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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体制改革视域下的检察公信力及其测评体系建构

  • 投稿醉上
  • 更新时间2015-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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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亚昌,董晓玲

(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河北沧州061001)

摘 要: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已经全面启动,检察制度改革也是箭在弦上。而对检察权运行状况的评估缺少完备、健全的工具和手段。检察公信力作为一种司法信用,是确立检察权威、增强互动、保障社会和谐的关键要素。科学、有效地评估检察公信力当然成为先决条件,而必要的测评工具和模型必然成为核心。在对检察公信力及其测评概念、目标界定的基础上,通过平衡计分卡模型建立测评体系的总体架构。运用理论分析法划分测评对象的类型,进而通过配对比较法确定其权重系数。运用频度统计法、理论分析法全面、科学地筛选测评指标,利用MPC方法确定其权重系数。最后,通过直接转化法、综合指标法以及抽样调查法等完成对检察公信力的分值测定,通过登记类型完成评估。

教育期刊网 http://www.jyqkw.com
关键词 :司法体制改革;检察公信力;测评;平衡记分卡;配对比较法

中图分类号:DF8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3933(2015)05-0187-14

收稿日期:2014 -12 -24 该文已由“中国知网”(www. cnki.net) 2015年4月8日数字出版,全球发行

作者简介:刘亚昌(1981-),男,河北沧州人,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研究方向:刑诉法、刑法学;董晓玲(1973 -),女,河北沧州人,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副处长,研究方向:刑诉法、刑法学。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指出要“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其中特别强调“建立科学的法治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更是以依法治国为主题,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对于建设法治中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意义重大。科学的法治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可以防止、预警、纠正破坏法治的现象,为经济社会发展法治化提供保障,是法治中国建设实施机制的有效形式。中央启动新一轮的司法体制改革,其动因在于现行的司法体制存在诸多问题,诸如“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等,激化了社会矛盾,严重影响了司法公信力,造成市民社会与国家政权之间的“隔阂”,不利于国家的长治久安。

检察公信力属于广义司法公信力的范畴,作为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执法能力、水平以及检察权运行状况的客观反映,更是全民法律素养、社会诚信环境、历史传统乃至检察权力与公民权利互动沟通状态的全面写照。新的司法体制改革路线图中包括了检察权及其运行体制改革的内容,说明我国的检察公信力也有待进一步提高。但是,检察公信力的实际质量如何,社会公众对于检察权及其运行状况到底存在哪些不满等,当下似乎还只是某些个体的主观判断,缺少一套系统、科学的分析指标,全面、客观的收集、分析工具以及结果归因过程。因此,探索全面、客观、科学的评估指标和评估体系势在必行。

检察公信力测评体系是法治建设指标体系及考核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任务是完成对检察信用的评估和分析,从而为检察权运行和检察体制改革提供参照,为进一步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提供技术支撑。虽然囿于条件限制,但是检察公信力测评也应该尽量全面、客观、科学、有效地探寻、度量、评价这些信息。因此,必要的工具和手段成为关键。以下做详细论述。

一、检察公信力概念之厘清

研究检察公信力及其测评问题,从逻辑起点出发首先应该明确检察公信力的概念,通过明确界定其内涵,为检察公信力测评模型的选择以及体系指标的筛选提供理论支撑。一般来讲,检察公信力属于公信力的范畴,并且认为其与司法公信力有着密切联系。因此,在界定检察公信力之前,首先应该厘清司法公信力之内涵。

(一)司法公信力概念之界定

司法公信力概念具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学说。狭义司法公信力是指“社会公众对司法制度和在该司法制度下的法官履行其审判职责的信心与信任的程度”。其是与检察公信力并列的概念,两者之间没有函属关系。由于狭义司法公信力具有特殊的语境和适用范围,故不作为本文讨论的范畴。本文所指司法公信力是指广义司法公信力。

