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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微博:司法效用与规范路径

  • 投稿wine
  • 更新时间2015-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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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伟峰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1120)

摘要:法院微博的开通标志着司法机关主动加强与民意之间的互动。民意与司法的理性互动,有助于民众理解、接受和信任司法权威。法院微博具有推进司法民主、司法公开和司法独立的司法效用。但是,当下法院微博运行中存在诸多困境。在深入解读法院微博困境的基础上,应当从三个向度进行规范:在理念层面,以司法和民众双向需求为出发点、事前引导舆论风向和事后疏导舆论压力;在制度框架层面,法院微博的覆盖面应逐步“自上而下”推进、建立法院微博的专人管理和报道事件的选取制度;在运行机制层面,构建微博更新的常态化机制、微博互动的及时性机制和个案追踪机制。最终为重塑司法权威和提升司法公信力提供助力。

教育期刊网 http://www.jyqkw.com
关键词 :法院微博;司法公开;司法效用;司法权威;困境

中图分类号:DF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3933( 2015) 02-0175 -09

收稿日期:2014 -11-04 该文已由“中国知网”(www.cnki.net) 2014年12月29日数字出版,全球发行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迈向制度理性的民事程序研究》( 14CFX028)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孙伟峰(1984-).男,河北邢台人,西南政法大学2012级民事诉讼法学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学。

引言

在新一轮的司法改革中,司法公开进一步提上日程,这既契合了“新媒体”时代社会对司法的要求,也是司法威信提升的必然之路。伴随着2009年微博在我国的兴起,法治现代化紧跟网络的步伐,政法微博异军突起,特别是法院微博,成为触手可得的获知司法信息的途径,拉近了司法与生活之间的距离。经过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的法治建设,司法取得了一定的成就,然而,普通民众对司法的不信任现状令人堪忧,“部分群众对司法的不信任感正在逐渐泛化为普遍社会心理”。在媒体的报道下,不少司法不公或令人怀疑的案件事实公之于众。虽然只是司法的片段,但是这些以个案报道或道听途说来评价司法,成为影响司法权威的重要因素之一,在某种程度上加剧了司法与社会的对立。因此,与其让媒体断章取义,不如开门见山,法院应当积极推进司法公开。

在传统媒体时代,司法公开只能局限于电视、广播和报纸等媒体,不仅具有传播范围窄的局限,而且形式单一,不利于民众及时了解司法政策、法院工作和审判动态。故而,民众对司法现状缺乏了解,遑论理解,必然会对司法赋予“过高”或“过低”的期望值。法院微博的开通标志着司法机关主动加强与民意之间的互动。法院微博诞生于传统媒体与新媒体交替之际。换言之,法院微博并非能够完全替代传统媒体的地位。尽管有文章论及到法院微博功能有限,需要其他媒体配合,要正确处理好法院微博与其他媒体之间的关系,但是究竟法院微博应当如何定位?法院微博完善的深层次原因和意义在哪里?法院微博完善的具体对策是什么?这些问题尚无系统性的论述,理论探索深度不够。因此,法院微博的规范路径是亟待研究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法院微博的兴起

法院微博的兴起,根本的目标在于司法公信力的重塑与提升,告别“保密司法”、“神秘司法”的时代。法院微博在形式上体现了国家与社会的互动,有助于社会了解并参与司法。

(一)法院微博的界定

微博指的是以140字以内的文字、图片等形式,在用户之间实现信息的共享、传播的网络工具。微博有“第四媒体”之称,其主要特征有三:一是信息传播的快速性,瞬间实现信息的分享和传播;二是传播方向呈放射状,在用户之间可以“一对多”或“多对一”等各种排列组合方式,即便是原始的信息被删除,也可以通过截图的方式进行扩散,并且不丧失其真实性;三是信息传播的便利性,普通大众通过电脑或手机客户端,便可参与到信息的传播过程中。截至2013年9月我国新浪微博用户突破6亿,尽管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报告称民众微博使用量较之2012.年有所下降,但并不能说明微博在民众中的影响力有所下降。

