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云霄1,蒋小平2
(1.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北京100000;2.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河南三门峡472500)摘要:全媒体是信息、通讯及网络技术条件下各种媒介实现深度融合的结果,其特点为:全方位融合、成系统组织和高程度开放。全媒体时代反腐举报的规律体现为:传播主体的大众化、传播渠道的多元化、传播过程的梯次化、传播内容的碎片化、传播效益的高效化、传播目的的复杂化。检察机关反腐举报工作机制面临的主要困境为:渠道建设相对滞后、奖励激励相对缺乏、保护救济相对不足、监督制约相对缺位、舆情引导相对被动以及配合协作相对薄弱。在全媒体时代背景下,检察机关着重建立健全反腐举报机制主要包括:反腐举报渠道建设机制、反腐举报奖励激励机制、反腐举报保护救济机制、反腐举报监督制约机制、反腐举报舆情引导机制、反腐举报配合协作机制。
教育期刊网 http://www.jyqkw.com
关键词 :全媒体时代;信息传播;反腐举报;机制建设
中图分类号:DF6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3933(2015)03-0189-12
关于“全媒体”的基本概念,目前主要有四种比较流行的观点:一是“媒介传播方式说”,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彭兰教授曾提出这样的概念:全媒体是一种业务运作的整体模式和策略,即运用所有媒体手段和平台来构建大的报道体系,因此,从整体上看,全媒体不再是单落点、单形态、单平台的,而是在多平台上进行多维度、多落点、多形态的传播;二是“媒介形态融合说”,即全媒体实质上是采用文字、图像、动画、声音和视频等多种媒体表现手段传播媒介信息,使报纸、杂志、电视、广播等传统媒体与网络、微博、微信、手机等新媒体互相融合,进而形成的一种全新传播形态。三是“媒介受众感受说”,有学者认为,“全媒体”是一个集合的概念,其主要指“通过不同媒介间的交融和媒体发布渠道的多样性,在全媒体的环境下,使受众获得及时、更多角度、更多听觉和视觉组合的信息阅览体验。”四是“媒介营销策略说”,其认为全媒体作为一种新的营销管理概念是建立在媒介融合基础上的媒介营销策略,包括整合性的媒介内容生产平台的创建,以及相同媒介内容的不同呈现方式的组合性使用。虽然说,上述关于“新媒体”的各种观点所站角度不同,表达的含义不同,但是,总体来讲,全媒体是信息、通讯及网络技术条件下各种媒介实现深度融合的结果,其主要表现出以下三个特点:
一是全方位融合。全媒体不是跨媒体时代的媒体间简单连接,不是各种媒体的简单组合,而是强调各种媒体介质的融合。全媒体不仅能够将新闻领域的相关信息加以融合,而且将传播形式、传播技术、传播手段以及传播技术等全方位进行整合,从而形成一个庞大的、全面的集合体。二是成系统组织。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一样,在全媒体体系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位置,都是全媒体的有机组成部分。此外,全媒体的组合是系统有序的,强调对各种信息资源的统一发布,通过统一平台,实现所谓的“一次性无缝采集”所有信息。三是高程度开放。全媒体传播的最终形态应该是所有人对所有人的传播。这一方面,表现为全媒体内容数字化和渠道网络化,适应当下生活潮流;另一方面,表现形式多样化和操作使用人性化,其针对的是受众个体提供超细分服务。总之,全媒体能够用更加经济和高效的视角来看待媒体间的综合应用,以求实现投入最小、传播最优、效果最大。随着全媒体时代的到来,如何建立和完善反腐举报机制已经成为摆在检察机关面前一项非常重要的命题。
一、当前形势:全媒体时代反腐举报的发展态势.