广义司法公信力是检察公信力的上位概念,由“司法”和“公信力”两个元素构成。其中尤以公信力争议最多。关于公信力的内涵,目前学界众说纷纭,概括起来主要有“信用状况说”、“信任状态说”、“综合说”等。“信用状况说”认为公信力是“社会现象和事物赢得社会公众信赖的能力,是社会现象和事物内在品质和外在形象在社会公众心目中所占位置的体现,是社会现象和事物权威性、信誉度和社会影响力的重要标尺”。在此基础上,其认为司法公信力是“司法赢得社会公众信任和信赖的力量”。“信任状态说”认为公信力是指“公众相信的力量和程度及其信赖基础”。以此为根据,其认为司法公信力是指“人们对司法的信任和尊重的心理模态以及人民对司法的认同和信仰的程度”。“综合说”认为公信力“一方面是指‘社会公众’或‘人民群众’相信、信赖和认可的力度和程度”,“承载着社会公众对权力行使主体、过程和结果的期望、体验、认识和评价,表现了公众对公共权力的信任状态”;“另一方面,是指国家公共权力及其行使机关所具有的能够被信赖、认可的力量和效力,是公权力内在品质属性和公共权威的表达,因此,表明了公共权力对社会公众的信用状况”。进而认为,司法公信力是“社会公众对于司法公正性、权威性的评价以及对于司法的总体信服度,是司法机关根据自身对法律和事实的信用所获得的社会公众信任的程度”。目前,“综合说”得到了学界较为广泛的认可。其实,综合来看,信用状况说和信任状态说是对同一问题不同维度的相同表述。“同一问题”即:“公信力”及“司法公信力”的本质;“不同维度”即前者着眼于公权力主体的维度,后者着眼于社会公众为维度;“相同表述”是指社会公众对公共权力信任的状态恰恰反映的是公权力在社会公众中的信用状况。基于此,笔者将公信力和司法公信力概括为:社会公众凭借对公权力或司法权信赖基础的期望、认识、参与、体验,而形成的认可及信赖程度,以及通过相关主体、程序以及结果的运行、调试,适应、满足社会公众认可及信赖的程度和状态。

(二)检察公信力概念之界定

对应公信力及司法公信力诸说,关于检察公信力的概念,也有“信任状态说”、“信用状况说”、“综合说”等。“信任状态说”认为检察公信力是“检察机关通过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积累起来的在社会公众中的信任度、权威性和影响力,反映了社会公众的主观评价、心理反映和价值判断”。“信用状况说”认为检察公信力是“检察机关通过公正严格文明执法,全面履行职责,赢得党、国家和人民信任的能力”。“综合说”认为检察公信力是指“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在整个社会当中所建立起来的公共信用,是社会公众普遍地对法律监督权的运行及其结果所具有的信任、信赖、认同乃至信仰,以及对该结果自觉接受、遵从的程度与状态”。关于三种学说的本质和关系同于公信力及司法公信力三种学说的本质和关系,即是从社会公众和检察机关的不同维度,对检察机关及检察权运行状况在社会公众中反应的相同表述。在此不做赘述。

基于上文所作分析,笔者将检察公信力概括为:社会公众凭借对检察主体和检察权信赖基础的期望、认识、参与、体验,而对其形成的认可及信赖程度,以及通过检察主体、程序以及结果的运行、调试,适应、满足社会公众认可及信赖的程度和状态。

二、检察公信力测评:概念、目标及疑难

(一)检察公信力测评的目标及概念界定

之所以首先探讨检察公信力测评目标是因为测评目标是为问题探讨的逻辑起点,以下无论是总体框架、模型的选择,对象、指标的筛选,以及方法的选用,均是围绕测评目标展开的。而测评概念无非就是对上述过程的概括和总结。故,应首先界定检察公信力测评的目标。

对此,有观点提出“通过建立和实行外部的评价指标和评价机制,即通过检察公信力测评指标和测评机制,定期的、动态的反映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意见和满意度(社会效果)以及当地党政机关干部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和满意度(政治效果)”,“及时、准确地发现检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收集社会各方面对检察机关的意见和建议,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提供决策参考”。该观点具有可取之处,但也存在一些疑问:测评对象划分为人民群众和党政干部是否科学,测评内容限于检察机关执法办案工作中的问题和对检察机关的意见和建议是否妥当,结果仅用于服务检察机关决策是否过窄?

