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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支持理论下报复社会型犯罪的预防

  • 投稿梁千
  • 更新时间2015-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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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志刚

(山东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山东济南250014)

摘 要:报复社会型犯罪的主体主要是弱势群体,犯罪动机具有明显的反社会性,犯罪对象主要指向是社会整体而非具体的利害关系人。报复社会型犯罪的主要诱因在于社会而非个人,社会秩序失范、贫富差距扩大、纠纷解决机制运行不良以及社会排斥等因素都是社会支持不足的体现,社会支持缺乏是引发犯罪的重要因素。传统的以社会控制为基础的刑事政策存在明显缺陷,要预防报复社会型犯罪,需要增加社会支持的力度,构建社会支持网络系统。

教育期刊网 http://www.jyqkw.com
关键词 :社会支持理论;报复社会型犯罪;犯罪原因;犯罪预防;社会控制

中图分类号:DF7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3933(2015)09-0102-12

收稿日期:2015 -07 -15 该文已由“中国知网”(www. cnki.net) 2015年8月4日数字出版,全球发行

基金项目:陈志刚主持的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弱势群体犯罪预防的政府责任研究——以社会支持理论为视角》(14CFXJ17)和山东政法学院科研项目《我国报复社会型犯罪及防治对策研究》(2015 F03B)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陈志刚(1979-),男,山东平度人,出东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讲师,山东省刑法学重点特色学科研究员,研究方向:刑法学。

近年来,我国发生数起针对无辜公民的暴力事件,不仅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更对社会秩序形成严峻的挑战。为有效化解社会矛盾,预防和减少该类犯罪,需要进一步厘定其内涵和特征、透析其发生的原因、反思传统的犯罪预防政策,在此基础上,构建具有针对性的犯罪预防网络体系。

一、报复社会型犯罪的现状

(一)报复社会型犯罪的基本状况

2005年-2014年以来,我国发生大量的报复社会型犯罪案件,笔者以近十年为统计时段,以其中的35起典型案件作为研究素材,从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行为人、行为方式、危害结果等几个方面进行统计。统计结果显示,2005年-2008年之间,报复社会型犯罪的案件发生率相对较低,2009年以来,案件数量呈现增多趋势;在该35起案件中,采取爆炸方式实施犯罪的有13起,采用放火方式实施犯罪的有5起,采用驾驶车辆撞人方式实施的有5起,采用刀斧杀害方式实施犯罪的有12起;从行为主体看,实施者全部是男性;从危害结果看,死亡199人,受伤124人①。(详细数据见表1)

(二)报复社会型犯罪的界定及特征

针对无辜公民实施的暴力事件的称谓,学者们观点不一,有人将其称为“个人恐怖犯罪”,有人称其为“个体反社会性犯罪”,有人称其为“报复社会型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还有人称其为“报复社会型犯罪”。笔者认为,概念是对某一事物特征属性的高度凝练,概念的界定离不开对事物特征的分析。笔者通过对十年来比较典型的35起暴力袭击无辜公民的案件资料信息统计分析,发现其呈现如下五个特征:

1.犯罪主体特征。近年发生的35起暴力袭击无辜公民的案件犯罪主体大多是弱势群体。弱势群体是指由于生理、社会等原因,在社会地位、财富分配、政治权力行使、法律权利享有方面处于相对不利地位以及在发展方面潜力相对匮乏的人群。资料统计显示,学历方面,有效资料15人,集中于小初学历的12人,占80%,最高学历为高中或中专;职业方面,有效资料26人,无业或无固定职业的人数17人,占65.4%,其余也是收入不高的职业;犯罪记录方面,有效资料24人,有服刑记录者15人,占62.5 %。资料统计表明,上述33起案件中,行为人多是农民、无业人员、下岗人员、农民工等生活于社会底层的人员。