全媒体作为一种新兴的媒体形态,深刻影响到我国反腐举报的发展态势。相较以往,在全媒体时代背景下,我国反腐举报呈现出一系列新的特点,主要可以概括为以下六点:
(一)反腐举报主体的大众化
在全媒体时代,尤其是新媒体技术的异军突起,“人人都是‘麦克风’、处处都有传播者”的局面已经悄然形成,社会公众已经不仅仅是单纯的、被动的和间接的信息接受者,而已经成为多元的、主动的和直接的信息制造者、发布者和传播者。韦莫斯就曾指出,“配有手机和推特账户的‘平民记者’们并不是传统媒体的敌人,反之,他们是现场的信息来源,因为他们更早地出现在现场。只要运用得当,他们的照片和言语会丰富新闻,也会加深读者对正在开展的故事的理解。”从2003年-2013年7月底,在近十年间,我国网民规模从0.17亿人增长到4.64亿人,增长了近28倍,截至2013年7月底,我国互联网普及率为44.1%,网民中使用手机上网的人群占比提升至78.5%,而这些网民在全媒体时代的信息产制和发布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正是在此情形之下,反腐举报主体已经并非局限于特定的少数群体,而是逐步扩展到非特定的社会公众等多数人,不仅包括了“微博领袖”,而且涵盖了“草根阶层”;不仅涉及到与案件有关的当事人,而且波及到一般的无利益诉求者。反腐举报主体不仅仅可以借助传统媒体手段来反映和传播反腐举报信息,而且可以借助自身掌握的新兴媒体去制造和发布反腐举报信息。正如新西兰反腐专家杰瑞米·波普所认为:“在新西兰众多网络反腐案例实践中可以总结网民的作用不是执行相关反腐法律而是起到提供反腐信息和监督作用”。在此,笔者专门梳理了从2004年至今的网络反腐举报的主体(如图1)。
(二)反腐举报渠道的多元化
全媒体是新旧媒体的集合体:一方面,新兴媒体具有传播速度快、传播能力强、传播范围广、传播成本低等特点;另一方面,从新传播技术发展的角度来看,新媒体是方向,是未来,众多传统媒体已经在不断融合新兴媒体,以传统的优势兼具新的特长。可以说,在全媒体时代信息已经实现了“时时”、“处处”和“人人”的传播,传播渠道呈现出了更加多元化的发展趋势。这对于反腐传播渠道而言,同样如此。在全媒体时代背景下,反腐举报传播渠道告别了比较单一的传统媒体传播渠道,逐步发展和演变为新兴媒体和传统媒体互融的综合的传播渠道,尤其是博客、微博、微信、社交网络等的大规模普及和应用,促使社会公众对于反腐举报信息的制作、发布、传递、共享以及反馈等一系列传播过程具有更多的选择渠道。就以“网络反腐举报”为例,社会公众足不出户,就可以通过上网进行反腐举报,此外,社会公众也不再局限于借助官方网络反腐平台,而是越来越多关注和利用民间自发形成的网络反腐平台,逐步形成官方和民间两个并存且互动的网络反腐平台。网络反腐举报从2004年第一起“下跪市长李信”案件后,呈不断高速增长的趋势。随着2008年“徐州市委区委书记董锋案”与“天价烟局长周久耕”案件在网络论坛不断发酵,网民们的反腐举报热情被极大激发,在2008年-2010年短短两年内发生了24起在网络中极具影响力的案件,2008年更因为在1年内爆发了12起网络反腐案件,被学者们称为“网络反腐年”;当然最为发展迅速的是我国自2010年后,短短3年时间发生了57起网民媒体广泛参与、影响力极大的网络反腐事件。下图2为笔者所梳理的从2004年至今网络反腐举报案件的途径分类。
(三)反腐举报过程的梯次化
全媒体将新旧媒体成系统地组织和融合在一起,但是不可否认的是,现代社会的信息传播源越来越趋向于微博、微信、QQ等新兴媒体,难怪有人曾经做过这样一个形象的比喻:“在微博里拥有10万“粉丝”,相当于一个新闻网站;拥有100万“粉丝”,相当于一份全国性报纸;拥有1亿“粉丝”,相当于一个国家级电视台。”当时揭露国家能源局原局长刘铁男贪腐案件的微博反腐举报斗士罗昌平拥有31万的粉丝群体;再比如,调查记者纪许光拥有粉丝达47万多,在他揭发雷政富不雅视频后,全网迅速转发。于是,在全媒体时代下,往往表现为一则信息首先是借助新媒体予以发布并迅速予以传播,接着在形成一定的舆论规模效应之后,传统媒体对此信息做出比较深入、细致、系统的剖析和解读。正如凤凰网CEO刘爽所说,“现在信息更新得很快,信息量很大,基本上内容呈现的方式是以信息堆积的方式出现的,网民不满足,他们需要对事件的背景、逻辑的了解,需要看到观点。”而恰恰传统主流媒体有强大的新闻记者队伍和雄厚的专家库,其在资讯传播、信息预警、舆论监督等方面很好地扮演了“瞭望者”和“监督者”的角色,尤其是对新闻的深度报道和高水平的评论以及很多信息的证实工作还需要传统媒体来予以完成。因此,在全媒体时代,对于反腐举报过程而言,同样遵循这一规律,即往往由新媒体率先对涉嫌腐败的问题或者现象进行率先发布,而后迅速引起社会公众的密集关注并且立即形成一定的社会舆论规模,再由传统媒体继续予以深入地跟踪采访报道,从而表现出层层深入的梯次化发展路径。