法院微博即以法院的名义在网站上注册微博账户,发布信息并参与微博互动讨论的一种官方微博。人民网发布《2013年度新浪政务微博报告》,法院微博的覆盖面进一步扩张①,表明法院也没有受到社会等因素的作用,呈现繁荣之势。2013年底,正义网发布的《政法微博影响力报告》4.0显示全国法院开通微博数量正在上升,当然也发现了一些法院“僵尸微博”或“空壳微博”。

法院微博的开通和运行有着里程碑式的意义。在我国法治国家建设尚未完成的当下,法院微博公开司法信息、答复民众的疑惑等,有正反两方面的结果。一方面,势必会暴露司法的问题和反映在具体的案件上,毫无疑问在一定程度上“有损”司法公信力。但是,另一方面司法机关敢于面对和揭露问题的态度是非常重要的,唯有如此才能促使自身逐步走向完善,从而争取民众对司法的支持②,不然极有可能会走向另一个极端,使并不严重的司法问题推上严重或危险的境地。要允许并接纳不同声音的出现,无论是何种评论的出现,都是不应当避讳的,改革的阵痛是暂时的。

(二)法院微博的内容

我国法院微博的内容主要表现在微博直播、案件文书公开和诉求回应三个方面。

1.微博直播

微博直播是最重要也是最具争议的法院微博表现形式。反对者认为,微博直播案件进程会影响程序的进程,给法官制造不必要的舆论压力,不利于案件的审理。将庭审或执行案件的具体细节即时发布在微博上,是否会泄露当事人的隐私,或者断章取义地理解案情也是令人担忧的。实际上,微博直播不同于传统媒体“镁光灯刺眼的光芒,摄影师不停地走动,还有当知道自己的一言一行都会同时被成千上万公众注视所带来的心理压力,都会妨害庭审的庄重与严谨,进而妨害案件的公正审理”。而通过文字的形式发布,对庭审案件的影响较小。

目前我国微博直播主要表现为庭审直播和执行案件的直播。庭审直播图文并茂,不仅使案件的审理过程公布于民众,还提供了大量的诉讼材料。执行案件直播有利于推动社会诚信体系的架构,缓解执行难。以东莞第一法院为例,2011年至2013年末,21%的案件得不到执行,43%左右的财产标的胜诉方无法实现。同时,通过公布“老赖”黑名单③,让老赖无处藏身。

2.文书公开

我国裁判文书的公布主要是通过法院的官方网站,以及中国裁判文书网来公布的。对于民众关注的热点案件,法院可以网址链接的形式发布微博信息,或者直接将裁判文书拍照,以图片形式进行发布。公开裁判文书能够促进法官在论证判决时依法合理,加强外部监督。但是,裁判文书上网在一定程度上是否会导致法官说理的不充分,从而架空《民事诉讼法》有关判决书说理的规定,也是值得警惕的。其他文书的公布,例如,对于热点重大案件的开庭审理公告,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无论依法或当事人申请不公开的案件外,在案件开庭审理前都应当对外公布,法院可以在微博上将案件的信息进行公开。

3.民众诉求回应

诉求回应是法院微博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从诉求者的角度来看,在法院官方微博上提出诉求,要求法院给予回复和解答。一旦发布消息,即便法院怠于回答或有所顾虑。信息传播速度之快,短时间波及“粉丝”,转发数量达到一定程度后,能够引起足够的重视,形成舆论压力;从法院的角度来说,官方微博可以成为发现和汇聚问题的平台,能够随时了解舆情,及时疏导舆论压力,避免司法危机的出现。因此,诉求回应极具必要性。

(三)法院微博发展的三阶段

我国法院微博发展遵循“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两条道路。2010年1月湖北恩施州中院首开官方微博,自此陆续有法院效仿在新浪或腾讯网上开通官方微博;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首开微博更是作为全国性的示范与“暗号”,各级法院再次掀起开通微博的浪潮。先前的地方试点与之后全国性的推广,可以看作是我国最高法院对待微博的态度,审慎的运用“新媒体”。其实,在英国也经历了从禁止微博庭审直播到逐步开放的过程,法院微博的即时性存在时间偏差,相对而言为法院留下了司法独立的空间。