2.犯罪动机特征。行为人具有较明显的报复社会的倾向。行为人大多是弱势群体,该部分人群由于生理的缺陷、能力的低下以及权利的缺失等原因,就业机会、婚恋选择、个人成长方面都受到限制,在社会生活中容易受到不公正的对待,遭受挫折却又无力改变,于是产生迁怒情绪,把怨气撒向社会,进而实施越轨和犯罪行为。因此,上述案件行为人犯罪大多是基于发泄内心不满或仇恨情绪而产生报复社会的动机。如2013年的冀中星爆炸案中,冀中星由于在东菀打工时与当地治安员发生打斗而导致身体瘫痪,之后遭女友抛弃,在上访未果情况下,遂产生在北京T3航站楼制造爆炸案的方式报复社会。

3.犯罪行为特征。从行为方式看,行为人实施犯罪大多采用爆炸、放火、开车撞击、行凶等手段。一方面,上述手段(工具)技能性不高、易于获取、携带方便、操作简单,符合行为人弱势群体社会地位的特点,另一方面,上述手段(工具)具有极大的破坏性,容易产生轰动性效应,引起社会和政府的关注,符合行为人向社会宣泄其不满情绪而“把事情闹大、让全社会都知道”的心理。例如,近年发生的数起公交车放火案中,行为人采用的都是汽油、“香蕉水”等易于获取的易燃物品,没有发现管控较为严格的炸药等爆炸物。

4.犯罪对象特征。从犯罪对象看,上述案件的被害人通常是不特定的无辜群众,但也不排除个别案件中包括特定对象的情况。首先,该类案件行为人的犯罪动机大多出于发泄不满的仇恨情绪。古人云:内怀怨结,故名为恨,当心结产生的怨气持续发酵成弥漫性的恨意,一时难以找到源头,仇恨的对象自然便容易泛化。当没有固定的发泄目标,而又难以平复内心的怨恨时,自然就会把发泄的目标指向无辜人群。正是因为该类案件不再遵循“冤有头、债有主”的复仇模式,而是将矛头指向无辜群众,具有明显的社会性,所以,该类犯罪才被称为“报复社会型犯罪”或“报复社会性犯罪”。据笔者统计资料显示,受害人不是犯罪人明确报复对象的占70. 4%,受害人中包括明确报复对象的仅占29.6%,即使行为人有明确的犯罪对象,仍然存在伤害无辜群众情况,这进一步验证了该类案件中犯罪对象泛化的结论。其次,在少数案件中,也存在犯罪对象确定的情况,如2006年邱兴华特大杀人案中,邱兴华因与宋道成发生争执并认为主持熊万成调戏其妻进而产生杀人动机,遂将包括该两人在内的10人杀害,本案的犯罪对象就是特定的主体。故认为该类案件的对象都不特定的观点值得商榷。

5.犯罪客体特征。从行为人破坏的社会关系看,上述35起案件以侵害社会公共安全为主,即犯罪客体表现为侵害了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财产安全,但也存在没有危及公共安全的情况。如北京鼓楼唐永明凶杀案,行为人仅仅用刀杀死一人,伤害两人,没有危及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和健康安全,缺乏危害公共安全的属性,故认为该类案件都具有危害公共安全属性的说法值得质疑。而把该类案件称为“个人恐怖犯罪”和“报复社会型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字面意思上容易让人误解为该类案件的犯罪客体是公共安全,定性不准。而“个体反社会性犯罪”的称谓容易让人将这类犯罪看成是个别人的犯罪行为,并将其发生原因主要归结于犯罪人方面的癖好,从而倾向于个体主义的解释,该种思维就社会治理而言是一种十分危险的麻醉剂。“报复社会型个人极端暴力案件”的称谓则过于繁琐,不够简练。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应当将我国当前发生的针对无辜公民实施的暴力袭击案件界定为报复社会型犯罪或报复社会性犯罪,即行为人为了发泄不满或仇恨情绪,以爆炸、投毒、放火、行凶等方式,针对无辜民众实施的具有严重危害结果的暴力性犯罪。