(四)反腐举报内容的碎片化
全媒体的运作模式强化了实时的信息发布和同步的信息交流,“一人一媒体”的主动传播使得个人深度参与到信息的制作中来,而互动则架起了个人与个人之间、群体与群体之间的桥梁,线性的信息传播方式被打破,多元的信息生产和流动方式使得人人成为信息产制的主体,对于同一问题或者观象,由于个人所站角度、价值观念和利益需求不尽相同,社会公众成为千千万万个“二次信息传播者”,于是各种信息以及同一信息的各个方面以前所未有的互动、实时和快捷方式闯入社会公众的感官世界。因此,这就导致反腐举报内容越来越呈现出片面化、零碎化、细节化的显著特征,其并不能全面、客观、理性地揭示和表述所要举报的问题,对于同一腐败案件线索,社会公众和专业媒体会从不同的角度去提供信息、发表观点以及进行讨论。因此,反腐举报信息传播内容已经有别于传统的“信件式”内容表述方式,越来越呈现出碎片化的发展趋势。
(五)反腐举报传播的高效化
全媒体之“全”就在于:一是可以综合运用各种表现形式来全方位、立体地展示传播内容;二是可以综合通过文字、声像、网络等多落点、多形态地进行传播,从而提升了信息传播的速度,降低了信息传播的风险,丰富了信息传播的内容,使得信息传播整体效益朝着高效化方向发展。因此,在传统的反腐举报传播模式,即“单对单”(或者称为“一对一”)的单项传播式的基础之上,,反腐举报传播模式则发展成为“单对多”、“多对多”等交互传播式,显然这种传播模式的速度快、影响大,而且所需要投入的成本很低,从而使得反腐举报传播效益日益高效化,社会公众可以通过全媒体提供的技术和平台来参与到反腐举报传播中来,并由此引发反腐举报的“蝴蝶效应”,尤其与传统的举报方式来比,通过网络等新兴媒体进行举报则省去了现实中很多举报上访的精力和财力等成本,同时,也增强了反腐举报的保密性和安全性。
(六)反腐举报目的的复杂化
社会公众在全媒体时代扮演了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尤其是社会公众借着新兴媒体在新闻爆料和突发性事件中的信息传递作用,弥补了传统媒体因不在现场出现的“信息缺位”;另外,社会公众及时和自由度更高的网络表达,使其对公权力的舆论监督更为有力,有效弥补了传统媒体的“信息失语”。但是,由于立法滞后等因素制约,我国目前对于新兴媒体的管控仍然游离于法律规制之外,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社会公众参与信息传播行为的无序性和失范性。因此,在全媒体时代,社会公众可以更好地借助全媒体提供的各项技术平台和手段,来依法维护自身对反腐举报工作的知情权、监督权以及参与权,在推进反腐倡廉工作深入开展的过程中发挥积极的作用。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了为达到个人的不良企图,擅自借助全媒体手段来传进行所谓的“反腐举报”,尤其是三种现象值得引起高度重视:第一,反腐举报信息在传播过程中因为“失真”,导致严重侵犯公民的个人隐私权;第二,一些人往往打着“反腐举报”的幌子来对他人进行打击、报复或者陷害,甚至“微博反腐”成为极少数官员“争权夺利”的“决斗场”;第三,擅自发布一些子虚乌有的贪污腐败案例,试图利用现有的“仇富”、“仇官”等社会思潮,扰乱正常稳定的社会秩序,制造社会混乱。由此看来,反腐举报的目的并不单纯,而是越来越复杂。
二、困境所在:当前反腐举报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全媒体时代的到来为检察机关反腐举报工作各个环节和各个方面都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考验,检察机关反腐举报工作也面临着发展的瓶颈,就目前而言,检察机关反腐举报工作面临的主要困境为:
(一)反腐举报渠道建设相对滞后
