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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学通识教育到法学实践教育的转向——兼论法学教学方法的变革

  • 投稿崔磊
  • 更新时间2015-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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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 伟**

摘 要:法学通识教育在当前法学教育教学中存在一些不足,已经难以适应法治现代化发展的社会需求。作为实践性指向的法学教育应当注重学生实践技能的培养,围绕法学理论服务于司法实践的基本方向,积极从通识教育向实践教育转变。法学实践教育的转向需要对我们当前的法学教学方法重新进行反思,通过实践性教学方法的积极变革和多元化路径的跟进,实现法学卓越人才培养的基本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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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通识教育 实践教育 教学方法 积极转向

* 本文系重庆市高等教育学会2013 年高等教育科学研究课题项目“法学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实务能力培养研究”(CQGJ13C403)、西南政法大学2014 年度教育教学重大研究项目“以职业能力提升为目标的教学方法改革研究”(2014A0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 作者简介:陈伟,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博士后。

一、法学通识教育存在的不足

关于通识教育,一般地认为,“通识教育就是通才教育,其目的是改变过去专业过细、过分强调专业而培养出‘工匠式人才’的教育观念与实践,即在大学期间注重对学生进行‘厚基础、宽口径’的培养。它当然包含了思想道德素质、文化素质、业务素质和身体心理素质的培养”①。在笔者看来,法学通识教育就是围绕法学主干课程,进行知识传授或学习的共通性教育方式。不可否认,法学通识教育在确立法学基础理念、法学入门教育、树立法学意识等方面,起到了较好的作用,但我们仍然需要辩证地看到,当前法学通识教育还存在如下方面的不足。

(一)法学通识教育无法与法学教育的自身特性相一致

从基本趋势来说,究竟是采用通识教育,还是采用专业化教育,相关的争论一直未曾停歇过。“通识教育是某种形式的课程实践,但更是一种教育理念。通识教育是对高等教育专门化导致人的片面发展的一种矫正和超越,其终极目的指向人的充分自由的发展。”②就此来说,通识教育是对专业化过度的一种矫正,是为了避免专业有余、智识不足而提出的教育理念。但是,在笔者看来,现有的通识性教育仍然很难与法治建设的要求与方向相合拍。原因在于,法学的特性是以实用性为根本指向,是以服务司法实践为根本目的。“法律是实践的艺术,法学教育不仅要从过去偏重法律知识传授转向着重现代法律观、法律精神、法律思维方法、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论证等法律技术的训练,而且应当提高学生从社会发展、人类进步、人与自然和谐的战略高度理解、把握和应用法律的素质。”③既然法律是实践性艺术,那么,法学就要尽可能地去展现其内在的艺术,法学教育就要传授给学生这种艺术。正如有人看到的,“法学教育之所以应为职业教育,这是因为法学教育同法律职业有着天然的、直接的密切联系”④。基于此,法学通识教育必须从法学的核心实践性特征出发,改变在通识教育中过于偏向通识性知识的传导,而忽视实践专业性与操作技能提升的最大不足。

(二)法学通识教育难以实现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目标

2012 年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颁布了《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该文件中明确提出了“分类培养卓越法律人才”,即“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是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重点”。张文显教授指出,法学本身就来源于实践,并且要服务于实践,法学的发展有赖于实践的发展和推动,这里的“实践”当然不再是阶级斗争的“ 实践”,而是社会主义现代化依法治国建设的“实践”。⑤《意见》已经明确指出,“适应多样化法律职业要求,坚持厚基础、宽口径,强化学生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强化学生法律实务技能培养,提高学生运用法学与其他学科知识方法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深度衔接”。上述指导思想高屋建瓴,已经体现了法律通识教育与职业教育相结合的理念,从中我们可以看到,法学教育需要引入职业教育方法,以分类教育的精细化培养模式予以运作,从而实现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显然,由于法学通识教育过份注重法学基础性,因而欠缺实践教育的引导而很难达到高素质法治人才培养的要求,与卓越法律人才的预定目标也存在着相当大的距离。