二、报复社会型犯罪的主要诱因

犯罪学大师菲利说过,任何犯罪——无论是最严重的还是最轻微的,无外乎是行为人自身因素、环境因素和社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但就报复社会型犯罪而言,行为人的行为主要不是针对直接利益关系者,而是把矛头指向整个社会,这就从根本上决定了该类犯罪的原因应主要归结于社会,而行为人的个体人格缺陷充其量处于从属性地位。具体而言,社会原因主要包括如下四方面因素:

(一)社会秩序的失范

“失范理论”最先由法国社会学家迪尔凯姆创立,迪尔凯姆认为,在社会转型时期,由于旧规范的失效而新规范又尚未建立并发挥作用,因此,会导致社会的无序和混乱,这就是失范,社会秩序的失范会导致犯罪率的增长。在此基础上,美国社会学家默顿将其发展为失范·压力理论,该理论认为,通过合法手段获取中产阶级富足的生活是每个社会阶层向往的目标,然而社会并没有给每个群体或阶层提供平等的取得物质成功的合法手段,这种物质目标和达到目标的制度性手段之间的矛盾就是失范。上层社会成员因为拥有较强的社会地位、人脉资源,能够比较容易地获取经济和物质上的成功,社会压力较小,而处于社会底层的成员因为缺乏获取成功的先天条件和后天基础,社会压力巨大。当社会成员深感压力而又不能用合法手段获得经济上的成功时,越轨和犯罪就会成为缓解社会压力的替代手段。失范·压力理论为解释我国当前的报复社会型犯罪的频发现象提供了理论基础。城乡二元结构是我国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改革开放后,原有的结构逐渐被打破,但是新的城乡一体化制度并没有随之建立,社会运行的无序状态在整体性增加,不同阶层在教育资源、医疗条件、就业、养老等诸多方面存在巨大的差异,处于社会低下阶层的人群渴望获得当前主流社会的消费水平和社会地位,但是由于制度性的缺陷却无法如愿,生活和发展压力日益增大,进而产生抵制、甚至仇视社会的心理,最终诱发报复社会的犯罪。

(二)贫富差距的扩大

基尼系数是测量贫富差距的重要标准,实证研究表明,基尼系数的成长与犯罪率的增长成正比。我国城乡居民的基尼系数由1981年的0.278增长到2000年的0.417,抢劫、盗窃、诈骗等案件的发案次数也随基尼系数的增加,分别从1981年的22,266次、743,105次、18,665次增加到2000年的309,818次、2,373,696次、152,614次。究其原因,贫富差距过于悬殊容易致使弱势群体产生强烈的相对剥夺感,而社会剥夺感的产生一定程度上源于对参照群体和隶属群体的选择,正如马克思所说,一座小房子再小,只要周围的房子都这样小,它就能满足社会住房需求,当小房子周围矗立起宫殿时,即使小房子的规模也随着文明的进步在扩大,但小房子的居住者却会感到日益压抑和不满。实证研究表明,传统的农耕时代和前工业时代,由于受条件限制,人们在选择参照群体时往往仅及于目力所及的阶层,但在信息化时代,人们已不再满足于身边的群体的生活,而是向往理想中的社会地位和生活状态,相对剥夺感呈现扩大趋势。尤其是当前社会下,当社会强势群体利用行业垄断等制度优势攫取社会资源赚得盆满钵满,而处于同一社会中的社会下层人员却一贫如洗,甚至难以分享到改革开放的基本成果时,就会将自己的不如意处境归结为获益群体的剥夺,仇富心理随之产生,仇视指向会逐渐弥漫,久而久之,必然引发对富裕群体的报复性犯罪。北京王府井艾绪强驾车撞人案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艾绪强在庭审时陈述:“我很少去王府井,因为那里是富人购物、旅游的天堂。我对这些富人很不满,他们的存在让我们穷人无法生存。我只能选择在那里与那些富人同归于尽”。艾绪强的话虽然带有一定的偏执,但是却表明了贫富分化和社会相对剥夺感等因素在诱发报复型社会犯罪的重要分量。

