,包括乡政村治模式还没有完全适应这一变化,在一定程度上既“解放”了农民也“解散”了农民,给农村社会管理带来了很多问题和困难,表现为农村社会治安与信访稳定问题、农村共同富裕问题、村民自治“半截子民主”问题、基层党组织作用弱化问题等等。2010年5月,河北省肃宁县委、县政府从体制、机制创新人手,全面推行“四个覆盖”,即以基层党组织为核心,以村代会为平台,以农村经合组织和维稳组织为框架,以服务群众和协调整合农村各方利益为职能,推进基层党组织、民主组织、经济合作组织和维稳组织全覆盖,初步探索形成了一条新形势下创新农村社会管理的新路子,解决了农民最关心的“求富、求稳、求乐”等基本利益诉求。围绕基层党组织覆盖、村民自治中的权力制衡、经济合作组织管理、农村社会治安、生态保护等众多实践经验,不断把成熟做法上升到制度层面,有关“四个覆盖”经验的规范性文件多达50余份。其中,农村基层民主管理的做法被《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吸收,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建设的做法也为《河北省农民合作社条例》提供了鲜活的素材。实践证明,哪里的创新经验实,哪里的政策法治环境优,哪里的群众得到的实惠多,把党的好政策及时转化为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制度规范,是保证社会管理创新经验不变形、不走样的关键。

(二)针对社会建设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加快完善社会管理领域立法

经过多年发展,我国经济、社会各领域均取得了很大成就,但总体上仍处于经济社会转型时期。这一阶段,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一条腿长、一条腿短的状况还未根本改变,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还未实现齐头并进的局面,迫切需要加强社会管理领域立法。值得一提的是,2013年4月,河北省政府印发《河北省人民政府立法规划(2013 -2017年)》(以下简称《五年立法规划》)。《五年立法规划》共列入立法项目183件,其中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的52件,占28%;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推动文化发展繁荣方面的39件,占21%。总体上,从立法项目分类比例看,改善发展环境、保障和改善民生方面的立法较多,约占全部立法项目的53%,超过了半数,为今后加强社会管理创新工作提供了制度安排。在设定法律责任时,河北省政府要求,坚持教育引导优先,切实减少设定行政处罚,特别是罚款条款,除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命财产健康安全等行为外,能不设的不设,能减少的减少,充分运用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手段,多措并举,督促有关管理相对人纠正违法行为,不能为行政执法人员处理违法行为“一罚了之”、“拿钱走人”提供依据。

(三)注重权力下放和权力转移,创新基层社会管理体制机制

当前,社会管理与深化改革相适应,注重权力下放和权力转移,基层政府管理的事权与财权匹配得以强化,社会组织数量也有了较大的增长。根据社会管理的复杂化和公共服务的扩大化,各国政府不断强化社会基层基础建设。近年来,英国推行“大社会”计划①,政府把社区的规划、建设、管理权力下放到社区,免费为社区提供土地,推动社区形成民主设计、决策、实施、监督一体化的社会网络。

2014年7月,河北省人民政府出台《关于向城区下放经济管理权限的指导意见》,要求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设区市政府行使的权限外,将市级其他经济管理权限下放给城区。对法律法规明确由设区市行使,但由市辖区行使更加有利于城区经济发展的管理权限,可以采取委托等方式,下放给市辖区行使。特别是把直接面向基层和群众,量大面广且不涉及城市统一规划和统一管理,由市辖区政府就近实施更为方便有效的审批事项,包括社会管理方面的审批事项,尽量交由城区政府组织实施,进一步优化社会治理环境。

(四)注重公众参与在创新社会管理中的作用,并体现在专项立法中

参与权是公众的基本权利,也是社会管理中诉求表达的基本渠道和重要机制,没有参与就谈不上监督,公众作为社会管理的主体地位也会由此失去。公众参与已经成为法定的一种程序要件,但专门规定公众参与的立法并不多。例如,2007年10月28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将公众参与作为城乡规划管理中的法定环节进行了明确(第9条、第26条、第48条、第50条),确定了在规划编制阶段(包括规划调整)和规划执行阶段公众参与的法定地位。在立法内容上,公众参与可以分为三个层面:一是立法层面的公众参与,如立法听证和有关方面参与立法。立法听证为《立法法》所确立,但范围方面比较有限。二是公共决策层面,包括政府和公共机构在制定公共政策过程中的公众参与,主要表现在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和规划、公共卫生政策和管理、公共事业管理和地方政府重大项目决定等方面。三是公共治理层面的公众参与,包括法律监督,基层公共事务中的农村村民自治管理和城市社区治理等。