在全媒体时代背景下,社会公众所采用的反腐举报方式已不仅仅局限于传统的单一的“信件传递式”,而是越来越多地借助于包括博客、微博、微信、QQ等在内的新兴自媒体来进行反腐举报,尤其近些年来,网络举报、微博举报等日益成为社会公众所青睐的反腐举报方式,而这些采用新媒体的反腐举报方式兴起导致反腐举报内容呈现出爆炸式的增长态势。但是,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检察机关举报中心采取最重要的举报受理方式仍然是传统的信函方式,而网络举报等新兴的反腐举报方式并未得到充分的普及和开展。在此,以北京市检察机关为例,网络举报系统和平台都设在北京市人民检察院,而区县人民检察院并没有自己的网络举报系统和平台;此外,检察机关比较注重自己官方的反腐举报渠道建设,而较少关注民间反腐举报渠道所反映的举报材料,以网络反腐举报为例,检察机关的官方反腐举报导致目前检察机关的反腐举报渠道比较狭窄,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反腐举报的效果。
(二)反腐举报奖励激励相对缺乏
反腐举报是检察机关开展反腐败斗争的重要方式和手段,也是检察机关实行开展专门工作和走群众路线相结合的重要载体和形式,因此具有很强的社会实践性和参与性。但是,从目前来看,反腐举报线索匮乏、反腐举报积极性不高、反腐举报进程受阻等问题已成为制约检察机关反腐举报工作开展的主要瓶颈,而究其原因就在于我国尚未建立健全反腐举报奖励激励机制,并且现有的反腐举报奖励激励机制已经远远滞后于社会发展的需要。比如,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奖励举报人员暂行办法》等内部规定,但是仍然存在着:奖励范围过小、奖励金额偏低、奖励兑现时间较长等一些非常突出的问题,难以真正起到激励补偿的作用,对于推动反腐举报工作深入开展的实际效果非常有限。正如有学者指出,反腐举报成本过高甚至是无法估算,尤其是公众在反腐举报过程中会付出巨大的社会生活要素成本,而反腐举报收益则微乎其微,导致反腐举报成本和举报收益严重不成比例,在很大程度上严重挫伤了社会公众参与反腐举报的积极性。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所谓的“不愿举报”、“不敢举报”、“不能举报”以及“不会举报”等现象越来越突出,进而影响了我国检察机关反腐举报工作的健康和深入发展。
(三)反腐举报保护救济相对不足
在全媒体时代,随着信息交流互动的日益快捷、频繁、广泛和深入,社会已经由“封闭”、“半封闭”的状态向“全开放”的状态转变,可以毫不夸张地说,社会公众已经处在一个“全透明”的社会环境之中,这对我国反腐举报保护救济机制建设提出了更加严格的挑战。因为这不仅仅导致被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会在短期内暴露在社会公众面前,而且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往往也会在很短时间内被暴露出来,甚至有些时候被举报人先于检察机关掌握举报人的包括行动轨迹在内的个人信息。但是,就目前而言,检察机关仍然秉持的是“举报工具主义观”,“把举报仅仅当作是发现案件线索、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实用工具”,再加之检力资源紧张、司法经费不足等一些主客观因素,反腐举报保护救济工作开展的相对不足,基本采取的是“惩罚为主、预防为辅”的保护方式,一般都是在举报人的各种权利遭受到损害之后才开始启动的,尽管事后可以对举报人的权利进行救济,但很多伤害都是无法弥补的。正如有学者经调查后指出,“在所有检察举报人之中,大约有70%的举报人都不同程度上受到了打击报复。”因此,这在很大程度上导致社会公众和大众媒体对于反腐举报工作的模式,担心因反腐举报遭到打击报复,甚至威胁生命安全。此外,社会公众对于反腐举报线索的查办情况也无法及时知晓,正是由于社会公众知情权无法得到及时满足,也无法对自己的反腐举报权益进行及时救济。与此同时,我们往往忽略了被举报人权利保护问题的研究,一味地将其作为打击和惩罚的对象,而忽视了被举报人首先作为一名公民所应享有的权利,尤其是对于一些因“虚假举报”而沦为所谓的“被举报人”的权利更缺乏应有的及时保护和救济。
(四)反腐举报监督制约相对缺位