(三)法学通识教育无法获得法学实践部门的认可

从现实情况来看,法科学生的择业情况仍然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即基本上都是面向从事法学实务和实践运用的部门。苏力教授指出,“就毕业生而言,中国法学院的产品还不能满足社会的急迫需求”⑥。韩大元教授也认为,“法学院的产品—法科学生无法有效地满足法律职业的发展要求,损害了法律职业对法学教育的信赖”⑦。受高学历师资的要求与学术结构调整的影响,很多法学院校在招聘年轻教师时,不仅在学历程度上最低要求为博士,而且更注重对学历背景与学术成果的考核,这样一来,对本科和硕士毕业生来说,现在已经很难进入法学院校从事理论性的教学工作。由于高学历的人才往往进入高等院校,因而,就当下的法学通识教育来说,其教育成果的主要输出渠道是以实践部门为对象的。然而,由此带来的后果是,由于通识教育较少注重专业技能性的培养,法科毕业生的实践能力明显欠缺,致使这些在法学院校学习了数年的学生到了实践部门往往不能很快上手,或者需要重新经历一段较长的时间磨炼才能适应工作需要,这对用人单位来说是一个重大缺憾,对进入实务部门工作的学生来说也极为不适应。“法学专业毕业生性价比回落、就业率低已经成为一个毋庸置疑的事实。”⑧

(四)法学通识教育难以满足学生对法学知识传授的需求

法学通识教育是以整体性、全面性、通才性的法律人才作为培养目标的,以法学教材为基本授课内容,集中课堂知识的传授作为重心,相关考核也源于教材与课堂所授知识。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始终以既有的法律条文、书本知识与课堂笔记为全部内容,并且基于课堂考核的需要,学生往往要被动屈从于教材上的内容,以照单全收的方式接受灌输教育,因而其自主性意识被大大压制,创新性意识也被大大降低。除此之外,通识教育把所有的学生都置于一个共同性平台进行无差别化的教育,实际上也忽视了学生多样化的个性差异与主观需求。无法体现个性化的教育,同时也将大大减损学生对学习法律的兴趣,难以挖掘学生的优良潜力。

二、法学实践教育是弥补通识教育的必要手段

(一)实践教育呼应了法学实践性的基本特点

作为法学实践性的基本要求,我们不应当把法学教育与法学实践割裂开来。法学的特点就是为了司法实践,是以法治的动态化运用为其根本使命的,可以说,没有适用必要性的法学教育是脱离实践的教育,也是根本无用的教育。“法律职业教育是以培养职业精英为目标的,其主要内容应按照精英的要求确定为:传授法律专业知识,培育法律职业素养,训练法律职业技能。”⑨应该明晰的是,这种职业精英不是等其到了实务部门从头再来,而应该是在法学高校阶段就有意识地予以培养。

如果我们课堂上传授的法学理论都只能囿于象牙塔中,把理论归之于理论、实践归之于实践,这样一来,无论传授的理论多么精妙,其不食人间烟火的法学之道根本不可能转化为法治过程中的实践性操守。反之,如果法学理论根本上难以有效适用,法学自身的生命就被扼杀了,法学的实践品性也就陨灭了,这样的法学理论由于难以融入实践,其最终也只能是昙花一现。正是在此基础上,实践教育有效弥补了通识教育的不足,把更多的重心倾向于法学实践性的内涵之中,使得法学理论有了支撑与依凭,把高深莫测的精深理论植入到了知识传授之中,还原了法学的基本特性,给了法学以现实生命力。唯有如此,法学教育才能在接触地气之中,获得自己的立足之本,并在实践的拥护之下焕发生机。

(二)实践教育把书本中的知识转化为“活法”

法学通识教育是以特定的法学主干课程为中心来构建的,因而书本中的法学知识是学生学习的基础性内容,也是学生在学校教育阶段进行系统学习的重要参照文本。但是,受法学教材编撰体例的限制,法学教材不可能编排更多疑难性的内容,也不可能加入一些实践操作方面的训练。只有通过实践教育引入实践性的内容,才能真正弥补法学通识教育的不足,把书本上的一般性认识转化为活生生的法律实践,让学生在真正的激流中学会生存技能,了解实践运转的常态,拿到现实案例能够知道如何入手、逻辑分析、适用法律、解释法规、得出结论。实践教育就是要把书本上的“死法”变为“活法”,把“法条中的法”变为“现实中的法”,通过实践案件中发现的问题与症结来引导学生思维,以实现“活学活用”的最终效果。

