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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民间借贷的发展历程、现状及其法律对策的研究

  • 投稿蓝调
  • 更新时间2015-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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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雪娇 刘 新 胡 函

(辽宁师范大学会计系,辽宁 大连 116029)

摘 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也随之发展起来,并且规模不断扩大。民间借贷的存在和发展一方面弥补了正规金融的不足,促进了我国经济及正规金融的发展;另一方面,由于民间借贷缺乏规范的监管体制,给市场经济带来的极大的风险。因此,为稳定经济发展,规范民间借贷,促进其有序发展是非常重要的。通过分析民间借贷的发展历程及现状,提出相关的法律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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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民间借贷;发展历程;高利贷

中图分类号:F83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5)08-0237-01

收稿日期:2015-02-05

作者简介:黄雪娇(1990-),女,辽宁抚顺人,硕士。研究方向:财务会计理论与实践研究。

民间借贷历史悠久,可追溯到西周时期。在历史的长河中,民间借贷一直存在着因其利率过高而产生纠纷的问题。新中国成立后,政府明确禁止民间借贷。民间借贷却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拓展了企业的融资渠道,缓解了部分小型企业向银行借贷困难的问题,对我国经济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另一方面,由于有关民间借贷的立法不明确,监管不完善,所以民间借贷常常会引发信用危机,为我国市场经济和社会稳定带来了潜在的危险。因此,应该尽快明确立法,加强监管。

一、我国民间借贷的发展历程

1. 早期的民间借贷:我国的民间借贷已有数千年的历史,最早出现在西周时期。在发生借贷时,官员需对贷款双方进行详细深入的调查,方能进行贷款交易。两汉时期,民间借贷发展迅速,初步形成了高利贷的雏形。到了唐朝,由于其经济繁荣,国强民富,资金流动比较频繁。因此,唐代统治者开始支持民间非营利性借贷。宋代统治者对民间借贷进行明确限制,也就是禁止民间贷款行为。到了元明两代,统治者对民间借贷实施宽松的政策,民间借贷的规模和形式都有了很大的发展。到了清朝,民间借贷已经有了一些小规模的组织。

2. 改革开放后的民间借贷 :在改革开放初期,沿海地区迅速发展起来。为了能够在新政策开放时期拔得头筹,一些商家就在亲朋之间借用资金,一般利用打欠条的形式。但是这种民间借贷形式完全处于隐蔽状态。2003 年开始,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扶持政策,民间借贷迅猛发展起来。

二、我国民间借贷现状分析

1. 民间借贷规模不断扩大:随着社会经济一体化的加快,中国的国际地位不断提升,经济迅速增长,促使民间借贷日益兴盛起来。2012 年民间借贷规模达到了5.28 万亿元,比2011 年同期增长了18%。而其中最为显著的便是温州的民间借贷市场。据相关报道显示,温州民间借贷规模近几年来稳步上升,已占民间资本总量的五分之一。民间借贷的规模不仅在数量上不断增加,在形式上也不断创新。随着我国房价的不断飙升,民间借贷趋向于家庭民间借贷模式,其借贷规模已超过5 万亿元。

2. 民间借贷高利率的危害:由于国家实施适当从紧的货币政策,导致银行资金无法及时供给,造成企业融资困难的现状,这为民间借贷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契机,但是民间借贷利率一直居高不下,并且高于银行利率。据统计,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为18%,担保公司为18-24%。当企业经营遇到困难时,民间借贷的高利率往往会使企业无法支付债务,导致其停产甚至面临破产的可能。近几年,民间借贷进一步发展,出现了高风险,高利率的“高利贷”模式。民间“高利贷”使许多中小企业面临资不抵债的局面,而一些无法偿还债务的企业,则会陷入债主追债的状况,这不仅影响企业的经营,也会给借贷人的身心造成严重的伤害。

3. 民间借贷的地区转移:改革开放期间,民间借贷是由东南沿海地区开始发展起来的。由于沿海地区民营经济比较发达,金融服务多样化,所以民间借迅速发展起来。之后,珠三角的民间借贷也已逐渐发展起来。近几年,我国民间借贷也逐渐向北发展。

三、促进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对策建议

1. 完善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民间借贷作为正规金融渠道失灵而衍生出的融资渠道,其存在本身就有许多不合法的地方。我国在法律上并没有赋予民间借贷合法的身份,其仍然存在交易隐蔽、监管不力、法律地位不明确等问题,甚至出现 “地下钱庄”,致使犯罪行为持续上升。为了能够使民间借贷“阳光化”,“规范化”,我国应尽早、尽快完善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维护国家的金融秩序。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中,对民间借贷的有关条款并不完善,应尽早补充修订,并出台《放贷人条例》,加强对民间借贷市场的监管,引导民间借贷走向正常的经营轨道。

2. 加强对高利贷犯罪的刑事制裁:众所周知,高利贷无论对企业还是个人,危害都是巨大的。但长久以来,我国并没有把这一行为犯罪列入到《刑法》当中去,这使各地司法机关无法对高利贷行为进行制裁。近年来,将高利贷列入《刑法》的呼声越来越高。然而,对高利贷列入到哪个条款中存在着很大的分歧。有些人认为应认定高利贷者为非法经营罪;而有些人认为认定非法经营罪,对惩治高利贷行为并没有多大的效用,应认定为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还可以根据高利贷者的放贷数额进行定罪,应量刑定罪。同时,如果其通过暴力手段逼债,使他受到伤害甚至死亡时,应当在量刑时从重处罚。这种处罚有利于制约放贷者的非法催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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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周淑娟, 祁彬. 关于我国民间借贷的现状分析及立法思考[J].前沿,2011(17).

[2] 席月民. 我国当前民间借贷的特点、问题及其法律对策[J].政法论丛,2012(3).

(责任编辑:赵媛)