对于反腐举报工作的监督制约一般可以分为:“权力监督”(即公权力对反腐举报工作的监督制约)和“公民监督”(即私权利对反腐举报工作的监督制约)。但是就目前而言,检察机关自身对于反腐举报监督制约相对缺位,并且,对于大众媒体以及社会公众对于反腐举报监督制约的认识还不到位。具体来讲,一是检察机关举报中心对于反腐举报案件线索的监督制约手段非常有限,《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中明确规定,“移送本院其他部门处理的举报材料,应当在三个月内将查处情况回复举报中心。逾期未回复的,举报中心要进行催办。”而从本质上讲,所谓的“催办权”实质上仅仅是一种提示权,即对于存在超期办理的反腐举报线索进行提示,因此,举报中心关于反腐举报的对内监督制约职能仅此而已,这种“同体监督”缺乏刚性力量。此外,大众媒体和社会公众对于反腐举报的监督制约并未纳入到法制化的轨道上来,目前这种“运动式”的监督制约无法得到法制保障,其监督制约的效果可想而知,即使在一段时间一定范围内可能奏效,但是也无法满足长远的发展需求。
(五)反腐举报舆情引导相对被动
“舆情”主要是指在一定的社会空间里,围绕中介性社会事件的发生、发展、变化,作为主体的民众对作为客体的社会管理者及其政治取向产生和持有的社会政治态度,也是较多群众关于社会中各种现象和问题所表达的信念、态度、意见和情绪等等表现的总和。从本质讲,舆情实质就是社会公众对于某一种社会现象或者社会问题所持有的普遍看法的集合。而反腐举报舆情是指社会公众对于曝光的涉嫌腐败的个案以及国家整个反腐形势所持有的普遍态度和看法。在一定程度上讲,反腐举报舆情能否得到正确、科学和有效的引导,事关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建设,并且影响着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开展反腐工作的力度的切身感受。而就目前来讲,检察机关对于全媒体时代背景下反腐举报舆情引导的认识和实践还处于初步探索阶段,存在着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首先是检察机关关于反腐举报舆情主动应对和引导意识比较欠缺;其次是反腐举报舆情引导的过程中往往出现“各自为政、分散经营、沟通不畅”的问题,尤其是缺乏对于反腐举报舆情专门的、系统的、科学的研判以及分析,仍然以传统的人工经验式的研判以及分析为主;最后是检察机关对于反腐举报舆情应对形式较为单一,由于新旧媒介融合不完全,检察机关往往重视针对“官方舆情场域”进行议程设置,而忽视了“民间舆情场域”的关注,从而导致检察机关在反腐举报舆情的引导往往显得比较滞后和被动,于是,这在很大程度上成为了反腐举报机制建设的一大“短板”。
(六)反腐举报配合协作相对薄弱
正如上文所言,在全媒体时代背景下,反腐举报传播渠道的多元化和传播主体的大众化决定了接受反腐举报信息总会存在着不均衡性和不平等性;并且,我国的反腐举报工作涉及到党的纪委、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内的多方力量,从权力性质的角度而言,党的纪检监察部门行使的是党内监督权力;监察机关则是行政权内部的一种自我监督权力,而检察机关行使的权力则是法定的司法权力,他们以不同的身份从不同的角度参与到反腐举报工作中。也正是这样的反腐主体格局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反腐举报工作协调的难度。就目前而言,检察机关与其他反腐机关之间关于反腐举报工作的配合和协作水平还有待提高,仍然存在着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一是反腐举报信息共享程度相对不高,尤其是对一些重复举报、多次举报等重要的举报信息,彼此之间缺乏必要的沟通和交流机制,往往容易导致“多头受理”、“重复受理”等现象发生,也不利于共同开展反腐举报宣传、反腐举报舆情引导等相关工作;二是反腐举报网络平台建设互不兼容,自2009年起,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中央纪委监察部相继开通了举报网站,但是各自的举报网站系统并不兼容,使得社会公众在进行举报的时候不知道如何选择;三是反腐举报案件查办职权范围和分工比较模糊,在查办工作中出现了职能交叉和重叠现象,对待同一反腐举报线索多头进行查办,导致反腐成本较高。
三、突围之路:检察机关反腐举报机制之完善
