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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法律保护现状及原因分析

  • 投稿Cycl
  • 更新时间2015-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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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俊

摘要 虽然我国证券市场只有不到20 个年头,但在这十几年的发展和建设过程中,证券市场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在我国这样的新兴加转轨证券市场上,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关系到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关系到整个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只有建立健全法律环境,强化投资者权益保护,降低逆向选择及道德风险,才能推动证券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因此,可以说,法律制度是否健全,尤其是投资者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是否健全是一个国家证券市场是否稳定和能否保持繁荣的重要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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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中小投资者 证券市场 法律保护

一、我国中小投资者法律保护的历史演变及成效

国外相关法律与金融文献都强调了投资者的法律保护对于股票市场发展的重要性,LLSV 的实证研究表明,各国金融体系如资本市场的广度和深度、新证券的发行频率、公司治理结构及股利政策、资本分配的效率等方面的差异,都可以用各国法律体系对外部投资者的保护加以解释。加强投资者的法律保护可以维护证券市场投资者的利益,增强企业的融资能力,在宏观上有助于金融市场的发展并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我国在有关投资者保护的法律法规方面一直在不断健全和完善,实施力度也在逐渐加强,特别在2000 年以后,大量相关法律法规密集出台,对投资者保护的重视程度达到空前高度。

中小投资者是我国证券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对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直接影响到整个证券市场的发展。事实上,各国的证券市场法规和监管体制都是以保护投资者利益为核心的,我国2006 年1 月1 日起实施的《证券法》,其主要精神就是从法律上对证券市场加以规范,以减少对投资者利益的损害,建立中小投资者的投资信心,促进证券市场有序健康地发展。从我国中小投资者法律保护的发展经历来看,以新的《公司法》和《证券法》的实施为标志,分别经历了初级阶段、发展阶段、完善阶段和成熟阶段。中小投资者法律保护的初级阶段(1994 年7 月以前)、中小投资者法律保护的发展阶段(1994 年7 月-1998 年7 月)、中小投资者法律保护相对完善阶段(1999 年7月-2005年12 月)、中小投资者法律保护的成熟阶段(2006 年1月以后)四个阶段。不同的发展阶段,中小投资者所处的法律与市场环境各不相同,中小投资者法律保护条款和内容也不同,法律保护的作用也不同,具有明显的阶段性和动态发展的特征。

我国对中小投资者的法律保护呈现了一个不断加强和逐步完善的趋势,对信息披露要求的不断明细和提高,以及对批准要求的不断严格化与独立化,使得中小投资者的法律保护力度得以不断加强,中小投资者对股票市场投资的信心不断增加,对法律的依赖性也逐步提高。投资者权益法律保护从简陋渐趋完善,如今已经取得一定的成效:(1)证券立法者以及证券监督管理机关已经充分认识到:在我国的资本市场尚处在新兴加转轨阶段,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才能使我国的证券市场得以健康发展,如果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重视和保护,我国证券市场就不可能健康发展;(2)就投资者保护立法而言,尽管目前专门立法不多,但我国所有的证券立法都奉行保护投资者的宗旨,并将重点放在确立必要的法律原则、明确基本的法律关系上,初步形成了由国家法律(证券法、公司法、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市场业务规则等不同层次法律规范构成的投资者保护规范体系,并且该体系还在进一步的完善过程之中;(3)证券市场违规违法行为者正在受到调查与应有的处罚;(4)随着新《公司法》与《证券法》的实施,使广大投资者看到了希望,开始愿意并敢于发出自己的声音,而且有具体的措施、规则和条款来保障投资者有发言的权利。

二、我国投资者权益法律保护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我国投资者权益保护方面存在问题的原因是:我国的《证券法》和《公司法》等相关法规都明确规定了违反相关条款的责任人必须对因此而给证券投资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这些规定的缺陷在于提起诉讼的法律依据上,相关规定的范围很窄。在实践中,法院很少受理股东根据这些规定所提起的诉讼(如法院系统明文规定暂时不受理因为内幕交易和操纵股价而引起的民事纠纷),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颁布至今,这样的案例相当少。而且当上市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给中小股东权益造成伤害时,中小股东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权利显得极其困难。

三、提升我国的现代服务能力,为财富创造开辟崭新的方式

农业(第一产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下降,工业(第二产业)、服务业(第三产业)持续上升,这是世界各国产业结构发展的一般规律。在这个过程中大量劳动力从农业先转移到工业领域,再转移到服务业领域,最后形成以服务业占据国民经济增长主要份额的局面。我国知道,某个国家向国际市场提供服务的能力取决于国内服务业的发展水平,上世纪七十年代以来,随着全球资源的一体化配置,西方发达国家的制造业比重在本国市场开始下降,随之却服务业发展迅猛,成为了发达国家经济增长的一个关键动力,而在服务业,也就是第三产业的发展中,金融服务业发展最为迅速。一直以来,金融服务业的发展水平就是衡量一个国家社会经济发达程度与国家现代化程度的重要指标,也是发展金融服务贸易的基础。当前,我国金融服务业的发展面临着一个十分有利的机遇,在国内经济与国际金融服务业发展的综合影响下,大力发展金融服务贸易,是我国发挥现代金融对经济运行先导性作用的前端,也是高端。本文认为通过金融服务贸易可以有效地带动和提升我国的现代服务能力,为形成在国际市场特别是国际金融市场交易,创造增值的财富实现方式。

四、转变人力资源类型,形成创造力最强的人力资本

金融服务贸易特别是离岸外包转移的工作岗位主要集中在以金融为代表的知识密集型和服务技术密集型行业。其中不难看出,发展金融服务贸易的另一个关键是转变了人力资源类型,把高端的劳动力变为最具创造力、竞争力的人才。因此,金融服务贸易还是将人力资源变为人力资本的有效途径,对我国经济结构的优化也具有重要的价值。目前,我国在这方面已取得了一定的发展,许多跨国金融集团向我国转移金融服务环节,已经不单满足于从一般劳动者身上获取剩余价值,他们更看好的,是能够创造更多价值的高素质金融专业人才,是我国能够源源不断地为他们提供现在和将来需要的人力资本。我国生产资料价格的比较优势明显,尤其是劳动力的价格,不仅普通产业工人的价格具有突出的优势,一些高级金融工程师、保险精算师、税收筹划师以及金融理财专家的价格也同样具有较为明显的优势。但是,我们也应当注意,当出现了世界金融服务从人力成本高的地方向成本低的地方转移,大量服务性、知识性的白领岗位重新布局的潮流时,主动承接和吸纳,就为本国高素质金融人才的就业找到了新的出路。所以,笔者认为大力发展我国的金融服务贸易,将大大的提升我国现代服务业发展水平,这对改善我国在国际分工中的地位,形成创造力最强的人力资本,发展贸易导向型的金融服务业十分关键,因此,本文认为发展金融服务贸易也是新时期我国应该采取的一种新战略选择。

五、结束语

要使经济结构不断优化,就需要高度重视并促进我国金融服务贸易的发展,金融服务贸易不但能够升级产业结构、转变外贸增长方式,提高我国承接国际金融服务外包的能力和竞争力,提升我国的现代服务能力,为财富创造开辟崭新的方式;而且还有利于转变人力资源类型,形成创造力最强的人力资本。总之,在经济结构优化中金融服务贸易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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