(三)实践教育为学生提供了实践技能运用的钥匙

就高校法科学生来说,其中不乏在校期间非常优秀的学生,经过个人不懈的努力,他们能够拿到多项三好学生、优秀毕业生、国家奖学金等荣誉,更为优秀者甚至被免试保送为研究生或者博士生。这些成绩的取得说明了这些学生在校期间努力学习的过程,说明了他们对理论知识掌握的熟悉程度已经相当高,但是,这些成绩仍然不能直接说明他们已经为实践技能作好了充足的准备,更不能说明他们就已经是一个合格的法学人才。学生在校期间的时间与精力都是较为充裕的,在理论学习之余,他们完全有能力来践行法学实践,通过实践教育来夯实理论知识,查找理论知识的不足,而且更为重要的是,通过实践教育,可以让学生提前感知法学实践的魅力,摆脱对基础法学枯燥乏味的现实厌倦,从实践操作中把自己慢慢塑造为一个精通理论与实践的合格品。我们常常感叹法学理论与实践存在着脱钩,其实问题的核心并不是理论错了,也不是实践有问题,而是我们在校期间的法学通识教育不关注实践,因而出现了“实践反对理论”的情形。如何纠正和防止此种情形,就需要我们通过实践教育把理论知识与实践技能结合起来,在理论知识的传授过程中也要进行行之有效的实践技能的锻炼,让学生通过实践教育的开展能够拥有一把可以打开实践之门的钥匙,能够在日后真正面临实践案件时可以从容应对。

(四)实践教育能为提升人才培养的职业能力保驾护航

法学职业能力是法学院校培养法科学生的核心目标,法学通识教育基本上都可以达到自己的要求,但实践教育往往很难开展,并且很难获得预期性的成效。但是,法学职业能力是一项综合能力,徒有一身理论而无实践知识,是无法面对这个日益多变的社会的,也无法真正解决法治实践中的问题。我们只有真正注重实践教育,才能围绕实践教育做一系列的改革,才能把我们目前的教育重心从通识性教育有意识地往实践教育进行倾斜。具体到实践教育层面,就是我们能否把理论知识转化为实践性运用,能否自主性与独立性地对现实案件进行解剖与分析,能否把案件分解之后与规范性的法律进行对号入座,能否熟练掌握案件办理的程序性规定,基于实体与程序的两维视角及其动态运用而得出科学性的结论。相对于通识性教育来说,这些知识更为灵活且更为质感,当然,这些目标的获得,需要实践教育在具体的环节中予以细化与落实,同样是一项重大工程,也需要旷日持久的努力才能实现。

三、法学实践教育的变革需要教学方法上的根本突破

(一)突破传统的课堂场域而向司法实务延伸

我们传统的法学教育仍然是课堂内教育,三尺讲台之上,所有的主导者基本上都是老师一人完成的,老师素质的好坏也直接决定着教学质量的高低。但是,其中一个不可忽视的事实是,即使老师的综合素养非常高,老师传递的还是理论知识,间或有少数老师有过实务方面的经验,比如说,有些法学教师先前有过在法院、检察院工作的经历,或者有些教师也是知名律师事务所的兼职律师,他们对司法实务当然是有一定了解的。然而,经过他们上课演绎出来的内容,仍然只是一些间接经验或者间接信息,在此过程中,学生永远只是一个旁观者,他们无法实实在在地感受到这些内容的现实意义,也无法真切地体会到这些案件中的疑难程度,更多的时候他们只是一个充满好奇的第三者,满足了他们了解外面世界的一份愿望而已。