面对一些地方群众监督参与环境保护的渠道不通畅,信息不明了,权益无保障,公众对环境保护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没有得到有效落实,以及公众表达环保诉求热情高涨的同时伴随的一些不理智、不科学行为等现实问题,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将制定《河北省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条例》列为2014年立法计划和工作重点。拟通过立法,明确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基本权利,政府与公众参与相关的职责,公众参与的范围、渠道和程序等,这必将为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实现河北绿色崛起,创新社会治理提供法治保障与支持。

(五)推行社会管理清单,加强基层政府行政管理和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

权力清单是改进政府治理方式、创新社会治理的源头性和核心问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要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推行权力清单制度,有利于推动社会自治,把社会的权力还给社会,在社会领域实现法不禁止即可为。

针对基层政府存在着政府权限与社会职能不清、政府派遣任务过多、基层自治组织自主履职能力不强、主动性、创造性发挥不够等问题,《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 2008] 17号)明确指出要建立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的机制。为此,一些地方进行了制度创新。例如,2009年5月,江苏省太仓市政府出台《关于建立基层政府行政管理和基层群众自治互动衔接机制的意见》,组织法制、民政等部门牵头梳理基层政府与社区自治组织权责,经过部门清理、专家审核、村居讨论和社会公示的程序,编制形成《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依法履行职责事项》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协助政府工作事项》两份清单,基本划清了基层政府和社区自治组织责权边界。这一尝试对于基层社会管理具有较好的借鉴价值。2014年7月,河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建立“三个公开、三个清单”制度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意见》,要求按照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奖励和其他行政权力等10个类别,对各级各部门现有行政权力进行全面清理和规范,编制并公开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并建立监管清单和负面清单制度,该举措对于加强和创新地方社会管理具有推动作用。

(六)借助信息化手段,推进网格化管理,构建开放透明安全的社会管理平台

网格化管理新模式是社会管理的一种革新,它利用扁平的网络化结构加快信息传递的速度,以公众社会需求为导向,打破部门之间以及公众之间的沟通障碍,以实现部门间信息资源的动态共享和协同调度,构建一个扁平化、分权化、无缝隙、民主式的社会管理模式。近年来,石家庄市全面推行以“三级网格、四级管理、五大体系”为主要内容的社区党建网格化管理新模式,构建了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区服务管理格局,提升了社区服务水平和居民幸福,形成了小事不出网格、大事不出社区的服务管理新格局。不仅如此,该模式在安全生产、环境卫生、生态保护、社会治安等多领域也被广泛采用。2013年6月,石家庄市政府下发《关于推行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的意见》,要求各级、各部门和各单位均要根据实际情况编制《网格化安全管理区域图》,用不同颜色标明各安全管理网格,并标明每个网格的位置、区域范围、安全管理责任人、联系领导、重点监管单位基本情况。同年9月,石家庄在市区大气重点污染控制区内实施环保网格化管理,实行四级网格县(市)区,乡镇、街道,社区、村,楼院、单位四级管理、四级责任,将网格节点细化到各居民楼楼长。在环保网格化监管模式建设工作中,各县(市)区迅速行动,均制定了环保网格化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划分辖区环保执法网格,明确各级网格责任人任务和职责,建立环保网格化监管流程,健全执法责任制,基本实现了对所有污染企业特别是重点企业的无缝隙监管。2011年7月起,石家庄百余座综合警务服务站正式运行,主要集中在中心街口、繁华商区、校园周边、复杂区域、出入市口、城郊接合部等命案易发案地区,使公众的出行安全感明显提高。