(三)广泛的社会排斥

社会排斥是社会制度性缺陷的产物,在社会学家吉登斯看来,西方发达国家的社会排斥主要表现为劳动力市场、社会服务和人际关系的排斥,它们正在成为现代社会新的不平等来源。在我国现阶段,这种排斥却广泛地表现为经济排斥、政治排斥、社会排斥和文化排斥;经济上因缺乏一技之长,就业困难、生活困苦;政治上地位低下,缺乏话语权,难以充分的参与管理国家公共事务等活动;社会上交往频率低、交往人数少,来自朋友、同事、老乡等人员的社会支持比较弱,社会医疗、保险、教育、住房等基本保障匮乏;文化上价值理念、行为方式、衣服着装等难以被主流社会所认同。制度性的排斥导致强弱阶层界限分明,对比悬殊,弱势群体被边缘化甚至被妖魔化,如现代城市里时常所见的“防火、防盗、防民工”、“禁止民工入内,违者罚款十元”等标语,严重阻碍了弱势阶层和强势阶层之间的融合,增加了弱势群体通过“攻击”报复社会排斥的几率。

(四)纠纷解决机制运行不良

社会运行过程中必然会产生矛盾,纠纷出现并不可怕,但如果利益诉求渠道不畅通、纠纷解决机制运行不良势必加重矛盾的续集和升级。虽然,我国目前存在人民调解、诉讼和上访等诸多解决纠纷的途径,然而,事实表明,近年来通过人民调解解决纠纷的案件呈下降趋势,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的案件却在逐年提高。然而由于司法体制缺陷性原因,民众诉讼时又不得不面对司法效率低下、司法公信力不强、司法纠偏和补救能力较弱等问题,诉讼并没有完全发挥其“定纷止争”的功能。作为司法制度之外的补救措施——信访制度,由于信访途径不够畅通、运行效率低下等原因,也没有充分发挥其“联系党群、疏通民意、排忧解难”的功能,许多纠纷无法得到有效的解决。百般无奈之下,某些社会群众而不是个别的社会成员只能“把报复社会杀人当成唯一的矛盾解决之道”[。

三、报复社会型犯罪的预防路径

(一)社会控制理论下报复社会型犯罪预防之乏力

社会控制理论原本是社会学中的概念,首先由美国社会学家罗斯提出,指的是对社会主体的控制。后经托比、雷克利斯、赫希以及桑普森等人的研究与发展,现已成为西方重要的预防犯罪的理论。社会控制理论以人性恶为基础,认为每个人都是潜在的犯罪人。人之所以不犯罪,是因为存在控制他们犯罪的力量,当这种控制力量薄弱时,犯罪行为便会发生。一般而言,社会控制有正式和非正式之分,正式的社会控制一般与重大事项相关,在传统的犯罪预防领域,警务、监视和刑罚是正式社会控制的基本范例。由于社会控制往往表现为一种层级式、压力型、运动式的治理模式,投入少、见效快,因此颇受政府青睐。但是,作为一种刚性治理模式,社会控制在预防犯罪尤其是报复社会型犯罪方面,效果并不理想。