按照总书记提出的“全国政法机关要顺应人民群众对公共安全、司法公正、权益保障的新期待”,“进一步提高执法能力,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进一步提高政法工作亲和力和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检察公信力测评的就不仅仅是公众对检察机关执法办案情况的意见,还应该包括对检察官的道德修养、业务素质的信任度,社会公众的法律素养,社会环境、历史传统,乃至检察机关与公众之间的互动沟通情况等等。自然测评结果也不能仅用于检察机关决策。故,笔者将检察公信力的测评的总体目标概括为:通过筛选、建构合适的测评机制和测评模型,以指标体系的系统性量化统计、对比、分析、评估为方法,科学、全面、有效地分析和透视当前检察公信力状况,形成测评报告,并以此为基础,作出趋势性分析,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通过调试、适应、满足、引导、纠正,有的放矢地改善并提升检察公信力。

在此基础上,笔者认为检察公信力的测评是围绕测评目标,通过设定特定的体系指标,运用特定的测评机制,对检察机关一定时期内检察公信力状况进行量化统计,在此基础上进行对比、分析,进而系统性的开展对策研究的过程。

(二)检察公信力测评中的疑难

1.评价标准的主观化,可能导致对检察公信力的非理性评价。个案的公正,从统计学上讲可能只是影响千百万案件公正的微小变量,但是对于个人来讲,却构成公正的全部。从认识论的角度而言,人不可能一次就认识事物的全貌。但是,从心理学的角度来讲,人们往往对第一次接触到的事物印象深刻。因此难免会“先人为主”、“以偏概全”式的评判。依照该逻辑,如果是一次不公正或者有瑕疵的执法,受众就会以个案的不公正或者瑕疵否定整个检察公信力。这样检察公信力的评价就带有明显的主观主义色彩。加之,受情绪化的支配,不正确的引导以及通过媒体的放大效应,社会公众就可能向“不公正认识偏向”、“预设不公正的潜意识”、“把适用法律的认识差异与枉法裁判划等号”。

2.社会公众既有获取检察权运行信息的方式和渠道,导致判断客体可能失真,从而影响检察公信力的评价。以是否与案件有关联为标准,可以将社会公众分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和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对于检察公信力的评判,往往依赖于案件的处理是否达到了其预期目标,而非检察权是否依法合理运用,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人对于检察公信力的评判,“除了职业要求外,绝大多数情况是通过利害关系人的述说”,其评判可能受到如下影响“如果不是直接触及该案件的司法过程,其判断的客体就具有间接性和传闻性,判断客体可能失真”;“如果是通过案件利害关系人的述说,则这种述说就已经渗入了利害关系人的主观价值判断,也同样因此失真”。

3.测评指标的分类设定及其权重因为没有科学、合理标准,可能导致测评结果失真。目前,对于检察公信力评价的探讨更多的集中于社会公众通过自身感受,对检察权运行结果公正性的价值判断,缺乏以信息参数为基础对检察权运行过程的系统化认识和判断。

三、检察公信力测评体系的科学建构

(一)指标体系构建的总体框架及模型

平衡计分卡是一种从战略管理出发的多元评价系统,其“提供了这样一个因果关系链条:通过学习和成长可以改善企业内部流程,通过内部流程的改善可以更好地满足顾客,而顾客得到了满足将会为企业带来更佳的财务回报”[12]。建立平衡计分卡的目的就是将企业的愿景和战略落实到具体的行动之中,为了达到这一目的,企业需要从四个不同的方面衡量获得成功的一些关键要素,这四个方面分别是财务、顾客、内部流程、学习与成长。在“平衡”的理念下,其实现了“组织系统外部对组织的需求和组织内部满足这些需求之间的平衡”;“主观评估和客观评估之间的统一”;“动机、过程和结果之间的和谐”;“战略与动机之间的连续和谐”[14]。平衡计分卡一经问世就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其观念和方法逐渐在全世界的公共部门和非营利组织中得到了比较广泛的采纳和使用。平衡计分卡的引入对于实现公共服务型政府的理念发挥了关键的作用。