就我国法院微博四年多的发展而言,已经初具规模。回顾发展历程,展望未来的改革,法院微博发展大体可以概括为初创阶段、博兴阶段和常态化阶段。

1.初创阶段:2009年-2010年

在法院微博开通之初步阶段,不少法院处于排斥或观望的状态中,担心官方微博成为涉诉信访的又一渠道,对法院的办案信息不愿公开、不想公开,甚至有的法院直言反对、拒绝公开,担心违法现象“露馅”。例如,青岛市某区法院因发微博无理攻击办案律师遭网友吐槽后两’次易名,凸显了法院的仓促和不适。截至目前仍有不少法院具备开通微博条件但却未注册开通,不愿面对民众的质疑,不想公布相关的信息。

2.博兴阶段:2011年至今

2011年在法院试点成功的基础上,部分法院以点带面纷纷注册开通法院微博,一些省份实现了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基层法院三级法院微博的开通,有个别地区的法院还建立了微博群,增强内部的互动与沟通,共同解决网友在微博上的问题。微博群是今后法院微博的一个发展方向和趋势。当然,在博兴阶段并非不存在问题,由于没有统一的管理规范,法院微博在数量上的递增,并不能解决在微博发布、管理、互动过程的困难。

3.常态化阶段:未来的期待

法院微博的常态化阶段是微博的规范运行阶段,虽然是当下法院微博所未达致的阶段,但是在不久的将来必定会发展到的阶段。这是世界各国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我国亟待规范的制度之一。常态化意味着法院微博在统一的规范管理下,从形式走向实质,在有能力开通微博的法院均实现微博作为司法公开的重要方式之一,在法制建设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为国家与社会的互动构筑了渠道和桥梁。

二、法院微博的司法效用

法院微博的开通与运行,具有重要的意义。法院注册并使用微博是我国司法改革推出的一项重要举措,其司法效用不可低估。

(一)开启司法与民众的对话,创新收集民意渠道

法院微博致力于构建司法与民众之间的对话,以实现司法民主。司法公开在“新媒体”时代的直接体现,就是司法变得不再遥远,贴近生活,融人视野。微博如同虚拟的社区,注册用户之间仿佛“邻居”一样,互相“串门”,转发帖子。对于疑问和疑虑也可以随时留言,等待对方的回复。

法院依托微博将司法的价值、理念、过程展示给民众。以对话的方式宣扬司法民主、效率、公开理念,传递关于立法、司法解释、司法政策的理解。同时,法院微博创新民意收集渠道,及时掌握网络舆情的动态,在网络舆情不断蓄积之时,采取措施进行缓解和疏散。司法与民众的对话对于协商性司法的构建成效明显,对于纠纷的替代性化解大有裨益。因此,法院微博搭建了司法与民众之间对话的桥梁,促进了司法对民意及时反馈,推动了司法协商运作模式。

(二)公开司法信息,实现“阳光司法”

法院微博公开司法,是司法公开的新形式。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公开司法信息能够有效的防止司法腐败。司法独立与媒体自由之争由来已久,一直以来司法对记者、媒体自由有着天然的抵触情绪。加上法院和法官认为媒体以商业利益为追求,媒体与法院需要保持一定的距离。这样司法公开的程度一直处于较低的程度,可公开可不公开的,基本不公开。而且没有诉求的途径。法院微博的开通,将公开司法信息作为第一位的目标,让司法在阳光下运行,正义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让民众在心理层面参与到司法的过程中,了解判决作出所依赖的庭审程序的庄重与严肃。从而,重燃对司法的信任与尊崇。

(三)畅通外部监督路径,让司法独立成为“习惯”

司法监督分为自我监督与外部监督,外部监督最为有力的是媒体监督①。“公众对司法行使监督权的方式主要是通过新闻媒体实现的”[10]。法院微博由法院自主公布信息,直播案件庭审,公开裁判文书等,民众可以留言评论和质问,法院对微博回复稍有不慎,就会引来“围观”的博友。畅通了外部监督的路径,尽管会在一定程度上给法院和法官制造“压力”,但这种良性的压力能够有力地推动司法独立,长期推行比较容易养成司法独立的“习惯”。同时,法院微博有利于树立法院和法官公正、独立的形象。尽管我国法律规定了案件公开审判制度,但是实际上真正旁听庭审的人员几乎是与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即便有关单位或部门组织旁听庭审,其数量之少、范围之窄亦不足以让大多数民众感知真实的场景,对于法院的评价基本来自于民间街坊的传言。微博直播实现了便利、全程直观感受。法官更为注重树立公正的司法形象。外部的监督无论是在内部还是外部行为,都有利于司法公正的极大提升。