1.警务预防

警务预防是指,警务工作立足社区,通过警力下沉、警民合作并辅助于多种矫正和疏导措施形成控制网络,预防和减少犯罪。警务预防犯罪的主要具体措施包括:一是根据治安的需要设置派出所,组织巡逻或改变巡逻路线和节奏,增设检查岗亭,发挥警察的“出现”效应;二是对辖区内的基层矛盾纠纷进行排查,及时调解和处理;三是加强对重点人员、危险物品和城市死角的管理。然而,由于报复社会型犯罪的行为人日常特征不明显,犯罪时间、地点和目标通常具有随机性,现实中排查管控和防范处置难度极大。加之犯罪地点往往是居民住宅、公交车、学校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虽有警察和辅助力量的巡逻,但也较易出现“警察真空”。如2010年,针对接连发生的校园惨案,中央和地方高度重视,采取多种措施加强警力巡逻,甚至实施“一校一警”的持枪卫校措施,但仍然无法阻止校园惨案的发生。因此,从预防犯罪角度看,虽然警务预防不可代替,但其作用恐怕更多的只是“目标加固”,治标不治本。

2.监控预防

监控预防是指对特定防范区域等公共场所设置视频监控设备,预防可能发生的犯罪或违法行为。视频监控预防是一种技术预防,不仅可以克服人力监控本身存在的不足,最大限度地消除时间死角和空间死角,弥补“警察真空”现象,智能化的监控设备的使用,如入侵检测、身份识别设备,还能够增加犯罪的难度、提高犯罪的成本和风险心,因此是一种有效的预防犯罪的措施。然而,监控设备毕竟是弥补人力不足的一种辅助措施,终究要借助于人力,对于突发性的报复社会型犯罪而言,明显具有滞后性,局限性不言而喻。

3.刑罚预防

刑罚预防是指借助于刑罚的惩罚、威慑和教育改造功能预防犯罪人再犯罪和预防潜在的犯罪人犯罪。报复社会型犯罪的刑罚预防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通过刑罚的适用威慑潜在的犯罪人,使其因害怕而不敢犯罪;二是限制、剥夺犯罪人的再犯能力,使其不能犯罪;三是矫正犯罪人的不良人格和反社会倾向,使其不想犯罪。但是,刑罚在预防犯罪方面的不足也非常明显。首先,刑罚预防具有负面功能。一方面,报复社会型犯罪的犯罪人大多是弱势群体,本来自身适应社会的能力就弱,再对其适用监禁刑,必然会阻断犯罪人的再社会化之路;另一方面,基于“标签理论”的污名化效应,刑罚处罚本身往往成为犯罪者再次犯罪的重要原因,刑罚适用越多意味着社会中遭受惩罚之人越多,社会中埋下的不安定种子也越多。其次,刑罚预防只能暂时遏制犯罪,对于抑制和减少诱发犯罪的环境因素不会发生丝毫改变。“如果我们不尽最大努力改良社会环境,仅凭对罪犯的矫正不足以防止其再犯”。再次,对于大多数的报复社会型犯罪而言,行为人往往抱着与他人同归于尽的心理实施犯罪,或者是实施犯罪后自杀的心理,对于这种“视死如归”的人而言,刑罚的威慑和惩罚效果接近于零。

综上,以社会控制为主的消极的刑事政策不足于预防我国当前频发的报复社会型犯罪,借鉴社会支持理论,构建预防犯罪的社会支持系统成为必然的选择。

(二)社会支持理论下报复社会型犯罪预防措施之构建

1.社会支持的内涵

社会支持理论最早存在于心理学、精神病学等研究领域,最初的研究目的在于说明社会支持与缓解压力之间的关系,后被引入到社会学领域,而最先在犯罪学视野中使用社会支持理论的人当属美国刑事司法科学学会会长卡伦。卡伦在研究社会控制理论后指出,传统社会控制过于强调社会控制和自我控制在预防犯罪中的积极作用,忽略了人有给予社会支持的利他性和接受社会支持的需要,更忽视社会支持对犯罪的直接影响,容易给人造成一种借助外部手段、依靠强制力量治理社会的被动形象。同时,卡伦认为社会控制中的非正式社会控制又具有值得借鉴的地方,尤其是赫希的社会联系理论,认为个人与社会联系的强弱与犯罪具有重要关系,当个人与社会联系削弱时,犯罪便会发生。正是建立在批判和借鉴社会控制理论的基础之上,卡伦提出社会支持理论。该理论认为人既有自私和犯罪的动机,又有利他和抵制犯罪的潜力,当潜力实现时,犯罪危险性就会降低。卡伦对社会支持的定义建立在社会学家林楠的研究基础之上,认为社会支持是社会、社区以及他人所提供的物质上或精神上的帮助。而国内学者多从社会支持的主体、客体、内容角度界定社会支持概念。基于本文的研究对象和研究目的,笔者将社会支持界定为:社会支持者通过正式或非正式的社会支持网络向特定对象(通常是弱势群体)提供的各种物质或精神上的帮助和服务。