基于平衡计分卡的平衡理念,借鉴由对企业管理评价向对公共部门和非盈利性组织评价的成功延展,笔者探索将平衡计分卡模型引入到检察机关公信力评价中来。这样就形成了一个以提高检察公信力为核心目标的因果关系链条:通过基础能力建设可以达到提高检察机关执法能力的目标,以此可以改善检察权运作流程;通过运作流程的改善,即通过进一步提高检察工作亲和力和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从而满足公众的司法期待;因为顺应了人民群众对公共安全、司法公正、权益保障的新期待,所以检察公信力就会有质的提高。以此为基础,结合检察主体、检察权运行的逻辑及检察公信力测评的自身特色,笔者将检察公信力测评指标体系结构调整为“公众”模块、“流程”模块、“基础能力”模块等;并以上述模块为基础,进行检察公信力体系指标的设定。

1.“公众”及“环境”模块

检察公信力目标是通过提高执法能力,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使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社会公众的认可是检察公信力的逻辑起点也是最终归宿。检察权及其运行程序不是纯粹的“公益性”公共产品,从程序正义出发,其有着程序化的独立价值诉求;从功能上看,其具有典型的司法体系整合功能。但是,社会公众存在基于纯粹维护个人的基本权利,“期待司法程序成为‘公益性’的公共物品”,“内在地具有否定法律程序化价值诉求的动机”。这不利于司法权威和司法信用的确立。合适的做法是在现有司法环境及法律体系下,检察机关通过司法程序,向社会公众展现司法的拘束力、判断力及排除力,“以其司法中立性的模范作用引导社会各阶层,促进社会各阶层间相互的价值认同与包容力”。因此有必要建立公众及环境这一客观指标体系。

2.“基础能力”模块

如果将检察机关有效追诉犯罪、切实保障人权、维护公平正义看作是其向社会所提供的公共服务或者公共产品的话,那么其是否具备提供优良公共服务或者公共产品的内部设施或者基本管理条件决定了检察机关提供的公共服务或者公共产品的质量,进而就决定了社会公众的满意度。借鉴企业BSC将“学习与成长”模块分为员工能力、信息系统能力和激励、授权与合作等体系指标,政府公信力BSC将“政府公信力内部基础”模块分为“政策法规”、“信息公开”、“公务员道德品质”、“工作作风”等体系指标的做法,通过采用理论分析法、频度统计法以及专家意见法等,对检察公信力“基础能力”模块进行细化,得出“检察官公信力”、“检察机关公信力”等体系指标。

3.“流程”模块

流程是一种动态的,能够相互沟通、相互映射的状态和过程。检察权作业流程即检察权的启动、运作流程,其是否具备合法性、合理性、科学性、有效性,会影响检察机关提供的公共服务或者公共产品的质量和效率,进而影响社会公众的满意度。因此要强调检察权司法流程的适应性和协调性。引入平衡计分卡的流程模块,能够使检察机关、内设机构以及检察官明确其权力、责任,有利于实现批评与自我批评、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从而有效提高检察权运作的效率,防止检察机关内部的制度性腐败。对比借鉴政府指标体系的模式划分,有必要确立检察公信力的流程模块,一方面提升检察公信力自身的满意度,另一方面提升社会公众的满意度。在理论分析、频度统计以及专家意见法的基础上,筛选出检察权运行公信力指标体系。