三、法院微博运行的当下困境解读

我国在法院微博推进过程中,矛盾的焦点体现在司法与民意之间的关系上。在司法与民意之间的应然关系是民众对司法的理解、接受和信任,而目前两者之间的实然关系是民众对司法的不信任和失落,甚至使局部的冲突与对抗,包括但不限于以暴力的方式维护和争取权利。在法院微博的调查中,民众对司法的负面评论比例较高,也印证了这一点。就法院微博面临的困境予以解读,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官方逻辑与民间诉求的冲突

我国法院按照行政机关的方式进行管理,法院和法官的行政化意识浓厚。法院微博的发展体现了官方的逻辑(行政管理的逻辑),即主导并掌控微博的整体运行,包括法院微博与民众微博。凡是对司法或者法院微博不利的言论,便立即进行屏蔽或直接删除,必要时“关闭”账户。司法的逻辑是从事实到法律,再从法律到事实的三段论式推理过程,事实的认定讲究证据支撑。法院微博的逻辑不应当限制在行政逻辑的框架内,不应当受到行政逻辑的影响,应当沿循司法的逻辑。对有关的事实求证、查明后,才能定性、下结论。

民众的诉求一般是以自身权利的维护或者某个群体的权利主张为出发点,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免遭侵害,请求对加害权利主体的公民或组织给予相应的法律制裁。官方逻辑的“一刀切”会让司法在民众面前丧失尊严,导致司法权威的下降。回归司法逻辑管理和运行法院微博,鼓励民众提出诉求,提出对司法的不满和质疑。如此才能发现司法存在的问题,才能解决司法自身忽略或者视而不见的问题。

法院微博的去行政化,从根本上是改革法院。将法院去行政化,设置大审判区,去除地方行政的影响和干预;法院的工作人员列为独立于党政机关的第三类国家工作人员。以此,保障司法独立的实现;保障司法解决民众诉求;保障法院微博如实反映民众眼中的司法面孑L。

(二)话语体系封闭性与民众普适性的隔阂

法院作为典型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集大成者,其明显的特性是运用法言法语来表达个人见解,长期以来形成了自身独特的话语体系。法官对于案件的解释说理、、裁判,必须按照法律、司法解释、相关规定撰写法律文书、主持庭审、讨论案件。但是,我国的特殊国情决定了无法像日本等国家的司法一样与民众保持较远的距离,司法与民众需要适当的沟通,以消除民众对司法的不信任。民众作为普通人对于法律没有经过系统的学习,对于法律的规定一知半解,有些专用词汇的理解存在偏颇也是正常的。因此,双方之间的话语有隔阂,但不是无法逾越。实际上,官方微博有其不同于个人微博之处,用词严谨一点,态度严肃一点无可厚非,但过于严肃和刻板就会留下拒人于千里之外的感觉[12]。

话语的隔阂使得法院与民众在互动时,缺少中介,容易使民众产生“官民”的不平等心态。仔细想来,法院微博毕竟属于网络媒体,而法院又是特殊的国家机构(司法机关)。法院微博与民众交流的尽管是法律问题,但是交流的场所或平台是微博。双方的共同之处是微博语言(网络语言),而微博语言是平等微博用户在网络上使用的网络流行语、日常语。法院在与民众互动时可以使用网络语言,形成一个共同的圈子;对于专业内较为晦涩的语言或概念,辅之理论解说或实例阐释,从而畅通对话渠道。

(三)微博的“符号化”与社会参与的矛盾

顾名思义,微博的“符号化”即法院微博只是在形式上存在,而无实际的价值或意义,也称为“僵尸微博”、“空壳微博”。法院微博的开通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司法公开,便利民众了解司法现状,理解司法的运行情况。而不少法院在开通微博后,没有对微博进行更新。有的法院是从微博注册开通后,从未更新、管理,对留言也束之高阁,视而不见。也有的法院在一段时间内频繁的公开相关信息,在运行过程中不知是受到个别法院因为微博而闹出“笑话”的影响,抑或是其他的因素的作用,自此偃旗息鼓,再无音讯。还有的法院是不断地更新微博的信息,但是对于民众的问题从来不回复,也就是说仅仅是单向的传播。据有关调查报道,近半网民认为部分官方微博流于形式,47.2%的受访者认为没有起到双向沟通的作用,大部分网民仅仅是把官方微博作为资讯获取工具[13]。