2.社会支持与犯罪生成的关系

根据卡伦的研究,社会支持对预防和降低犯罪有直接影响,社会支持的有无和多少与犯罪的几率成反比,社会支持越多,犯罪率越低,社会支持越少,犯罪率越高;社会支持对犯罪也有间接影响,尤其借助于社会控制等措施能对犯罪预防产生叠加效果。为此,提出影响犯罪的14个命题,从社会支持与国家整体犯罪率关系、社会支持与社区成员犯罪率关系、社会支持对家庭成员的影响、社会支持与社会压力的关系、社会支持与社会控制的关系等方面详细论述了社会支持与犯罪生成的关系。具体而言,在对预防和减少犯罪方面,社会支持具有如下功能:一是能够有效缓解社会压力和紧张,降低越轨甚至犯罪行为;二是可以培养人的利他观念和行为,有效减少从事犯罪的几率;三是可以改变人的行为方向,令越轨之人洗心革面,重新做人;四是与社会控制相结合,直接或间接对犯罪产生强烈影响;五是影响社会支持提供者,有效减少其犯罪的可能性。社会支持理论不是仅限于空洞理论的阐述,其与犯罪生成之间相关性的理论假设已经获得广泛的实证检验。钱林和科克伦实证研究表明,社会利他主义与财产犯罪和暴力犯罪成反比,即城市报税人数、捐献人数比例越高,犯罪率越低;普拉特和戈德西的实证研究表明,社会支持与谋杀率成反比,社会支持越高,谋杀犯罪率越低;江山河与吉厄兰多、温弗里等人的实证研究表明,监狱内犯人与子女的通话次数、婚姻状况、参与宗教活动状况以及职业培训状况有助于减少犯人的暴力违规次数。张焰等人则通过合成多方收集的数据表明,国家在社会支持上的投入不足和对人本发展的投入不足是导致腐败犯罪的直接因素。综上可见,社会支持与犯罪生成之间关系密切,社会支持的增多或减少将会影响犯罪率的降低或升高。社会支持的理论研究和实证检验不仅为犯罪预防提供了新的路径,也为国家社会政策、刑事政策的制定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

3.社会支持缺乏对我国报复社会型犯罪的影响

如前所述,我国报复社会型犯罪的主体主要是弱势群体,其犯罪的主要诱因在于社会而非个人,无论引发其犯罪的具体因素究竟是社会秩序的失范、贫富差距的扩大、纠纷解决机制运行不良,还是广泛的社会排斥,但都从另一角度说明了当前对弱势群体社会支持的不足。主要表现为三方面:一是接受社会支持的人员增多,主要体现在弱势群体数量的扩大;二是社会支持提供者的减少,主要体现在传统社会支持机构的瓦解而现代社会支持方式尚未有效的建立,正式社会支持体系的薄弱而非正式社会支持体系尚未完全建立等方面;三是精神方面的社会支持缺乏。社会支持不足的直接结果是无法提供足够的物质和精神资源、满足社会民众的基本需求,导致弱势群体规模的增加,为社会埋下众多的不安定因素。加之当前制度因素以及弱势群体自身因素的交互影响,广大的社会下层人员无法像正常民众那样平等的获取就业安置、劳动培训、心理疏导等物质帮助和精神支持,更进一步加剧了社会弱势群体的经济贫困、政治贫困、社会贫困和精神贫困,久而久之,挫折感增强,绝望感弥漫,报复社会、发泄不满的情绪自然产生,最终引发报复社会型犯罪。实证研究表明,人均社会福利支出每增加1%大概可促使犯罪率降低0.19%,社会福利减少则是导致我国犯罪率上升的重要社会因素。因此,要想化解底层群体的社会抗拒,减少和预防主要由弱势群体实施的报复社会型犯罪,必须要增加有效的社会支持,构建预防报复社会型犯罪的社会支持网络。