(二)检察公信力测评对象及其权重

1.测评对象

从理论上来讲,检察公信力的测评对象应是所有社会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等。但是从实际操作层面来讲不具有可行性。因此,就需要科学、合理的选定具有代表性的测评对象和测评方法,以尽可能真实、广泛的反映检察信用。对此,典型的观点有:通过人大代表及其投票赞成率来反映“检察执法活动公信力的高低”;主张对“人民群众和党政干部”分类测评;以及随机对社会民众进行测评等。鉴于测评对象的选择将直接影响测评结果,在全面分析上述观点的同时,予以厘清。

(1)人大代表及其投票赞成率

根据“代议制”理论,有学者主张可以通过人大会议上代表对检察机关的投票赞成率来衡量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16]。因为代议制民主与生俱来的理论缺陷,在此基础上构建的理论模型自然不可避免的也具有这种缺陷。代议制的主要缺陷在于“代理人”对于“被代理人”意志的悖反,以致“其理论设计的民主形式不能全面满足实现人民主权的根本目标”[17]。据此,人大对于检察机关报告的票赞成率不能完全、客观的代表社会公众对于检察机关及其权力运行的信任程度。但是从另一方面来讲,人大代表作为人民群众通过法定程序依法直接或间接选举出的代表,代表人民行使权力,在一定程度上是人民意志的表现。退一步讲,即使人大代表不能完全代表选民意志,由于其本身就是公民一员,所以人大投票赞成率可以是部分社会公众意志的表现。因此,通过人大投票赞成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执法活动的态度,进而表明检察公信力的高低。但是其权重在测评体系中应当受到限制。

(2)社会公众及其分类综合测评

随机对社会公众进行检察公信力测评,从本源意义上讲更符合检察公信力测评的内涵。其反映的是普通的社会个体对于检察机关及其执法情况最基本、最直观感受和态度,并以此为依据反映检察公信力的高低。但是正如上文所分析的,由于社会公众的知识背景、法律素养、获取信息的方式、渠道以及测评标准的主观化等,都可能导致对检察公信力的非理性评价。为保证测评的客观、科学、有效和权威,有必要通过测评手段上予以调整。其中测评对象的类型化划分是测评手段调整的组成部分,必要且妥当。根据统计学、社会学的观点,分类应当尽量科学和细化。从知识背景、法律素养以及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测评的社会公众应当进一步划分为普通人民群众、公职人员(检察机关除外)、法律专业人士(律师、学者)等。

(3)检察机关及其客观指标

社会公众的评价具有广泛的社会性,但是由于信息偏在,会造成外部评价的失真。一种失真的公信力测评结果自然不具“公信力”。由于检察权的运行过程和裁判的结果一直是在检察机关控制之下,因此检察执法公正与否,其有着先天的优势。唯一不足的是这种评价不具有广泛社会性。但是这并不影响检察机关成为测评对象。因为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也是社会主体的组成部分。不过其在测评体系中的权重要受到限制。另外,为达至平衡,基于司法具有独立的价值,司法程序也有着不以社会公众为转移的独立运作模式,有必要建立检察机关执法办案水平客观指标。