四、完善创新社会管理制度建设的对策

(一)明确创新社会管理的立法范围,立足于又不局限于社会法

社会法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制度调整和社会管理的主要法律,在缓和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其重要性日益凸显。创新社会管理的立法主要表现为社会法,这是因为,社会权利是社会法的核心范畴,社会正义是社会法的核心价值,这与社会管理的价值和范畴是一致的。创新社会管理制度建设立足于又不局限于社会法,理由有二:一是,关于社会法的定位和内涵,理论界并未达成一致①。二是,社会管理涉及到方方面面的法律法规,单独的社会法难以涵盖社会管理的所有法律依据,比如,创新社会管理中的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涉及政府采购法;加强基层社会管理,涉及到村(居)民委员会法等组织法的调整;有关组织为维护公共利益提起的公益诉讼,也被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和环境保护法所吸收;当社会法益遭到侵害时,刑法就会加以保护。因此,明确社会管理法的部门属性以及与有关部门法的联系,对于厘清立法重点、优化立法项目、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具有较强的指导作用。

(二)优选立法项目,加强社会管理重点领域立法

近年来,河北省在社会管理的法制建设方面取得了长足进步,但一些重点领域还存在着立法空白,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立法。

1.加强社会建设整体规划方面的基本立法

河北省正处在社会转型期,拥有环渤海和环京津的优势,区位优势十分明显,与经济建设领域立法相比,河北省在社会建设领域的立法显得相对薄弱。有必要充分发挥区位优势.形成一部体现河北特色的社会建设领域的纲领性法规文件,以此为指导有计划地制定一批社会建设方面的具体法规、规章。其一,总结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政府部分管理职能下移和推进义务教育等领域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等;其二,在建立社会建设公众参与机制、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政府依法行政工作定期报告制度,城市社区网格化管理、农村“四个覆盖”等方面进行探索和尝试。

2.加强针对特殊人群、弱势群体管理和服务的立法

近年来,河北省对流动人口、农民工权益保障等特殊群体加强了立法保障,但覆盖面还不够宽,有必要进一步建立特殊人群和重点领域的权利保障、社会服务和社会管理体系,完善社区矫正和归正人员、重点青少年教育、帮助和管理的法制。

3.加强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管理方面的立法

尽管我国已初步建立起社会组织法律体系,但“目前的社会组织立法主要是程序性立法,例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只是对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的行政程序作了规定,而社会组织实体上的权利、法律地位、作用等都没有得到明确。”河北省属行业协会约200余家,万人拥有的社会组织数较低。由于种种原因,河北省行业协会应有的功能一直没有得到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经济属性和社会属性无法得到充分反映。国务院已对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方面做出改革部署,取消了双重管理体制,便利于社会组织的发展。其他省市如上海市、广东省、江苏省、云南省等颁布了规范行业协会组织和活动的省级地方性法规。应加强这方面的地方立法,明确立法中的“亮点”规定。比如,明确政府社会管理职能转出目录,完善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的步骤、程序、监督管理及绩效评估机制;建立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综合监管体制,完善社会组织信息披露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公众投诉制度,健全社会组织评估机制和诚信制度等。

4.加强志愿服务促进的立法

2014年6月,河北省委出台《关于省直机关共产党员广泛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实施意见》,起到很好的先锋模范带头作用。但是,全省其他志愿服务组织形式联系比较松散,志愿服务资源整合难度大,社会化动员程度低等问题依然存在。特别是借助与北京共同申办2022年冬奥会的契机,借鉴北京奥运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订一部具有鲜明时代特色、切实可行的地方性法规,为志愿服务事业健康、持续发展提供保障。立法重点是科学构建志愿服务立法的基本原则体系和基本制度体系,包括志愿服务的体制、机制、主体、行为、程序、监督、救济等一系列制度环节,为志愿服务事业发展提供有力的制度支持。

5.将网格化管理的成熟经验上升到立法层面

城市网格化管理是城市社会管理模式的创新,河北省内石家庄等市已经积累了较为成熟的经验,但也存在着网格划定标准不统一,跨部门、跨区县案件的处理难等现实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在完善网格化管理具体流程、明确网格化管理相关部门的职责、推动网格化管理信息资源的共享、监督激励机制等方面,用立法的方式确定下来,更好地发挥网格化管理所具有的及时发现问题、有效分派案件、高效监督处置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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