客观而言,全媒体时代的到来为检察机关反腐举报机制的进一步完善既提供了机遇,又提出了挑战。国际上关于反腐败的综合性治理理念或许能为检察机关进一步完善反腐举报机制提供一定的借鉴思路。综合性治理理念的核心是强调腐败治理主体与治理措施的多元化,这一理念有效地解决了传统腐败犯罪治理中所存在的国家独占腐败犯罪治理权,以及由此产生的治理模式单一、治理成本过高的问题,将腐败治理构建于社会整体发展的基础上。对于检察反腐举报工作而言同样如此,进一步完善在全媒体时代背景下检察反腐举报机制不可能由检察机关所垄断完成,需要社会力量的有序、理性和平和参与。正如透明国际所倡导的那样:“只有把各个方面的力量都汇集在反腐败改革的旗帜下,建立一条反腐败的统一战线,才能最大限度地打击和抑制腐败。”为此,检察机关需要在全媒体时代背景下注重转变反腐举报工作理念,充分利用全媒体和社会公众的集体力量,采取“检察机关、全媒体以及社会公众”三位一体的“大举报”的思维模式和工作机制,即对内而言,树立举报中心作为反腐举报工作的中枢地位打破检察机关内部部门之间的利益束缚,加强彼此之间的沟通联系;对外而言,坚持“善待媒体”、“善联媒体”和“善用媒体”,充分发挥社会公众有序、理性参与反腐举报的力量,不断整合检察机关内部和外部两种资源,建立健全成系统、有特色、高效率的现代化检察机关反腐举报机制。
(一)反腐举报渠道建设机制
针对全媒体时代背景下反腐举报渠道建设相对滞后的问题,检察机关应积极着手开展反腐举报渠道建设,进一步拓宽反腐举报渠道,创新反腐举报方式,具体来讲:一是开通语音电话自动受理举报系统,比如,北京市检察机关于2009年5月建立了“12309”职务犯罪举报电话受理平台,并实现了与“12345”政法民生热线的对接,2010年6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专门设立了“12309”电话接听专用办公室,并于次年在全市范围内进行推广,逐步形成了高检院、市院、分院、基层院之间的互联互通;二是推广密码举报,即举报人在利用信函、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举报时,可以自己设定密码,通过密码与检察机关举报中心工作人员进行联系,工作人员将对密码以绝密等级妥善保管,从受理、审批、转办、查办案件以及奖励等各个环节进行严格保密,比如,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采用密码举报,待案件侦破后,检察机关就会在制定媒体、网站发布消息,举报人仅凭自己的密码就可以到指定的银行领取奖金;三是积极推行网上举报,检察机关不仅应继续加强自身的反腐举报网站建设,进一步延伸网络举报的触角,比如设立网络专线接待工作人员、加强基层检察机关举报网站建设等,而且应及时关注大众媒体和社会公众所自发形成的反腐举报网站,必要的时候,将其纳入到检察机关反腐举报网站建设之中,充分发挥互联网信息传递迅速便捷、费用低廉、保密、双向、实时交流等优势。第四,随着微信公共账号的推出,微信的高普及率和便捷性,给反腐举报又提供了新渠道。
(二)反腐举报奖励激励机制
在全媒体时代背景下,检察机关继续完善反腐举报奖励激励机制的意义在于:第一,从维护公民权利角度出发,对反腐举报进行奖励激励是在向社会宣示国家与社会的基本立场,鼓励社会公众依法行使举报权和监督权,是法治文明进步的表现;第二,从实现经济效益角度出发,“举报线索本质上是一种信息,信息有偿使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天经地义”,对举报进行奖励激励并与经济效益相挂钩,可以有效地激发社会公众的举报热情;第三,从实现社会价值导向出发,由于举报的对象是违法犯罪分子,其行为蕴含了极大的风险,举报本身带有见义勇为的性质,应予以大力褒奖。为此,检察机关应着重从三个主要方面完善反腐举报奖励激励工作机制:一是应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司法解释的方式,在全国范围内明确反腐举报奖励最低的物质标准,并且将奖励人员范围适当扩大,各省级检察机关可以在此基础上制定符合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符的奖励标准,此外,还有条件的地方检察机关可以考虑设立专门的反腐举报奖励基金,奖励基金应纳由财政按年度拨出专款给检察机关作为基金的原始积累,收益用于奖励举报人,做到专款专用,并且在发放时应当遵循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人安全不会带来不利影响为原则;二是检察机关应通过充分利用全媒体技术,多角度地开展反腐举报公益宣传活动,积极宣传反腐举报奖励激励机制的相关内容,逐步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举报观,激发社会公众依法举报的热情,强化社会公众依法举报意识。比如,上海市检察机关通过机场电子大屏,介绍检察机关反腐举报情况,公布反腐举报方式,鼓励社会公众开展反腐举报工作;三是检察机关应重视发挥社会对于反腐举报奖励激励的作用,建立健全同社会公益组织、大众媒体等三方之间关于反腐举报奖励激励之间的联系和协调机制,共同推进反腐举报奖励激励机制建设,逐步形成工作合力,为反腐举报奖励激励不断注入“正能量”。