“老师要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法学理论、原则,提高学生分析问题的能力,增强他们对法学职业的理解,并在某种程度上培养他们的实务智慧。”⑩突破传统课堂内教育的空间领地,把课堂教育适当地延伸到司法实务部门,这是法学实践教育需要突破的首要问题。“由于技能的教与学不同于知识的教与学,它只能通过示范、指导、训练式地教,通过观察、模仿、练习、实践的途径来学习。因此,寻找有效的法律技能训练机制是法学教育实现技能训练目标的关键。”?尽管现在有法学专业性实习,通过集中或者分散性方式来让学生知晓司法实务,但是,专业实习的时间相对比较固定,实习人数也比较集中,实习时了解的面也相对比较窄。一个检法部门一下子涌进一二十个实习生,很难保证每个学生都能分进业务部门,也很难让每个业务部门的实习生都能有事情可做。实习的学生深深抱怨,实习根本学不了什么东西,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实践部门的人员只能让其从事一些日常辅助性事务,而非业务性事务,如果要让实习生来从事业务性工作,则需要实务部门的人员手把手地亲自调教。而实务部门的人员在实习生到来之前,也都是安排妥当且工作有序的,如果要一对一地亲自来教实习生如何做,不仅费时费力,而且做出来的事情还不能让自己满意,与其这样,在实习生不能胜任的情形下还不如自己亲历亲为。基于此,短暂的实习确实很难起到很好的效果,我们只有敞开课堂外的大门,把学生不定期地导入司法实务部门,让他们获得更多更为直接的实务体验,才能更好弥补当前法学教育存在的严重不足。

(二)教学内容更多体现鲜活的实践素材

法科学生学习的内容是以法学核心主干课程为中心的,但是,这些局限于教材的内容,要么是过于陈旧而亟待更新,要么是不贴近实务而仅仅自说自话。在当前课堂教学占据主导地位的前提下,我们就必须立足课堂教学这一基点,进行图穷思变式的根本改革,极力完善课堂教学理论有余、实践不足的弊端,积极性地、多方位地引进一些实践素材,并使之贯穿到课堂教学活动中去。笔者认为,这一改变过程应该是主讲教师进行的自我完善,因为教师是知识的传播者与引导者,而学生作为知识的被动接受者,因而理所当然地需要教师更大力度的自我完善,而不是寻求学生有多大的改变。

从当前有些教师的教案与讲义来看,仍然用的是数年前的内容,即使法律条文与司法解释进行了相当程度的修改,但是,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其仍然没有对应地进行更新,知识过于陈旧以至难于跟随现实的步伐。可想而知,这样的内容如何让学生学习最新的知识?这样的教学又如何保证高质量的授课?这样的知识传授如何实现卓越法律人才的目标?在教学活动中引入更多鲜活的实践素材,并不是为了博取学生的眼球、哗众取宠,而是因为有了这些实践素材,我们才能更好地了解实务动态,了解理论发展的基本方向。因为实务与理论都不是静止不变的,而是随着时代的进步而处于不断的更新与发展之中,关注这些最新的实践素材,就使得我们能够时时紧盯理论与实务改革中的前沿性问题,同时也能反思原有传统理念与实践操作中的不足,在前后对比中获得一些启发性思维,得到综合能力的更大提升。

(三)课程考核更多倾向于实践运用能力

就我们当前法科专业的学业考试来说,仍然主要是期末的闭卷考试,即要求学生在特定的时间内完成老师编排的考试试题,然后由教研室的老师统一流水式的批阅、统分、登分等工作,整个考试流程即告结束。由于法科考试局限于一次性的考核,而且其考试内容往往来源于教材与讲义,因而对所有的学生来说,只要突击式地在考前花上一两天时间来进行准备,都能轻松过关,而且往往还能取得不错的成绩。但是,那些考了较高分数并取得了优秀成绩的学生,是不是就完全领悟了知识的真谛,获得了更为理性的认识,任课老师与评阅老师却不得而知。尤其让人遗憾的是,这些会考试的学生往往实务动手能力较差,因为他们较少了解外部的实践动态,也不关心司法实践如何操作的相关问题,可以说,这些弊端之所以存在,与当前较为单一的考核制度有很大的关系。

基于此,笔者认为,我们应当注重多样化的考核标准,合理划分理论知识与实践操作所占的权重,尽可能多地向实务能力进行倾斜,以更好地提升学生的实践能力。比如,就刑事实务方面的课程来说,我们可以给出一个现实案例,让学生撰写起诉书、辩护意见书、判决书等,通过查阅相关的资料并独立完成一定的司法文书来对现实案例进行分析与解读,并基于不同的立场得出一些结论。更进一步,可以让学生通过小的分组对抗,以模拟法庭的方式来进行角色扮演,把自己撰写的文书以动态的方式展现出来,这样不仅磨练了学生的理论分析能力、文书写作能力,而且还以现实庭审的方式加强了其口头交流、逻辑思辨、灵活应变等能力,让学生既熟悉了案件办理的流程,也深化了实体法的知识运用。这样的考核方式,将能够较为全面地反映学生的综合能力,对我们优秀人才的选拔无疑是较为有利的,也是值得投入精力去予以完善的。