可以看出,民众期待与法院交流与沟通,参与司法政策的制定,让司法更好地体现民意,至少是了解司法的运作过程。毕竟司法是重则剥夺生命与限制自由,轻则负担义务、给付金钱。我国审判合议庭便是考虑了司法民主,由民间人士担任陪审员,参与案件讨论和判决的制作过程。庭审旁听和公开宣判则除了考虑法制宣传外,还有让普通民众感受法官运用法律主持庭审的过程之目的。法院微博“符号化”使得微博名存实亡,严重影响了法院的形象,部分法院应当尽快转变认识,使民众实现参与司法、解除疑惑。

(四)公开的限度、性质与民众期望值之间的落差

法院微博公开固然是符合民众期待和司法的特性的,问题是公开什么内容才是司法公开的应有之义,公开的限度和内容的性质是否有专门的规定。具体而言,哪些内容应当公开?哪些内容不予公开?公开正面信息还是负面信息?主要公开的内容有哪些?辅助公开的内容包括哪些?这些问题是目前困扰法院的“顽疾”,直接关系到民众对法院微博和司法公开的评价。

在各地法院发布的微博中,涉及领导讲话、工作动态、本院案例等关系“自我形象”内容比例较大。民众期待公开的是否可以公开而没有公开,以及本身不应当公开却在期待之内的,法院应当作出说明。针对案件的公开,广东法院系统“除法律规定不能公开之外,裁判的过程和结果都必须公开”[15]。民众的期望在法院微博可以民意调查的形式,增加版块征集意见。对合理的予以吸收和采纳,不合理的给予说明解释。

综上所述,法院微博面临的困境有制度本身的原因,也有转型期社会的利益平衡问题。完善相关的制度发挥法院微博的效用,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满足民众对于司法参与的愿望,才能更好地实现司法为民的目标。

四、法院微博改革的未来路径

我国法院微博的革新应当从凌乱的、零散的现象,重新编排组合,剥丝抽茧,找寻并直面当下法院微博存在的问题,沿着从理念、框架和运行三个向度进行规范的路径,重塑与提升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需要注意的是,在涉及到未成年人等主体或案件的信息特殊时,应当作相应的删减或隐匿,公众人物除外,以免造成侵权纠纷的发生。

(一)法院微博的理念设计

1.以司法和民众双向需求为出发点

法院微博不仅仅是单向的法制宣传,更不是简单的法院自我宣传,而是要兼顾司法与民众的双向需求。在转型时期的中国,各种矛盾不断汇聚。司法作为解决纷争和冲突的最后一道防线,担当着重要的角色。一方面司法需要发挥自身的作用,另一方面承担国家治理的任务。法院微博要与民众科学地交流与沟通,将司法的公平、正义、为民、诚信等以恰当的方式传递给民众,切实以生活中的实例来剖析司法,讲述维权的渠道、程序的透明、实体公正的追求等司法的功能与特征,展现司法的亲民。

2.事前引导舆论风向和事后疏导舆论压力

法院微博作为新生的事物,各地法院应该正确认识法院微博的司法效用,保持平和的心态,清醒地对自身定位,遵循事前主动引导舆论和事后疏导舆论压力的理念。事前主动引导舆论意指法院指引舆论在正确的轨道上运行,导向相关主题的讨论,警惕和防止舆论被不法分子利用。事后疏导舆论压力意指在舆论风向形成后,及时作出说明和解释,查明问题的真相,将舆论的影响限制在最小的范围内,降低舆论事件发生的概率。纵观过往舆论事件从发生到高峰的过程,其缘由无一例外是事前有关宣传部门逃避或无视问题;事后则推脱责任。因此,在事情原委未调查清楚之前不妄下结论,认真听取民众的诉求。