4.构建社会支持网络预防报复社会型犯罪

社会支持网络,又称为社会支持系统,是指由主体、客体、内容和手段等要素组成、通过主客体之间互动而形成的相对稳定的体系,其“强调一种以治理社会、解决各项社会深层问题的方式预防犯罪的战略思想,契合当前多元化治理和善治的时代背景”。构建多元化的社会支持网络,预防报复社会型犯罪,必须做好四方面工作:一是社会支持主体的多元化,二是社会支持客体的多元化,三是社会支持内容的多样化,四是社会支持手段的多层化。

(1)社会支持主体的多元化。社会支持主体也就是社会支持的实施者,虽然就其范围学者们尚未达成共识,但就现实需要而言,要有效的化解规模庞大的弱势群体实施的犯罪,仅凭政府单枪匹马明显势单力薄,必须要形成政府支持、群体支持、个体支持三位一体的综合支持体系,三者之间相互分工,协调促进,方能发挥最大成效。就政府支持而言,由于报复社会型犯罪的主体主要是社会下层群体,诱发其犯罪的主因在于社会而非个人,因此,责任在政府,政府是整个社会支持的主导力量。政作为社会资源的最大拥有者,政府支持主要是以制度设计来调整资源配置,不仅要运用政府力量自上而下地落实社会保障、社会保险、住房政策、医疗保健、就业促进、扶贫政策等等,还要对群体支持和个体支持进行规范指导和服务支持,调动多元主体参与社会政策实施,整合多元化的社会支持系统。此外,政府必须为社会成员的发展提供一个公平、公正的社会环境。群体支持是由各类非政府组织提供的社会支持,主要包括:工作单位的支持;群众团体(工会、妇联、共青团)的支持;海外组织(国际红十字会、华侨联合会)的支持;慈善组织的支持;社区服务组织的支持等。群体支持的合法性源自于“小政府、大社会”理念,是对“政府失灵”现象的有益补充。群体支持不仅能够提供更为专业的服务,弥补政府与个人需求之间的空白,还能够团结弱者的力量对抗市场对弱势群体产生的剥夺、排斥和隔离,有效促进公民的政治参与和社会整合。个体支持,是指社会成员以个体为单位对社会特殊群体开展的支持,主要包括血缘支持(家庭成员和亲戚)、地缘支持(邻居、同乡)、业缘支持(同事、同学、战友)、人道主义支持(实业家、宗教人士、志愿者等)。个体支持是微观支持,是对政府支持、群体支持等宏观支持和中观支持的重要补充,作用重大且不可缺少。

(2)社会支持客体的多元化。社会支持客体即社会支持的接受者。关于其范围理论上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社会支持应该网络到生活中所有需要提供支持的人员,另一种观点认为,社会支持客体应该仅限于弱势群体。笔者认为,社会支持客体的范围取决于社会支持的定义,服务于研究的对象和研究的目的。就本文而言,报复社会型犯罪的主体主要是弱势群体,但也包括部分非弱势群体,对非弱势群体人员实施的犯罪预防,也离不开社会支持,因此,笔者将报复社会型犯罪的社会支持客体界定为:以弱势群体为主的一切需要提供社会支持的人员。如此才能体现多元化要求,最大程度上预防报复社会型犯罪。