(四)强化学生在知识传授中的主动参与

在传统的通识教育活动中,学生基本上都是被动性的知识接受者,任课教师传授什么知识,学生就听什么、记什么、复习什么,当然这与前面提到的考核方式是密切相关的。问题在于,单纯从通识教育来说,这样的教学能够保证学生对基础知识的掌握,在一种井然有序的教学活动中,保证知识有效知识的传授,避免外界因素的渗入与误导。但是,基于法学自身的特殊性,如果学生在学习过程中过于被动,他们的思维方式就要无端地被牵制,其看问题的视角也就不会灵活转换,实践操作技能就更不可能得到提升,甚至可以说仅仅是一句空话而已。当然,就多年的教学经验来说,学生的被动性也是多年养成的习惯,经过应试教育多年的熏陶,学生熟悉的都是如何跟随老师的步伐亦步亦趋,而不太会主动性、创造性地学习。这一状况应当有所改变,大学作为开放性的学习阶段,需要给予学生更多的灵活空间,让他们可以参与到实践教学的环节中来,并在其中发挥主体意识与角色意识的积极作用。

“教育不仅凭借交往造就人的本质,而且要让学生学会交往、乐于交往并积极走向更深更广的交往。”?让法科学生参与实践教育,就是要以问题意识进行有效引导,让他们对哪些是案件的瓶颈性问题有一清晰认识,并在问题意识的引导下,自主地查阅资料来寻求答案,在有了初步性认识的基础上,与老师及实务部门的人员进行意见沟通,把各方意见进行对照,从而获得更为深入的认识。学生的主体性参与,调动了学生自主学习的积极性,这是在一种主体平等和协商性民主氛围下的学习,每个学生都可以尽其所能地调动自己的主观能动性,从多个角度来看待典型案例,把案件涉及到的方方面面的问题都加以研究。在此过程中,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学生的参与性与实践分析能力的培养,并不需要刻意追求答案的唯一性与绝对性。笔者相信,只要能够很好的坚持,在一种良好思维养成的前提下,学生们的实践能力必将得以大幅度的提升,实践教育的目标也能得以顺利实现。

(五)通过调研课题引导法科学生的知识转化

学生们动手能力与实践能力差是一普遍现状,但是,法科学生想了解司法现状的愿望又相当迫切。基于此,我们就要顺势引导,让学生能够有精力去实务部门进行一定的调研工作,通过对某一专业性问题的集中性研究,从而获得理论教学所不能达到的效果。就现有的课题研究来看,其对象主要是面向教学理论人员与行政工作人员的,很少有针对学生而设置专项课题研究。大家都知道课题具有专项研究的最大优势,可以让课题主持人与参与人员集中地对某一特定问题进行研究,那么,我们就应当充分发挥课题研究的内在能量,对学生也设置一定数量的调研性课题,让他们对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尤其是他们普遍感兴趣的问题进行研究,这样既能提高他们的理论素养,也满足了现有实践技能相对不足的缺憾。

对法科学生来说,由于对专业的认识还不深入,因而课题研究应避免理论性的选题,而以实践性的调研课题为主,集中对实践性问题的认识与解决。而且,这些课题所研究的内容应当尽量与司法实务部门相接触,需要做一些司法实务层面的数据调研、人员访谈、会议研讨等工作,让他们尽可能与司法实务相接轨,从而在课题研究中更多获悉司法实务信息,在潜移默化中对实践动态有更多的了解,进而增加自己的实践知识。同时,为了保证课题的研究,需要高校老师的辅助性参与,帮助设置课题的研究主题、问题细节、解决思路、合理对策等,只要学生最终能够顺利完成一份合格的调研报告,即使文章没有正式发表,其课题也可以顺利结项,从而获得课题的相应奖励与学分认可。基于此,我们在课题立项时,不需要严格限定课题数量,只要选题符合一定的要求,就没有必要淘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