除上述分类主体外,其他的社会主体均可以为“社会公众”所涵纳,没有必要单独作为一类测评对象。

2.测评对象权重

(1)权重设计

上述测评对象因为其代表的社会公众的范围不同,检察机关执法过程不同,反映检察机关公正执法的事实情况不同,造成对于检察公信力的影响程度也就不同。因此在公信力测评分析中应占有不同的权重。由于检察公信力测评从根本上来说是对社会公众于检察公信力态度的统计分析,因此各测评对象在综合测评中的权重亦应通过社会公众的主观态度进行排列和赋分。其中主观态度主要指对测评对象与检察公信力之间的关联性强弱的认识。关联性越强,权重越大;关联性越弱,权重越小。其中的疑难在于主观态度的测量、统计及分析。对此,可以通过配对比较法对测评对象权重系数进行测算。配对比较法(Method ofPaired Comparison,简称MPC)也称相互比较法、两两比较法。是将所有要评价的要素列在一起,两两配对比较,其价值较高者可得1分,较低者为0分,最后将各要素所得分值累加。其中单项要素得分在各要素累加得分中所占的比重即为其权重。其基本原理是“人的主观态度是可以被测量的”,“任何客观刺激,不管它是否具有明确的客观量度,只要被人所知觉,都能引起主体一定的辨别过程。由于刺激本身或主体状态的变化以及其他因素的影响,存在一个主观的分布函数,称为辨别扩散。两个刺激间的比较就是比较两个服从于正态分布的随机变量之间的差异”[18]。根据配对比较法中的心理物理学假设,人的主观态度成为可被测量的“可见性参数”,并且按照主观分布函数,可以随机测量两个“服从于正态分布的随机参数之间的差异”。最后,通过统计学方法,对每个对比结果进行赋分测算,按照一定的函‘数关系将“可见性参数”进行排列。配对比较法解决了主观态度的测量、统计及分析问题,“能够说明几乎所有目标特征对目标可见性的影响,因而是当前最受重视的可见性分析方法”[19],因此应当成为测量测评对象权重的优势模型。

(2)配对比较法模型下的权重分析

根据配对比较法,将测评对象进行建模分析。先将上文分析得出的测评对象:人大代表、社会公众、检察机关等分别标注为A、B、C三个可见性参数。因为三个参数均对检察公信力测评有影响,故,在三个参数之外添加一个指标参数D,以确保每个参数都有权重,并规定其他任何指标参数的价值都优于它。在横纵坐标轴上依次标注参数A、B、C、D,根据两两比较的方法,对可见性指标参数依次赋分,价值较高者可得1分,较低者为0分。然后,对每个可见性指标参数得分进行累加。最后,根据单个指标参数得分在所有指标参数总体得分中的比重测算测评对象的权重。(参见表1)

需要说明的是,测评对象MPC表是对单个主体主观态度的测评。因此要形成较为普遍的社会公众的主观态度,就需要根据统计学、社会学的方法,开展对社会公众随机取样调查。然后对取样结果进行加权平均计算。最终测算出具有社会性的检察公信力测评对象权重。其公式如下:

C= l/n*∑Di(其中C为测评对象权重,Di为评价内容的所有相关调查问卷的平均值)

(三)检察公信力测评指标及其权重

1.测评指标的筛选方法

根据上文分析,鉴于平衡计分卡可以有效克服测评中的疑难,并以该模型为基础,确立了包括检察官公信力模块、检察机关公信力模块、检察权运行公信力模块、公众素养及司法环境模块等在内的检察公信力指标体系构建的总体框架。但是,上述“模块”作为一系列体系指标的总称需要进一步细化,究竟哪些指标应当纳入相应模块,需要进一步释明。本文通过采用频度统计法、理论分析法和专家意见法对检察公信力测评指标进行筛选。频度统计法主要采取对当前检察公信力及其测评的相关论文、研究报告等成果进行频度统计,对出现频度较高的指标给予重视并作相应参考。理论分析法主要是根据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检察公信力及其测评中各指标的内涵、作用和意义等角度来确定其重要性,从而选择出满足检察公信力测评的评价指标。专家意见法是通过在选择大范围指标的基础上,通过进一步咨询理论界和实务界的相关专家、学者,对指标进行筛选和调整。通过这三种方法的综合使用,最终得出具体的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结构。

2.测评指标的频度统计

笔者通过知网统计,至2014年5月27日,以检察公信力测评、评估、评价等为题的论文仅有2篇;以检察公信力为题或者题目中含有检察公信力的论文,在《刑事诉讼法》修订后共有49篇。其中只有1篇论文是直接以影响检察公信力测评(评估)进行分类讨论的,43篇论文是以影响和制约检察公信力要素(因素)进行分析的。为保证统计的全面、科学,笔者亦将该要素纳入频度统计分析范围之内。因为措辞的不同以及概念间的函属关系,笔者在尊重文章原意的基础上,对部分要素概念进行了提炼概括,频度分析见表2。