(二)法院微博的制度框架

1.微博的覆盖面应逐步“自上而下”推进

我国法院微博在一些地方的基层法院基本的官方网站尚未建立,妄谈法院微博。‘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应当继续推进法院微博的开通,有能力和条件开通的地区必须开通,同时,鼓励民众注册微博,从国家到社会“自上而下”逐步推进微博建设。可以考虑由法院的官方微博取代非正常的“信访”,将问题化解在源头。各省级、地区法院及基层法院联合组建微博群,共同把握舆情的变化,让官方微博成为畅通的诉求渠道。建立法官责任追究制度,切实防范冤假错案,接受司法腐败实名举报。

2.法院微博的专人管理和负责制度

当下,各地法院官方微博之所以出现微博的开设而不运转,主要原因在于公开的界限不清,普通法官主要从事案件的审判工作,即便是临时发布或回复微博信息,也因缺乏专门训练,主观感情色彩较为严重,难以达到应有的效果,甚至会弄巧成拙,司法效用适得其反。因此,需要建立专人管理和负责制度,管理人经过严格的训练,具有筛选信息、发布信息的专长,语言表达简练,逻辑清晰,用语方面讲究严谨,并且适当灵活运用网络语言,言语始终代表法院的立场而非个人观点,既能拉近与民众的距离,又能不失法院的立场。法院内部还应该在法庭内部设置微博发布平台,设置专门的新闻办公室等硬件设施和设备。

3.微博报道事件的选取制度

微博直播案件的选取应当符合以下几个标准:一是案件的选取。对统一法律的适用有象征性意义的典型案件;理论争议比较大的案件;社会反响强烈的案件。除此之外,微博关注度较高的案件,也应当报道。二是审理特定案件的立法规定,适用的理由和原因。另外,需要报道的内容有,法院对外的司法政策的宣传,包括上级法院和本院的政策;法院司法为民、便民的举措;法院对最新的立法动态和司法解释;本院各类案件数据信息。特别需要注意的是,禁止在法院微博上发布与法院事务无关的信息,防止法院微博沦为广告或作为其他用途。另外,可以每半年为期间定期召开法院微博建设记者招待会,将民众、媒体的对于报道事件意见或疑问充分地反馈到微博上。

(三)法院微博的运行机制

1.构建微博更新的常态化机制

“空壳微博”的起死回生之术是更新的常态化机制。据统计,有的机关每天更新微博达23条之多。笔者认为,微博信息更新不应当以更新的微博数量作限制,但是更新时间间隔不宜过长。原则上每天应当更新,至少每周应当更新。另外,更新的时间选择应当固定化。有研究表明,正常情况下,10:00、17:00是两个转发高峰期,较适合发布法院司法公开的新闻信息,被转发的概率也较大,相对来说,17:00为官方微博的最佳发布时间[16]。因此,法院可以选择在这两个时间点左右发布信息。当然,在个案直播时和其他特殊情况除外。

2.微博互动的及时性机制

法院微博不仅要更新常态化,而且微博要“活”起来。以微博进行司法公开本身就囊括了司法以包容、开放的形式接受民众的疑惑,甚至是发难。化解隔阂与误解,就需要以平常心沟通互动。微博互动的及时性,原则上要求当天的提问或疑问,当天回答。特殊情况下可以翌日解答或回复。无论是批评抑或是怀疑,即便是赞扬,也应当及时的互动,对工作的肯定要虚心接受,再接再厉。对工作的不满要解释清楚,加以改进。

3.个案追踪机制的确立

法院微博在直播个案时,案件的完整性尤其重要。由于裁判文书或其他结果一般情况下并非即时作出,后续事件随着关注程度以及案件事实的查明,会不断地发展、变化,结果往往难以预测。因此,法院微博应当遵循一以贯之的原则,连续不断的更新,追踪报道案件的进展,做到有首有尾。否则,民众极有可能因为案件审理结果与“预料”的有所出入而对司法公正产生偏见或质疑。

余论

法院微博体现了司法包容,司法包容与司法独立并不冲突,反而可以提升司法的威信,取得民众的认同。当司法机关的司法公开和司法公正“习惯化”后,制度惯性逐步形成一种传统,将极大地助推我国迈向法治社会的步伐。未来,在实践经验积累足够时,在征询资深法官、法学学者、网络媒体名人、传播学专家、律师、记者等相关人士后,还需制定法院微博管理规范①,规范法院微博的管理和运行,充分发挥法院微博的司法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