(三)反腐举报保护救济机制
“举报是公民的基本权利,这就要求我们从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高度对待举报人权利保护工作,力戒‘举报工具主义观’,实现在举报问题上从工具理性到价值理性的根本转变。”一般而言,相对于被举报人,反腐举报人往往处于一种天然的“弱势地位”,他们所面对的是“强势权力群体”,两者之间力量悬殊,决定了如果没有国家公权力的有效支持与救济,举报人就可能陷入到艰难、悲哀的困境中去。为此,检察机关应率先树立和积极倡导“举报权利主义观”,尽快适应全媒体时代背景下反腐举报保护救济工作的新环境和新需求,对于举报人采取尽可能充分的保护和救济,建立“以举报人为本”的保护救济机制保障。具体而言,对于举报人一方而言,检察机关应进一步加强对举报人的全方位保护工作,既应注重在查办案件之前对举报人权益进行保护,又应注重在查办案件之中和之后对举报人权益进行保护;既应注重对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包括关系密切人的人身和财产等一系列“显性权利”进行保护,又应注重对他们名誉权和隐私权等一系列“隐形权利”进行保护。当举报人提出保护需求时,受理的检察机关应当率先对其启动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如果受理的检察机关没有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举报人可以直接向上一级检察机关寻求保护。此外,由于举报行为导致举报人遭受打击报复,造成举报人经济损失的,可以考虑借鉴“被害人救助制度”,建立举报人救助机制,以减少和弥补举报人所遭遇的经济损失。但是,与此同时,我们也需要完善对被举报人权利的保护和救济:一是对于经过初查后确认是被诬告陷害的被举报人,检察机关举报中心应当在案件初查终结后七日之内,向被举报人所在的单位和居住社区说明情况、澄清事实、保护名誉,遇到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经举报人同意,检察机关举报中心还应当借助全媒体的有关平台,在一定社会范围内消除对被举报人所产生的负面影响;对于确有犯罪嫌疑的被举报人,检察机关应当在案件初查和侦查阶段积极与媒体进行沟通和交流,依法保护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尤其是正当的刑事诉讼权利,避免因过激的报道等侵犯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四)反腐举报监督制约机制
“以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这种不可避免的分离规制在一定限度内,防止权力的任性、专横和腐败,使权力始终按照人民意志的法律来配置和运作,便成了法治和民主政治的实质内容。”为此,建立健全全媒体时代检察反腐举报机制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应更加关注反腐举报监督制约这一微观机制建设,2009年5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其中特别指出,“对网上举报,要通过网络进行答复,对使用真实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的实名举报,除通讯地址不详的以外,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答复举报人,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就内部监督制约来讲,检察机关应继续理顺和优化自身内部关于反腐举报监督制约的权力配置,强化举报中心对于举报线索初查的动态监督和全程监督,确保初查工作依法、规范和高效开展;就外部监督制约来讲,在全媒体时代背景下,更应该考虑将社会监督和媒体监督纳入到监督制约的整体范畴中来,具体来讲:一是可以考虑通过继续扩大