3.测评指标的理论分析

检察官素质和道德修养指标、司法廉洁指标等属于检察官公信力模块内容,其高频次的出现在论文及相关报告当中,说明其与检察公信力有着极为密切的正相关关系。检察官承担着法律的具体实施,其言行关系着法律的尊严与权威。在很多场合检察官就是检察院形象的具体化。普通社会公众很多时候是通过检察官的言行以及规范化的执法办案来了解检察机关以及检察权运作流程的。并以此作为判断检察公信力的依据。因此,检察官务必“崇法尚德”,保证公正廉洁,努力提高业务能力,在办案中排除干扰,依法独立裁判。该指标可以进一步细化为检察官的业务能力、道德修养、司法廉洁等指标。

公正执法、规范化执法、检务公开机制、检察权独立行使、责任追究机制等指标是检察权运行公信力模块的内容。公正执法、规范化执法是影响检察公信力的价值因素,“司法公正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强有力手段,是产生司法公信力的基础”,“司法机关能否始终赢得信任,获得民众的支持,其根本就在于它是否坚持了司法公正的原则”。从本质意义上讲,执法规范化是执法公正的内容,执法的不规范:如在检察执法中任意阻碍当事人的知情权、限制参与权、侵犯监督权等势必侵害执法的公正性,进而影响社会公众对检察公信力的判断。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检务公开的本质就是在社会的监督下,“光明磊落”的运行检察权。根据实践经验,许多司法不公乃至司法廉洁案件都是暗箱操作的结果。事实证明,公开检察权的运作流程,可以有效防止普通群众的猜忌和怀疑,可以有效遏制“无中生有”以及“以讹传讹”。其中暗含了“权利监督权力”和“权利制约权力”的宪法精神。因此自然容易得到社会公众的信任与支持。

“司法要取得公信,关键在于独立。只有独立,才有行使意志的自由;只有独立,才有尊严;也只有独立,才能赢得尊严和信赖”[20]。检察权独立行使的意义就在于它使得社会公众相信检察权的运行不受他人非正当的影响,更深远的意义在于它在切实保障公民权益的同时,使社会公众切实感受到检察司法的公正,从而锻炼和培养了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上述指标都是决定检察公信力的核心要素。

外部监督、内部监督是检察机关公信力模块的内容,是检察机关赢得公信力的基本要素。通过人大监督、人民监督员监督、社会舆论监督等外部监督,实现权力(利)对权力的监督制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检察机关检察行为的规范化和谦抑化。而内部监督则实现了对检察机关权力运行的全程监督,“权力行使到哪里、监督就延伸到哪里”,可以有效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行为失范”。

公民法律素养、社会司法、诚信环境、历史传统、法制完备等均属于公众素养及司法环境模块的内容。公民的法律素养是影响检察公信力的主体要素。历史传统、诚信环境、社会司法环境以及法制完备情况是影响力的环境要素。正如上文所分析的因为社会公众主观认识存在偏差,所以有可能即使检察机关公正司法,检察公信力评价也会存在偏差。这样主体要素就成为决定司法公信力的主要因素。同样,因为传统、诚信环境以及法制的完备状况不同,即使检察机关公正司法,检察公信力评价可能也会很低。将这些要素指标纳入是为了更为客观的反映检察公信力的影响因素。在对体系指标统计分析时,更为客观的归因。改变片面依靠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单边个人理性”[21],变成主客观、内外部的“双边激励模式”。

与社会公众的互动沟通既是检察官、检察机关公信力模块的内容也是检察权运行公信力的必备要素。将其单独分析是因为其是“进一步提高政法工作亲和力和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和“以其司法中立性的模范作用引导社会各阶层,促进社会各阶层间相互的价值认同与包容力”的完美融合。根据心理学实验证明“沟通和信任的关系是相互促进的。当沟通增加时,知觉到的信任随之增加,合作行为也增加”[22]。因此,与社会公众的互动沟就成为有效衡量检察公信力的体系指标。