(3)社会支持内容的多样化。社会支持内容是指社会支持主体对社会支持客体实施了什么样的支持。为最大程度上发挥预防犯罪的效果,必须实现支持内容的丰富化、类型化。从社会支持内容的形式看,包括政策支持、物质支持和精神支持。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预防犯罪依靠的主要不是刑法而是社会大环境。社会政策的制定者是政府,政策支持的核心在于为弱势群体构建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资源分配机制,既能保证机会均等,又能体现必要的倾斜性支持。国家政策支持是一项庞大的综合性工程,包括系统的社会救济救助、保险、养老、优抚、教育等综合性保障制度;科学的城乡一体化户籍制度;合理的职业培训和就业制度;可行的选举、社区自治等政治制度;完善的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制度等等。物质支持表现为货币、实物或者劳务,国家、群体和个人皆可以提供物质支持,如国家对下岗生活保障金、失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发放,税收的减免等;社区实施的邻里互助、劳务帮助等;个人实施的免费服务和捐助等。精神支持是必要的补充,通过建立相应的心理调适机制,为特殊个体提供心理疏导、心理健康教育、思想政治教育、情感支持等精神帮扶,便于及时发现并预防潜在的危险,通过建立一个宽松、和谐的舆论环境,关注、关爱弱势群体,消除排斥性、甚至妖魔化的因素。从社会支持内容的类型看,既要重视单向救助型支持,又要强调双向发展型支持。单向救助型支持是由支持方向被支持方单纯提供经济帮助、物质服务的过程,如发放救济金,将残疾人安排到福利企业解决其就业等。该种支持着眼于短期的诊疗结果,重在“输血”,虽然效果立竿见影,但缺乏长久性,“施舍、慈善”色彩浓重,体现的是“人道主义理念”。双向发展型支持是一种支持方与被支持方建立在双方平等互动基础之上,支持方借助社会支持网摄取社会资源,发展体能、智能及适应社会生活能力的过程,如为失业群体提供的创业指导、创业培训、自力更生支持计划,为残疾人士提供的职业康复服务和业务拓展服务,为农民工提供的子女教育政策、自主创业政策等。其工作过程表现为:整合支持资源,形成支持网络,提高支持效能→传递社会支持,帮助弱势群体建立自己的社会支持网络一被支持方通过网络摄取社会资源,获得能力提升,自主开展互助与自助,解决自身的困难。该种支持聚焦于长期的预防过程,重在“造血”,虽见效慢,但效果持久,体现的是“公民权利理念”,能带给弱势群体“人”的尊严,缓解其社会对立情绪,化解其反社会的心理倾向,助其融人社会。

(4)社会支持手段的多层化。社会支持手段是联结主体与客体的纽带,是主体对客体进行支持的运行机制。无论是何种社会支持主体,也无论支持的内容是是什么,其手段都应该具有多样性、差异性和互补性。具体包括:第一,应急性支持,如因灾、病、残等致贫而给予的紧急救援;第二,制度性支持,如社会保障、福利、保险、优抚等;第三,定期的周期性支持,如政府慰问困难群众,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的节假日送温暖活动;第四,个性化支持,即根据受助方的需求意愿给予有针对性的支持。如香港针对残疾人士的需求,提供了种类繁多的康复服务项目,诸如四肢瘫痪病人护理支持中心、残疾人士亲属资源中心、精神健康综合中心、视障人士康复训练中心、中央辅助医疗服务课、地区言语治疗服务等数十个项目,服务目标具体,具有针对性,能够满足不同残疾人的康复需求。反观我国,当前很多社会支持施助方基本上是家长式的支持,受助方的个人意愿很难得到充分表达,个性化支持远远不够。原因在于,受传统的“大政府、小社会”理念的影响,政府主导一切,包打天下,既当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社会组织不够发达,专业化的社会工作队伍缺乏,根本无力构建细致的个性化支持体系。因此,在政府主导下,大力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充分依靠社会力量,建立专业化的社会服务体系成为今后的重要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