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职责范围,赋予其关于监督反腐举报相关情况的权力,尤其是对于社会影响较大的反腐举报线索,人民监督员有权依法向检察机关举报中心和反贪部门等职能部门了解情况,依法开展相应的监督工作;二是可以考虑借鉴国外相关经验做法,通过与传统的主流媒体和新兴的网络媒体等建立“检察之友”或者“廉政之友”,通过开展新闻发布会、通气会等方式,邀请媒体代表,就一些反腐举报线索的查处情况进行发布,主动接受媒体的质询和监督;三是可以考虑通过利用网络信息平台,将一些反腐举报案件的查处情况在适当的时候公布在检察机关的官网上,通过论坛等互动方式,接受社会公众和媒体的监督。
(五)反腐举报舆情引导机制
舆论动力学认为,社会变动是舆论演变的根本动力,“舆论起始于社会变动”,舆情亦然。我国正处于社会的剧烈转型时期,反腐举报舆情作为社会舆情的一种,同样会随着我国社会转型而不断演变发展,甚至在一定情况下会以比较激烈的方式呈现出来,正如有学者研究表明:“在媒体传播时代,社会舆论的形成机制是相当复杂的,整体来看,社会舆论是其主体和媒介相互作用的产物。”针对上文所分析的反腐举报舆情引导方面存在的问题,检察机关应当将反腐举报舆情引导机制的完善纳入到全媒体时代反腐举报机制建设总体框架之中,具体来讲:一方面,检察机关应通过系统整合举报中心、反贪部门以及政工部门的资源和力量,通过联系会议等方式,积极运用全媒体技术,来建立和完善举报舆情引导平台和载体,加强对反腐舆情的收集和研判工作,在继续关注传统渠道所出现的反腐举报舆情的同时,更加注重以网络为代表的新兴媒体所产生的反腐举报舆情,尤其是关注所谓“意见领袖”发布的信息,在此基础上,对所收集到的反腐举报舆情应当从“定量”、“定向”、“定点”以及“定性”等四方面人手进行分析,准确把握“舆情潜伏期、舆情生成期、舆情爆发期、持续发酵期、舆情衰减期、舆情消解期”等不同时期的反腐举报舆情特征,定期形成反腐举报舆情分析报告,从而掌握第一手的涉检反腐举报信息。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应与大众媒体和社会公众就反腐举报的相关信息进行积极、及时、充分地交流和沟通,充分利用好“官方舆情场域”、“民间舆情场域”以及“媒体舆情场域”,及时关注“网络大V”的言行,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地举行新闻发布形式,主动就反腐举报舆情进行积极回应和有效引导,尽量避免出现由于“失声”而引起以讹传讹的现象发生,以进一步加强对检察机关反腐举报工作的正面宣传,不断增强反腐举报舆情引导工作的“正能量”,进一步做到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促公平,以公平促公信,促使检察机关的反腐举报舆情引导工作朝着规范化、科学化和高效化的方向发展,不断提升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水平。
(六)反腐举报配合协作机制
目前,我国基本形成了“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结合当前“法治反腐”的实际要求,检察机关应当找准自身的角色定位,在全媒体时代背景下,加强与其他机关(部门)在反腐举报方面的配合协作:首先,检察机关应加强与纪委监察机关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定期联系会议机制,最大程度上实现反腐举报信息的资源共享;其次,应从中央层面尽快实现各自反腐举报网站技术兼容,加强网络举报工作的交流和配合,并且,可以考虑制定全国网络反腐举报统一标志,以便于社会公众和大众媒体进行反腐举报;最后,应在坚持要案“党内请示报告”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理顺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各自在反腐举报工作的职责权限,在坚持党的领导前提下,依法公正独立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不断促使“法治反腐”的深入开展。总之,检察机关应积极建立同纪检监察机关之间关于反腐举报工作的配合协作机制,进一步形成反腐举报工作合力,推动反腐举报工作的深入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