一般来说保障因素属于平衡计分卡中的成本模块。但是不同于企业、政府以及其他非营利性组织,检察机关不需要也无可能通过成本一收益来衡量管理业绩。亦即检务保障因素和检察公信力之间没有直接的线性反映关系。故,检务保障因素不应成为衡量检察公信力的体系指标。

4.测评指标的权重设计及其权重分析

测评指标对于检察公信力的影响程度有大小之分,影响方式也有直接与间接之别。同于测评对象的权重设计原理和根据,可以依据主观态度即测评指标与检察公信力之间的关联性强弱的认识,运用MPC模型进行权重建模。

将上文分析得出的测评指标:检察官素质和道德修养,公正执法、规范化执法,检务公开机制,社会司法、诚信环境、历史传统,外部监督,内部监督,检察权独立行使,与社会公众的互动沟通,司法廉洁,公民法律素养,惩戒、责任追究,法制完备等指标,分别标注为A-L等可见性参数。为保证每个参数都有权重,在上述12个参数之外添加一个指标参数M,并规定其他任何指标参数的价值都优于它。在横纵坐标轴上依次标注参数A-L,根据两两比较的方法,对可见性指标参数依次赋分,价值较高者可得1分,较低者为0分。然后,对每个可见性指标参数得分进行累加。最后,根据单个指标参数得分在所有指标参数总体得分中的比重测算测评指标的权重。

测评指标MPC表也是对单个主体主观态度的测评,也需要根据统计学、社会学的方法,开展对社会公众随机取样调查。然后对取样结果进行加权平均计算。最终测算出具有社会性的检察公信力测评对象权重。其公式如下:

C:l/n*∑Di(其中C为测评指标权重,Di为评价内容的所有相关调查问卷的平均值)

(三)检察公信力测评分析方法

在确定检察公信力的测评对象、各项测评指标及其权重后,就可以采用一定方法进行评估分了。一般来说,根据测评对象的不同选用不同的测评方法。结合本文的立论及测评对象的特点,可以分为人大代表评价与对社会公众、检察机关测评。由于人大代表的投票赞成率可以直接获取,所以对于投票赞成率可以直接采用转化法。如某地人大代表对于检察机关报告的投票赞成率为90%,则人大代表的检察公信力测评分为90分。

对社会公众、检察机关测评,建议用综合指标法和抽样调查法进行测评分析。综合指标法即在检察公信力测评中根据客体特点设定一些定性和定量指标,并相应地为每一个指标设定权重,在综合评价之后转换成一定分值,从具体数量方面实现对检察公信力状况及特征的概括和分析。综合指标法的特点是线性、直观。具体是:确定各指标的评价标准和记分方法。对于非数量性项目的评分,一般把该项目划分为若干个评分等级,并对不同等级赋予适当分值,进行量化处理。按照测评对象的权重,随机选取一定比例的测评对象,按预定的评分等级对相关指标进行评分。最后根据评分和权重逐层计算指标项分值。

在上文分析的基础上,笔者尝试制作了一份检察公信力测评指标评分卡。(参见表3)

(表4)说明如下:a-1分别为检察官业务能力和道德素养等体系指标的权重比例,a+b+c+d+……+l=100%。评分卡采用百分制,各评分基本项也采用百分制。

综合指标法完成的是对一个测评对象的调查。因为无法实现穷尽所有调查测评对象,根据统计学的观点,还需要采用抽样调查法完成某一类对象的测评。关于样本选择、数量选取以及统计计算都可以采用统计方法进行,在此不做赘述。将评测值进行加权平均即可以分别得到社会公众、检察机关检察公信力测评分。

将人大代表、社会公众、检察机关检察公信力测评分乘以各自权重,然后相加,即可得到检察公信力的测评分值。但是,要完成对测评结果的评估还需要进行分值的等级类型设定。目前尚无统一规定,限于篇幅不再展开讨论。建议在调查统计摸清底数的前提下,结合检察工作的特点,同时借鉴国外先进做法,尽快设定等级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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